公司監事會的職責
1. 公司的監事的職責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公司監事的職責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內高級管理人員執容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的職責是
通常監事會中至少應一人為股東,並在國內有住所。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監事的任期一般較董事短,各國規定不一。監事因故缺額時,應召集股東大會補選。監事的報酬,如果章程未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
監事會的基本職能是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以董事會和總經理監督對象,在監督過程中,隨時要求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糾正違反公司章程的越權行為。
為了完成其監督職能,鑒事會成員必須列席董事會會議,以便了解決策情況,同時對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監督情況,為股東大會行使重大決策權提供必要的信息。
為了完成監督職能,監事會的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後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即計劃、決策時的監督)。
(2)公司監事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按適當比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提名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3. 監事會的具體職責包含有哪些
監事會,是依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代表公司股東和職工對公司董事會、執行董事和精經理依法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的公司內部機關。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 怎樣發揮公司監事會監督職能
監事會發揮監督職能作用的方法和途徑
從《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職能來看,監事會所具備的有兩大職能。一是企業經營合法性的監督,二是企業決策及權力行為妥當性的監督。具體地講,就是監督企業是否依法經營,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即合法性;監督企業的決策和權力行為是否損害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即妥當性。這兩大職能囊括了監事會監督的基本內容,為監事會實施監督的主要方面。
監事會應從宏觀的角度,抓住事關企業利益和股東利益的重大事件,通過公司章程明確的規定來監督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
一是列席參加董事會會議,監督公司的重大決策。按照《公司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監事會有權列席參加董事會會議。通過參加會議,監事會可以對企業大額資金運作、重要項目決策等涉及企業和股東利益的重大問題進行面對面的監督,並通過法定程序提出意見。
二是對領導人員的權力作為實施監督。一方面,通過列席經理辦公會議對經理層對公司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權力的「不作為」現象。另一方面,監督董事和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是否存在損害企業和股東利益的問題,是否存在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問題即權力濫用的問題。《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董事和經理執行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其中就包含了對權力不作為和權力濫用問題的監督。
三是就某一問題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責成有關人員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這是《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權力,也是監事會對領導人員權力行為實施監督的一種有效方法。
四是對公司的財物管理進行監督。按照《公司法》賦予監事會的職權對公司財務進行檢查,審查財務報表、審計報告,以及認為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審核等,對企業的經營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把監事會的監督作用於領導人員的權力行為,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力。
監事會對領導人員權力的監督,至少應體現以下三條基本原則:職務行為約束原則。僅僅是對企業領導人員在損害企業及股東利益的情況下,或利用職權非法謀取個人私利行為進行監督,而不應當由於監督所帶來的約束力影響其權力的正確使用。事前防範原則。監事會的監督,特別是對領導人員權力行為的監督,應更多地側重於事前防範。法制原則。監事會在監督工作中,要克服工作的隨意性,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開展監督工作。
5. 有限公司監事的職責與義務
公司法規定很明確,如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專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屬;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 監事會主席職責
監事會主席崗位說明書 篇二:監事會職責
**公司
監事會、監事會主席及監事的職責
監事會職責
1、檢查公司的經營效益、財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
情況,並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2、檢查公司財務,核對企業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查閱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等各種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每年年終,聘請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財務進行審計。
3、對公司經營運行中涉及的數額較大的投資、融資、擔保、產(股)權轉讓等經濟行為進行監督;
4、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
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公司章程以及市國資委依法做出的決定(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5、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
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必要時向市國資委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6、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行政
規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拒不承擔時,向市國資委提出書面報告;市國資委書面要求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提出建議;
8、對公司獨資、控股子企業及重要的參股公司依法進行監督;
9、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市國資委授予的其
他職權。
監事會主席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2、召集、主持監事會會議;
3、組織檢查、監督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
司章程及各項決議的行為;
4、組織檢查、監督公司經營業務、財務狀況;
5、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帳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6、組織核對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7、組織對各級管理部門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8、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9、組織對各部門、駐外機構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10、有權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11、有權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12、簽署監事會的報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13、負責組織完成國資委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監事職責
1、負責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
程及各項決議的行為;
2、負責檢查公司經營業務,財務狀況和查閱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
3、負責核對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等財務資料;
4、有權建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有權要求執行公司業務的董事和經理報告公司的業務情況;
6、負責對各部門、各駐外機構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7、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8、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9、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公司
監 事 會
二〇**年十二月九日篇三:監事會主席崗位職責
監事會主席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主持監事會工作;
2、組織檢查、監督董事、經理等管理人員有無違反法律、法規、公 司章程及股東大會決議的行為;
3、組織檢查、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組織檢查、查閱公司財務
賬簿和其它會計資料;
4、組織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會計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
配方案等財務資料;
5、組織對各部門和駐外機構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6、對公司所發生的問題提出質詢;
7、組織完成股東大會交辦的其他重要工作;
8、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總經理崗位職責
1、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對上一級組織負責;
2、負責確定公司發展戰略,制訂公司發展規劃,決策公司重大事務;
3、負責公司咨詢業務拓展,確保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4、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確定員工報酬標准,確保收支的合理性;
5、負責公司的人事管理,崗位設置,聘任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及其 他員工;
6、簽發以公司名義對外出具的各類項目咨詢文本及公司對外其他文件;
7、確定咨詢業務委託合同的最終價格;
8、負責制定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與監督;
9、負責組織員工政治理論學習,開展思想政治工作;
10、負責與上級行業協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銜接,加強匯報;
11、負責與業務合作單位及同行的橫向聯系與信息交流;
12、完成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主任崗位職責
1、按照公司辦公室的職責范圍,主持辦公室的日常行政工作;
2、協助經理召集全公司員工大會、經理辦公會議等,做好記錄,負 責督促檢查會議決議執行情況;
3、在經理領導下,負責組織起草總公司工作計劃、總結決議、報告、 規章制度等文件,負責編排主要活動日程表;
7. 有限公司監事如何產生有何職責
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根據《公司法》
第五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7)公司監事會的職責擴展閱讀
根據《公司法》
第五十四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 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8. 監事會職責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版: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權、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