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職責
❶ 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核准頒發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證書,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簡稱「考核中心」);
(二)組織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大綱、基本理論知識考試題庫,並組織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論知識考試;
(三)監督檢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審查考核中心的考試計劃和考試結果,並向考試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頒發資格證書;
(五)歸檔和保存持證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關資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工、焊接操作工資格鑒定委員會,具體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選定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質量保證體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試細則、滿足考試要求的焊接工藝規程和專項理論知識考試題庫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業績,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於300人次;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相適應的場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試場地(至少20個工位)、理論考試教室、鋼材庫或者試件庫、焊材庫、檢驗場地、檔案庫或者資料庫等;
(四)具有與擬從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設備,包括焊接設備、焊條和焊劑烘乾設備、試件和試樣製作設備、理化檢驗和無損檢驗設備、熱處理設備及測量工具等;
(五)人員組成至少包括:工程師職稱以上的專職焊接專業技術人員3名,專職核Ⅱ級以上表面和體積無損檢驗人員各1名;
(六)具備組織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檔案的能力。
第六條考核中心負責組織實施焊工、焊接操作工專項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考試,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考試計劃;
(二)審查報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資格;
(三)確定專項理論知識考試內容和操作技能考試項目;
(四)制備和檢驗考試試件,並評定考試成績;
(五)發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鋼印;
(六)編制或者確認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試用焊接工藝規程;
(七)建立並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檔案。
第七條擬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活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試申請。申請考試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學歷;
(二)身體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藝規程進行操作;
(四)有能力獨立擔任焊接工作。
❷ 國家安全局的職責和任務是什麼
國家安全局的職責和任務如下:
(一)行政許可事項
1、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二)行政處罰事項
1、對拒絕提供他人間諜犯罪證據的處罰。
3、對泄露國家安全工作秘密的處罰。
4、對泄露國家秘密的處罰。
5、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處罰。
6、對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處罰。
7、對違反商用密碼管理的處罰。
8、對泄露商用密碼技術秘密、非法攻擊商用密碼或利用商用密碼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處罰。
行政強制事項
1、對實施或資助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相關工具、經費、場所和物資的查封、扣押、凍結。
2、對案件當事人護照的扣押。
3、對不符合國家安全要求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的封存、扣押。
其他執法事項
1、對中國公民或者境外人員的身份查驗和對有關組織、人員的調查、詢問。
2、對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的查驗。
3、對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隨帶物品的檢查。
4、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採取技術防範措施。
5、對接收外國衛星傳送電視節目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監督檢查。
(2)核安全職責擴展閱讀:
中國的國家安全部是中國政府唯一對外公開承認的情報機關,也是中國情報及治安系統中,政府參與層面最廣的一個單位。
國家安全部是在1983年7月,由原中央調查部、公安部兩個主要單位,以及統戰部、國防科工委等部份單位合並而成,是一個針對他國之國家資源做全面性諜報工作的情報組織。
中國沒有「國家安全局」,所謂的「國安局」只是民間的一種誤傳,中共只設有國家安全部,英文全稱是MinistryofStateSecurity,簡稱MSS,成立於1983年。
中國的國家安全部是中國政府唯一對外公開承認的情報機關,也是中國情報及治安系統中,政府參與層面最廣的一個單位。國家安全部是在1983年7月,由原中央調查部、公安部兩個主要單位,以及統戰部、國防科工委等部份單位合並而成。
總體國家安全觀:
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既重視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既重視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既重視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既重視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
非傳統安全:
構建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
國安委原則:
集中統一、科學謀劃、統分結合、協調行動、精幹高效。
主要領導
歷任部長
第一任:凌雲,1983.07-1985.09;
第二任:賈春旺,1985.09-1998.03;
第三任:許永躍,1998.03-2007.08;
第四任:耿惠昌,2007.08-2016.11;
領導班子
部長、黨委書記:陳文清(2016.11至今)
副部長:董經緯
❸ 國家核安全局的機構職責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回保護、核與輻射事故答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准和規范,並組織實施。
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
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負責反應堆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
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
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❹ 環保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負責核設施核與輻射安全的日常監督;負責核設施輻射環境管理的日常監督;負責由環境保護部直接監管的核技術利用項目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管理的日常監督;負責由環境保護部直接監管的核設施營運單位和核技術利用單位核與輻射事故(含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應急准備工作的日常監督,以及事故現場應急響應的監督;負責由環境保護部直接監管的核設施和核技術利用項目輻射監測工作的監督及必要的現場監督性監測、取樣與分析;負責對地方環保部門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管理工作的督查;負責核設施現場民用核安全設備安裝活動的日常監督和民用核設施進口核安全設備檢查、試驗的現場監督;負責民用核設施廠內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的監督;負責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無損檢驗活動的日常監督;負責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持證單位和境外注冊登記單位的例行和非例行核安全檢查;負責全國民用核安全設備特種工藝人員資質考核活動的監督;負責全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製造活動的監督;承辦環境保護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❺ 如何遵守核安全法規和許可證條件
一、核設施營運單位直接負責所營運的核設施的安全,其主要職責是:
(一) 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准,保證核設施的安全;
(二) 接受國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監督,及時、如實地報告安全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三) 對所營運的核設施的安全、核材料的安全、工作人員和群眾以及環境的安全承擔全面責任。
二、遵守許可證管理規定
1、根據核安全法規,為實施對核承壓設備活動的監督管理,核承壓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單位必須取得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資格許可證,並遵守資格許可證規定的活動范圍和條件。
2、資格許可證申請單位應按活動種類(設計、製造、安裝)、設備類別和安全級別提出申請,取得某一類別和級別的資格許可證的單位可從事該級別和較低級別的核承壓設備活動。 應根據所執行的安全功能,對核承壓設備進行核安全分級。核承壓設備的設計技術規范及標難應與其核安全分級相適應。
3、資格許可證申請單位應向主管部門和國家核安全局同時提出書面申請。
4、主管部門受理書面申請後,三個月內組織審查,審查時,國家核安全局派員參加。主管部門審查後將審查結果及有關文件送國家核安全局。
根據審查結果,經國家核安全局會同主管部門核准後,由國家核安全局頒發 相應的資格許可證並發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