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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治安刑事

發布時間: 2021-01-15 18:27:47

㈠ 尋釁滋事罪算治安案件還是刑事案件

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屬於刑事案件,帶有「罪」的屬於刑事案件,承擔刑事責任。沒有達到犯罪的屬於治安案件。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1)尋釁滋事治安刑事擴展閱讀

尋釁滋事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其他尋釁滋事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㈡ 尋釁滋事的刑法和治安處罰的區別

1、定義上的區別

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已經構成犯罪,是指肆意挑釁,回隨意毆打、騷擾他人答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沒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就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了,只是違法行為。

2、性質上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是犯罪要承擔刑事責任(坐牢)。

治安案件最多就是拘留15天以內和罰款。


3、具體表現上的區別

尋釁滋事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如果情節沒有達到「惡劣」或者「嚴重」的程度,不構成犯罪。

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㈢ 對尋釁滋事的行為如何進行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行為,在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標准時,往往是屬於一般的民事行為,但此時也是會給予行為人治安管理方面的處罰。但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即尋釁滋事罪的話,給予的就是刑事處罰了。

尋釁滋事案件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方面,量刑時可以根據危害後果、次數、場所、社會影響、作案對象等情節在相應的刑法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基準刑。

1、尋釁滋事,犯罪情節一般,未造成人員受傷,基準刑為管制、拘役;造成人員輕傷的,基準刑, 為有期徒刑一年。

2、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1項或同一種情形增加一項,基準刑增加6個月。

3、尋釁滋事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二年;輕傷每增加1人,基準刑增加六個月至一年。

4、尋釁滋事致公私財物損毀數額達2000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數額500元,基準刑增加一個月。

(3)尋釁滋事治安刑事擴展閱讀: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如果是構成尋釁滋事罪,使用的刑法條款,而不是治安條款,只有在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適用治安條款。因此,對於尋釁滋事的行為,只有在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時候,才會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㈣ 尋釁滋事怎麼判定是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

這主要看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及相關證據,可以是違法行為,也可能涉嫌犯罪。
《刑法》專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屬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㈤ 尋釁滋事必須得治安拘留嗎,如果交罰款可以嗎

在行政處罰中,對尋釁滋事行為必須進行拘留,罰款只是可以選擇性的處罰。

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5)尋釁滋事治安刑事擴展閱讀:

治安拘留是行政處罰之一,也稱為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機關對於違反了行政法律規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措施。

其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

行政拘留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行政處罰中最為嚴厲的處罰之一。

我國的行政拘留,主要為治安拘留。

由於它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因此法律對這一處罰的規定也是嚴格的,只有公安機關才能實施,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無權實施。

拘留地點為治安拘留所。

對於行政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應當被拘留的,會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

而最常見的行政拘留[1]的產生往往是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和執行,通常稱治安拘留。

該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㈥ 尋釁滋事罪治安條款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6)尋釁滋事治安刑事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

㈦ 尋釁滋事的刑事案件跟治安案件有什麼不同

刑事案件是指明文規定是犯罪的案件。治安案件是指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案件,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7)尋釁滋事治安刑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指出在界定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若干問題:

第四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㈧ 尋釁滋事怎麼判定是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有明確的界限,各省高院對於財產類犯罪案件都會有一個刑事構罪專起點標准,比屬如在浙江,盜竊是2000,搶奪是1000,所以盜竊數額在2000元(不含)以下,就給予治安處罰,在2000元(含)以上就構成了犯罪,要給予刑事處罰。

㈨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尋釁滋事行為的有哪些

尋釁滋事行為是指行為人結伙斗毆的、追逐、攔截他人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9)尋釁滋事治安刑事擴展閱讀
案例
溫珂惡勢力團伙:實施故意殺人、尋釁滋事等稱霸一方
踢死警察的累犯溫珂故意殺人罪死刑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該案為黑龍江省公安廳掛牌督辦、全省通報的典型黑惡犯罪案件。
2010年1月31日20時許,溫珂夥同黃立明、王松園等人在哈市平房區新疆大街28號金寶利KTV因與被害人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發生口角,將馬某毆打致死。
同時,查明溫珂等人均為刑釋解教人員或無業人員,自2008年2月開始糾集在一起,為達到非法斂財、稱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購置管制刀具、鎬把等作案凶器,在平房區先後實施了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涉嫌故意殺人、尋釁滋事、妨礙公務、故意傷害4項罪名。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溫珂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尋釁滋事
參考資料來源: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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