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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特種行業

發布時間: 2021-01-15 12:37:56

⑴ 按照規定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保證書怎麼寫求詳細,能復制。

為進一步加強旅館業治安管理,有效預防、發現、控制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一節 職責分工
第一條 治安管理大隊負責對區內旅館業審批發證、監督檢查等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推廣應用,保障系統正常運行,適時開展清理整頓活動,組織對派出所、旅館業戶的業務考核。
指導、督促派出所健全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檔案,開展日常檢查,組織對旅館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第二條 派出所負責轄區旅館業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對新辦旅館進行初審,協助治安管理大隊和旅館業戶搞好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
掌握轄區旅館業戶底數和基本情況,建立管理檔案。監督旅館業戶加強治安管理,建立規章制度,設立治安保衛組織,完善安全措施。搞好信息系統應用管理,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
對轄區旅館進行安全檢查,依法查處非法經營和不按規定驗證登記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節 監督管理
第三條 定期組織治安檢查。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每月檢查不少於一次,治安管理大隊每季度抽查不少於一次。派出所檢查時應建立檢查記錄,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雙方簽字,對發現的隱患及時填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第四條 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納入派出所旅館業考核內容。
第五條 嚴格審批發證。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新辦旅館,須先經轄區派出所初審後方可上報治安管理大隊審批,治安管理大隊對上報的審批材料要認真審查,並實地檢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六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業例行檢查時發現的違法及安全隱患問題,立即通報轄區派出所進行查處整改,派出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處結完畢並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
第七條 治安管理大隊對旅館實行年度綜合安全檢查考評,每年對所有旅館的制度建設情況、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日常治安管理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考評,提出考評意見,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在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定期組織對派出所社區民警和各旅館業戶負責人、安全保衛人員和前台登記人員的教育培訓。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
第九條 嚴密控制旅館業戶的治安動態,治安管理大隊和派出所依據分工,依法查處旅館內存在的賣淫、嫖娼、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各種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證非法經營旅館。
第十條 派出所要在旅館中有計劃、有目標地物色、布建和使用治安耳目。
第十一條 派出所與旅館業戶逐一簽訂《治安責任書》和《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
第三節 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 派出所分別建立旅館審批、從業人員教育培訓檔案,一戶一檔,及時掌握轄區旅館業 戶底數和基本情況,並針對增減情況,及時進行列管和撤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派出所旅館審批檔案包括特種行業許可申請表、轄區單位基本情況表、旅館平面圖、開業申請、營業執照復印件、治安安全保證書、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責任書、保證旅館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正常使用責任書、治保人員登記表、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備案表、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購房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安全檢查紀律等內容。
第十四條 派出所從業人員培訓檔案包括從業人員培訓名單、簽到表、培訓方案等內容。
第四節 旅館治安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開辦旅館,必須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後,方可開業,嚴禁無證經營。
第十六條 旅館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經當地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出具驗收意見,消防設施齊全有效,無私自變動等問題。
第十七條 經營旅館必須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明確負責人和成員,每天至少有2名安全保衛人員晝夜24小時在崗在位,不間斷地對客房周圍進行巡查,中小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可兼職,較大或有條件的旅館須設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第十八條 旅館負責人、前台登記服務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須經公安機關審查和安全教育培訓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派出所指導旅館業戶必須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責任制度、旅客住宿登記制度、值班交接制度、旅館信息採集傳輸制度、可疑情況報告制度、旅客財物寄存制度等。
第二十條 旅館在前台醒目處及所有客房內須放置旅客須知,保證旅客在入住前,便可了解安全知識,安全須知內容應包括: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等。
第二十一條 旅館必須具備安全防盜設施。新開辦旅館必須安裝防盜報警裝置和閉路電視監控設施,對大堂、出入口等重要部位進行全天候監控。
第二十二條 旅館須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建立寄存、領取、交接登記薄。
第二十三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逐人登記。登記時,境內旅客查驗居民身份證,境外旅客查驗護照或港澳同胞回鄉證或台灣居民來往通行證,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登記簿由治安管理大隊統一格式,登記簿用完後送治安管理大隊留存備查,旅館再領用新的登記簿。
第二十四條 旅館從業人員對發現的可疑人員及違法犯罪活動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 旅館應依法經營,嚴禁在旅館內進行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節 信息系統建設及信息採集、傳輸
第二十六條 旅館業戶必須安裝信息系統軟體,獨立上網傳輸旅客信息,要求信息准確、齊全、及時,逐人逐項錄入微機,不得漏人、漏項,實行實時傳輸。旅館當日無客入住,統一登記、傳輸為「無客」。信息採集、傳輸率達到100%。對發現網上追逃但因沒有採集信息上傳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應當追究派出所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派出所應加強對旅館信息採集、傳輸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遲報、漏報或信息採集不規范的旅館,應當及時通知整改。旅館業戶和派出所在發現系統出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治安管理大隊,由治安管理大隊通知系統軟體開發商進行維護。
第二十八條 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在工作日內必須每天對各旅館業戶信息傳輸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派出所研究解決。
第六節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范由治安管理大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范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二:
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考核辦法

為進一步提高我區旅館業治安管理水平,充分發揮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在現實工作中的作用,結合《開發區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制定本考核辦法。
每個派出所設定基本分100分,在此基礎上相應加減分,由各派出所內勤每季度25日以前對本單位分值進行一次統計,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治安管理大隊核實情況後,按照分值所佔對應比率計算到派出所綜合考評中。
加分情況
1、通過旅館業信息系統抓獲一名CCIC上網逃犯,每名加50分;抓獲一名本地布控人員,每名加30分。
2、自行查獲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案件,每起加10分。
3、通過旅館業治安信息系統,破獲刑事案件,根據案件的重要程度,每起加5-10分。
4、在旅館中抓獲賭博、吸毒、賣淫嫖娼等違法人員,處罰款、行政拘留處罰的,每名加10分。(破獲案件和處理人員不實行雙重加分,取分值高的項目加分。)
5、取締無證照旅館,並將業主進行罰款或拘留處罰的,每起加20分。
減分情況
1、因未辦理住宿登記,導致CCIC上網逃犯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50分;導致本地布控人員未能抓獲的,每發現一名扣30分。
2、旅館業未按規定進行住宿登記、信息錄入和傳輸,被分局及分局以上公安機關發現的,每人次扣5分。
3、治安管理大隊每月從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後台抽查一次旅館業數據傳輸情況,發現未上傳信息的,每戶扣5分。(因分局旅館業系統伺服器故障原因發生的問題除外)。
4、社區民警對轄區內旅館業每月檢查不少於1次,要詳細記錄旅客入住登記、信息傳輸、安全保衛、制度落實等情況,並由檢查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每少檢查一次扣5分。
5、派出所每季度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等級化管理要求,對轄區旅館業考評1次,並通報考評情況,沒有開展此項工作的,每次扣5分。
6、轄區內存在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擅自經營旅館而不採取措施的,每發現一起扣50分。
7、旅館業檔案齊全、規范,每有一家未建立檔案或者檔案不齊全的扣5分。
8、派出所每季度對旅館業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業務培訓,未進行培訓的,每次扣5分。
9、派出所對轄區旅館業進行的案件查處,三日內將處理結果上報治安管理大隊,未按時上報的,每次扣5分。

⑵ 《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旅館忘記登記處以罰款應當以哪個為

原則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但是特種行業也必須符合行業規定。所以兩種都適用。

⑶ 收廢品的怎麼辦理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檔案

廢舊金屬收購業管理
(一)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應當經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
意,向所在地縣級公安(分)局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並向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方准開業。申辦時應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請單位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請示;
2.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批復;
3.法人代表任命書;
4.使用場地證明,方點陣圖、平面圖;
5.安全管理制度;
6.貴州省公安廳統一制發的《特種行業經營申請登表》;
7.公安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⑷ 《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旅館忘記登記處以罰款應當以哪個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六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可知《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屬於地方性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法律,按照上位法優先適用原則,應當適用《治安處罰法》。
按照《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二)屬於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可知,此處法律並未授權地方性法規做出與法律相抵觸的變通規定,因此,應當使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至於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是在同一位階的法律出現矛盾時的處理辦法,此處顯然不適用。
綜上所述,按照立法理論及法律規定來看,應當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至於現實中是什麼情況,就不多說了,地球人都知道。

⑸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開通授權許可什麼意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的權利。且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這一職能足以替代年檢年審。

具體規定詳見下列通知中第五條第(一)項關於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文號: 浙公通字[2006]5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於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旅館業的開業許可
(一)旅館業開辦應具備的條件
1.房屋建築、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營業場所,房屋建築質量及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出入口。
2.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其中二星級以上旅館或者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必須另外設有專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櫃(箱),各樓層通道須裝有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應達到以上硬體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儲物衣櫃實行雙鎖管理,並在休息包廂(間)的公共通道安裝錄像監管設備。
3.具備單獨的旅客房間。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館應當具備此條件。
4.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電腦、掃描儀、信息傳輸線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錄入操作業務的前台登記、管理人員。對原先已獲得公安機關批准,但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設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屬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7.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申請經營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派民警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審驗,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於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宿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可以接待顧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類洗浴場所。開辦宿夜浴室,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填:宿夜浴室)。對原先已經開辦但未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宿夜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申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超過時限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營業。繼續營業的,將依照《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開設於賓館、飯店、渡假村等旅館單位內的宿夜浴室,由該旅館單位直接經營的,應按照要求落實相關防盜、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驗合格後,可以直接在原證的經營范圍上加註'宿夜浴室'(需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重新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屬於轉讓或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應另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宿夜浴室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員;
(2)凌晨2時至清晨7時進入洗浴場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員。
三、關於住宿登記
(一)登記憑證
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同胞可憑《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二)登記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館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並在1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必須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台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內容。
(三)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
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件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四)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到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單獨一人到旅館要求住宿的,旅館可先安排住宿,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於對旅館的管理檢查
(一)對旅館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對旅館的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並對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作書面記錄,檢查記錄由執行檢查的民警和旅館負責人或安全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民警對旅館住宿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需要抽取少量客房進行核對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同意。核對工作可以由民警進行,也可以由旅館工作人員進行。民警負責核對時,一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並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來意,盡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館工作人員負責核對時,民警應當隨同監督。進行核對身份時,民警不得隨意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二)對旅客房間的檢查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的檢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間已成為實施違法活動、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藏匿違禁物品的場所,公安民警需要進入房間抓獲違法嫌疑人、收集違法活動證據、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對客房內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辦案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五、其他
(一)關於年審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實施年審制度。對旅館業經營者有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二)關於培訓
新《細則》實施後,各地要全面組織旅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浴室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認真細致地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旅館業信息系統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遵章守法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⑹ 西安市開鎖行業管理規定

轉摘:
關於《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發布機構:市法制辦 發布時間: 2015-04-24 索 引 號: 000000000/2015-01523790
關 鍵 字: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主題分類: 其他

為充分發揚民主,提高立法質量,進一步提高政府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規更切合本市實際,更加科學、合理、可行,現將市政府正在審查的《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5月7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請寄至:西安市鳳城八路109號,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法規處;郵政編碼:710007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email protected]
(三)傳真請發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5年4月22日

西安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活動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服務場所和從事特種行業的單位和個人,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范圍】 本條例所稱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寄賣業,舊車輛、舊行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六)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七)機動車維修、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
(八)印刷業;
(九)開鎖業;
(十)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
第四條【管理體制】 市公安機關是本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和開發區公安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工商、商務、交通、新聞出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保、衛生、質監、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有關的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技術推廣】 公安機關應當推進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效能。
第六條【行業協會自律】 旅館業、典當業及其他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本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引導、督促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控責任。
第七條【制止和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特種行業、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八條【表彰獎勵】 公安機關對在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從業管理
第九條【治安安全條件】 從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設備;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按照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十條【視頻監控要求】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在經營場所出入口、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以及其他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保證視頻監控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禁止設點收購廢舊金屬區域】礦區、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區域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限制】 開鎖業從業人員需經公安機關採集信息和治安培訓。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場所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相關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特種行業許可】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已經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四條【辦理許可需提交的材料】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經營場所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戶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具的無故意犯罪記錄證明;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安裝安全技術防範設施和治安信息報送設備的證明材料;
(五)《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
(六)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特種行業許可程序】受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現場核查,並將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核意見報市公安機關。符合法定條件的,由市公安機關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許可證的變更和注銷】 已經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應當到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申請辦理許可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市公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備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
(二)《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含庫房)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接受備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十五日內將備案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名單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實施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已經取得營業執照,尚未備案的,應當在本條例實施後三個月內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備案。
第十八條【備案信息變更和注銷】已經備案的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停業、歇業、轉業,或者變更名稱、地址、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向所在地區、縣或者開發區公安機關變更或者注銷備案信息。
第三章 治安責任
第十九條【治安責任人】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防範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二十條【治安責任】 治安責任人承擔下列責任:
(一)制定內部治安保衛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排查治安隱患,落實內部治安防範措施;
(二)根據單位規模,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或者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保安員;
(三)組織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範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指導。
經營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履行與其經營規模相應的治安責任,制定治安防範措施,排查治安隱患。
第二十一條【從業人員從業規定】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在經營場所內、經營活動中發現的涉嫌違法犯罪活動和人員,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二)經營場所內發生治安災害性事故時,立即報告有關部門,並組織疏散群眾,維護現場秩序,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救援、處理;
(三)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涉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治安災害性事故。
第二十二條【從業人員實名登記制度】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並將相關信息及時報送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志。
第二十三條【視頻監控資料管理要求】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並應當留存三十天以上。
典當業的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六十天以上。
第二十四條【服務對象登記要求】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服務對象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將前款規定的信息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五條【物品管理要求】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如實登記交易物品或者承接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信息,在物品改變原貌前應當拍照留存,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物品為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等;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應當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等,有電機的還應當登記電機號碼;
(三)物品為行動電話、筆記本電腦的,應當登記品牌、型號、顏色和串號等;
(四)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供電、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市政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前款規定的照片、信息應當及時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禁止交易、承接的物品】禁止特種行業經營者交易、承接下列物品:
(一)易燃、易爆物品,劇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二)來源不明、有贓物嫌疑或者公安機關正在查緝的物品;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持有的貴重物品;
(四)國家明令禁止經營的其他物品。
廢舊金屬收購業經營者應當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放射性檢測儀器,發現放射性污染物的,應當及時向環保部門、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旅館業治安管理要求】旅館業經營者及從業人員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要求】單位或者機構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單位或者機構設立的證明文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准刻手續。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製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准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和規定的流程刻制,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九條【開鎖業治安管理要求】 經營開鎖業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能確認的應當拒絕;
(二)現場開鎖時,如實填寫開鎖服務記錄單,由委託開鎖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註明聯系方式,並留存備查;
(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予以保密;
(四)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培訓、傳授開鎖技術。
第三十條【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治安管理規定】 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包廂、包間內不得設置阻礙展現室內整體環境的屏風、隔扇、板壁等隔斷,除衛生間外不得設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包廂、包間的門窗距地面1.2米以上應當部分使用透明材質,透明材質的高度不小於0.4米,寬度不小於0.2米,能夠展示室內消費者服務區域整體環境。營業時間內,服務場所包廂、包間門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擋;
(三)包廂、包間門不得安裝內鎖等阻礙他人自由進出的裝置;
(四)營業大廳、包廂、包間內的照明燈亮度應當能夠清晰辨明室內整體情況;
(五)按照公安機關的規定張貼治安管理相關標識;
(六)客房和按摩間必須明顯區分,並懸掛標識、標牌,按摩人員不得進入客房服務;
(七)禁止服務對象在按摩間留宿;
(八)不得在服務場所內從事色情、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為其提供條件。
第四章 執法監督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職責】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經營者做好內部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治安檢查;
(三)對從業人員免費進行治安安全防範知識培訓;
(四)及時查處涉及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違法犯罪行為,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五)建立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信息系統及治安管理檔案。
第三十二條【治安管理措施】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安全條件落實情況和交易、承接的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工作標志,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錄像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三條【治安檢查要求】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治安檢查證件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不得從事與職務無關的活動。未出示證件或相關證明文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准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服務場所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四條【隱私保護】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開展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扣押、收繳物品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開具單據,並按法定的程序對物品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記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應當如實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字,歸檔管理。
第三十六條【部門協作】 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行政許可、備案登記、日常監管、執法查處等信息;發現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部門查處范圍的,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交相關部門。
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時,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職務違法行為預防】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指定或者變相指定視頻監控設備品牌、銷售單位、施工安裝單位、維護單位等,不得向經營者收取視頻監控設備運行、維護等費用。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三十八條【對公安機關的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處罰主體和援用規定】對違反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違反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者視頻監控設備未正常運行的,責令經營者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期限保存視頻監控錄像資料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刪改、傳播、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或者非法透漏有關個人信息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未經特種行業許可開展經營活動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單位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物品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設備,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許可變更、注銷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未辦理許可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未辦理備案及變更、注銷備案信息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未辦理備案,或者未變更、注銷備案信息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規定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同時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未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行業和服務場所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如實登記、報送相關信息的,責令改正,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法交易、承接物品的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交易、承接物品的,對經營者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六條【違反公章刻制治安管理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為無准刻證明的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或者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公章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開鎖業治安管理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按照以下規定對經營者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規定,向未經公安機關備案的開鎖從業人員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培訓、傳授開鎖技術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治安管理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並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從事色情活動或者為色情活動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兩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至二萬元罰款;
(二)為賭博、吸毒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三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至五萬元罰款;
(三)為賣淫、嫖娼提供條件的,對責任人處以五千元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至十萬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至七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對經營者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九條【《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注銷】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注銷《特種行業許可證》:
(一)《特種行業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二)領取《特種行業許可證》後,無正當理由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
(三)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四)《特種行業許可證》到期後,無正當理由一個月以上不申請換發新證的;
(五)《營業執照》或者相關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概念解釋】 本條例所稱的經營者,包括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各類經營實體。
本條例所稱的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旅社、旅店、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以及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經營單位等。凌晨二時至八時允許顧客滯留休息的洗浴、足浴、按摩場所等其他經營單位,以及提供按日或者按小時住宿服務的公寓房、日租房、休息廳等,按照旅館業的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公章,是指單位或者機構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或者機構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個體工商戶的法定名稱章。單位或者機構專門用於公務事項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財務人員等有關人員印章(包括簽名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管理。
本條例所稱經營性休閑服務場所,是指桑拿、洗浴、足療,以及提供按摩服務的美容、美發、美體、養生等場所。
第五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⑺ 哪些行業需要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根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行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7)治安管理處罰特種行業擴展閱讀:

根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治安安全條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設施;

(二)有負責治安保衛的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保衛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物保管和治安防範設施;

(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

(五)有根據需要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六)依法應當具備的其他治安安全條件。

第八條 從事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所列特種行業經營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等部位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 礦區、油田、港口、機場、軍事禁區、大中型金屬冶煉加工企業周邊和鐵路沿線附近,不得設點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禁止設點的范圍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利用開鎖技術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

其他特種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該行業從事犯罪活動受過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不得從事該行業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安機關核查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核查後,符合法定條件的,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改建、擴建,變更名稱、布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以及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停業、轉業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原發證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注銷手續。

⑻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的全文

吉林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其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特殊,容易被違法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舊手機交易業;
(七)寄賣業;
(八)金銀首飾加工、置換、回收業;
(九)舊機動車交易業、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
(十)機動車維修業、汽車租賃業。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行業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特種行業協會應當協助公安機關指導和督促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依法履行治安防範義務。
第六條對在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或者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治安管理條件:
(一)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經營設施;
(二)負責治安防範的專職、兼職人員;
(三)健全的治安防範措施;
(四)根據國家規定配置的身份證件識別、治安信息採集傳輸設備。
第八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第 (二)項、第(四)項、第 (六)項、第 (七)項、第 (八)項、第 (九)項、第 (十)項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其經營場所的出入口、營業廳、主要通道、保管庫房、停車場,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
第九條從事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應當依法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固定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其中,旅館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的特種行業許可證,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報,由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
第十一條經營特種行業的申請人,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應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一)項至第 (三)項規定的特種行業者改建、擴建經營場所,變更名稱、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變更手續;設立分支機構、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 (四)項至第 (十)項規定的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和其他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 (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前款規定的特種行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內部結構布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經過公安機關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所在地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其單位名稱。 第十五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的單位,其法定代表人是治安防範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承包、受聘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人員是該單位的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經營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以及有贓物嫌疑或者來源不明的物品;
(二)發現違法人員或者形跡可疑人員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治安防範知識的免費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防範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名簿。查驗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備查。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應當保持正常運行。設備損壞或者檢修時,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條典當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60天,其他特種行業的視頻監控資料應當留存30天。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資料,不得非法透露有關的個人信息。
第二十一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登記其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該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本條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第二十二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擬改變經營物品原貌的,應當在經營物品改變原貌前拍照並留存其照片。登記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並按照下列規定登記留存相關信息:
(一)物品為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車型、顏色、牌照號碼、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
(二)物品為非機動車的,登記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編碼,有電動機的還應當登記電動機號碼;
(三)物品為大宗生產性廢舊金屬或者鐵路、油田、電力、電信、礦山、水利、測繪和市政設施專用器材的,查驗並留存其合法來源證明。
第二十三條旅館業經營者發現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同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四條刻制公章應當持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規定的材料,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領取公章准刻證明後,到公章刻制企業刻制。
公章刻制業經營者承製公章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公安機關出具的公章准刻證明,按照公安機關核定的內容刻制,不得委託其他單位和個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樣、仿製。
第二十五條從事開鎖業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接開鎖業務,應當通過查驗有關證件或者請有關組織證明的方式,確認委託人擁有閉鎖物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填寫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樣式的開鎖服務記錄單,並由委託人、開鎖技術人員分別簽名、確認並記錄聯系方式,留存備查;
(三)對委託人的身份和財產信息保密;
(四)未經公安機關同意,不得出售、出借專用開鎖工具。
第二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登記的信息、留存的照片,應當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 第二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特種行業做好內部治安防範工作;
(二)組織開展特種行業治安檢查和治安防範知識培訓;
(三)查處涉及特種行業的違法行為;
(四)建立特種行業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和治安管理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實地查看經營場所治安防範條件落實情況和經營的物品;
(二)檢查從業人員身份證件,調閱從業人員名簿、視頻監控和其他相關資料;
(三)詢問從業人員、服務對象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九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時,應當不少於2人,並主動出示人民警察證件和規定的檢查證件。未出示規定檢查證件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三十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進行治安檢查和查辦案件,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影響,依法保護公民隱私、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業秘密。
除上級公安機關組織或者批准以外,不得跨行政區域對特種行業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者簽名。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推廣使用安全技術防範、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三十三條公安機關應當將正在查緝或者禁止經營的物品及時向特種行業經營者通報。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依法開展對特種行業行政管理的過程中,應當與公安機關相互通報有關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等信息,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治安檢查。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發現特種行業經營者有違法行為,依法屬於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參與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或者為特種行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處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直接用於非法經營的工具,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違反國家相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開鎖業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將該單位的名稱從已經公布的名錄中刪除。
第四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舉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的旅館業,是指按日或者按時間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實體。包括賓館、飯店、酒店、旅館、浴池、招待所、客棧、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會所、接待站等。
第五十條本辦法所稱公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法定名稱章和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專用業務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章等按照國家規定實施管理的印章。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⑼ 特種行業許可證在哪個部門辦理

特種行業由公安機關實行治安行政管理,所以應向當地的公安機關部門進行申請辦理。

《特種行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特種行業,是指在服務業中,因經營業務的內容和性質容易被違法犯罪人員利用,需要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包括:

(一)旅館業;

(二)典當業;

(三)公章刻制業;

(四)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業;

(五)開鎖業;

(六)寄賣業,舊車輛、舊行動電話、舊筆記本電腦等舊貨交易業;

(七)金銀首飾加工、置換業;

(八)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業,汽車租賃業;

(九)印刷業(專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除外);

(十)機動車維修業;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採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業。

以霍爾果斯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為例:

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固定經營場所、設施證明材料,與居民住宅屬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門戶和通道的,還應當提交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以及無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從業限制情形的保證書;

(三)經營場所(含庫房)地理位置和內部結構平面示意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及其復印件;

(五)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特種行業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特種行業許可證》申領材料進行審查,並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旅館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典當業、公章刻制業經營者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准並頒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經營者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經營者設立分支機構,以及跨原發證公安機關所轄區域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9)治安管理處罰特種行業擴展閱讀

特種行業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特種行業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治安責任人,負責做好治安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

因承包、受聘等實際負責特種行業經營的,該經營負責人為共同治安責任人。

第十七條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和形跡可疑人員,以及公安機關查緝的物品和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對發生在本經營場所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法律、法規知識和治安安全防範培訓,接受公安機關的治安監督檢查和治安安全防範指導,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公安機關進行治安培訓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十八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如實登記從業人員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留存從業人員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復印件等備查。

特種行業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時間內,應當佩戴明顯的工作標志。

第十九條特種行業經營者應當保證按照規定安裝的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

典當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兩個月備查,其他特種行業經營者對視頻監控錄像資料應當至少留存一個月備查。

特種行業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刪改、傳播或者非法使用視頻監控錄像資料,不得透露相關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

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單位的,應當查驗並留存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如實登記單位名稱、地址和服務時間等信息,並按照前款規定查驗、登記經辦人的身份信息。

參考資料:網路-特種行業

參考資料:霍爾果斯市人民政府-特種行業管理條例

⑽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特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作了哪些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下列特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做了特別規定:1、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處罰時,要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2、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需要注意的是,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不予處罰的,如果給他人造成了損害,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要由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3、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4、醉酒的人。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同時,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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