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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1-15 06:12:50

❶ 限號違章怎樣處罰扣分嗎扣幾分罰款金額是多少

駕駛當日限號車輛在限號區域通行,屬於違反禁行標志,處罰是扣3分、罰款20-200元,一般是處罰金100元。不過地區不同具體細則會有些許變化。單雙號限行制度是為了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而催生的一種交通制度。政府充分考慮到廣大市民的利益,對實行單雙號行駛的車輛減征3個月車船使用稅和養路費,而這兩項政策將減征13億元。違規車輛不減征車船稅和養路費。

(1)北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處罰規定:未按規定時間、道路、區域行駛的,罰款200元不記分。違反禁令標志指示的,罰款100元記3分。針對在外環線以內對於機動車違反尾號限行或外埠牌照機動車違反早晚高峰限行規定,3小時以內駛出限行區域記一次處罰。同時,在外環線以內對於機動車違反尾號限行,或外埠牌照機動車違反早晚高峰限行規定的,3小時以內駛出限行區域,記一次處罰。

投訴北京市公安局屬於那個部門

北京市公安局內設機構職責

1.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全局的公安業務工作,受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2.政治部:負責幹部人事管理、民警教育訓練和民警招收錄用工作。

3.紀委(監察室):負責實施對人民警察執紀執法情況的檢查監督,對違反法紀的情況進行查處。

4.警務督察總隊:負責對人民警察履行職責和遵守紀律情況的督察。

5.法制辦公室:負責起草有關公安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執法監督工作;承辦本機關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案件和行政訴訟的應訴代理工作;組織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北京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6.勤務指揮部:負責全局性勤務的指揮、調度和協調;負責受理市民110報警、求助、投訴;遇有重大突發案(事)件負責調動警力進行先期處置;負責警社情動態信息處理,提出預警信息和工作建議;負責對槍支、警械和特種裝備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7.刑事偵查總隊: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8.治安管理總隊:負責組織、實施全市重大活動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對大型展覽、展銷及文體活動實施治安管理;依法組織對文化市場、危險物品、飯店業等進行社會治安管理;查處治安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處置群體性治安案件。

9.公共交通安全保衛總隊(分局):負責本市公共交通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偵查、審理和處置公共電汽車上、地鐵、軌道交通工具及場區、站區內的案(事)件;對上述地區進行治安管理,實施消防監督;指導、監督、檢查公交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實施對出租汽車、旅遊車、汽車租賃行業的治安管理。

10.內部單位保衛局:負責指導、檢查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金融機構內部安全防範工作;負責保安和安全技術防範管理。

11.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警察總隊):負責依法管理全市交通秩序,保證道路暢通;依法處理交通事故;負責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工作;負責設計、製作、安裝、維護交通道路設施。

12.消防局(消防總隊):負責本市滅火救援、火災預防和消防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技術規范和標准;進行消防安全宣傳和社會消防力量動員、培訓。

13.網路安全保衛處:承擔打擊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活動,防範和查處其他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14.文化保衛總隊: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在京高等院校和新聞、科研等部門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

15.出入境管理總隊:負責本市公民因私出境審批,長住外國人和臨時入境外國人簽證、口岸登記工作;負責處理涉外治安案件;負責已居留或臨時入境人員的管理;負責外資企業和外國、境外企業常駐機構的管理工作。

16.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負責偵查經濟犯罪案件。

17.人口管理總隊:負責草擬本市戶籍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全市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登記、統計、查詢工作;製作、辦理居民身份證,審批戶口;組織、指導人口信息計算機管理和辦理邊境證、暫住證,制發樓門牌。

18.禁毒總隊:負責組織、規劃、管理全局禁毒工作,指導協調局屬各單位毒品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9.強制治療管理處(北京市安康醫院):負責強制戒毒;強制收治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開展精神醫學司法鑒定工作。

20.鐵路工程公安局:負責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系統承建的在京鐵路、軌道交通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系統在京單位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偵辦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系統在京單位內部及其承建鐵路、軌道交通施工現場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承擔北京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21.鐵道建築公安局:負責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系統承建的在京鐵路、軌道交通施工現場的治安保衛工作;負責指導、監督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系統在京單位的內部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偵辦中國鐵道建築總公司系統在京單位內部及其承建鐵路、軌道交通施工現場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重大責任事故案件;承擔北京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❸ 關於北京一男子酒後持刀威脅民警一事,你有何看法

有些人滴酒不沾,有些人視酒如命。總之個人有個人的愛好,喝酒也並不是全無益處,但是因為喝醉酒做出一些沖動的事,清醒過後可能會讓自己後悔莫及。北京市的民警,在處理一起酒後生事的案件中,被明喝醉酒的男子威脅。這名男子酒後滋事,警方在趕到現場後進行處理時,醉酒的男子拿出刀,對民警進行威脅。事情引起了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並對案件進行監督指導。事情到最後男子因為妨害公務被依法刑事拘留,成年人就必須為自己的錯誤行為負責。

三、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有些人覺得這名男子,是在沒有意識的情況下威脅警方,因此應該被輕判。其實男子在喝酒的時候,就應該意識到自己喝醉以後,可能會做出各種沖動的行為。男子在清醒以後可能會後悔自己的行為,但是總要有人為這種沖動買單。

❹ 辦理居住證需要房東的房產證嗎

辦理居住證不需要房產證原件,但是根據需要是要提供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4)北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❺ 暫住證應該在什麼部門辦理

1、居民身份證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2、暫住在本市居(農)戶內的,需內提交戶(房)主的戶容口簿或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暫住在出租房內的,還應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續或協議,證件地址與辦證人實際暫住地址不一致的,戶主應註明辦證人的實際居住詳細地址;3、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內部需集體辦證的,提交加蓋單位公章的有流動人口姓名、性別、戶籍地、暫住地詳細地址、公民身份號碼、服務處所、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的申領《暫住證》名冊;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店業單位,提交暫住旅店業單位出具的在住證明;5、本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張。

❻ 在超市偷盜違反了北京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那條多少構成盜竊罪那些會被治安拘留或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版損毀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盜竊是不論數額大小的。但在量刑時才能考慮其大小。

❼ 奧運期間,北京市交通道路及社會治安會有哪些管控措施

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城市交通規則》,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路、街道、胡同和公共廣場、停車場,不準佔用、掘動或進行其它妨礙交通的活動。如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佔用、掘動的,必須經公安局批准。
第三條 行人、車輛必須各行其道。車輛必須靠右行駛。
第四條 凡本市及來京人員,必須遵守本規則,聽從交通民警的指揮與管理,並有權批評、勸阻他人的違反本規則的行為。
第五條 機關、軍隊、團體、學校、街道、公社以及企業、事業等單位,須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規則,維護交通秩序。

第二章 交通信號、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

第六條 交通信號:
(一)交通信號燈: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直行,左轉彎或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直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可以通行;
黃燈亮時,車輛須停在停止線以外,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須繼續行進;
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右轉彎車輛和丁字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黃燈或紅燈亮時,在不妨礙被放行車輛行駛的條件下,可以通行。
本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在車行道上行進的隊伍和趕、騎牲畜人員。
(二)人行橫道信號燈:
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
(三)交通指揮棒信號:
停止信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右手持棒向上直伸,此信號相當於黃燈信號;
放行信號:交通民警隨立正姿勢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繼之向左揮棒,然後持棒下垂,保持立正姿勢,民警左右兩方相當於綠燈信號,前後兩方相當於紅燈信號;
交通民警稍息姿勢,表示信號解除。
(四)交通民警輔助手勢:分為停止一方車輛手勢、示意車輛直行手勢、示意車輛左大轉彎手勢、示意車輛左小轉彎手勢、示意車輛慢行手勢、示意車輛讓車手勢和示意車輛靠邊停車手勢七種,輔助手勢與信號燈信號不一致時,以輔助手勢為准。
第七條 交通標志:
(一)指示標志:是用以指示行人、車輛行進或停車的標志,其式樣分為圓形和長方形兩種,標志牌面的顏色為藍地、白邊、藍邊線、白圖案;
(二)警告標志:是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危險、減速慢行的標志,其式樣為等邊三角形,標志牌面的顏色為黃地、黑邊、黑圖案;
(三)禁令標志:是對車輛加以限制的標志,其式樣為圓形,標志牌面的顏色為白地、紅邊、黑圖案。
第八條 交通標線:
(一)人行道線:白色實線,劃在沒有專設人行道的路面上,自此線向外至道路邊緣為人行道;
(二)人行橫道線:白色條紋線,橫劃在車行道上,供行人優先通行;
(三)中心隔離線:黃色雙實線,用以隔離上、下行車道,嚴禁車輛壓線、越線和橫穿行駛;
(四)中心線:白色實線,用以區分上、下行車道,在不妨礙對面來車正常行駛的條件下,允許車輛越線超車或向左轉彎;
(五)車輛分道線:白色虛線,用以劃分不同車種應使用的車道,因讓車、超車、轉彎、停車等,在不妨礙主道車輛行駛的條件下,允許越線短暫借道行駛;
(六)禁止停車線:黃色虛線,劃在車行道邊緣或人行道牙上,在所標明的路段內,禁止車輛暫停或停放;
(七)停止線:白色實線,橫劃在路口外車行道上,車輛遇停止信號或讓幹路車先行時,須停在此線以外;
(八)中心圈:白色圓圈實線,用以區分車輛大、小轉彎,但不得壓線行駛;
(九)左轉彎分道線:白色弧形虛線,劃在畸形路口內,左轉彎的機動車須緊靠線的左側行駛,非機動車在線的右側行駛;
(十)導向箭頭:白色箭頭實線,用以引導行車方向;
(十一)導向車道線:黃色實線,劃在路口停止線以外,用以標明導向車道;
(十二)導流帶:白色流線型條紋帶,劃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上,用以分導車流;
(十三)停車方位線:白色框形實線,劃在停車場,用以標定車輛停放的位置和方向。
第九條 根據交通情況的需要,市公安局得按國家有關規定增加新的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信號,行人、車輛必須遵守。

第三章 車輛

第十條 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裝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號牌,並保持清晰;
(二)隨車攜帶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行駛證,拖拉機的行駛證須經市公安局和市農業機械局車輛管理機關共同檢驗簽章;
(三)車輛過戶、變更車型、變更顏色、報廢、補領牌照、由本市遷出、外地遷入等,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異動登記手續;
(四)無號牌的機動車在本市臨時行駛時,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通行證,按規定行駛;
(五)無號牌的機動車駛往外地時,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領取臨時號牌,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出境;
(六)科研、製造、修理單位進行綜合技術試驗的機動車,須懸掛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試車號牌,按規定行駛,試剎車時須遵守第十五條規定;
(七)機動車須按公安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逾期未經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八)車輛號牌、行駛證、通行證不得塗改、挪用、故意損毀或偽造;
(九)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雨刷、後視鏡、燈光必須保持齊全有效,如制動器、轉向器、燈光中途發生故障時,須停車修復後,方准行駛;
(十)自行車、三輪車和獸力車的制動器,必須保持靈敏有效;
(十一)自行車、三輪車和輪椅不準安裝發動機;
(十二)拖拉機不準改輪調速;
(十三)車輛損壞在車行道內不能移動時,須設明顯標志,報告附近交通民警,並及時採取措施將車移開。
第十一條 機動車使用燈光,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夜晚行駛必須使用照明燈光,使用的時間以路燈開關時間為准,白天能見度不足一百米時,也必須開燈,霧天須開防霧燈;
(二)夜晚在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須使用近光燈或小光燈;
(三)夜晚在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駛,須使用遠光燈,但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燈,近光燈眩目的,須用小光燈;
(四)夜晚在狹窄道路上與對面的非機動車相遇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五)夜晚在車行道停車或被拖帶行駛時,須開小光燈和尾燈;
(六)向右轉彎、變更車道或靠邊停車時,須開右轉向燈;
(七)向左轉彎、變更車道或駛離停車地點時,須開左轉向燈;
(八)調頭時,須開左轉向燈並伸手旋轉示意。
第十二條 車輛使用音響器,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喇叭音量不得超過一百零五分貝;
(二)機動車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在三環路以內或郊區城鎮行駛時,不準鳴喇叭,可用變換遠近燈光代替;
(三)機動車在非禁止鳴喇叭的時間、地區內行駛如需按喇叭時,一次時間不準超過半秒鍾,連續按鳴不準超過三次,不準用喇叭叫門叫人;
(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備車必須按規定安裝專用的警報器,非執行任務時嚴禁使用;
(五)自行車、三輪車使用車鈴。
第十三條 汽車和拖拉機牽引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准牽引一輛,連接裝置必須牢固;
(二)掛車的制動器、燈光必須齊全有效;
(三)掛車後端須懸掛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號牌;
(四)掛車的寬度超過牽引車的,牽引車的前保險杠兩端,須安裝與掛車寬度相等的標桿,標桿頂端須設黃燈。
第十四條 機動車拖帶車輛,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被拖帶的車輛須由正式駕駛員操縱;
(二)只准拖帶一輛,不準背行;
(三)小型車不準拖帶大型車;
(四)二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第十五條 機動車試驗剎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只准在設有準試剎車標志的路段上試驗;
(二)由正式駕駛員駕駛;
(三)車上除檢修人員外,不準乘人或載貨;
(四)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第四章 車輛駕駛員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拖拉機駕駛證須經市公安局和市農業機械局車輛管理機關共同考核簽章;
(二)行車時須關牢車門、車廂;
(三)不準轉借、塗改駕駛證;
(四)不準酒後駕駛車輛;
(五)不準駕駛與准駕車類不相符合的車輛;
(六)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動作;
(七)不準將車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
(八)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九)不準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礙安全行車時駕駛車輛。
第十七條 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教練車前後須懸掛「教練車」標志,方向盤式教練車須安裝教練員專用的副制動器;
(二)教練時,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無關的人員或載運貨物;
(三)教練員由具有三萬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擔任,在教練時,如學習駕駛員違反本規則或發生交通事故教練員須負一部或全部責任;
(四)學習駕駛員必須持有車輛管理機關核發的學習駕駛證,在教練員並坐教導下,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學習駕駛;
(五)實習駕駛員只准按照準駕車類的規定在道路上實習駕駛;
(六)實習駕駛員不準駕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備車和平板拖車、油罐車、起重車以及載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酗酒後不準駕駛車輛;
(二)未滿十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自行車,未滿十二周歲的兒童不準在道路上騎「二八」自行車;
(三)營業三輪車駕駛員運營時,必須攜帶駕駛執照。

第五章 車輛裝載

第十九條 車輛載物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量不準超過車輛管理機關核定的數量;
(二)裝載必須均衡平穩、捆紮牢固,載運容易散落、飛揚、流漏有礙衛生和安全的物品必須封閉嚴密,如有遺漏時,須立即停車密封並及時清除路上遺物;
(三)大型貨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四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二米,超出部分不準碰到地面;
(四)小型貨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五)後三輪摩托車、電瓶車和三輪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米;
(六)機動車的掛車載物,高度不準超過機車載物高度規定(大型拖拉機的掛車不準超過三米,小型拖拉機的掛車不準超過二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部不準超出車廂,後部不準超出車廂一米;
(七)人力貨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二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廂十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一點五米;
獸力車載物在公路上行駛,也適用本項規定;
(八)自行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準超過一點五米,寬度左右各不準超出車把十五厘米,長度前後共不準超出車身三十厘米;
(九)車輛載運不可解體的貨物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須在二十二時至第二天五時以前行駛;如遇有特殊情況,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領取通行證,按指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行駛;
(十)機動車載物行駛時,後欄板和所載貨物,不準遮擋本車號牌、尾燈和剎車燈。
第二十條 車輛載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超過車輛管理機關核定的人數;
(二)貨運汽車貨槽內乘坐五人以上時,須選派有三萬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
(三)二輪、側三輪摩托車駕駛員身後座位上只准坐一人,但未滿十二周歲兒童不準乘坐,輕便摩托車不準帶人;
(四)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自動傾卸車、起重車、罐車、平板拖車和汽輪專用機械等不準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牢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准,可附載裝卸人員一至四人;
(五)拖拉機的掛車不準載人,但大型拖拉機的掛車可附載裝卸人員一至四人,小型拖拉機的掛車可附載裝卸人員一至二人;
(六)機動車載物高度超過貨槽欄板時,貨上不準乘人,但靠駕駛室乘坐的除外;
(七)載運大件重物未靠貨槽前欄板裝載的,貨前不準乘人;
(八)營業三輪客車載客不準超過核定的人數,附載兒童不準超過一人;
(九)營業三輪貨車不準攬客;
(十)非營業三輪車載貨時,貨上不準乘人,載人時不準超過二人,但乘車人不準站立車上。

第六章 車輛行駛
第二十一條 雙向行駛的道路,車輛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分道行駛:
(一)在道路上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靠右側行駛,機動車在中間行駛,但會車時須減速靠右通過;
(二)在車行道上劃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非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駛;
(三)在機動車道上劃有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小型客車、二輪和側三輪摩托車在小型機動車道行駛,其它機動車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小型客車、二輪和側三輪摩托車,在不妨礙大型機動車道內車輛行駛的條件下,也可以在大型機動車道行駛;
(四)同一車道內行駛的車輛,低速車種靠右,同種車輛,低速行駛的靠右;
(五)輕便摩托車在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上,須在中心偏右行駛,在劃有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須距機動車道右邊線一米范圍內行駛,在劃有小型機動車道和大型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須距大型機動車道右邊線一米范圍內行駛;
(六)趕、騎牲畜,須在非機動車道內最右側行進。
第二十二條 拖拉機、獸力車和趕、騎牲畜不準進入城區;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市公安局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核發通行證,方准進入城區。牲畜須帶糞兜。汽輪專用機械,五時至二十時的時間內,不準在三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其餘時間在三環路以內的道路上行駛時,不準駛入禁止汽車通行的道路
第二十三條 灑水車、清掃車在作業地段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行駛方向、行駛路線和調頭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遇有交通警備車前後護衛的車隊時,其它車輛和行人必須讓行,不準穿插或超越。
第二十五條 車輛行經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停止信號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須停在路口二米以外;
(二)自行車遇停止信號時,左轉彎不準從路口外邊繞行,直行不準用右轉彎方法繞行;
(三)向左轉彎時,機動車須小轉彎(右前輪距中心圈不準超過三米),非機動車須大轉彎;
(四)遇有導向車道標志、標線時,須按所要去的方向進入導向車道;進入導向車道後,只准按車道內導向箭頭所指方向通過路口;
(五)在同一車道內,有等候放行信號的機動車時,後車不準從其左邊或右邊繞行;
(六)遇有所要去的方向車道交通堵塞時,須在路口以外停車等候,不準進入路口。
第二十六條 車輛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路口,必須遵守下列讓車規定:
(一)支路車讓幹路車先行;
(二)支、幹路不分的,讓右邊沒有來車的車先行;
(三)相對方向來車的,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
(四)進路口的車,讓路口內的車先行。
第二十七條 車輛行經鐵路道口,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遇有欄桿放下,燈光、音響發出信號或看守人員示意火車通過時,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無停止線的,須停在距鐵軌五米以外;
(二)通過沒有信號設施或無人看管的道口時,須停車瞭望,確認安全後方准通過。
第(一)、(二)項的規定也適用於行人、隊伍和趕、騎牲畜人員。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在無限速標志的路段行駛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最高時速限定如下:
(一)三環路以內和郊區城鎮,小型客車、二輪和側三輪摩托車,在劃、設的小型機動車道內,不準超過六十公里;在不劃、設大小型機動車分道線的車道內,不準超過五十公里;在不劃、設車輛分道線的車道內,不準超過四十公里。
大型客車、大小型貨車(不含三輪汽車),在劃、設的大型機動車道內,不準超過五十公里;在不劃、設大小型機動車分道線的車道內,不準超過四十公里;在不劃、設車輛分道線的車道內,不準超過三十公里。
絞接式或帶掛車的汽車、無軌電車、載人的貨運汽車、三輪汽車和後三輪摩托車,在劃、設的大型機動車道內,不準超過四十公里;在不劃、設大小型機動車分道線的車道內,不準超過三十公里。
輕便摩托車不準超過三十公里;電瓶車、方向盤式拖拉機、汽輪專用機械不準超過二十公里;手扶拖拉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二)在三環路(不含)以外的普通公路上,小型客車不準超過七十公里;大型客車,大、小型貨車(不合三輪汽車),二輪和側三輪摩托車不準超過六十公里;帶掛車的汽車、無軌電車不準超過五十公里;載人的貨運汽車、三輪汽車、後三輪摩托車不準超過四十公里;輕便摩托車、電瓶車、方向盤式拖拉機、汽輪專用機械不準超過三十公里;手扶拖拉機不準超過二十公里。
(三)在設有快速路標志的路段上,小型客車不準超過八十公里,大型客車不準超過七十公里;其它機動車的最高時速限制與第二項規定相同。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遇下列情況,時速不準超過十五公里:
(一)行經有交通信號燈或崗台的路口時;
(二)在胡同、居民區內行駛時;
(三)因讓車、停車、轉彎等進出非機動車道時;
(四)調頭、轉彎、下陡坡時;
(五)拖帶機件損壞的車輛時;
(六)穿過鐵路、窄橋、城門、涵洞時;
(七)在積雪、結冰的道路上行駛時;
(八)遇風沙、雨、雪、霧,能見度在三十米以內時;
(九)喇叭中途發生故障或下雨、下雪雨刷中途損壞時;
(十)遇有警告標志時。
第三十條 機動車出入胡同口或門口時,時速不準超過十公里。
第三十一條 同車道行駛的車輛,後車與前車之間,必須根據行駛速度和路面情況,保持隨時可以制動停車的距離。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超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超車前,須認真瞭望前後情況,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方准超車;
(二)超車時,須在距離前車二十米以外鳴喇叭(夜晚二十二時至次日五時改用變換遠、近燈光示意),待前車減速讓路後,從其左側超越;
(三)超車後,在不妨礙被超車輛行駛的條件下,駛回原線;
(四)前車時速已達後車的最高時速限制或已開亮左轉向燈時,後車不準再超;
(五)在超車所需的路段內,有與對面來車會車的可能時,不準超車;
(六)牽引掛車、拖帶車輛行駛或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規定的情況時,不準超車。
第三十三條 在同一車道內,低速車種或低速行駛的同種車輛,遇後面駛來的高速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減速靠右讓其超越,不準故意不讓。
第三十四條 在劃、設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道線的道路上,機動車只准在有調頭標志的地點調頭。其它機動車遇有正在調頭的車輛時,須減速避讓。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倒車時,駕駛員須先察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准倒車;在彎路、坡路、橋梁、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和危險路段不準倒車。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有障礙的路段會車時,有障礙一方的車輛須減速,讓對方車輛先行;如有障礙一方車輛正在超越障礙時,對方車輛須減速避讓;
(二)在狹窄坡路會車時,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上坡車讓下坡車先行;
(三)在山旁險路會車時,靠山壁一側的車輛讓外側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七條 車輛行經有行人通過的人行橫道或出入有行人橫穿的胡同口時,須減速讓行,保證行人安全。幼兒園兒童或小學生列隊橫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道路時,車輛須停車讓行。
第三十八條 車輛停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暫停:車輛只准在非禁止停車的路段靠右短暫停留,駕駛員不準離車,妨礙交通時必須迅速駛離;機動車開左側車門時,不準妨礙其它車輛行駛;
(二)停放:駕駛員離開車輛時,必須將車停放在停車場或指定地點;機動車須拉緊手閘、關閉電路、鎖好門窗。
第三十九條 下列地點禁止車輛暫停和停放:
(一)距路口、鐵路道口、橋梁、彎路、坡路、窄路、消防栓十五米以內;
(二)其它車輛距公共汽車、電車站牌或消防機關門口三十米以內;
(三)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內;
(四)公共場所出入口、施工地段、人行橫道或有禁止停車標志、標線的地方。
第四十條 公共汽車、電車入站或其它機動車靠邊暫停時,須距站牌或停車地點四十米以外開右轉向燈,減速慢行,避讓非機動車,順停在距站台或路邊三十厘米以內的地方。駛離停車地點時,須開左轉向燈,並在四十米以內駛入機動車道。
第四十一條 因機動車駛入非機動車道停車或駛出非機動車道,致使非機動車不能正常行駛時,在受阻的路段內,准許非機動車駛入機動車道。後面駛來的機動車須減速讓行。
第四十二條 車輛上坡不得曲線行駛;機動車下坡不得熄火、空檔滑行。
第四十三條 履帶式車輛在道路上行駛,須先經市政或公路部門同意,後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
第四十四條 消防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的原則下,不受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行駛速度的限制。車輛、行人都必須讓行。
第四十五條 騎自行車、三輪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雙手離把、攀扶其它車輛或持物;
(二)不準拖帶車輛或被其它車輛拖帶;
(三)不準追逐競駛或曲折競駛;
(四)在三環路以內、郊區城鎮或公路上,自行車不準帶人;
(五)在不妨礙其它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方准超車或轉彎,不準猛超猛拐;
(六)在劃、設上下行四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路段上,如左轉彎時,須推車從人行橫道內通過;
(七)自行車不準扶肩並行或並行攀談;
(八)三輪車不準並行。
第四十六條 趕獸力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並行;
(二)不準在車上躺卧或離開車輛;
(三)行經城鎮、路口、鐵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橋、涵洞和其它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不準超車,兩輪獸力車馭手並須下車牽引牲畜;
(四)不準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必須拴系;
(五)停放時,須拉緊手閘,拴牢牲畜。

第七章 行人和乘車人

第四十七條 行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須靠邊行走;
(二)在有車輛分道線的街道上,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須走人行橫道;
(三)在公路或沒有車輛分道線的街道上,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須避讓來往車輛,不準斜穿或猛跑;
(四)不準鑽跨或攀登人行道、車行道護欄;
(五)學齡前兒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六)縱隊在道路上行進,橫列不準超過二人;成年人縱隊須在車行道最右側行進,橫過道路或通過路口,須快步通過;兒童縱隊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橫過道路須走人行橫道。
第四十八條 乘車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在站台或人行道上順序候車;
(二)乘坐機動車時,身體任何部分不準伸出車外;
(三)乘坐貨運機動車時,不準坐在貨槽欄板上,貨槽欄板高度不足一米的,不準站立車中,但靠駕駛室的除外;
(四)不準強行截車或扒車,車輛未停穩前,不準上車或下車。

第八章 道路

第四十九條 掘動路面或拆除道牙等,須先經市政或公路部門同意,後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核發執照後方准施工。施工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須攜帶執照,按核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施工;
(二)掘溝不準掏空或上窄下寬,還土須夯實填平,棄物須及時清除;
(三)施工期間,工地須設置規定的施工標志和必要的安全防圍設施,夜晚須在周圍安裝紅燈;
第(三)項的規定也適用於在道路上打開井蓋維修地下設施;
(四)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立即搶修時,須電話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准動工,但當日不能完工的,仍須補領執照並遵守(一)、(二)、(三)項規定。
第五十條 因特殊情況需臨時佔用道路的,須先經有關部門同意,後經公安局批准,核發執照,按核準的時間、地點、范圍和要求佔用。
第五十一條 新建臨街大型公共場所,必須按國家規定設置相應的停車場。停車場的位置、面積和出入口,須事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二條 開辟、調整公共汽車或電車路線、車站,須事先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五十三條 道路上的行道樹、花木、綠籬和跨路管線等,不準妨礙交通安全凈空、安全視距以及遮擋路燈照明、交通信號和交通標志。
第五十四條 在道路上砍伐樹木、維修電桿電線或在道路附近進行爆破等危險作業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為保障交通安全暢通,必要時,市公安局得採取臨時疏導措施,就某一道路、某一區域,規定車輛、行人通行或禁行辦法,並有權變更或撤銷原批準的占路、掘路事項。

第九章 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處理

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行為,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不聽勸阻或情節較重的,予以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從重或加重處罰。
處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
(二)罰款:五角以上,二十元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三十元;
(三)拘留:半日以上,十日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十五日;
(四)弔扣駕駛證:一個月以上,十二個月以下,加重處罰不得超過二年;
(五)沒收違章物資或車輛。
處罰的具體執行辦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則造成交通事故,應依據本規則裁定責任,以責論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辦理。
第五十八條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立即停車保護現場;
(二)設法搶救傷者(如需移動現場物體時,須設標記);
(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聽候處理。

❽ 北京市治安管理總隊地址

北京市治安管理總隊地址:德外新康街
http://map..com/#sid=MAPEFRTBFBXOXPJOS&bs=010&ct=40&word=%B1%B1%BE%A9%CA%D0%B9%AB%B0%B2%BE%D6%D6%CE%B0%B2%B9%DC%C0%ED%D7%DC%B6%D3&fr=10

方案 1: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804(姜庄湖-花鄉駕校)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祁家豁子 站下車; 最後換乘 55(祁家豁子-西安門) 在 祁家豁子(南行) 站上車, 在 德外關廂 站下車; 全程約9.2公里。
方案 2: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386(姜庄湖-巴溝村)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北辰橋西 站下車; 最後換乘 939(奶子房-北京南站) 在 北辰橋西 站上車, 在 北京師范大學 站下車; 全程約11.1公里。
方案 3: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62(姜庄湖-雍和宮橋東)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和平東橋南 站下車; 最後換乘 運通104(望京新城-營慧寺) 在 和平街北口 站上車, 在 師范大學 站下車; 全程約10.3公里。
方案 4: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運通110(半壁店-望京新城)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芍葯居 站下車; 最後換乘 939(奶子房-北京南站) 在 育慧里 站上車, 在 北京師范大學 站下車; 全程約12.4公里。
方案 5: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運通110(望京新城-半壁店)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北沙灘 站下車; 最後換乘 949(昌平西關-德勝門西) 在 北沙灘橋東 站上車, 在 德外關廂 站下車; 全程約12公里。
方案 6: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628(甘露園-東北旺中路)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中科院地理所 站下車; 最後換乘 949(昌平西關-德勝門西) 在 中科院地理所 站上車, 在 德外關廂 站下車; 全程約12.4公里。

北京市公共交通安全保衛總隊:東城區炮局胡同21號
http://map..com/#sid=MAPBTOYMQAZWYMFPX&bs=010&ct=40&word=%B1%B1%BE%A9%CA%D0%B9%AB%B0%B2%BE%D6%B9%AB%B9%B2%BD%BB%CD%A8%B0%B2%C8%AB%B1%A3%CE%C0%D7%DC%B6%D3&fr=10

方案 1: [直達] (點擊查圖)
乘 62(姜庄湖-雍和宮橋東)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北小街豁口 站下車; 全程約6.9公里。
方案 2: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62(姜庄湖-雍和宮橋東)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對外經貿大學 站下車; 最後換乘 713(東小口村委會-北京華僑城南站) 在 對外經貿大學 站上車, 在 東直門北小街北口 站下車; 全程約6.6公里。
方案 3: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386(姜庄湖-巴溝村)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惠新東橋西 站下車; 最後換乘 713(東小口村委會-北京華僑城南站) 在 惠新東橋南 站上車, 在 東直門北小街北口 站下車; 全程約6.4公里。
方案 4: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804(姜庄湖-花鄉駕校)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惠新東橋西 站下車; 最後換乘 713(東小口村委會-北京華僑城南站) 在 惠新東橋南 站上車, 在 東直門北小街北口 站下車; 全程約6.4公里。
方案 5: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運通110(望京新城-半壁店)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育慧里 站下車; 最後換乘 62(姜庄湖-雍和宮橋東) 在 育慧北里 站上車, 在 北小街豁口 站下車; 全程約6.7公里。
方案 6: [換乘 1 次] (點擊查圖)
先乘 628(甘露園-東北旺中路) 在 育慧東路 站上車, 在 育慧北里 站下車; 最後換乘 62(姜庄湖-雍和宮橋東) 在 育慧北里 站上車, 在 北小街豁口 站下車; 全程約6.9公里。

❾ 關於性騷擾法律上如何規定的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

《民法通則》第101條和第120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公民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宣揚隱私等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刑法》也規定有猥褻、侮辱婦女罪及侮辱、誹謗罪。《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9)北京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擴展閱讀

屬於性騷擾的行為:

實際或未遂的強奸或性攻擊;不受歡迎的性要求;不受歡迎的故意接觸、倚靠、擠路、夾靠;不受歡迎的帶性意味的觀看或行為;不受歡迎的信件、電話或涉性物品;不受歡迎的約會要求;不受歡迎的涉性玩笑、挑逗、談論或問題;

用小姑娘、大塊頭、洋娃娃、小妞或小可愛等稱呼成年女性;朝人吹口哨;無聊的電話;性評價;把工作討論引向性話題;講述性隱語或性故事;

詢問性幻想、性愛好或性歷史;關於身體或性生活的個人問題;對他人衣著、身材或外貌進行涉性評價;做出接吻聲、嚎叫或嘟嘴;捏造或傳播關於他人性生活的謠言;

觸摸他人脖子;觸摸下屬的衣服、頭發或身體;贈送私密禮物;在他人身邊轉悠;擁抱、親吻、拍打或撫摸他人;在他人周圍對自己做涉性的接觸或撫摸;靠他人太近或者貼近他人;上下打量他人;盯著他人看;帶性意味的暗示;擠眉弄眼、飛吻或舔舌頭;用手或肢體動作做性暗示。

❿ 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旅遊、衛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六)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七)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八)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區、縣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並等原因改變旅館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制止。
(八)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日。
(九)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十)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的。
(三)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經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締,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三)進入無證經營的旅館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相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違反本規定,旅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三)不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違反本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會客登記制度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少於30日的。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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