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守自盜罪的量刑
⑴ 監守自盜是什麼罪
監守自抄盜一般是指內部襲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秘密竊為己有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⑵ 監守自盜500元以內如何量刑
一般構不成相應的犯罪吧,職務侵佔或者一般的侵佔罪都有數額的要求
⑶ 監守自盜是什麼罪
監守自盜一般復是指內部人員制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將單位財物秘密竊為己有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關於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⑷ 盜竊罪未遂投案自首要怎樣量刑
1、盜竊未遂一般情況是不會定罪處罰的,除非盜竊數額巨大或有特殊價值的物品,不過還要視情節及地區區分後果;
2、公安機關立案了嗎?,五年前的案子,如果沒有立案也沒有特別嚴重的情節,應該也不會追訴了。
⑸ 保安員監守自盜是否屬於職務侵佔罪,量刑起點是多少
根據《刑法》對盜竊罪和職務侵佔罪的規定保安員監守自盜更符合盜竊罪。
因為保安員其工作職責是對該單位的財物負有看護、守護的負責,與職務侵佔罪中的主管、經手、管理財物具有一定的區別。保安員是利用了在該單位工作,對單位的環境熟悉的便利,故保安員的行為屬盜竊。
盜竊罪量刑標准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⑹ 監守自盜比平常犯罪嚴重嗎判刑多嗎
竊取公務上自己看管的財物叫監守自盜。就是盜竊。1 、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下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有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為「數額特別巨大」。
⑺ 盜竊後自動投案自首可以影響盜竊罪的量刑嗎
涉嫌盜竊罪,如果主動投案自首,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版六十七條的規定,自首是權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⑻ 本人盜竊罪去自手會判刑好久
具體量刑應當綜合犯罪嫌疑人作案年齡、作案手段、場所、危害後果等。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