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❶ 刻章犯法嗎
刻章不犯法,但是私刻公章是犯法的。
私刻公章是指個人或者其他組織私自篆刻其他企業公章的行為。公章,是一個單位、企業、事業、團體、學校的法定代表標志。
為了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詐騙、破壞國家治安管理活動,侵害單位、企業、團體、學校的合法利益,國家將刻字業(包括刻字工廠、刻字社(店)、刻字攤等)納入特種行業,歸公安機關實行治安管理。
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最新印章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私刻公章罪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
(2)《印鑄刻字業暫行管理規則》第二條、第六條。
(3)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4)民政部、公安部聯合發布的《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等》
(5)刑法第280條 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❷ 治安管理處罰做出的行政處罰書該蓋什麼樣的章印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所蓋的章有兩個,分別是以下情況:
版一、派出所有警告和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許可權,因此,對於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蓋的章基本是派出所的公章;
二、對於行政拘留等派出所無權作出的處罰,蓋的章應該是公安局的公章。
❸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一項內容
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3)最新印章治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對違反國家管理規定的刻字單位和職工個人,視問題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為謀利私刻公章終受罰
近日,公安機關查處一家私刻公章的印章製作室,根據《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店主胡某被處責令改正並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前幾天,民警在調查走訪時發現,一家位於江濱西路的印章製作室,存有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核查私刻公章的嫌疑。經審查,胡某說,他經營刻章工作室已有好幾個年頭,對製作印章的流程以及哪些印章需要到公安機關備案審批都十分清楚。
按照相關規定,單位或者機構的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等印章需要到公安機關審批核查,印章店需按照公安部門核實的信息製作印章,並將刻制的印章名稱、數量、取章人姓名等信息上報到印章治安管理系統備查。
2016年9月22日,兩名男子到胡某所經營的印章製作室要求刻制公司公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法人章各一枚。胡某在核對了他們出示的相關證件後,便詢問他們是否去公安機關備過案,其中一名是公司法人的男子告訴胡某尚未備案,胡某就告知其公司的公章必須要備案後才可以刻制。
考慮到備案一枚印章客戶需要花費60元錢,有些客戶會因要多承擔報備費用而不來自己店裡刻制,導致生意受損,為了謀利,胡某就隱瞞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同樣需要經公安部門審批核查後才可以刻制的規定,私下為其刻制了公司財務專用章和發票專用章各一枚。因為這兩枚章未經公安機關審批報備,是違規的,所以胡某在刻完印章後也未將這兩枚印章上報至印章治安管理系統備查。
在審查中,胡某對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核查私刻公章,且未對刻制的公章進行報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公安機關因此對其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❹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私按公章怎麼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回留,可以並處一千元答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偽造但未使用的適用第一款,偽造並使用的適用第二款
❺ 公章如何作廢
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印章停止使用後,使用單位應當在十日內將印章全部交回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收繳。
上級主管部門或登記管理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要登記造冊,並於十日內送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交回和收繳的印章,需預存兩年,無特殊情況的,預存期滿後予以銷毀。
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各協調機構及非常設機構需要刻制印章的,應當憑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刻制證明和單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無上級主管部門的,應當憑登記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准刻手續。
辦理准刻手續的經辦人員,需持刻制單位的委託證明和本人身份證明;辦理人名章准刻手續的,同時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准刻手續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准刻證明;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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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承接刻制印章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 應查驗公安機關出具的備案或准刻證明;
(二) 登記委託刻制印章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辦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證號碼,按照規定逐項登記印章名稱、式樣、規格數量,並保存五年,以備查驗;
(三) 指定專人負責承接印章業務,保管製作的印章以及銷毀作廢章坯;
(四) 對超過三個月無人領取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送交原備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機關處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印章製作情況。
第二十條
從事印章經營業務應當在批準的固定場所內進行。
第二十一條
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治安第一責任人,負責做好本單位的治安防範工作:
(一) 教育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制定並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防範措施;
(三) 監督從業人員認真執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驗證明和登記工作;
(四) 對公安機關檢查發現的治安隱患及時整改;
(五) 發現塗改、偽造備案或准刻證明等可疑情況以及案件線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二條
外商獨資、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資企業不得經營本辦法所規定的印章業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經營印章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 定期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治安隱患,限期整改;
(二) 發現可疑情況或者案件線索,依法調查處理;
(三) 依法對經營印章業務的單位的違規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❻ 印章刻制屬於什麼經營行業
公章刻制業特種行業許可
一、 設立依據:《公安部治安管理辦法》(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1號令)第三章,《河南省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2011年7月24日)第二條
二、 適用范圍:
國家權力、黨政、司法、參政議事、軍隊、武警、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政部門登記的民間組織,居(村)民委員會和各議事協調及非常設機構的印章刻制、建檔、變更、繳銷等管理活動。
三、 受理地點:
潢川縣公安局治安大隊管理中隊。
四、受理條件:
河南省印章業治安管理工作規范第五章
(一)公章刻制企業必須《特種行業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證照齊全;
(二)工商注冊資金在30萬元以上,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使用面積不少於150平方米,並懸掛統一規范的外觀標識;
(三)具備能夠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聯網的計算機和制章設備,並確保計算機和制章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
(四)企業從業人員在10人以上,且有2名以上熟悉計算機操作的技術人員(計算機專業人員要有等級證書),並通過公安機關組織培訓的技術人員;
(五)刻制的公章必須通過公安部防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符合國家標准GA241.9-2000的要求;
(六)使用河南嘉華網路系統有限公司研發的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製作軟體、排版軟體,並通過網路與省公安廳、市公安局印章信息後台(中心)聯網;
(七)企業經營場所符合國家消防和治安管理有關規定,應有保證產品安全的管理體系和服務體系,即具備保障公章製作過程、成品公章秘密和安全的專用設施(含保險櫃、視頻監控或入侵探測報警裝置)、接待大廳,並配備專職人員;
(八)建立健全印章系統刻制企業可疑情況報告、承接、監制、保管、驗證、登記、交付等規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