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賭資追繳
1. 打麻將用的籌碼後期要追繳賭資嗎怎麼算
我覺得用籌碼的應該是。沒有證據抓你的,因為你沒有涉及到現金。
2. 賭資 如何處理
賭資屬於犯罪物品,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刑法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專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屬,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3. 收繳的賭資,追繳的非法所得需要證據保全嗎
需要,公安收繳賭資及非法所得都會出具收據的
4. 賭博被抓一般要關多久呢
要看是行政拘留還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般最長15天。
如果是用於商業用途,內提供了條件賭博容或參與賭博賭博較大,5天拘留或罰款500。
情節嚴重的,十幾天後的15日拘留,並於1500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構成賭博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4)治安賭資追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開設賭場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 公安機關賭資怎麼處理
公安機關查獲的賭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資包括三種形式的款物,即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除此之外的款物,例如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或者換取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內的其他資金等,則不能視為賭資。
在網路賭博中,「點數」相當於現實賭博中的籌碼。這種計算方法,只適用於計算機網路賭博中對用作賭注的款物和賭博贏取的款物的數額的計算,能夠反映計算機網路賭博中真實的投注數額和贏取數額。
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於賭博的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應當予以沒收。參賭人臨時乘坐的汽車、船隻、臨時聯絡用的手機等,則不宜沒收。
(5)治安賭資追繳擴展閱讀:
我國《刑法》第303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抽頭達五千構成賭博罪:司法解釋明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司法解釋明確,中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6. 賭博罪被抓公安局退賭資,也行政拘留完.法院還會追繳賭資嗎
既然已經被行政拘留,退還賭資,如果沒有被轉為刑事拘留,這事就算完了,不會有法院的事了。如果轉為刑事拘留,那就比較復雜,要看案件具體情況。
7. 收繳賭資的法律條文
如果對於賭博者依照刑法規定予以懲處,對這些財物可以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予以沒收對查獲的賭資、賭博違法所得,應當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並按照規定出具法律手續。
對查繳的賭具和銷售的具有賭博功能的游戲機,一律依法予以銷毀。嚴禁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吞賭資、賭具、賭博違法所得以及違法行為人的其他財物。
違者,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百零三條【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治安賭資追繳擴展閱讀:
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