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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家庭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4 10:55:57

『壹』 家庭環境家庭結構親子關系怎麼寫

趙趙是怎麼寫的?還是啃自己的選擇,每個人都選擇都是不一樣的,沒有一個標準的寫法

『貳』 親子家庭是什麼意思

親子家庭有狹義廣義之分,狹義指孩子和其父母組成的家庭,廣義指孩子和其親屬成員組成的家庭。

『叄』 親子關系發展過程中,小學生父母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親子關系發展過程中,小學生父母的主要責任在哪裡,當然父母是應該管教好自己的孩子的責任。

『肆』 形成良好的親子關系責任在於父母還是子女

二辯:

我方認為:代溝的主要責任在於父母。
代溝就是父母和子女之間,因為年齡、經歷不同,接受的教育以及在家庭中、社會上的地位不同,難免有不同的觀點和立場,這就容易產生矛盾和沖突,形成心理距離和隔閡。代溝,就像溝一樣,隔開了一代一代的人,影響兩代人之間的理解和溝通,成為了親子關系在當今社 會畸 形發展的概括和體現。
血濃於水的親情使得子女對父母有一種原始的特殊的信任,孩子把父母看成是自己學習上的蒙師,德行上的榜樣,生活上的參謀,感情上的摯友。他們也特別希望能得到父母的信任。父母的信任意味著壓力。重視和鼓勵,這是真正觸動他們心靈的動力。父母這種天然的信任優勢,今天是否依然存在呢?我方認為代溝的主要責任在父母。
1 在思想政 治方面:父輩們比較務實、保守、不主張批評;年輕人主張自由、創新、開放,對不滿的現象,希望能有機會表示意見。
2 生活行為方面:父輩們重實際,處事謹慎、冷靜,認為做事應有原則,穩扎穩打,不接受新的花樣,似乎不注意生活的享受;年輕人則喜歡冒險性行動,敢做敢為,多幻想,比較重視享受,不太顧及別人的看法,不應有太多約束。
3 在交往方面:父輩們態度保守,節省,重視金錢的實際價值;年輕人則主張廣泛交遊年輕人則不懂得節省,希望怎麼用就怎麼用,尤其對追求時尚,以此來體現個性。
青少年時,一種新的世界觀、價值觀正在意識的最少層漫漫形成,一個新的自我在一個迷濛中躍躍欲試。然而,成人的限制甚至更嚴密,他們總是把自己個性愛好和行為習慣作為衡量孩子的標准,凡不合乎這個標準的,動輒責罵批評。父母沒有注意到社會的發展早已使他們年輕時社會所崇尚的東西,變成了今天年輕人所屏棄的東西。 蓋茨也曾經說過:代溝的主要責任在於父母 。
綜上所述,代溝的產生源於父母的自大、獨斷、對上一代的傳承等等,體現於過度的干涉、對新事物的過度否定、包括對自己不成功的年輕時代的否定,卻不能勇於承認錯誤,很多時候父母愛孩子但卻沒有真正理解孩子或者沒有選擇正確的方法。
客觀世界的變化決定每代人的思想觀念是不同的。父母們還停在他們那個時代的思想觀念上或者沒有更快的更新,以至於無法與現今時代的觀念很好的接軌,而孩子們接觸的是當今的社會,適應和接受的也是現在的思想觀念,因此我方認為,代溝的主要責任在於父母 。

陳詞:

各位評委、同學及對方辯友:
你們好!
經過雙方的激烈辯論,我方還是始終堅持代溝的主要責任在於父母。下面由我代表我方作總結陳詞。
一、從生理上講:父母比我們年齡大,所以無論是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要比我們成熟。父母的經歷和經驗也比我們豐富,做事也比我們謹慎、周密。所以他們有能力採取適當的措施同子女進行溝通。如果父母 沒有做到這些而使自己與子女之間產生「代溝」,那麼主要的責任在於父母。
二、從思想上講:父母不理解子女,不知道子女想什麼、要什麼?父母只是以自己特有的家長地位,強制性的要求子女做他們不願意做的事,從而壓制了子女心中的各種想法。認為自己說的話或是做的事都是合乎常理的,都是對的,這就會使父母與子女產生「代溝」。
三、從家庭地位上講:父母是一家之主,他們掌握著經濟大權。作為子女學習的榜樣,而他們又始終放不下自己的架子和面子,從而不能同子女平等地交流。為了維護父母的威信和尊嚴,他們不願意接受子女的各種建議,總是喜歡子女唯命是從。父母的這種「至高無上」的地位,就會使父母與子女之間產生「代溝」。
四、從現代教育上講:子女所要接受的教育很多,而家庭教育則是子女接受教育中最為重要的教育內容之一。在談及家庭教育必然要談到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問題。我們知道,一個良好的家庭環境必然會形成一個和睦而又溫暖的家庭。如果家庭中各成員之間產生隔閡,必然會對子女的成長造成一定的影響。父母的各種言行和品德對子女都會有耳濡目染的作用。從子女一出生,父母就成了子女的啟蒙老師,從此他們就擔負著培養和教育子女的責任和義務,同時也是他們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父母的失職就可能給家庭蒙上一層陰影,造成家庭冷漠不和,以及子女的悲觀、消極思想。
五、從時代發展上講:父母的生活經歷大多是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經歷。過去的經歷讓他們嘗到了生活的艱辛,他們不想讓子女重蹈覆轍,所以一再要求子女接受他們的思想觀念。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的進步,新世紀的子女已經形成了與父母不同的思維方式和處事原則,那就不可避免地會使父母與子女之間產生「代溝」,而父母又不積極主動與子女進行溝通。江 澤 民同志曾說過:我們的思想要與時俱進。而他們恰恰又沒有做到這一點。
所以,綜上所述,我方始終堅持「代溝的主要責任在於父母」。
陳詞完畢,謝謝!

『伍』 和諧家庭中妻子的職責是什麼

一、 要愛丈夫 好指教少年婦人愛丈夫,愛兒女,謹守、貞潔,料理家務,待人有恩,順服自己的丈夫,免得神的道理被毀謗。(多2∶4-5) 愛是包容接納。愛一個完全符合自己意願的人,是容易的。但人之為人,概因各人都有自己獨特的成長經驗、個性特點、處事方法等。要包容接納一個並不一定符合自己意願的丈夫,非得有愛不可。做妻子的,對待自己的丈夫,首先要接納他的本相,承認他並不是一個完全人,也不可能事事完全符合自己的意願。接納他不是因為他完美無瑕,而是因為你愛他,相信他是神賜給你的珍貴的、特別的禮物。這樣,丈夫的一切都是你可以接納的,包括他的想法和感覺。以撒便領利百加進了他母親撒拉的帳棚,娶了她為妻,並且愛她。以撒自從他母親不在了,這才得了安慰。(創24∶67)此處經文不僅表達了以撒通過愛利百加,更是得到利百加像母親一樣具有包容性的愛而得到了安慰。而一個妻子對丈夫的安慰,可以幫助他在情感上、處事能力上、經濟上走向獨立,早日成長為能負起責任的家長。 接納不等於贊成,不意味著自己被同化。就像主耶穌接納我們,但並不贊成我們陷在罪里一樣,接納一個人,他的優點和缺點都變成了他的特點。妻子的真愛給予丈夫自由,接納丈夫與自己不同的習慣,就像要接納上帝創造的豐富與不同一樣。我認識一對夫妻,丈夫每次刷牙都隨意擠牙膏,妻子總是從牙膏管的尾部擠起。一開始,妻子很不適應丈夫的習慣,而丈夫則習以為常。妻子慢慢學會接納以後,雖然並不贊成這樣,也沒向丈夫學習,卻接納他的這個習慣了。這樣,以前認為是丈夫身上的缺點,現在也變成了特點。而在這樣一件小事上的接納,不僅顯示了妻子的愛,也給夫妻關系帶來和諧,減少了摩擦。 愛是犧牲的行動。因為愛的緣故,做妻子的將丈夫放在優先位置,將心力和時間留給丈夫,去感受和回應丈夫的需要。現代家庭,一般都是夫妻雙雙工作,在工作單位緊張工作了一天,回到家都很累,要做飯、教養孩子、收拾房間,若不是因為愛,誰願意去為對方作犧牲呢?日常生活中,犧牲的愛可能就表現在願意為丈夫的緣故,少一些看電視,少一些上網,少一些與人閑談,多一些時間和體貼給丈夫。 二、 要順服丈夫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弗5∶22、23) 順服丈夫可以幫助丈夫成長,是補丈夫的不足,不是與他競爭。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2∶18)女人要幫助丈夫,而不是綁住他。 一個妻子在工作上支持丈夫,在眾人面前順服丈夫,在家中體貼丈夫,有利於丈夫建立自信心,成長為真正的男子漢。當妻子順服丈夫時,就是給丈夫、兒女和世界建立榜樣,就像基督的新婦(教會)順服基督一樣。這是極具感染力的見證,同時也是極其困難的功課。最常遇到的問題是:如果丈夫錯了也要順服嗎?順服並不代表妻子要跟從丈夫一起去犯罪,對於明顯是犯罪的事情,妻子對丈夫的幫助是勸告和挽回。順服並不是盲目跟從,也不是容許丈夫在家中犯罪或在外面行不法的事。在日常生活中,雙方都要面對各種各樣的問題,每天都要作出許多決定,許多事情無關救恩宏旨,一時很難說得清對與錯,如果夫婦產生分歧意見,這時候,就要按妻子順服丈夫的原則行,當然,後果和責任也是由丈夫承擔。這樣,即使某事做錯了,丈夫也可以從中學到功課,最終還是有利於他成長成熟。 我們要特別留意,順服者和幫助者的關系並不是高低、主從關系,因為耶和華神、創造我們的主也是我們的幫助者。因此,做妻子的完全沒有必要覺得自己對丈夫的順服是表明自己比他低,甚至覺得在自己父母家人一方低人一等。順服丈夫是從神對婚姻設計的角度去回應丈夫的領導,願意鼓勵並協助丈夫作決定,幫助丈夫在每一次的決定中操練成長直到成熟,享受一同成長的快樂。對於一些丈夫還沒有信主的妻子來說,一定要在真理上紮根,明白聖經中對妻子職責的教導,在與丈夫的關繫上懂得哪些是與信仰有關,哪些是沒有關系的,不能一味用信與不信來作區分,而是要在家庭生活中為主的福音做見證,遵從神話語的教導,順服自己的丈夫,免得神的道理被毀謗。(多2∶5)在家庭生活中,榮耀主的名。 三、 敬重丈夫 然而你們各人都當愛妻子,如同愛自己一樣。妻子也當敬重她的丈夫。(弗5∶33)有人說,每一個成功的男人背後都有一名偉大的女性。這話是很有道理的,人們總是在被尊重、被肯定的狀態下,潛能才會發揮得最好。敬重丈夫,意味著相信他、欣賞他、以他為榮。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妻子一心想讓丈夫出人頭地,不斷地給丈夫壓力,動不動就拿別人與自己的丈夫相比,對丈夫頤指氣使、挖苦嘲諷。這樣做也許是恨鐵不成鋼,卻恰恰讓丈夫感覺自己一無是處,根本成不了鋼。盡管在事實上,丈夫未必事事都比妻子強,但妻子對丈夫的敬重和順從不是以能力大小為條件,而是以角色和職分為前提的,聖經的教導就是這樣,這樣做才有利於和諧美滿家庭的建立。聽過這樣一個小故事:伊麗莎白女王忙碌了一天,回到家裡,丈夫已經休息了。她來到卧室門口,見房門緊閉,就敲了敲門說:女王回來了,快開門!過了許久,沒有任何動靜。於是她又敲門,說:親愛的,快開門,你的妻子回來了。結果你能猜到了,她的丈夫很快就來開了門。故事的真實與否並不重要,重要的是盡管妻子在事業上或其他方面超過丈夫許多,在家裡,也不要把職業身份表現出來,妻子就是妻子,以丈夫為頭,鼓勵丈夫、贊賞丈夫、敬重丈夫。這一點,對於生活在現代城市中,各自有獨立事業的夫妻,更具現實意義。 建立和諧美滿的家庭,是每一對夫婦的希望,也是需要夫婦雙方共同努力的。筆者在此只是簡略分享其中妻子所能做的和應該做的一部分,而其主旨放在妻子對丈夫的態度上,因為這是核心夫妻關系中的一部分。此外,家庭中還有親子關系、與長輩和親友的關系等。最後要強調的是,妻子的職責來自於聖經的教導,是上帝的設計,其中包含著責任,也包含著權利;包含著愛與順服,也包含著教導與幫助。

『陸』 婚姻法中,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柒』 婚姻法中,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捌』 家庭親子什麼意思

親子是指家庭成員當中父親母親或者是嗯,奶奶爺爺與孩子之間的關系

『玖』 介紹自己家庭的親子活動 開場白!急!急!明天要交的!

這個東西要結合你自己家庭的具體情況,建議是尋找以往的比賽視頻,或資料,或類似的比賽資料,看看人家是的介紹的大致結構是什麼,然後自己補充修改。口號要想適合自己的,最好是二句的,對稱的,要順口,壓韻,還要參考比賽的情況和你自己的情況,比如某某寶貝,勇闖某某(比賽名); 全家動員,我們最棒!

『拾』 做父母對孩子的責任是什麼

父母除了為孩子提供一些最基本的物質生活之外,還應該培養孩子一個健康的人格,比如:要培養孩子獨立自主的能力,並讓他學會承擔、讓他學會該如何去面對一些困難和挫折,讓他堅強,並教會他一些做人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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