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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4 03:35:56

1.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

1、研究起草有關來法律援助工作的自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2、指導、監督地方法律援助工作及其開展情況;
3、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4、管理法律援助經費;
5、組織開展對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研究;
6、組織法律援助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7、負責指導全國「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8、監督管理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工作及其資金使用;
9、承辦司法部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2. 人民檢察院控訴部門有哪些司法救助職責

國國家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實施法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殘聯等不斷加大對殘疾人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力度。各級人民法院針對貧困殘疾人以及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依法進行司法救助。各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依法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等機構積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3102個律師事務所接受各級殘聯的指定和委託,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2270個縣級以上殘聯建立了專門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無償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十一五」期間,為切實維護和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專門制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為保證「十一五」期間殘疾人法律救助任務的順利完成,制定本法,供各地開展工作時參考。一、任務目標(一)建立省、市、縣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二)建立以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主導,以其它行政機關、殘聯和社會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為補充的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二、主要措施殘疾人法律救助主要包括人民法院為殘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公證處等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以及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高等院校等通過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內容十分廣泛,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分工合作,既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配合,共同開展工作。同時,要充分重視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高等院校等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所發揮的積極作用。(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是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督促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開展,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重大問題的綜合性協調機制。1.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組成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作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的載體和組織形式,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2.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職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制定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劃。(2)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本地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3)針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和解決。(4)總結、推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經驗。3.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的工作要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工作要求主要是:(1)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對次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部署。(2)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時協調解決。(3)適時開展本地區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調研,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二)重大典型案件查處通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保障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法規,廣大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得到了切實維護和保障。然而,由於多種原因,社會上歧視殘疾人,侵害殘疾人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對於下列案件:(1)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2)嚴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3)案件的處理對於保障殘疾人權益有典型示範作用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部門要依法積極配合司法機關開展工作;殘聯作為殘疾人的代表組織,要充分履行維權職能,盡早介入,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全面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權益。(三)人民法院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司法救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可以獲得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享受相關訴訟費用的減免;人民法院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不斷降低司法救助的條件,擴大司法救助受援對象的范圍,使貧困殘疾人能夠享受司法救助方面的優惠。2.其他法律救助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殘疾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於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語言殘疾人,人民法院根據殘疾人需求和案件的需要,提供盲文、手語等無障礙服務。(四)司法行政等部門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按照《關於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所、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司法鑒定機構等積極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並根據殘疾人的經濟狀況減免相關費用,殘疾人可以享受優先、優質、優惠的無障礙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等法規、政策要求,將殘疾人列為重點援助對象,確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法律援助,而且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適當擴大殘疾人的受援范圍,降低法律援助條件,使殘疾人享受到法律援助服務。2.司法鑒定等費用的減免按照《關於貫徹落實〈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司法、民政、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等部門不斷增加財政投入,簡化相關手續,減免殘疾人相關費用;各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事項的鑒定給予減免的優惠;司法行政部門管理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的,緩收或免收鑒定費;其他非財政撥款的鑒定機構對殘疾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申請人身傷殘鑒定、親子鑒定、筆跡鑒定以及財產評估等,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相關費用。3.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和殘聯聯合建立了2270個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分中心、工作站),為貧困殘疾人提供了大量法律援助服務。對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資金投入應當不斷加大,確保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正常開展。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指導,不斷提高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的業務水平和案質量。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應當確保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能夠切實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同時,要不斷降低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條件,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圍,努力使的殘疾人享受法律援助服務。對於不能直接案件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要積極做好案件轉介工作,規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暢通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渠道。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五)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1.殘聯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求各級殘聯應當充分認識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意義,充分調查、了解本地殘疾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和實際情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要定期召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會議,總結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部署下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能夠獲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減免,並且通過多種途徑使的殘疾人享受的優惠和扶助。要積極籌措資金、吸納法律專業人才,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開展專業化的法律救助服務。2.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范圍,對需要法律幫助和服務的殘疾人在咨詢、文書代寫、調解、代理等方面給予無償幫助。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一般應當有法律專業人員、固定的公場所和經費保障。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值班制度,並向殘疾人公開。鼓勵通過法律咨詢熱線、網上答疑等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對承的案件應當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的案程序是:(1)對於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案件轉介到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有案能力的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2)對不符合本地法律援助條件、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能夠單獨的案件,按照程序;(3)其他案件可以轉介到殘聯指定或者委託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3.支持訴訟和公益訴訟對於嚴重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殘聯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持受侵害殘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支持訴訟的內容主要包括:(1)為受侵害殘疾人提供精神和物質上的幫助;(2)幫助受侵害殘疾人獲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3)向法院遞交支持起訴意見書;(4)其他幫助。對於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特別是行政案件,可以嘗試按照公益訴訟模式,代表殘疾人群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參加訴訟。(六)其他機構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應當充分認識到社會團體、民間組織、高等院校等社會資源對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多種形式的創新和嘗試,通過政策指導、項目支持、建立專項基金等多種途徑廣泛吸納、利用社會資金和優秀人才致力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三、檢查與評估(一)檢查1.檢查內容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是否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組是否能夠正常開展工作,其中包括政策出台情況、重大案件處理情況、經驗總結推廣情況等;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中心和殘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案件情況;相關工作檔案和統計情況等。2.檢查方式檢查包括政府、殘聯及殘聯維權部門的不定期檢查、抽查、年度檢查、「十一五」中期檢查和終期檢查。(二)評估檢查部門將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相應整改意見和建議,總結成功經驗並進行推廣學習。四、經費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法律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吸納社會資源,爭取相關項目經費,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央經費主要用於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情況對地方殘疾人法律救助案經費進行適當補貼等。地方經費主要用於本地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3. 大興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

為了及時、高效、妥善處置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現的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貧困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經局黨組研究決定,特製定法律援助工作應急預案。
一、組織領導
成立區法律援助工作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法律援助工作應急辦公室。領導小組組長由司法局焦守強局長擔任,副組長由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領導袁小平同志擔任,法律援助工作應急辦公室由區法律援助中心和區司法局法援指導科兩個部門組成,法律援助中心負責人劉愛軍任辦公室主任,法援指導負責人張靜芬任副主任,各鎮、街道以及社會團體法律援助工作站站長為成員。
二、應急工作體系及工作職責
按照整合資源、發揮優勢、方便快捷的原則,建立以區法律援助應急領導小組為龍頭,以區法律援助中心和鎮(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為支撐,以社會團體法律援助工作站為補充,以村(社區)法律服務室為基礎,以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承辦案件主體的法律援助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法律援助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在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各負其責,互相配合。具體職責:
法律援助工作應急辦公室主要負責法律援助應急工作的組織實施。第一時間審批、指派突發法律援助案件;負責突發法律援助案件的督辦;召集法律援助應急領導小組會議;協調解決法律援助突發事件。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工作人員負責突發法律援助案件的咨詢接待和受理,妥善處理事件,第一時間向應急辦公室報告。
法律援助公職律師、轄區各律師所律師及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負責突發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工作。
三、 運行機制
法律援助突發應急案件處置工作在法律援助工作應急領導小組領導下,由應急辦公室根據各法律援助工作站上報的情況,按照「先急後緩、統一協調、及時指派、審報結合」的原則,快速處置。特別重大的突發法律援助案件由應急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會商,統一協調解決。
四、應急處置辦法
(一)及時報告:法律援助中心及各鎮(街道)、社團法律援助工作站及村(社區)法律服務室的工作人員和律師所、法律服務所在日常接待工作中,遇有突發法律援助事件發生或5人以上重大疑難的群體法律援助案件,應當在第一時間內向區法律援助工作應急辦公室報告,從知悉突發事件到上報,時間最遲不得超過30分鍾。
(二)快速處理:法律援助工作應急辦公室在接到報告後,應在第一時間指派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承辦,做到當天受理、當天指派、承辦法律援助人員當天介入,對於重大或疑難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應急辦公室立即上報領導小組,並視情召集承辦案件律師或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其所在法律服務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確定辦案思路,協調有關部門解決。
(三)反饋信息:在辦理應急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承辦律師與應急辦公室及時互通情況,對辦理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及時溝通,法律援助突發事件承辦結果應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四)落實督辦:法律援助應急辦公室明確一名工作人員對指派的法律援助突發案件進行督辦,對突發事件處理結果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大興區司法局
2008年5月5日

4. 尚睿法務法援騙局根本不是律師怎麼投訴

筆者從事企業法務15年,我這里從我們公司法務的崗位職責、法務崗位設置、法務需要掌握的技能、以及如何成長合格的公司法務四個方面回答一下你的問題。

一、一般的公司法務的崗位職責:寫事前、事中、事後控制的范圍比較大,我就詳細的列明吧。

1、印章類:公司印章的保管、施印、授權管理。

2、證照類:公司證照的保管、年檢等。

3、董事會決議:的製作和簽署。

4、合同類:銷售合同以及非銷售合同的簽署、審批、存檔。

5、培訓類:公司法律知識、風險防控培訓。

6、知識產權類:商標、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高新申請。

7、應收賬款管理:涉及賒銷信用銷售模式,還涉及客戶管理、信用管理、收款管理。

8、各類法律文書、催款函、律師函製作聯絡。

9、公司訴訟、仲裁的辦理。

10、采購招標類:負責審核、風險防控。

11、互聯網、或大型企業法務還涉及投融資,收購並購、盡職調查等。

二、法務崗位設置

一般崗位以及晉升渠道有:法務助理、法務專員、法務主管、法務經理、法務總監、法務CLO

三、所具備的素質

1、一般要求法學專業,越來越多的企業要求至少本科。

2、對於民商事法律、民事訴訟法、勞動仲裁法、公司法等要求掌握精通。

3、越來越多的公司對於法務經理以上要求通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4、熟悉、掌握公司的業務流程以及風險防控點。

5、還要求有對應的財務知識:應收賬款、稅法、對數字敏感等。

6、一定的法律文書、企業公文的撰寫能力。

四、法務的成長,我認為需要做到以下幾個方面

1、具備良好的商業意識以及利潤意識。法務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公司營利,需要在風險以及賺錢之間有衡量,找到平衡點。

2、工作中逐步提高與客戶、內部人員溝通的能力:有理有據有節。一方面要掌握法言法語,一方面要把法律通俗化,轉換成商業語言。

3、注重團隊合作。切忌單打獨斗,以團隊的力量、和事業線共同配合。

4、自身不能放棄學習,法律日新月異,每天都需要學習提高。

以上,都是根據我自身的經歷進行的總結,可能有些東西比較文字化,不具體,需要你在實際工作中,仔細體會和總結。最重要的就是學習力,保持飢餓感,你才能在法務職場游刃有餘。

5. 法律援助有哪些行政職能法律依據

行政職能:①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法律援助工作涉及面廣,業務性強,需要設立專門機構來組織開展這項工作。因而《條例》第五條規定,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其含意是政府應當設立專門機構組織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對於建立法律援助機構確有困難的地方,可由司法行政部門代行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責;
②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面對的是經費上的問題,這也是為什麼北京、上海等地法律援助開展得比較好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政府的首要責任就是解決法律援助的經費問題。雖然法律援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無償性,但是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法律援助機構活動的進行,都需要一定的費用,所以政府的負責態度首先就要體現在經費的落實上。因而《條例》(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建立對法律援助的最低經費保障機制,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③確定受援人的范圍和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條例》第十條對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依照《條例》規定(第十三條)的授權,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准,以保證真正貧困的公民能夠獲得法律援助。

6. 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和義務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申請事項屬於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申請法律援助應帶哪些材料?
(1)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
(2)街道(鄉鎮)、勞動部門和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3)申請援助事項的基本情況以及有關的案情材料
(4)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立案通知書
(5)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並提交代理權
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經法院解決的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援助中心管轄。
受援人享有哪些權利?
(1)可以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未適當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更換承辦人
(3)可以申請有利害沖突的法律援助審批人員迴避。
受援人應履行哪些義務?
(1)如實提供能證明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相關材料及足以證明經濟困難,確需減、免收法律服務費用的證明材料
(2)給法律援助人員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項的解決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按規定的收費標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費用。
法律援助范圍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第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7. 簡述律師的義務。簡述律師協會的職責。簡述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簡述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律師的義務: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3、接受刑事案件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4、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5、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6、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託,提供法律服務;7、解答法律咨詢,代寫法律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律師協會的職責:

(1) 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2) 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3) 組織律師業務培訓;

(4) 進行律師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5) 組織律師開展對外交流;

(6) 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7) 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按照章程對律師給予獎勵或者給予處分

三、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
法律援助的對象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在我省的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中國公民:(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而無
其他收入,經濟困難的;(二)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三)社會福
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收養人員;(四)農村「五保戶」;(五)因
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一)刑事代理案件;(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勞動報
酬的法律事項;(三)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
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賠償的法律事項;(四)追索撫
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的法律事項;(五)請求國家賠償的訴訟
案件;(六)需要予以公證的與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事實和法律
關系;(七)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婦女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法律事項;(八)其他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法律援助採取以下
六種形式:(一)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三)民事訴訟代理;(四)行政訴
訟代理;(五)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六)公證證明。

四、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
一、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除了要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和維護委託人合法權益等律師工作原則外,還要遵循法律顧問的特有原則: (一)以經濟法律事務為主 法律顧問的基本職責就是協助聘請方正確運用各種法規尤其是經濟法規,維護經濟秩序,提高經濟效益。 (二)預防為主 為了更好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律師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1. 對業務上和工作上的有關問題,適時提出法律上的建議和意見,供聘請單位決策時參考。 2. 協助抓好合同的審查、簽訂和管理。 3. 協助建立和健全企業有關規章制度,特別是合同的管理制度。 4. 解答法律疑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員工的法律素質。 (三)指導為主 律師需要抓住經濟法律事務這個重點,但是不能包辦代替,而應以指導為主。為此要做到: 1. 積極向聘方傳授法律知識和處理一般法律事務的方法,提高其依法辦事的能力和管理水平。

2. 對一般法律事務與職能部門共同研究解決的方案、辦法和步驟,由職能部門去組織落實。 3. 對聘請方重要的法律事務,應直接出面代理承辦,並在承辦中有意識地傳授處理方法,共同學習有關經濟和法律知識。 (四)不強加於人 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和聘請方之間是一種委託關系,而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律師對聘請方只有提出建議和意見的權利和義務,沒有決定權和指揮權,即使是法律顧問工作范圍內的法律事務,也必須徵得聘請方的同意方可參與,不得自行或強行插手。但是律師可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想聘方之所想、需聘方之所需。

二、律師在做法律顧問工作時,必須講究工作方式和方法。 對於法律服務工作必須講究技巧,在具體的法律事務中應做到: (一)積極調研,了解情況 調查研究、掌握情況是做好法律顧問工作的向導和基礎。包括下列方面: 1.了解聘方的基本現狀。 2.了解聘方日常的業務往來及其客戶的情況。 3.為自己設計一個適應聘方所需的知識結構,按照知識結構所需,了解相應的生產、經營或技術知識。 4.了解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糾紛情況和聘方對法律顧問工作的認識。 律師在了解聘方情況的同時,也應主動宣傳自己,讓聘方了解法律顧問工作的性質、范圍、原則、方式等,以引起聘方對法律顧問工作的理解和重視,建立起法律顧問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時應堅持的特有原則和工作技巧,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是律師業務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今後發展非訴訟業務的主要方向和重要的工作方式。

8. 法律援助中心的職責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范圍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9. 法律源助指定的律師的責任務是什麼

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援助指定律師是在刑事審判階段為了保護被告版人合法權益而設權立的,主要職責是為被告人辯護。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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