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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治安傳喚的理由

發布時間: 2021-01-14 01:03:29

❶ 延長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據是《刑訴法》第幾條第幾款

新《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將拘傳延長到24小時,有利於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因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且可以詢問查證或留置盤查長達24小時至48小時,對於犯罪嫌疑人限定12小時傳訊顯然不合理。
拘留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並短時期予以羈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而新《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對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臨時性羈押期限的設置,既需滿足訊問需要,也不能設定過長以至於過度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實踐辦案中,對於嫌疑重大的到案人員,應在臨時性羈押期限屆滿之前收集呈報刑事拘留必需的證據,這些證據主要是書面的言詞證據,即使是物證、書證,也應以書面形式記載,這會耗費較長的時間。由於取證期限與到案期限發生重合,因此,到案期限的設計不能不考慮這一現實因素。根據嫌疑程度及其變化情況設置到案期限,既能夠滿足刑拘證明要求,也不會對普通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經審查確定無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工作構成嚴重影響。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既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反映了訴訟文明和進步,又滿足了辦案需要。
新《刑事訴訟法》延長了傳喚、拘傳的期限,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一般情況下,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仍然為12小時,只有案情特別重大、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才可以延長到24小時,延長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必須辦理延長手續。二是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兩次傳喚或拘傳的時間間隔,但是應當避免兩次傳喚或拘傳時間間隔過短,造成實質上連續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發生。三是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辦案的需要,有利於打擊和控制犯罪訴訟職能的實現,法律同時規定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訊問,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

❷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適用傳喚拘傳時間延長規定有哪些需要

新《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對案情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將拘傳延長到24小時,有利於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因為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相關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尚且可以詢問查證或留置盤查長達24小時至48小時。
新《刑事訴訟法》延長了傳喚、拘傳的期限,在職務犯罪偵查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在一般情況下,傳喚、拘傳的持續時間仍然為12小時,只有案情特別重大、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才可以延長到24小時,延長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必須辦理延長手續。二是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雖然《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兩次傳喚或拘傳的時間間隔,但是應當避免兩次傳喚或拘傳時間間隔過短,造成實質上連續拘禁犯罪嫌疑人情形的發生。三是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延長傳喚、拘傳的期限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辦案的需要,有利於打擊和控制犯罪訴訟職能的實現,法律同時規定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防止疲勞訊問,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

❸ 治安管理處罰法傳喚8小時後怎麼辦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准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因此看是否屬於情況復雜,如有必要可以聘請律師提供幫助。

(3)延長治安傳喚的理由擴展閱讀:

傳喚的注意事項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傳喚的時間一般不能超過12個小時,如果超過這個時間規定的話,則就屬於超期羈押。

❹ 關於治安案件的異地傳喚問題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2、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了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❺ 延長口頭傳喚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5)延長治安傳喚的理由擴展閱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傳喚的注意事項: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票)傳喚。

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簡訊、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詢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❻ 公安傳喚需要證件和理由嗎,留滯有時間規定嗎

需要傳喚證,傳喚證上記載有傳喚的理由和時間,如果情況特殊,可以先專傳喚,再給予傳喚證。傳屬喚或者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有必要時經過縣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到24小時。
公安民警可以對有重大嫌疑或者正在進行犯罪行為的嫌疑人進行留置盤問,盤問一般不超過24小時,有必要時經過縣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到48小時。
需要注意的是,傳喚的對象一般是證人,而盤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

❼ 治安傳喚時限到底是多少時間

刑事傳喚的時間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內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容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有以下主要事項:

1、刑事傳喚的對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❽ 治安案件的追訴期會因為哪些原因而延長,假如有人舉報違法,公安局沒受理,這樣追訴期會延長嗎

治安案件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六個月。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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