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賓酒店治安局

發布時間: 2021-01-13 20:14:00

①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你自己參照下面內容自行增減,以適合你賓館使用。!!!!第一條 老店所屬員工的管理,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工作時間上午8:30——13:00 下午16:30——9:00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必嚴密考核。第三條 休假員工,由所屬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員工因故延長休假時間時,必須呈請部門主管補准,不然均以曠工論,酒店規定之假日工資照給,曠工以一充三。第四條 員工請事假(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病,病假期內給予半數工資。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給半。(四)直系親屬得請給喪假二日假期內工資給半。(五)女性產假五十日假期內工資給四分之一。(六)全月不請假不遲到不早退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七)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八)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准。(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滿十日給予相當一日工資一半,超過期間工資不予給付,公傷所需費用由酒店給付。(十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十一)因私事必須外出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可離崗,在十分鍾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十二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酒店可拒付薪水)。(十三)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五條 工資(一)員工工資均按月給制支給(按月三十日計)每月十號定為發薪水日。(二)員工工作滿一年者薪水按月薪的百分之十上漲,員工如一年被申誡達五次,記過達三次或記大過一次都不予以漲薪水。員工功與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第六條 僱用及解僱。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在試用期間內工資按僱用崗位低薪給付。僱用員工,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對於新雇員工體檢費用由酒店統一給付,如工作未滿一年者此費用由個人承擔(自行離開或被酒店解僱)。員工辭雇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酒店主管,並向酒店主管人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酒店可以拒付薪水。
第七條 獎懲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獎金100——200(一)全年請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獎金200——400(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獎金500——2000(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罰金10——100(一)在酒店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罰金50——400(一)在酒店內斗毆者。(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罰金100——2000(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誣控同事者。(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除,被開除者不給予薪水。(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五)竊取公物者。(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第九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酒店檢舉,情節嚴重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② 開賓館拉客住宿違反開賓治安管理條例嗎

賣淫嫖娼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處罰。情人屬於通姦,屬於道德調整的范圍,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對通姦的處罰規定。另應該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③ 你好 你去過登封是嗎想問問登封現在治安怎麼樣市公安局附近有沒有安全點的賓館

您好,我是登封人,簡單給你介紹點我的家鄉,想必是來自助游的吧。
第一個問題,登封治安除了元旦期間(這是武術學校放假的時候),治安相對良好,我晚上一個人出去好幾次,感覺不會碰到壞人。所以歡迎來我們家鄉。
市公安局附近沒有注意過有賓館哦,因為那裡是嵩陽廣場,很熱鬧的地方。北環和崇高路嵩陽路還有少室路有很多不大不小的標准賓館。不好意思,提過不了詳細的信息,到汽車站了打的(三塊起步)問問師傅,應該能知道很多信息。
玩的話呢,如果時間允許,首先可以爬山(有好多條爬山路線,建議從嵩陽書院那邊爬,因為爬的人多,記住了,早上起來的早點,可以不用門票的,最好是八點之前去),如果體力好的話。少林寺的話也可以去哦,不過少林寺已經商業化了,沒有點佛教文化氣息,心裡鄙視釋永信。你們是四個人哦,貌似您們是女孩哦,還是不要去夜市了我總覺的優點臟夜市,離公安局不遠,我們本地有很多好吃的飯店,網站上有詳細的我就不說了,我最喜歡馬隨林燴面。本人強烈推薦要去嵩陽書院,二十幾塊吧,中國四大書院之一,裡面不大,但很有感覺。
還有去少林寺的話門票一百,建議去三皇寨(也是嵩山的風景懸崖峭壁),就在少林寺裡面,三十塊坐纜車上去,風光旖旎。
最後,祝你玩的開心,還有,購物的時候小心被宰,呵呵。去正規點的地方買東西。

④ 男女在賓館發生性關系可以治安處罰嗎

核心問題在「錢」,付錢就是性交易=違法行為;有一方不自願=犯罪行為;不付錢並雙方自願=道德問題不受法律調整。

⑤ 治安拘留5天,為什麼開賓館會有派出所檢查

被公安局拘留會留下違法記錄,但不是犯罪記錄。違法記錄非司法機關回是不可以查詢的,一般不答會影響當事人今後生活。犯罪記錄就會影響當事人今後的入學招工了。《出具有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工作規定》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的違法犯罪記錄證明事項不包括以下情形:(一)行政1.治安調解協議,不予處罰決定;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決定,以及交通違法罰款(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3.傳喚(強制傳喚)、繼續盤問、拘留審查等行政性措施;4.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刑事1.刑事和解協議、撤銷刑事案件決定;2.因沒有犯罪事實(含證據不足,不能認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和法院作出的無罪判決;3.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信息。(三)行政案件或者刑事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記載案件受理、立案、調查取證、起訴、審判等內容的過程性信息;(四)按照有關規定已被封存或者應當被封存的公民在未成年期間實施的違法犯罪的處理記錄,但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⑥ 賓館訪客記錄可以在公安局查到嗎

可以查到的。

賓館的住宿系統是和公安局系統聯網的,公安局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公安局系統查到個人的住房記錄。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6)賓酒店治安局擴展閱讀:

在公安人員辦理案件時,因情況需要,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查看個人隱私信息,其中就包括賓館住房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 年2 月28 日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 年2 月22 日施行) 第十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⑦ 公安機關那個部門有權利檢查賓館

復因檢查內容不同而制有所區別。

如果是查處治安案件(比如抓賭),一般由治安管理部門(比如治安支隊)負責;
如果是檢查消防設施,一般由消防支隊負責;
如果是禁毒,一般由禁毒支隊負責。
當然,以上只是一般情形下的內部分工,可以變通的,比如有的地方禁毒工作也劃歸治安支隊了。

⑧ 賓館如果被抓有客人未登記如何處罰由誰承擔處罰是否前台服務員要承擔所有責任

一,賓館是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賓館如果出現有客人未登記就入住的,由賓館接受處罰,具體責任承擔由賓館自行規定。

1,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2,《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

3,《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4,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

《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賓館登記上傳旅客信息違反規定處罰的只有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各省、直轄市也有對特種行業(包括旅館業)的法規。但只要是公安機關沒有依法取證、按法定程序處罰旅館業主或前台工作人員,都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的幅度是正常的,符合法律規定。特種行業許可證的頒發一般是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縣公安局,沒收也應該由頒發的公安機關依法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8)賓酒店治安局擴展閱讀: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第七條

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條

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九條

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

第十條

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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