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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負責人

發布時間: 2021-01-13 04:35:40

治安事件擔保人有什麼(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Ⅱ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誰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

第一章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章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2)治安負責人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種類繁多,其中很多行為都可能給他人造成財產的、人身的損害。這些行為兼具行政違法性和民事侵權性雙重特徵。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毆打、傷害他人、盜竊、騙取公司財物等等。對於此類違法行為,除了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予以警告、罰款乃至行政拘留的處罰外。

對造成被侵害人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損害的,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侵權法律的規定由責任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夠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應有的懲戒和教育,而且充分保護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

Ⅲ 爆破器材治安保衛負責人職責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條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由國務院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訂、公布。
第四條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安全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安全生產監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組織查處非法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郵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為。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單位(以下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是治安保衛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人員,設置技術防範設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民用爆炸物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Ⅳ 旅店治安責任人崗位職責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旅店保安部管理模式與規范
一、 保安部組織機構與工作內容
(一)保安部組織機構
保安部設經理1人下設主管及治安、內保、監控領班和消防員。保安部是管理的職能保障部門,在總經理領導下貫徹國家公安、安全部門和止級主管部門的安全工作方針、政策和法規,全面負責酒店和客人的人身、財產等安全保衛工作。其組織機構形式。
(二)保安部的工作內容
1、 在總經理領導下,負責酒店的安全工作,研究制定酒店治安、消防、內管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範預案和措施,報總經理審批後組織貫徹實施。
2、 組合酒店實際,貫徹公安、安全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協助公安、安全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案件與人員。
3、 研究制定酒店安全部門各崗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度與職責規范審定各部門安全管理規章與制度,報總經理審批後貫徹實施。並檢查實施結果,處理存在問題保證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落實。
4、 研究制定酒店消防工作管理辦法與措施,組織義務消防隊,做好消防培訓,定期舉辦消防知識講座,做好消防設備、器材、監控設備管理。對施工現場、明火作業部門,配合工程技術人員和外協施工單位做好防火安全檢查、明火作業審批,簽訂安全合同,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5、 做好酒店關鍵和要害部門的日常保衛工作。並結合酒店重大活動,做好重點客人、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與防範。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6、 建立健全安全規章制度和要害部位與人員安全檔案,廣泛懼安全信息,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 做好治安管理查處打擊賭博、販毒、嫖娼**和利用高科技作案等違法犯罪活動。處理安全責任事故,並定期向上級匯報工作。
二、 保安部各崗人員職責規范
(一)保安部經理
報告上級:總經理
督導下級:保安主管、消防員
聯系部門:酒店各部門
職責規范:
1、 負責保安部的全面工作,全面貫徹落實總經理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當好總經理安全工作的參謀和助手。
2、 與人事培訓部配合,負責本部門的人員調配和部門內部人員選拔、聘用、教育、培訓、考核、獎懲、辭退等管理工作。
3、 根據「預防為主」的保衛工作方針,在酒店內開展以「四防」(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惡性事故發生)為中心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4、 貫徹安全保衛工作「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責任制,協助酒店各部門,把安全職責納入部門管理工作日程當中。
5、 負責重大節日、大型會議及外賓和團隊的安全保衛工作。特別是有重要首長、貴賓抵離店時,要親自到場指揮,確保安全。
6、 在酒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掌握酒店防火系統,制定防火規章制度與計劃。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能,組織和領導義務消防隊,防範火災發生。負責調查酒店內發生的火災事故。
7、 接待有關賓客對酒店安全工作方面提出的投訴,並進行處理。
8、 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及上級有關執法機關來酒店協查、指導各項工作。
9、 協助酒店領導,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處理。
10、 負責健立健全酒店及本部門安全方面的有關記錄和檔案。
11、 定期召開部門管理例會。
(二)保安主管
報告上級:保安部經理
督導下級:保安部各班組領班
聯系部門:酒店各部門
1、 在保安部經理領導下進行工作,直接對其負責,執行交辦的各項任務和臨時授權的其他職責。
2、 協助保安部經理制定各項工作計劃。負責對領班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3、 負責保安部員工的教育、培訓,抓好員工思想教育和法制安全教育,使全體員工團結一致。
4、 協助酒店各部門建立健全安全保衛組織,培訓各部門的骨幹力量。
5、 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的監控檢查及收繳客人的遺留、違禁物品。
6、 經常巡查酒店的各項安全制度在各部門的執行情況。發現客人有借酒鬧事及出現違法事件的,及時處理。
7、 每天和前台聯系,及時掌握外賓、重要客人入住樓層的有關情況,確保賓客安全。
8、 熟悉消防業務知識,協助保安部經理制定消防工作計劃和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演練與培訓。
9、 熟悉掌握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保養、使用,定期做好檢查工作,使消防設施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10、 負責酒店要害部位的安全監督,確保安全。
11、 負責檢查會客登記制度的執行情況及員工外出登記情況。
12、 負責每天各班交接班記錄的檢查及存在問題的妥善處理。
13、 每天向保安部經理匯報工作情況及存在的各種問題。
(三)保安部各班組領班
報告上級:保安主管
督導下級:各班組員工
職責規范:
1、 在主管的領導下進行工作,直接對主管負責。
2、 抓好班組思想建設,掌握員工思想和工作情況,團結員工相互關心,共同提高。
3、 走動管理,隨時督導、檢查員工在崗期間的儀表、儀容、禮貌、禮儀、警械裝備和值班工作質量。
4、 每天上崗前要開班前會,提出要求及注意事項。
5、 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配置和使用方法。
6、 協助其他部門處理好一般性的客人投訴。
7、 嚴格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四)消防員
報告上級:保安部經理
職責規范:
1、 認真貫徹執行酒店有關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2、 認真落實上級領導臨時布置的各項消防工作。
3、 負責對新員工進行消防培訓,並對在崗員工進行防火意識教育,宣傳消防工作的重要性。
4、 熟悉酒店的地理、環境和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火災報警裝置)的分布位置。
5、 制定計劃,購置、維修全店的消防器材。
6、 落實防火安全大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及時登記上報並提出整改意見。
7、 配合上級機關和公安消防部門的安全檢查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火災事故。
8、 審批動火許可證,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護。
(五)治安員、內保員
報告上級:治安領班、內保領班
職責規范:
1、 在領班領導下,保衛好酒店的安全,執行上級交辦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2、 負責對客房、餐飲、娛樂等區域的巡邏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處理,並向上級匯報處理情況。
3、 對酒店內、外車輛進行疏導,保證交通暢通。
4、 對酒店內、外車輛進行疏導,保證交通暢通。
5、 對來訪人員進行詢問登記。
6、 負責檢查詢問零點以後進入客房區的有關客人的鑰匙牌和住房卡。
7、 阻止無關、閑散人員進入酒店。對流氓滋事人員及可疑人員進店,除採取控制外,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
8、 制止一切實發生在酒店內的客人爭吵、打架、斗毆等不良情況,及時處理,防止事態惡化。
9、 協助財務部做好押送有關款項工作。
10、 制止入住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物品進入酒店區域,發現後應將物品扣留。
11、 熟練掌握滅火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

Ⅳ 企事業單位治安責任人是誰有何依據

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就是一把手,法定代表人。《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第五條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責。

Ⅵ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公安機關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區別是什麼

公安機關就是指辦案機關,公安機關負責人就是指公安局長,由公安機關決定內,最終的容決定權權在公安局長。顯然,對公安局長的迴避,不能由其本人決定,要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Ⅶ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責任人是誰

一般都是單位黨委一把手就是第一責任人,單位大了就不好說了,主管領導就應該是第一責任人

Ⅷ 單位的法人,是不是就是,治安負責人!

法人是旅館的法定代表人,對旅館的治安狀況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屬第一責任人,也可稱為治安負責人。

Ⅸ 公安派出所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派出所負責人系當事人的近親屬,需要迴避,該負責人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

派出所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派出所負責人是當事人近親屬的,應進行迴避。

派出所負責人的迴避,由所屬公安機關決定。

可以由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也可以由該負責人自行提也迴避申請。

法律鏈接:《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六條辦案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日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有權決定其迴避的公安機關可以指令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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