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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務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2 23:18:03

A. 水務局是干什麼的

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准、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本市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六)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1)水務局職責擴展閱讀

水務局要貫徹落實國家、省、州有關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防汛抗旱辦公室工作人員及時搜集有關水文、氣象資料,預測汛旱、澇災害趨勢為指揮部領導決策提供依據。根據防汛抗旱預案和指揮部下達的指令對重點水庫、重點地區進行防汛搶險調度。

還要作好防汛抗旱物資儲備,協助指揮部領導處理好抗洪搶險事務和災害核實評價工作。組織籌備防汛抗旱指揮部有關會議,撰寫有關材料,落實會議內容,及時上報水毀工程修復計劃和防汛抗旱應急項目建設計劃,編制有關匯報、簡報、報告、總結和旱澇災害統計報表等工作。

B. 深圳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有關法規、規章,擬訂相關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擬訂水務發展規劃及水資源、防洪排澇、農田水利、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中水利用、海水利用等專業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保障責任。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根據全省水資源分配方案,做好跨境水資源規劃銜接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河道、水庫的水量,檢測其水質,核定其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並協助做好水源保護工作。
(五)參與全市水污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政策、規劃的擬訂工作,承擔水污染治理工程和水環境保護工程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監管責任。
(六)承擔城市供水水質安全責任。負責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負責管道直飲水的管理以及原水、供水水質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
(七)承擔水務工程的建設管理及其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負責政府投資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及水務發展專項資金的業務管理工作。
(八)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全市水庫、河道、堤防、河口灘塗、滯洪區及其他水務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大、中、小型水庫、河道、滯洪區及其他水工程設施的防洪防風安全;負責水工程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協調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審批並監督實施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
(十)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及有關標准,指導和推動節水型城市建設工作。
(十一)承擔全市排水設施(含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責任。負責對全市排水運營單位監督考核;負責污水處理費的徵收管理工作;制定運營服務費的支付標准。
(十二)負責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調解水事糾紛。
(十三)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C. 天津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地方性水行政管理法規和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發展戰略。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有關水務方面的專業規劃;擬定水務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發展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除澇的論證工作。
(三)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市防汛、防潮、排水、除澇、抗旱工作;負責蓄滯洪區和重要水務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
(四)統一管理水資源,擬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年度用水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知道雨水、洪水、再生水的開發利用,負責海水淡化工作;負責對開采已探明的礦泉水、地熱水辦理取水許可證工作;負責發布水資源公報;負責全市水問工作。
(五)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定重要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六)負責本市水務工程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和監督水務工程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負責水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實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區域的重要水務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
(七)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負責自來水和污水處理的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供水、排水管理工作。
(八)統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九)負責全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工作。
(十)組織指導農村水利建設;管理水庫漁業。
(十一)指導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擬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水土流失的監測和綜合防治。
(十二)主管本市河道、水庫、湖泊、海堤;負責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湖及河口、海岸灘塗的治理和開發;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河道、水庫、護堤護岸林木砍伐的管理工作;負責水庫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引灤、南水北調及其他外調水源的輸水和管理工作;負責引灤工程和市南水北調工程管理工作;負責跨界河流的對外協調工作。
(十四)組織編制水務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務工程的規范、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全市水務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五)擬定水利、供水、排水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負責水務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承擔水務系統相關國有資產的監督責任。
(十六)負責水務方面的行政審批、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政執法,負責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依法查處涉水違法行政案件;協調部門間和本市區域間的水事糾紛。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D. 廣州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統籌城區、農村水務建設和管理。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審核供水建設等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水務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制定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計劃用水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本市供水行業管理。組織實施供水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的供水水質,監督全市供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農村通水、改水管理;負責供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實施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制度;負責排水許可管理;監督排水行業的服務質量與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指導農村污水處理工作;負責排水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市河道、湖泊、水庫、堤防(包括河涌、人工水道、人工湖),並組織指導整治;負責江河、湖泊、水庫及排水(污)管網水量、水質的監測;審定水域的納污能力,提出水功能區劃分,監督本市水環境治理規劃的實施。
(七)負責本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及有關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協調部門之間和區、縣級市之間的水事糾紛。
(八)負責水務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實施國家、省水務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務工程的規程、規范,起草地方水務工程建設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水務工程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區、縣級市的重要水務工程;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務設施的配套工作;負責水務工程建設和運行的質量與安全監管工作。
(九)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管理;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
(十)負責編制水務年度建設資金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市本級水務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水務行業多種經營,研究提出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務投融資。
(十一)負責本市水務科技和水務信息化工作,開展水務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主管防汛防旱防風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指導防洪搶險和防低溫冰凍工作。
(十三)負責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協調本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 水利局的具體職責是什麼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汛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法令。

(2)制定和組織實施內防禦洪水方案容。

(3)掌握汛期雨情、水情和氣象形勢,及時了解降雨地區暴雨強度、洪水流量、江河水位、閘壩水位、水庫水位、長短期水情和氣象分析預報。

(4)組織檢查防汛准備工作,責令清除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5)負責有關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和防汛物資的計劃管理。

(6)負責統計、掌握、發布洪澇災害情況。

(7)負責組織防汛搶險隊伍,調配搶險人力和技術力量。

(8)督促蓄滯洪區安全建設和應急撤離轉移准備工作。

(9)組織防汛通信和報警系統的建設管理。

(10)組織汛後檢查,督促水毀防洪工程修復。

(11)開展防汛宣傳教育和組織培訓,推廣先進的防汛搶險科學技術。

F. 水利局是干什麼的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家所有的一個國家機關

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是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道路,保證水利工程建設的工期、質量、安全和投資效益。

水利局職能: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水利局功能: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驗收管理,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水利工程管理 ,河道管理 ,水土保持管理。

(6)水務局職責擴展閱讀:

水利局屬於行政單位

主持的活動有:

1、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並監督實施。

3、負責本市供水、節約、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

4、負責本市河道、水庫、湖泊、堤防的管理與保護工作;組織水務工程的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應急水源地管理。

5、負責本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導、協調農村水務基本建設和管理。

G. 水務局是做什麼的

水務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優化配置,主管全市防汛防旱,是涉水事務的綜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水務工作,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江蘇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涉水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制定地方性涉水政策法規,並監督實施。實行依法治水、依法管水。
(二)組織制定全市水務發展規劃、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制訂全市主要河道、水庫、沖壩的區域綜合治理規劃,水資源保護、防洪、排澇、供水、節水、水土保持等專業規劃;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中有關涉水項目的論證工作。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負責地下水儲量審查、水功能區劃分和水域的水量、水質監測工作;組織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水質簡報等;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方案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市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回用以及地下水回灌等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責供、排水等涉水事務的行業管理;統一管理城鄉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制訂有關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市水行政執法和水政監察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依法或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委託協調部門之間及鄉鎮之間的水事糾紛;查處水事案件;負責有關水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負責法律、法規等確定的水行政性規費徵收,水利工程水費的計收和使用管理,負責指導系統灌溉水費方案制定和徵收使用、管理。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范圍內的河道、水庫、塘壩、溝渠等水域及其提防、岸線和橋、涵、閘、站、壩等水工程的維修和養護;加強各類水利設施的管理和保護;搞好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
(七)負責全市水務系統財務會計和審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水價、水費等方面政策;負責有關水務資金的計劃、使用、管理及內審監督;負責水務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水利經濟的行業管理。
(八)負責組織水工程建設目標任務的實施;指導和協調農村水利計劃的實施;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全面加強全市農村水務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水務科技教育和培訓,積極推廣應用新科技、新工藝、新材料、大力推進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九)指導全市水工程的基本建設工作。組織編制、審查全市水工程建設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組織和協調城市建設中涉及水工程設施的配套工作,組織重點水工程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和全市水務行業的職工隊伍建設。
(十一)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編制全市防洪排澇抗災預案,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汛防旱工作。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H. 南昌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江西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南昌市城市防洪條例》、《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條例》、《南昌市城市湖泊保護條例》、《南昌市城市供水和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南昌市城市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組織起草水務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里有關水行政的工作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規劃、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水資源、防洪排澇、供水、排水、節水、水土保持、污水處理及回用等專業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統一管理全市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組織全市水資源的監督和調查評估;擬定全市水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和城市水源規劃,並負責監督實施;制定全市各行業用水定額;負責城市湖泊水系保護監督和管理調度;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含辦理開采礦泉水、地熱水取水許可證)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發布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擬定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政策;編制全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組織、承擔和監督全市計劃用水;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節約用水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擬定全市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和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並向環保部門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
(六)負責全市水務企業的行業管理,負責水務行業的特許經營管理,依法監管供水企業的資質,組織審核相關的水價格,負責全市供排水水質日常監測和監管工作。
(七)主管全市河道、堤防、水庫、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河口灘塗等水域及其岸線,負責全市重要河道的綜合治理、開發和保護;編制、審查中小型水務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水工程的建設管理;對政府投資的水務資金進行宏觀調節和監督管理;負責水工程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管涉河建設項目審查和河道采砂規劃及審批管理。
(八)承擔南昌市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組織制訂市內主要江河湖泊防禦洪水預案;組織制訂全市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組織制訂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對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負責全市防汛抗旱信息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政、水保監督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區間的水事糾紛。
(十)負責全市防洪、排澇、供水、排水及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及維護工作;負責排水許可管理;負責污水處理費的使用監管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工作;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及預防監督工作;歸口管理農村「四荒」資源的開發治理;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管理工作。
(十二)指導農村水利工作和行業的水電管理;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農業節水灌溉和鄉鎮供水以及農村飲水工作。
(十三)擬定水務行業的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務行業的經營工作;負責水務固定資產的監管;研究提出有關水務的財務政策、信貸、價格等經濟調節意見,並組織實施。
(十四)負責全市水工程質量監督,組織監督國家和部、省頒發的水務行業質量標准和工程規程規范的實施,主管全市水務建築市場。
(十五)組織、指導全市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工程登記、安全鑒定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區的重要水工程;組織指導水工程的安全監管。
(十六)組織水務科技研究和技術推廣,負責管理全市水科技、教育、對外合作事項,指導和管理全市水務隊伍建設。
(十七)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八)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I. 惠州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

惠州市水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水利、小水電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二)擬訂水利和小水電發展規劃和中長期規劃及年度計劃、主要江河的綜合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統一管理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負責擬訂全市水長期供水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准,主管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負責市區內城市供水設施的專項規劃、市政公用設施項目供水的建設、管理、審核工作。
(五)按照國家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准,擬訂水資源保護規劃並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水功能區的劃分和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江河水庫的水量、水質,審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體的意見。
(六)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並仲裁部門間和縣間的水事糾紛。
(七)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宏觀調節;指導水利行業的供水、水電工作;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稅收、信貸、財務等經濟調節意見。
(八)編制、審查水利基建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擬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標准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范並監督實施。
(九)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河口和灘塗的綜合治理和開發;負責水庫的安全監督。
(十)組織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農村鄉鎮供水、人畜飲水工作。
(十一)組織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負責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組織、指導水土流失的監督監測和綜合防治,負責有關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二)管理監督水利工程(含以水利工程為主,兼顧發電的水電工程,下同);組織建設和管理水利工程、指導水利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水利系統的科技、教育工作;
(十四)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防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市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十五)承辦市人民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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