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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2 23:06:05

A. 監理的崗位職責的法律規定是建設部的規定嗎

監理的崗位職責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規定的

規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准《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為國家標准,編號為 GB/T 50319-2013

B. 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職責以及辦理業務范圍

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和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職責以及辦理業務范圍是各不回相同的。國土資答源局是負責貫徹國家土地、測繪、礦產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一些地方還包括海洋法),對以上所述的土地、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利用並進行管理,包括地籍、用地、測繪、礦權等,對土地的權屬進行登記,確定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個人只有土地使用權,無所有權;而房產管理局對國家關於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進行貫徹落實外,主要對是對城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登記造冊,確定地上附著物的產權,對房屋產權進行監管。城鄉建設局同樣是貫徹國家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主要是對城鄉建設進行系統的規劃,交由有批准權的機關批准後實施,說簡單點,那裡建道路,那裡建學校、那裡建商品房等整體上進行統一規劃,逐一按規劃實施。主要是對建設項目的審批、監管及許可等,包括規劃容積率、規劃紅線、建築高度等等,頒發建設規劃許可證。

C. 求建設部城市綠化機構人員配置標准依據

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建設部。建設部是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一、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1、國家測繪局改由國土資源部管理。
2、將組織制訂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的改革措施和規章制度職能,交給國家統計局和財政部。
3、將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職能,交給水利部。
4、將燃氣用具的生產管理以及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5、將城市防洪職能,交給水利部。
6、將建築機構行業規劃和行業管理職能,交給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
(二)劃入的職能。
1、擬定全國城鎮住房制度綜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三)轉變的職能。
1、部管各行業統計的具體工作,委託部信息中心承擔。
2、部管各行業科技成果評審、轉化推廣的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部管各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交給有關行業協會承擔,建設部負責監督。
4、城市計程車管理職能與住宅建成後住戶室內裝飾的指導職能,下放給地方人民政府,建設部與交通部、國家輕工業局均不再承擔此項管理職能。
5、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編制和修訂的具體工作,委託直屬研究機構和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承擔。
6、取消負責歸口管理的行業產品許可證工作。
7、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具體管理工作,交給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擔。
二、主要職責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建設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指導全國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三)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編號並發布;組織制定和發布全國統一定額和部管行業標准、經濟定額的國家標准;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部門聯合發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
(四)指導全國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全國城市和村鎮建設;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六)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宅和房地產業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
(七)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八)制定部管各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
(九)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培養規格;指導部管各行業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一)管理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工作;負責部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和執業資格的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根據上述職責,建設部設12個職能司(廳):
(一)辦公廳負責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文電處理和對外聯絡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負責部重要會議的組織協調;負責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行政財務和信訪工作;負責部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保衛、保密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二)綜合財務司組織編制部管各行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行業技術引進規劃;管理行業的統計、信息工作;負責本部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管理。
(三)政策法規司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方針政策、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起草部重要文稿;擬定建設立法規劃和計劃,組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審查、報批;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清理、匯編工作;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四)科學技術司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和組織實施行業重點科技發展項目計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編制技術引進規劃和計劃;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創新工作;管理行業科技成果;指導重大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
(五)標準定額司組織擬定工程建設國家標准、全國統一定額,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和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擬定工程造價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標准、經濟定額和產品標准,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工作;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擬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准。
(六)建築管理司指導和規范全國建築市場,擬定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市場行為以及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建築工程質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提出建築業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規章、技術政策;擬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提出施工和監理等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准。
(七)勘察設計司擬定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提出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技術政策;組織全國工程建設標准設計的審定、編制和推廣;擬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擬定勘察設計咨詢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提出勘察設計咨詢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准。
(八)城鄉規劃司(村鎮建設辦公室)
研究擬定全國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村鎮規劃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市和村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全國城市規劃執法監察;指導城市和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提出村鎮建設的方針、政策、規章;承擔建設部村鎮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擬定規劃單位的資質標准並監督執行;提出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准。
(九)城市建設司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規章;指導城市供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市容和環衛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對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生物多樣性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指導城市高空環境治理和城建監察。
(十)住宅與房地產業司(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指導規范房地產市場;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住宅建設與房地產業的中長期規劃和科技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規章,擬定住宅建設、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市場、房地產評估、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全國住宅建設和住房供應政策的實施;擬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資質標准;提出房地產估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准;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措施;指導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和其他房改資金的政策指導並監督使用。
(十一)外事司擬定本部外事工作的規章制度,編制年度外事計劃,管理外事經費,歸口管理與外國政府、民間和國際組織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的合作與交流。
(十二)人事教育司負責部機關、直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和機構編制管理;組織擬定部管行業工程勞保費標准和職業技術標准、規范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准並指導實施;組織擬定部管各行業專業技術職稱標准,指導部管各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定高等院校建設類專業的教育標准、評估標准和培養規格;管理部屬高等院校。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建設部機關行政編制為275名。其中:部長1名,副部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總規劃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各1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
離退休幹部機構、機關後勤服務機構及編制,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項國務院決定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建設部應參與和配合此項工作,但不進行重復檢查,待特派員辦法出台後再相應調整職責分工。

D. 電力部門發展建設部干什麼工作

一般來講,很多電抄力部門的發展部和建設部是分開的,發展部主要負責該電力部門所管轄范圍內的規劃、計劃,能夠下達資金計劃,其他部門每年的財務預算都和這個部門息息相關。而建設部一般負責該部門管轄范圍的基建工程,例如變電站建設等。也不排除部分地區將這兩個部門合並,那麼職責也相應還是這些。

E. 學風建設部的職能是什麼

從廣義上講就是管理好學校師生員工在治學精神、治學態度和治學方法等方面的風格,也要管理好學校全體師生智、情、意、行在學習問題上的綜合表現。

學校風氣,簡稱學風,從廣義上講就是學校師生員工在治學精神、治學態度和治學方法等方面的風格,也是學校全體師生智、情、意、行在學習問題上的綜合表現。

學風是凝聚在教與學過程中的精神動力、態度作風、方法措施等,它依不同學校的不同特點表現出獨有的特色和豐富的內涵,並通過學校全體成員的意志與行動,逐步地形成和固化,成為一種傳統和風格。這些傳統和風格對學生的成長起著重大的作用,對學校的發展和建設產生深遠的影響。

(5)建設部的職責擴展閱讀

學風是學校的靈魂,這個靈魂的建設需要所有的人共同努力。《現代漢語詞典》的一般解釋是:學風即「學校的、學術界的或一般學習方面的風氣」。

毛澤東同志在65年前首次提出「學風」概念亦有一說:「所謂學風,不但是學校的學風,而且是全黨的學風。學風問題是領導機關、全體幹部、全體黨員的思想方法問題」。可見,學風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一方面它是外顯的「風氣」,再一方面是內蘊的「思想方法」。

校風建設既是校園精神文明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永恆主題。優良的校風是保證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的重要條件。

F. 按照建設部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的有關規定,屬於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按建設部《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的規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職責:第六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具有以下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准; (二)編制並適時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 (三)組織或參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及演練; (四)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培訓與交流; (五)協調配備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六)制訂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計劃並組織實施; (七)監督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 (八)參與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會; (九)通報在建項目違規違章查處情況; (十)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評優評先表彰工作; (十一)建立企業在建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十二)考核評價分包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及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十三)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十四)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七條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檢查過程中具有以下職責: (一)查閱在建項目安全生產有關資料、核實有關情況; (二)檢查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落實情況; (三)監督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責情況; (四)監督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及使用情況; (五)對發現的安全生產違章違規行為或安全隱患,有權當場予以糾正或作出處理決定; (六)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設施、設備、器材,有權當場作出查封的處理決定; (七)對施工現場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越級報告或直接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八)企業明確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G. 單位規劃建設部的個人工作職責怎麼寫

要按照具體的崗位和工作內容來寫。

H. 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工程建設部的工作職責和工作具體內容是什麼

主要是做工程實施.驗收,工作內容是:

1:負責GSM.TD.WLAN項目的具體實施工作和管理工作;

2:解決網路工程項目的實施和維護中的一般技術問題,支持、協助處理其他相關的技術問題;

3:與客戶建立和保持良好關系,提供技術交流和項目推進,並為客戶提供培訓和技術咨詢;

4:熟練、准確地了解公司網路產品的技術指標和技術性能,做好維護安裝工作;

5:了解公司GSM.TD.WLAN等相關網路產品情況,及時提供意見供客戶參考;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臨時性任務。

(8)建設部的職責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I. 建設部關於建築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有著怎樣的規定專職安全員怎麼分配

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應滿足下列要求回,並應根據企答業經營規模、設備管理和生產需要予以增加:

(一)建築施工總承包資質序列企業:特級資質不少於6人;一級資質不少於4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於3人。

(二)建築施工專業承包資質序列企業:一級資質不少於3人;二級和二級以下資質企業不少於2人。

(三)建築施工勞務分包資質序列企業:不少於2人。

(四)建築施工企業的分公司、區域公司等較大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分支機構)應依據實際生產情況配備不少於2人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9)建設部的職責擴展閱讀: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人員違規違章行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於發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J. 國家住建部工作職責

國家住建部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工作職責:

(一)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有關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監督地方組織實施。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全國住房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依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負責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的審查,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

(四)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制定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國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制定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六)研究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擬訂全國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規范村鎮建設、指導全國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的建設。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

(十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確保公積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監督全國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十二)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三)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2008年中央「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負責建設行政管理的國務院組成部門,負責國家建設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務。

其前身是1979年3月12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和信訪等工作;按照國家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司

組織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普法、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

住房改革與發展司(研究室)

擬訂適合國情的住房政策;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國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重大問題;起草綜合性文稿。

住房保障

擬訂住房保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城鄉規劃司

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國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擔國務院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承擔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准並監督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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