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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大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2 21:35:44

1. 我國人大都有哪些職能

全國人大的職權有:立法權、人事任免權、國家重大事項決定權;監督權和其他應當由它行使的職權。

2.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履行職責的保障

為保障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行使職權,積極參與國家事務的管理,我國現行《憲法》和法律在經濟、人身、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給予了充分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言論免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各種會議包括全體會議、小組會議、代表團會議、專門委員會會議、主席團會議、常委會全體會議和分組會議。當然,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閉會期間的言論,不在此范圍。「不受法律追究」意味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引用任何法律、法規、規章來處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的發言和表決;任何旨在追究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上言行責任的規范性文件都是違憲的。而且實際上,對此還應作寬泛的理解,即代表的發言和表決,不僅不受法律的追究,也不能受黨紀和政紀的處分
2、人身自由的特別保護。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審判;代表如因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對代表採取除逮捕和刑事審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3、給予代表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經濟保障、交通、通訊便利。

3. 人大職能是什麼

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抄權:

修改憲法;襲
監督憲法的實施;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參考文獻:PRC

4. 人大政法科的權力及職責

我國憲法規定,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民統一行使國家權力,掌握立法權、國家機構組織權等,是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概括地說,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擁有本行政區域的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重要人事選舉任免權和監督權。此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擔負著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還擔負著全國人大授予給它的其他職權,這些都是全國人大全權地位的體現。

立法權。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這一層級,立法權表現為國家最高立法權:修改憲法並監督憲法的實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法規;解釋法律;審查和監督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合憲性和合法性等。地方立法權主要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訂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重大事項決定權。國家生活中的重大問題,須由全國人大決定。地方各區域的本地社會生活大事,須由同級人大決定。例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執行情況,國家的預算以及執行情況,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等等,這些國家大事均由全國人大審查和批准。

重要人事選舉任免權。該項權力通過人大對本級重要的人事任免,顯示出人大在我國的國家機構中居於最高地位,其他同級國家機關都由它產生,對它負責並受它監督。例如全國人大的重要人事選舉任免權,主要表現為通過選舉產生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中央軍委主席。而常委會只能對上述職位以下的職級進行任免。地方各級人大則相應的行使本地區重要的人事選舉任免權。

監督權。指人大代表人民和國家的意志,依法對本級「一府兩院」實施憲法法律情況所行使的督促、監察、調查權,以及對違憲違法或其他不適當行為的糾正、處理權。在各種形式的國家監督中,人大監督是最高層次的監督,是法定監督,是國家權力按照人民的意志和需要運行的制度化保證。這種監督主要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聽取、審議、批准「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社會經濟發展計劃、財政預算及執行情況等報告,提出詢問、質詢、進行特定問題調查,受理申訴、控告和檢舉,進行人事任免甚至罷免,做出相應的決議,等等。

5. 全國人大常委會代工委主任職責是什麼

中國人大網「人大機構——專門委員會」公布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包括版:民族權委員會、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在「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中還設有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區基本法委員會。其中,並沒有設置名為「代工委」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

6. 全國人大的具體職責有哪些

《憲法》
第六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憲法;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六)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七)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八)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九)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十三)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十四)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十五)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六十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7. 區分 人大的職能和人大代表的權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職權有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一、國家的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修改憲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二、選舉、決定和罷免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或領導人員的權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決定國務院總理、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由它所選舉或決定的最高國家機關的組成人員。

三、對國家重大事項的決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制,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問題,以及享有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四、對其他最高國家機關的監督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憲法的實施。根據憲法規定,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全國人大行使監督權,就是代表人民監督政府和其他國家機關,這是保障國家機器正常運轉、依法辦事的重要條件。

8. .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分工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行使哪些職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它可以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

9. 我國人大的職權和行政職責具有一致性提法是否科學

我國人大的職權和行政職責具有一致性提法是否科學?不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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