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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徵

發布時間: 2021-01-12 14:41:00

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以下特徵:1.社會危害性2.行政違法性3.情節輕微性4.應受處罰性

②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徵是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釋 解]本條是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和特徵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各種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其區別於犯罪的一個特徵。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刑法規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比如民事侵權行為也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財產損失,但是在性質上屬於民事違法行為,而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會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但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機關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個方面,其他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為,雖然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的事項,也會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造成損害,需要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但並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只限於那些與社會治安秩序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後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准,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於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緊急避險行為人則是為了保全一個更為重要的利益,雖然犧牲了他人較小的合法利益,但在總體上仍屬於有益社會的行為,因而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侵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特定的利益,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個本質特徵。另一方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程度上又是有一定限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利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是有限度的,超過了這一限度,就會成為犯罪行為。
第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麼也就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麼就已經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上述三個特徵是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體,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屬性,是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內在根據,也是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基礎;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則是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當然法律後果。

③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徵是什麼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第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其區別於犯罪的一個特徵。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刑法規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比如民事侵權行為也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財產損失,但是在性質上屬於民事違法行為,而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是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的違法行為,也可能會侵害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但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工作只是公安機關諸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個方面,其他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等法律的行為,雖然屬於公安機關管理的事項,也會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造成損害,需要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但並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只限於那些與社會治安秩序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後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准,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於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緊急避險行為人則是為了保全一個更為重要的利益,雖然犧牲了他人較小的合法利益,但在總體上仍屬於有益社會的行為,因而不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侵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所保護的特定的利益,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一個本質特徵。另一方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在程度上又是有一定限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是侵犯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所保護的利益,在性質上屬於一種違法行為,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是有限度的,超過了這一限度,就會成為犯罪行為。

第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麼也就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麼就已經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上述三個特徵是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體,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屬性,是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內在根據,也是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基礎;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則是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當然法律後果。

④ 1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徵是

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版留、吊銷公權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四種,同時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徵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項至第十一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1、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2、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3、在城市集會、遊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4、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⑤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其他行政違法行為一樣都回具有行答政違法性特徵(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具有社會危害性且妨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權運作規則,它們都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即行使行政職權或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活動過程中。 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區別於其他行政違法行為的最大特點就是會受到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

⑥ 簡述違反治安管理的形為必須具備的三個特徵

【法律依據】
《治安處罰法》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條文釋義】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如何處罰的規定。
關於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一般處罰原則。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違反治安管理的一種形態,是相對於單個人違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違反治安管理,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的行為指向同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相互聯系,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聯系的違反治安管理活動整體。每個人的行為,都是違反治安管理有機體的一部分。在發生危害結果的情況下,每個人的行為都與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按照本法的規定,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第一,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的。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一個人實施的,無論是實施一次還是多次,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實施的,但其中只有一個人具有責任能力,其他人是沒有責任能力的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第二,在客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為人共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盡管每個人在違反治安管理活動中所處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為了相同的目的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行為人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具有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說,各行為人通過意思的傳遞、反饋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且明知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過失的,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以案釋法】
共同違法故意的認定
甲、乙因故發生爭執,並相互撕打,丙、丁與甲相識,二人見狀後幫助甲對乙進行了毆打。請問這種沒有事先預謀性的、臨時起意的多人對一人的毆打,是否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的情形。
回復內容:丙、丁幫助甲共同對乙進行了毆打,可認定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的情形。

⑦ 什麼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其特徵是什麼

但凡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⑧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特徵是哪些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一、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首先,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一種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其區別於犯罪的一個特徵。從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各種具體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來看,其侵犯的客體,也就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主要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等幾個方面。這幾個方面與刑法規定的相應的幾類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也就是刑法所要保護的社會關系的這幾個方面,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不同之處在於刑法規定的這幾類犯罪行為,對相應的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要嚴重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相應社會關系侵害的程度。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盜竊、搶奪、詐騙公私財物等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些行為在刑法中都有相應規定,但是危害程度是不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相應的這些行為,只是數額比較小的「小偷小摸」行為。其次,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並不是所有的侵犯上述幾類社會關系的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不是所有的違反公安機關作為主管部門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都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法律總是以保護特定的利益為目的的,法律保護特定利益的基本方式就是給予違法行為一定的懲罰性後果,即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應當是認定一個行為是否違法的實質性標准,有的行為雖然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了損害,但其實質可能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於違法行為。比如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對他人人身、財產的侵害,但分析行為的實質,正當防衛行為人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對違法的加害人實施的正當的反擊。
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應受治安管理處罰性。任何違法行為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不同的: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民事責任,如賠償損失、返還原物、賠禮道歉等;刑事違法行為要承擔刑事責任,如判處有期徒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承擔的是行政責任,具體說就是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如警告、拘留、罰款。如果行為情節非常輕微,不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麼也就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果行為情節嚴重,應當予以刑罰的處罰,那麼就已經屬於犯罪行為,而不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上述三個特徵是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統一體,一定程度的社會危害性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屬性,是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內在根據,也是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基礎;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法律表現,也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則是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的當然法律後果。

⑨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徵是什麼

違反來治安管理行為最基本的特自征是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將會面臨治安管理處罰。

而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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