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魚治安管理處罰法
① 電魚違法怎麼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電魚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展閱讀
案例:梅城兩男子凌晨非法電魚 處罰10000元放流魚苗
7月26日凌晨2:30分,梅城綜合執法隊5名隊員巡邏發現東門橋下有人在電魚。執法隊隊長龍風雲為防止非法電魚人員逃跑,指揮隊員兵分兩路上下夾擊,將正在電魚的喻某華、李某柱當場抓獲。
兩人對非法電魚捕魚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為震懾非法捕魚人員,有效控制洢水生態環境,執法隊加重處罰力度,對兩名違法人員罰繳生態修復款每人5000元,共計10000元,通過放養魚苗的方式提供長遠生態修復,彌補自己違法行為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早上9點,安化縣魚苗魚種場工作人員將10000元魚苗運送到南門橋和大碼頭兩處,兩名非法捕魚人員親手將魚苗放流洢水河中。放流現場,隊長龍風雲對兩人進行訓誡。喻某華、李某柱當場表示非常後悔,再也不電魚捕魚了。
② 治安處罰法對違法使用電魚是那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沒有關於違法使用電打魚的處罰規定,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對此種行為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
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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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電魚的後果:
1、電魚是《漁業法》禁止的捕撈方式,直接破壞了漁業生態環境,造成許多水生野生珍稀魚種數量不斷減少,被電擊後的小魚、大魚如果僥幸能活下來,小魚生長緩慢,大魚喪失繁殖能力,被電擊過的水體會產生不良影響,導致魚類喪失生存環境。
2、尤其是在禁漁期,這時正值魚苗繁殖生長期,電魚使魚類的繁殖生長受到很大影響。
3、如果處於禁漁期,不管數量多少,只要有電魚的行為就是違法犯罪,甚至判刑;如果處於非禁漁期,捕魚的方法堅決不能影響魚類繁殖和可持續發展的,小規模電魚可以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4、警方提醒市民,小規模電魚,比如一個人或者兩個人帶著個小電瓶連接自製的小桿網電魚,如果在禁漁期,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罰金的處罰,如果在非禁漁期,按情節輕重進行相應的處罰。不要抱有僥幸心理。
5、還有一種情形,如果涉及到影響自然水域魚資源繁殖的毀滅性的捕魚行為,不管禁漁期還是非禁漁期都是違法行為,比如炸魚、毒魚、大規模電魚(這個大規模電魚是指駕駛船隻用大功率電源進行電魚)。
③ 應該怎樣處罰 電魚 者
公民個人沒有對電魚者的行政處罰權。只是可以要求電魚者賠償實際損失。如果想讓電魚者得到處罰,可以向水務局或畜牧水產局投訴,由水務局(在河道電魚的)或畜牧水產局(在養殖池塘電魚的)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
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製造、銷售禁用的漁具的,沒收非法製造、銷售的漁具和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電魚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是為了加強漁業資源的保護、增殖、開發和合理利用,發展人工養殖,保障漁業生產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漁業生產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的法律。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現行版本為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④ 電魚違法處罰規定
電魚會被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八條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電魚治安管理處罰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規定:
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三條 國家對漁業的監督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國務院劃定的"機動漁船底施網禁漁區線"外側,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漁業,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海區漁政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的漁業,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由毗鄰海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