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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崗位風險

發布時間: 2021-01-11 17:28:40

㈠ 求」單位內部治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你可以根據以下應急預案進行改寫!現提供樣本如下:
太倉國際集裝箱碼頭有限公司消防應急預案
實施日期:2004-04-28
更新日期:2005-12-01
簽發人:王永興

目 錄

一、 前言 3
二、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能 4
2.1 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構成 4
2.2 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4
三、 港口防火重點部位 6
四、 重大火災應急反應程序 7
4.1 關於火災應急通訊的規定 7
4.2 消防設施及人員配置 7
4.3 消防重點部位出現一般火情的應急措施 7
4.4 消防重點部位出現重大火災的應急措施 7
4.5 辦公生活小區、勞務基地發生火災時的應急措施 8
五、 培訓與演練 9
六、 《應急預案》的維護 10

一、 前言

為切實加強消防管理,防止和減少突發火災危害,確保港口生產、物資、設施和人身安全,結合公司實際,特製定本《消防應急預案》。

本《消防應急預案》適合於公司火災事故的防範和應急救援。

二、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能

2.1 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構成
公司的「港口設施保安應急小組」是火災事故應急救援的領導小組。該組織由公司董事總經理、安全及風險管理、操作部、設備部及資訊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日常工作由安全及風險管理部負責。

下表為「港口設施保安應急小組及聯系方式」
成員 姓名 職位 具體任務 聯系方式
組長 李博方 董事總經理 應急組織指揮 13862299777
齊媛媛 總經理助理 協助應急指揮 13862373839
副組長 李華齋 公司副總經理 協助應急指揮;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776281166
副組長 王永興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代理總監 協助應急指揮;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706248301
成員 聞學鋒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主管 口門管理、交通管理、治安管理 13806248027
成員 湯勇 操作部副總監 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182680216
成員 竇曉娟 人力資源部總監 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912601007
成員 林德勝 財務部經理 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773218857
成員 林秀峰 集裝箱事業部總監 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773218813
成員 徐肖雄 件雜貨部總監 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706247788
成員 封傳江 資訊部經理 計算機系統維護;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601753385
成員 朱兆斌 工程規劃部經理 工程及設備管理維護;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306229658
成員 王永興 企劃部經理 落實部門應急措施。 13706248301

在啟動本《消防應急預案》時,由公司董事總經理任總指揮、安全及風險管理部總監任副總指揮,負責全公司消防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和指揮。

2.2 消防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 負責本《預案》的制定、審查、批准和修訂。
2. 組織實施本《預案》,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和《預案》演練。
3. 檢查落實火災事故的預防措施和應急救援的各項准備工作。
4. 火災現場的組織指揮:發布命令、事故報警、滅火救援、現場警戒、治安保衛、人員物資疏散、道路管制、內外聯絡等。
5. 組織事故調查處理。
6. 安排受損設施搶修,恢復生產。
7. 本《預案》明確聞學鋒、張利達、龔雁飛、陳剛、徐利銘為日常消防工作責任人。
8. 本《預案》在公司發生火災危害時啟動。對於一般火情,公司保安在接報後,立即向119報警,同時迅速地組織撲救工作。
9. 重大火災事故應急指揮地點:安全及風險管理部(或火災現場)。

三、 港口防火重點部位

A. 倉庫、變電所、加油站、水廠;
B. 木材、瀝青、化工原料、紙漿、捲筒紙等易燃易爆物品作業現場和堆存區域;
C. 辦公及生活區域、勞務基地;
D. 在港船舶發生火災時,公司負責配合協助當地(水上)消防部門、海事部門等開展滅火救護工作。

四、 重大火災應急反應程序

4.1 關於火災應急通訊的規定
1. 固定電話報警號碼(操作部中控室): 53710073
2. 閘口保安:53710035
3.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53710032
4. 高頻報警通訊頻道:
操作部中控室、現場調度: 1頻道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 6頻道
5. 警笛(小區內警報裝置鳴號)
6. 火警電話:119
4.2 消防設施及人員配置
1. 港口各部位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責任人定期檢查,確保符合規定使用標准。
2. 消防地栓、管道等消防設施由保安專職人員負責定期檢查,確保符合規定使用標准。
3. 消防重點部位設置防火禁煙標志。
4. 繪制港口消防設施、器材平面布局圖。
5. 警報裝置、電話、對講機等聯絡設備確保開啟,使用暢通。
6. 保安(消防)人員確保24小時值勤。
7. 保安人員24小時定期或不定期對上述消防重點部位進行巡查;倉庫、變電所、加油站、水廠由庫場隊、設備部負責自查。
8. 保安隊按規定對進出港口的人員、車輛、物資進行檢查;對可疑人員、物資或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港口嚴格盤問檢查。
4.3 消防重點部位出現一般火情的應急措施
1. 火情所在部位發現人員應立即向保安(或中控)報告;根據火情實際情況同時向119報警。
2. 保安消防人員必須在5分鍾內趕赴現場撲救。
3. 相關部門兼職消防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就近利用消防設施進行滅火撲救,及時疏散人員和重要物資。
4.4 消防重點部位出現重大火災的應急措施
1. 發生重大火災,必須按照「救人重於滅火、防範勝於救災」的原則,積極組織力量,快速實施人員疏散和滅火救援行動。
2. 公司相關部門職責分工:
(1) 按《預案》要求領導小組成員進入指定位置,進行現場組織指揮,領導滅火救災工作。總指揮發布滅火救災、人員物資疏散、暫時停工停產、應急終止、恢復生產等命令及對外信息發布;相關部門負責人根據職責分工,立即進入應急狀態。
(2)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負責協助總指揮開展滅火救援工作,及時向119報警;組織公司內部保安(消防)人員及有關人員進行撲救;負責現場警戒、治安保衛、道路管制、內外聯絡等;組織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配合當地消防部門開展滅火行動。
(3) 設備部負責拉斷電源,確保水源;負責火災後港口受損設施、設備的修復。
(4) 操作部、庫場隊、機械隊根據火情按「火災應急領導小組」要求負責下達停產、人員和物資疏散指令;調遣必要的設施、機械和人員投入火災救援行動。
4.5 辦公生活小區、勞務基地發生火災時的應急措施
1. 發現火情立即向保安報警(或大聲呼叫報警)。
2. 保安(消防)人員5分鍾內到達火災現場,根據現場情況開展滅火行動;及時向發現者了解情況,採取控制措施,防止蔓延;查明火源和人員是否受到威脅。
3. 對范圍不大的小火,立即使用附近滅火器材進行撲救;並及時向安全及風險管理部報告現場情況。
4. 如發現火情蔓延,難以撲救,應拉響警報,撥打119向當地消防部門求援。
5. 迅速切斷電源;關閉鍋爐和液化汽;關閉火災區域的門窗、通風系統,控制火勢擴大;注意保護、隔離其他區域。
6. 利用廣播、喊話穩定人員情緒,維持秩序,由現場保安將公司機關、後勤或勞務人員從小區大門(勞務基地大門)迅速向周圍安全地帶轉移疏散。
7. 組織搶救重要物資、貴重物品、檔案等。
8. 配合當地消防部門開展撲救工作。
9. 當確認火已熄滅,立即排煙、抽水,徹底撲滅余火;布置人員值守,嚴防余火復燃。在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許可前,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壞現場。
10. 詳細記錄火警發生時間、地點、火警發現者、火災種類、施救情況等。

五、 培訓與演練

A. 運用各種工具、手段,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消防意識,明確防火滅火在港口企業的重要意義。
B. 積極採取外培和內培的辦法,加強專、兼職消防人員的培訓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技術水平,熟練掌握、使用消防器材。
C. 除晝夜巡查外,每月組織一次安全(消防)檢查和法定假日前的安全(消防)大檢查。
D. 根據生產和季節特點,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提高實戰水平。

六、 《應急預案》的維護

A. 本《消防應急預案》由安全及風險管理部負責制訂。
B. 安全及風險管理部應加強《預案》的跟蹤管理,適時對有關措施進行檢測、修訂、調整,使其更加適應災情突發時的救援實際。
C.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公司《消防管理辦法》中與本《預案》有沖突時以本《預案》為准。
D. 本《預案》最終解釋權歸安全及風險管理部所有。

㈡ 屬於治安隱患有哪些

屬於治安隱患有以下四類:

1、政治安全類

這種治安隱患主要包括國家安全領域和反恐怖領域風險隱患。

2、矛盾糾紛類

這種治安隱患主要包括「六大領域」(征地拆遷、村礦矛盾、勞動關系、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關系)矛盾糾紛,煤炭領域矛盾糾紛,農村領域矛盾糾紛,家庭情感領域矛盾糾紛,特殊利益群體矛盾糾紛,以及其他涉及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矛盾和苗頭隱患。

3、公共安全類

這種治安隱患主要包括金融安全、網路安全、寄遞物流安全、危爆物品管理、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葯安全、「城中村」治安管理、特殊人群管理九大領域風險隱患。

4、內部安全類

這種治安隱患需要在積極參加上述三類風險隱患排查整治的同時,在各系統內部開展行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

(2)治安崗位風險擴展閱讀

治安隱患的注意事項

1、深入扎實開展排查,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和重點群體的矛盾糾紛、安全隱患及治安問題開展全面排查,及時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措施。

2、著力抓好矛盾化解、治安治理和隱患治理,堅持多管齊下、標本兼治,限期堵塞漏洞、清除隱患。

3、切實解決涉及職工群眾利益的問題,把問題解決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

4、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努力推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5、大力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建立點線面相結合的多方位、全覆蓋、大防控的治安防範網路。

6、全面提升公共安全管理水平,加強突發事件、事故應急預案的演練,提高公共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理能力。

㈢ 社會閑散人員增多有哪些社會治安風險

社會安定與否取決於經濟狀況,沒有穩定或固定收入的群體越大不安定的因素就會增多。

㈣ 當前社會治安風險應對的重點是什麼

第一看地段分析:如果是新疆、西藏、雲南等發生過打*砸*搶*或者*暴*力*事*件*的,那麼加強巡邏治安就是重點。
第二如果一般地段:則要重點關注*網*絡*熱*點*事*件,看看是不是發生自己的管轄區域,然後迅速應對。反應要快和迅速、穩妥。
第三:日常管理的總結與反思。

㈤ 公共安全風險的風險分類

這是指由於人的品行修養等導致公共安全事件發生的無形因素。例如,在上海版發生的「楊佳權殺人案」中,犯罪嫌疑人對警察的惡意報復行為等。這類風險因素主要產生於人們對於社會以及公共人群的報復、惡意傷害等行為,與之前的心理風險因素相比,更具有主動性和故意性。

㈥ 公共安全風險的公共安全風險的應對

公共安全風險作為眾多風險中的一種,具有風險的一般屬性和特點,因此可以藉助風險管理中對於風險的處理方式對其進行處置和應對。在風險管理活動中,對於風險的處理方式一般包括風險規避、風險自留、風險預防、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等。而在使用這些方式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時,又要結合該風險自身的特點而進行相應調整。
1.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是設法迴避損失發生的可能性,即從根本上消除特定的風險單位和中途放棄某些既存的風險單位。這種方式通常在某特定風險所致損失頻率和損失幅度相當高時或者在處理風險過程中,其成本大於其生產的效益時使用。
這種方式雖然是一種消極的處理方式,但是應對公共安全風險具有積極作用。應用這種方式,我們在進行具有潛在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的行為過程中,如修建大型的公共設施、大型基礎設施等活動,不僅要考慮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同時也要全面衡量其可能給周邊公眾帶來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危害。
2.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是對風險的自我承擔,即自我承受風險損害後果的方法。這種方式在處理公共安全風險中,顯然是不適用的。由於公共安全風險的承擔者是社會中的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而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是至高無上的,不應該也不能由他們承擔可能到來的巨大危害,即使這樣的自我承擔,會減少一些因處理風險而帶來的成本支出。而且一旦發生公共安全風險事故,這種方式將起不到應對風險的作用。
3.風險預防
風險預防是在風險損失發生前為了消除或減少可能引發損失的各種風險因素而採取的方法。這種方式通常在風險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低時採用。其目的在於通過消除或減少風險因素而達到較低損失發生的頻率。
因此,在使用此方法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時,要從公共安全的風險因素著手。對於涉及公共安全的活動,要對其可能存在的公共安全風險的實質、道德和心理風險因素進行全面的識別、分析和評估。並且有針對性地制定方案,如健全公共設施的消防系統,對於公共安全責任人進行責任和安全教育,對一些特定人群進行心理教育、疏導等,以消除或減少這些風險因素,從而最終實現公共安全風險損失發生頻率的降低。
4.風險控制
風險控製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處理方式,在應對正在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公共安全風險事故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在實際應用中,可以通過工程技術的方法以先進的技術設備,如公共設施中的加裝自動噴淋系統、火警報器等;或者通過相應的制度安排,如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公共安全事故報警、信息傳遞、反應預案系統等,及時對突發公共安全風險事故作出反應。
5.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為避免承擔風險損失,而有意識地將風險事故所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在支付一定費用的情況下轉移給另一單位承擔的方式。這種方式只適用於對風險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有形經濟損失的轉移,而對於其導致的無形的非經濟損失則不再適用。在風險轉移過程中,應用最多、最有效的就是通過保險實現風險的轉移。
因此,使用保險方式應對公共安全風險可以有效地將其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支付一定費用後轉移出去。並在公共安全風險事故發生後,對於給公眾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及時的補償。在實踐中,使用保險方式應對公共安全風險,主要是依靠投保在公共場所,如工廠、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地的公眾責任保險;在特定環境下,如礦井等地的僱主責任保險;以及相關產品的產品責任保險等實現的。
在應用以上方法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時,不能只是簡單地套用其中的一種或兩種方法,而應綜合利用各種方法的優勢,在全面認識公共安全風險的基礎上,對公共安全風險事故在發生前、發生中和發生後進行有效的預防、抑制和補償,以最終降低公共安全風險發生的頻率和損失的程度。

㈦ 建立公共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防範應對聯動機制

國家安全制度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十四條 中央國家安全領導實行統分結合、協調高效的國家安全制度與工作機制。
第四十五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重點領域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中央有關職能部門推進相關工作。
第四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工作督促檢查和責任追究機制,確保國家安全戰略和重大部署貫徹落實。
第四十七條 各部門、各地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貫徹實施國家安全戰略。
第四十八條 國家根據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需要,建立跨部門會商工作機制,就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重大事項進行會商研判,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國家建立中央與地方之間、部門之間、軍地之間以及地區之間關於國家安全的協同聯動機制。
第五十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決策咨詢機制,組織專家和有關方面開展對國家安全形勢的分析研判,推進國家安全的科學決策。
第二節 情報信息
第五十一條 國家健全統一歸口、反應靈敏、准確高效、運轉順暢的情報信息收集、研判和使用制度,建立情報信息工作協調機制,實現情報信息的及時收集、准確研判、有效使用和共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關軍事機關根據職責分工,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國家機關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於獲取的涉及國家安全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上報。
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第五十四條 情報信息的報送應當及時、准確、客觀,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
第三節 風險預防、評估和預警
第五十五條 國家制定完善應對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預案。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開展各領域國家安全風險調查評估。
有關部門應當定期向中央國家安全領導提交國家安全風險評估報告。
第五十七條 國家健全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制度,根據國家安全風險程度,及時發布相應風險預警。
第五十八條 對可能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的事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節 審查監管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的制度和機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特定物項和關鍵技術、網路信息技術產品和服務、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事項和活動,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有效預防和化解國家安全風險。
第六十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行使國家安全審查職責,依法作出國家安全審查決定或者提出安全審查意見並監督執行。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安全審查和監管工作。

㈧ 秩序維護員如何規避風險

《物業管理條例》第條第二款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是對物業管理公司保安服務過程中業主人身、財產損害法律責任的原則性規定。它實際上是對物業管理公司切實履行好物業管理合同並規避保安服務中的治安責任的一個「預警」,這對物業管理公司的規范發展是有好處的。可以說,這一規定是立法機關在很好地衡量了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雙方利益的基礎上作出的。但由於其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因此給人們留下了一些爭論的空間,並且在實際的法律適用中還存在著一個法官針對具體案件的自由量裁與利益衡量問題。對此,筆者從法律的角度簡要地談一些個人的看法。
第一,物業保安服務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治安。
在物業管理中,保安服務是基於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為維護物業管理相關區域內的秩序而產生的,是物業管理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一般來講,物業保安服務是指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通過值班、看守、巡邏等方式所進行的為業主提供保衛安全的相關服務,包括防火、防盜、防事故以及突發事件的處理等服務內容。雖然物業保安服務包括了一些防盜、防犯罪等治安案件的內容,但其安全防範的義務主要來源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屬於私法范疇。而治安是指社會的秩序安寧的維護,屬於公法范疇。公安機關是國家治安保衛的法定機關,具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秩序行為的法定職責。2002年公安部發布的《關於保安服務公司規范管理的若干規定》已明確指出:保安的職責是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治安以及在非警務工作中維持公共秩序。因此,物業管理公司並不具有公安機關依職權打擊違法犯罪的基礎職能,所以也不當然保障和完全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人身安全。
第二,物業管理公司未盡保安服務之責的法律責任。
由於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因未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導致業主的人身受損,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是違約責任,應當根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都會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保安服務的內容,物業管理公司據此對業主負有人身保護的義務。物業管理公司的這種人身保護義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保證業主不因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的不安全隱患(如火災、爆炸等)受到人身損害;保證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遭受外來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搶劫、盜竊等)。「望京命案」就是物業管理公司未盡到後者之人身保護義務而發生的。
那麼,在業主遭受外來第三人的不法人身侵害時,如何判斷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盡到人身安全的注意義務呢?我想主要應從三方面進行:首先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符合其資質等級和收費標準的保安人員和保安設施設備;其次看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有完備、合理的保安規章制度;再次看物業保安人員是否切實利用了有關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切實遵守了保安規章制度。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做到了這三方面的要求,也就表明了物業管理公司盡到了最大的注意義務,就算切實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即使業主的人身遭受了損害(通常刑事犯罪具有突發性、不可預測性、隱蔽性等特點,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難以徹底防範)也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反之,物業管理公司則應當根據具體的失職情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種責任一般僅限於民事經濟賠償范圍內,通常也不可能對人身損害進行全額賠償。按照《合同法》113條規定的可預見性標准,物業管理公司違反合同約定義務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應超出它對合同風險的理解,即不應超出物業管理公司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害。而這個理解在實際案件中取決於法官依法對具體案件當事人的利益衡量以及自由量裁權。但一般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應包括醫療費、喪葬費等直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及可得收入之減少應除外,若業主有過失,則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
第三,物業管理公司未盡保安服務之責的歸責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未盡保安服務之責為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即違約責任的成立無需物業管理公司主觀上具有過錯,只要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就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除非證明有免責的事由。一般物業管理公司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業主之故意;物業本身之性質;損害系業主之同伴、探望者或業主接納同住之人(內部第三人)所為。但無論怎樣,這一歸則原則對物業管理公司來說是一個法律上的風險,亦即物業管理公司違約就有責任,在訴訟中業主只需向法庭證明物業管理公司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須證明物業管理公司對於不履行有過錯,也不需要物業管理公司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且,在合同領域,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可以推定成立的,即如果物業管理公司的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行為有引起業主人身損害結果的可能性,而事實上該損害結果又確實發生了(相反物業管理公司若履行合同約定則損害結果必不發生),那麼,就可以認定物業管理公司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物業管理公司如果沒有找到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則通常會敗訴。這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在進行物業保安服務時應當具有相當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但這樣並不意味著法律對業主有著偏袒,因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訂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對保安服務進行了約定,就意味著業主基於物業管理公司的許諾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性形成了一種信賴。此時,相對於物業管理公司保安義務的履行,業主已處於弱者的地位。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收取了保安費卻未能如約履行保安的義務,不對業主的損害進行賠償的話,則損害了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的信賴利益,從而有失公平。所以,《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的規定是合理的,是平衡了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雙方各自合法利益的產物。因此,有的物業管理公司通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管理公司不承擔業主的人身保險責任」這樣條款,試圖免除自己因不履行保安服務約定對業主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是不足為取的。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認為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以下風險規避方法:
第一,切實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公司應切實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作好各項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盡到自己對業主人身安全服務的最謹慎的義務。這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配備並利用好相關的保安設施設備,制定並執行好相應的保安規章制度。這是物業保安服務規避風險最根本的方法。
第二,明確約定物業保安服務的責任。
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對物業保安服務的責任作出明確的約定。如約定物業管理公司在盡到保安服務的注意義務後不承擔業主的人身損害責任,約定物業管理公司的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等。這樣可以事先讓業主清楚地了解物業管理公司的法律責任,避免發生人身損害事件後,業主因不了解相關法律規定而盲目起訴。物業管理公司也應當多就此與業主進行協商和溝通。
第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合作。
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主動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的治安工作,並得到公安機關的支持。如物業管理公司通過巡邏發現有作案嫌疑的人員應及時詢問並交公安機關處理;對發生不法侵害的行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制止,並將不法侵害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如果不法侵害已經發生,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保護好現場等等。加強與公安機關的合作,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物業管理區域內因外來第三人的不法行為導致業主人身傷害案件的發生。
第四,引入商業保險。
對多數物業管理公司來說,引入商業保險不失為治安風險規避的一種好辦法。目前,已有保險公司開發出物業管理責任險。該險保障投保人(包括其雇員)因物業管理中的疏忽或過失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其財產受損所付出的賠償及有關訴訟費用。在香港,這種保險叫「第三者保險」,是一種強制性保險。另一種方式是,物業管理公司可與保險公司共同開發出一種專門針對物業保安服務中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的業主個人的保險,將其納入保安費的附加費用一部分,由業主自願選擇是否參與,一旦發生業主人身損害,業主可直接向保險公司求償。商業保險的合理引入與完善,最終會促進物業管理公司健康、穩定的發展,並達到業主、物業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三贏的局面

㈨ 公共安全風險有哪些

公共安全風險主要包括自然災害、火災、人員踩踏、食品安全、設備安全、群體事件、破壞事件和恐怖事件。

㈩ 社會治安存在哪些隱患

非法集資犯罪高發、社區安全隱患突出、物流寄遞安全。

由中國社會科學院主辦,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及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承辦的《社會藍皮書:2017年中國社會形勢分析與預測》指出,非法集資犯罪高發、社區安全隱患突出、物流寄遞安全面臨挑戰成為新時期社會治安的三大「新困境」。

網路信息技術飛速發展、人口頻繁流動以及物品流通的飛速發展,給社會大眾日常生產生活帶來了諸多便利,但也形成諸多「新困境」,如互聯網金融滋生「非法集資犯罪問題」、人口大量流動所帶來「社區安全問題」以及物品流通飛速發展導致「物流安全風險問題」等。

(10)治安崗位風險擴展閱讀:

中國社會治安的相關情況:

1、在網路信息和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背景下,物流寄遞產業作為重要的聯結紐帶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

2、藍皮書以快遞業務量為例顯示,從2011年—2015年,其業務增長量由36.7億件增長到206.7億件,增長達4.6倍,但增幅卻呈現逐漸下降趨勢。數據顯示,2013年增幅為61.6%,2015年增幅下降到48.0%。

3、在物流產業的蓬勃發展過程中,「物流安全」方面也產生了重要隱患,高危化學品的物流安全、寄遞槍支刀具和毒品以及用戶信息安全等問題開始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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