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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機長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1 12:59:11

① 印刷機機長的職責是什麼

印刷機機長的職責

(一)機長
機長是機組(台)生產、安全、印刷質量的負責人,在生產主管領導下工作,接受廠部分配的任務。
1.帶領機組人員完成生產定額、質量、原材料消耗等各項指標,努力優質高產。
2.按要求,全面熟悉印品規格、數量、色別(色樣)、訂法,所用紙張及質量要求。生產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認真執行印刷質量標准和工藝要求,執行簽樣制度,堅持產品質量自檢、印數准確,並對所印產品負責。
3.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每周全面檢修保養機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以確保安全生產。
4.注意節約紙張、油墨、橡皮、汽油等原材料,降低生產成本。
5.機長要堅守崗位,因工作需要離開機台,要同助手打招呼,安排好機台工作。
6,認真填寫生產日報表,並做好班後安全檢查工作。
(二)助手
助手是機長在完成生產、保證質量、安後生產上的幫手,在機長的領導下工作。助手應發揮個人主觀能動性,密切配合領機完成定額、質量、材料消耗、安全等各項指標。
1. 提前上機做好加油、上墨、上紙和機台整潔衛生等各項開機前的准備工作及工作結束後的各項清洗工作。上油每班l一2次高速部件應特別注意,做到安全生產。
2.協助機長看好墨色,看好輸紙機的工作,注意機器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機長,配合機長完成各項生產指標。
3.熟悉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准,配合機長把好質量關,對不合格產品做好標記,妥為處理,保存簽樣。
4.印刷後的印版要清洗、擦膠後認真保管好,以備補版或二次印刷。
5.協助機長做好各種原材料的節約工作。
6.協助機長定期保養、檢修機器,保管好機台的工具、用品,做好機器周圍清潔衛生工作。

② 民航飛機的機長都有什麼權力和責任

一、最高指揮權:
航空器所載人員中,最高指揮權只能歸屬一人,機上的一切活動都在他的統一領導下進行,這個人就是責任機長。基於保護民用航空器極其所載人員和財產安全的極端重要性,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章都明確了機長的最高指揮權和領導權威,以便其履行對機上人員的管理,以及民用航空器的操作和應急處置等具體職責。《民用航空法》明確規定了這一指揮權的對象,即機上所載所有人員,包括機組人員和其他隨機工作人員、機上所載旅客。無論在正常運行過程中,還是遇險活緊急情況下,機長在其權值范圍內所下命令,上述人員都應嚴格執行。
二、最終決定權:
根據我國《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機長的最終決定權主要體現在
1.起飛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5條明確規定:「飛行前機長應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2.航空器處置權
《民用航空法》第46條明確規定:「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在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做出處置。」這里所指對民用航空器做出的處置,是指在事先沒有計劃安排得情況下,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進行諸如中斷起飛、實施復飛、改變航向、迫降等特殊情況的處理。
3.機組人員決定權
《民用航空法》第47條明確規定:「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障飛行安全,有權作出調整。」這里所指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主要指由於理論知識、飛行技術、飛行作風以及生理健康和心理狀況等不適宜執行此次航班飛行任務的情況。
三、治安管理權:
我國《民用航空法》規定,機長的職責包括對飛行中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機長的治安管理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犯罪或違法活動的控制權
《東京公約》、《海牙公約》和《蒙特利爾公約》等國際公約都規定了在飛行的航空器上發生的違反刑法的犯罪,是非法干擾民用航空的犯罪行為。我國《民用航空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機長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者行將犯罪或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時,可對犯罪或違法嫌疑人採取合理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並可以要求或授權其他機組人員進行協助,甚至請求或授權旅客給予協助。
1.違法嫌疑人驅離權
對於危害或者能夠危害航空器或其所在人員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違法嫌疑人,機長有權在民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令此人離開航空器。
2.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行為人移交權
《東京公約》規定,在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內發生觸犯登記國刑法的嚴重犯罪,不論其是否危害航空安全,機長有權將犯罪嫌疑人移交給民用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3.免除責任權
只要機長治安權的行使符合《東京公約》的規定,就會被施以免責保護。被免責人員包括機長、其他機組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航空器經營人、本次飛行租機人或包機人,被免除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機長的其他權力還包括受委託轉遞外交郵袋、以航行日誌作為運行證明、以及在特定空域內作為公司代表辦事等方面。

③ 論述 機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機長的權力
第五條
一、除航空器前一起飛地點或預定的下一降落地點不在登記國領土上,或航空器繼續飛往非登記國領空,而罪犯仍在航空器內的情況外,本章規定不適用於航空器在登記國領空、公海上空或不屬於任何國家領土的其他地區上空飛行時,在航空器內所發生或行將發生的犯罪和行為。
二、雖然有第一條第3款的規定,在本章中,航空器從裝載結束、機艙外部各門關閉時開始直至打開任一機艙門以便卸載時為止的任何時候,應被認為是在飛行中。航空器強迫降落時,本章規定對在航空器上發生的犯罪和行為仍繼續適用,直至一國主管當局接管該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時為止。
第六條
一、機長在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上已犯或行將犯第一條第1款所指的罪行或行為時,可對此人採取合理的措施,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以便:
(一)保證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
(二)維持機上的良好秩序和紀律;
(三)根據本章的規定將此人交付主管當局或使他離開航空器。
二、機長可以要求或授權機組其他成員給予協助,並可以請求或授權但不能強求旅客給予協助,來管束他有權管束的任何人。任何機組成員或旅客在他有理由認為必須立即採取此項行動以保證航空器或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時,未經授權,同樣可以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
第七條
一、按照第六條規定對一人所採取的管束措施,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在航空器降落後以外的任何地點繼續執行:
(一)此降落地點是在一非締約國的領土上,而該國當局不準許此人離開航空器,或者已經按照第六條第1款丙項對此人採取了措施,以便將此人移交主管當局;
(二)航空器強迫降落,而機長不能將此人移交給主管當局;
(三)此人同意在繼續受管束下被運往更遠的地方。
二、機長應盡快並在可能時,在載有按第六條規定受管束措施的人的航空器在一國領土上降落前,將該航空器載有一個受管束措施的人的事實及其理由,通知該國當局。
第八條
一、機長在有理由認為某人在航空器內已犯或行將犯第一條第1款乙項所指的行為時,可在航空器降落的任何國家的領土上使該人離開航空器,如果這項措施就第六條第1款甲項或乙項所指出的目的來說是必要的。
二、機長按照本條規定使一人在某國領土內離開航空器時,應將此離開航空器的事實和理由報告該國當局。
第九條
一、如機長有理由認為,任何人在航空器內犯了他認為按照航空器登記國刑法是嚴重的罪行時,他可將該人移交給航空器降落地任何締約國的主管當局。
二、機長按照上款規定,擬將航空器內的一人移交給締約國時,應盡快,並在可能時,在載有該人的航空器降落於該國領土前,將他要移交此人的意圖和理由通知該國當局。
三、機長依照本條規定,將嫌疑犯移交當局時,應將其按航空器登記國法律合法地佔有的證據和情報提供該當局。
第十條
對於根據本公約所採取的措施,無論航空器機長、機組其他成員、旅客、航空器所有人或經營人,或本次飛行是為他而進行的人,在因遭受這些措施而提起的訴訟中,概不負責。

機長的義務:
第四十四條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保護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第四十五條飛行前,機長應當對民用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機長發現民用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等不符合規定,不能保證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四十六條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第四十七條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搶救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採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④ 機長的權力到底有多大

機長又稱正駕駛,是航機內擁有最高指揮權的人,飛行期間,機長在與飛行有關的所有事情上具有最終決定權,並負有相關責任,機長對安全飛行向公司運行副總經理負責。
機長的職責如下:
1:機長對當班機組負有管理責任。為確保航空器、航空器上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在其職權范圍內發布的命令,航空器所載人員都應當執行。
2:航空器的操作由機長負責,機長應當嚴格履行職責。機長可將其的部分責任授權給機上其他機組成員,但這並不意味著機長可放棄對其後果的責任。
3:機長應當模範遵守並督促機組人員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標准、被批准或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航空公司的各運行類手冊和程序。
4:飛行前,機長應查看所有相關航路和機場的航行通告;了解起、降、中途短停機場和航路中最新的天氣情況,並隨時收取影響到飛行的氣象變化信息;依據重量與平衡數據檢驗並確認航空器的重量和重心是否均在可容許范圍內;並對航空器實施必要的檢查,未經檢查不得起飛。
5:飛行中,機長應遵照公司制定的運行規則和程序實施飛行;指導並監督機組按規定和程序進入最佳飛行狀態;遇特殊情況是,為保證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機長有權對航空器做出處置。在需立即決策或行動的緊急情況下,為安全起見,可採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並對緊急情況下處理後果的准確性負責。
6:在各個運行階段和緊急情況中,機長應當嚴格遵守檢查單,並確保遵守運行手冊中的操作程序。
7: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機長發現航空器、機場氣象條件不符合規定,不能保障飛行安全的,有權拒絕起飛。
8: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航空器、擾亂航空器內秩序、危害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財產的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9:在飛行結束後,機長應當負責將所有已知或懷疑的航空器故障向公司報告。
機長應當對飛行機組成員名單、機組成員的職責分配、離場和到達時間、飛行小時、飛行性質、負責人簽名等各項內容的飛行記錄負責。
10:機長在航空器遇險時,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應急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或旅客未完全撤離航空器的情況下,機組成員不得擅自離開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航空器。
11:在飛行運行中發生事故、嚴重不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後,機長有責任保存QAR、駕駛艙語音記錄、簽派放行單、氣象資料等運行資料,並應當以現有和最迅速的方法,如實將情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2:當飛行遇到延誤或不正常情況發生時,機長應首先向公司簽派部門報告,及時提供不正常信息。

⑤ 飛機機長的職責是什麼

駕駛飛機到目的地
飛行中,對於任何破壞民用航空器、擾亂民用航空器內秩序、危害民用航空器所載人員或者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行為,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機長有權採取必要的適當措施。
飛行中,遇到特殊情況時,為保證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載人員的安全,機長有權對民用航空器作出處置。
機長發現機組人員不適宜執行飛行任務的,為保證飛行安全,有權提出調整
民用航空器遇險時,機長有權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並指揮機組人員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員採取搶救措施。在必須撤離遇險民用航空器的緊急情況下,機長必須採取措施,首先組織旅客安全離開民用航空器;未經機長允許,機組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民用航空器;機長應當最後離開民用航空器。

⑥ 印刷機長崗位職責是什麼

印刷機機長的職責:
(一)機長
機長是機組(台)生產、安全、印刷質量的負責人,在生產主管領導下工作,接受廠部分配的任務。
1、帶領機組人員完成生產定額、質量、原材料消耗等各項指標,努力優質高產。
2、按要求,全面熟悉印品規格、數量、色別(色樣)、訂法,所用紙張及質量要求。生產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認真執行印刷質量標准和工藝要求,執行簽樣制度,堅持產品質量自檢、印數准確,並對所印產品負責。
3、認真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每周全面檢修保養機器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排除,以確保安全生產。
4、注意節約紙張、油墨、橡皮、汽油等原材料,降低生產成本。
5、機長要堅守崗位,因工作需要離開機台,要同助手打招呼,安排好機台工作。
6、認真填寫生產日報表,並做好班後安全檢查工作。
(二)助手
助手是機長在完成生產、保證質量、安後生產上的幫手,在機長的領導下工作。助手應發揮個人主觀能動性,密切配合領機完成定額、質量、材料消耗、安全等各項指標。
1.、提前上機做好加油、上墨、上紙和機台整潔衛生等各項開機前的准備工作及工作結束後的各項清洗工作。上油每班l一2次高速部件應特別注意,做到安全生產。
2、協助機長看好墨色,看好輸紙機的工作,注意機器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機長,配合機長完成各項生產指標。
3、熟悉操作規程,掌握質量標准,配合機長把好質量關,對不合格產品做好標記,妥為處理,保存簽樣。
4、印刷後的印版要清洗、擦膠後認真保管好,以備補版或二次印刷。
5、協助機長做好各種原材料的節約工作。
6、協助機長定期保養、檢修機器,保管好機台的工具、用品,做好機器周圍清潔衛生工作。

⑦ 機長、副駕駛、機械師、安全員各自的職責是什麼

機長是飛機駕駛員、飛行員。
飛行員的技術職稱有:第二副駕駛、第版一副駕駛、正駕駛
機長是一種職條,而且是執權對具體的一個航班而言,帶有臨時性。
每次飛行,空勤人員應當編成機組,機組由機長領導。機長由正駕駛員擔任。如果機組中有兩名以上正駕駛員,必須指定一名為機長。
在執行飛行任務期間,機長負責領導機組的一切活動,對航空器和航空器所載人員及財產的安全、航班正常、服務質量和完成任務負責。機組全體成員必須服從機長命令,聽從機長指揮。

飛機機械師是在駕駛艙里坐在飛行員後邊監測儀表的

安全員在飛機上既是乘客,也是保安,如果有圖謀不軌的乘客,.

⑧ 簡述機長的職責許可權

民用航空器的機長對民用航空器的運行直接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
(1) 飛機上的機長:機長在艙門關閉後必須對機上所有機組成員、旅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機長還必須在從飛機為起飛目的准備移動時起到飛行結束最終停止移動和作為主要推進部件的發動機停車時止的時間內,對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並具有最終決定權。
(2) 旋翼機上的機?:從發動機起動時起,直至旋翼機結束飛行最終停止移動並且發動機關閉,旋翼葉片停止轉動時為止機長必須對旋翼機的運行和安全及機上所有機組成員、乘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
(b) 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
(1) 機長必須保證在飛行中遇有緊急情況時,指示所有機上人員採取適合當時情況的應急措施。
(2) 在飛行中遇到需要立即處置的緊急情況時,機長可以在保證航空器和人員安全所需要的范圍內偏離本規則的任何規定。
(c) 依據本條(b)款做出偏離行為的機長,在局方要求時,應當向局方遞交書面報告。
(d) 如果在危及航空器或人員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必須採取違反當地規章或程序的措施,機長必須毫不遲疑地通知有關地方當局。如果事故徵候發生地所在國提出要求,機長必須向該國有關當局提交關於違章情況的報告;同時,機長也必須向登記國提交這一報告的副本。此類報告必須盡早提交,通常應在十天以內。
機長必須負責以可用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導致人員嚴重受傷或死亡、航空器或財產的重大損壞的任何航空器事故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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