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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應急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0 19:05:26

① 求:縣級衛生系統應急總預案。。。

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為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運行機制,提高全市衛生部門應急反應能力和醫療衛生救援水平,高效、有序地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減少因災害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市范圍內突然發生的重大公共事件所導致的人員傷亡、危害健康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二、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明確職責;依靠科學、依法規范;反應及時、措施果斷;整合資源、信息共享;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加強協作、公眾參與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應急領導小組),分管市長任組長,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市衛生局局長、事發地政府(管委)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成員由市公安局、財政局、民政局、食品葯品監管局等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部門關於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指示精神;
2、制定並組織實施市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負責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的組織指揮工作;
4、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辦事機構。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市衛生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主要職責:
1、負責市應急領導小組的24小時值班和日常工作;
2、負責制定並完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
3、負責突發重大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具體組織、協調、統計、匯總有關情況,並向上級部門和市政府報告;
4、負責突發事件應急醫療衛生救援的信息發布工作;
5、完成市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成員單位及職責
1、市公安局。負責維護事發地區域的社會治安秩序,協助有關部門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做好災區和發生疫情地區的警戒工作,保證醫療救援車輛暢通無阻。
2、市財政局。負責醫療衛生救援資金的預算安排,及時下撥救援資金並監督使用。
3、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做好突發事件傷亡人員的安置和善後工作,幫助做好有關親屬的穩定工作,開展調查核實,根據情況啟動應急社會救助預案。
4、市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葯品、醫療器械和設備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好應急葯品和器械的供應。
(四)組建專家組。市衛生局負責組建專家組,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詢建議、技術指導和支持。
(五)設立現場救援指揮部。市應急領導小組或其辦公室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設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協調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1、發生符合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級)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啟動縣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預案。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關於醫療衛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關指示、通報或報告後,應立即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處理工作,對傷病員及救治情況進行調查、確認和評估,同時向市政府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報告有關處理情況。
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必要時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在具體搶救過程中實施三級預警制。三級預警:傷亡人數在10人(含10人)以下者,由市人民醫院負責醫療救護任務;二級預警:傷亡人數在10-20人(含20人)者,由市衛生局組織,以市人民醫院為主,同時協調市中醫醫院或附近縣(市、區)二級醫院參予搶救,必要時協調附近三級醫院參與醫療救護任務;一級預警:傷亡人數在20人以上者,按程序報煙台市衛生局,啟動一級預警。
2、發生Ⅲ級及以上級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服從上級政府的統一指揮。
(二)基本應急
1、現場醫療衛生救援。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後要及時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情況全力開展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在實施醫療衛生救援的過程中,既要積極開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護,確保人身安全。
2、現場救援指揮。為及時准確地做好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工作,確保救援工作緊張有序進行,衛生部門主要或分管領導同志要親臨事發現場,靠前指揮,減少中間環節,提高決策效率,加快搶救進程。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要接受突發公共事件現場處置指揮機構的領導,加強與現場各救援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現場的醫療救護人員,由醫療救護領導小組統一指揮,結合實際,劃分搶救區域,及時對傷員進行分類處理,迅速判斷有無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進行必要的緊急處理,抓住重點,優先搶救危重傷員。
3、現場搶救。到達現場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迅速將傷員轉送出危險區,本著「先救命後治傷、先救重後救輕」的原則開展工作,按照國際統一的標准對傷病員進行檢傷分類,分別用藍、黃、紅、黑四種顏色,對輕、重、危重傷病員和死亡人員作出標志(分類標記用塑料材料製成腕帶),扣系在傷病員或死亡人員的手腕或腳踝部位,以便後續救治辨認或採取相應的措施。
(1)輕度損傷:血壓、呼吸、脈搏等基本生命體征正常,可步行者,用藍色標志;
(2)中度損傷:嚴重但暫無危及生命,用黃色標志;
(3)重度損傷:收縮壓< 8Kpa,意識不清,呼吸困難,脈搏>120次/分,用紅色標志;
(4)死亡:意識喪失、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散大的傷員,用黑色標志。後續急救人員根據標志按急救原則進行救治。傷員經現場急救處理後,根據輕重緩急送往指定醫院進一步救治。
4、轉送傷員。當現場環境處於危險或在傷病員情況允許時,要盡快將傷病員轉送並做好以下工作:
(1)對已經檢傷分類待送的傷病員進行復檢。對有活動性大出血或轉運途中有生命危險的急危重症者,應就地先予搶救、治療,做必要的處理後再進行監護轉運。
(2)認真填寫轉運卡,並報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匯總。
(3)在轉運過程中,醫護人員必須在醫療倉內密切觀察傷病員病情變化,並確保治療的持續性。
(4)在轉運過程中要科學搬運,避免造成二次損傷。
(5)合理分流傷病員或按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指定的地點轉送,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診、拒收傷病員。 接受傷員的醫院要積極組織力量實施救治,及時完成醫療護
理文書,並做好傷員的統計及傷情上報工作。
5、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根據情況,組織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等有關專業機構和人員,開展衛生調查、評價和衛生執法監督,採取有效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衛生事件的發生,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6、信息報告和發布。醫療急救中心(市人民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後,在迅速開展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同時,要立即將人員傷亡、搶救等情況報告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或市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現場醫療衛生救援指揮部、承擔醫療衛生救援任務的醫療機構要每日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傷病員情況、醫療救治進展等,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市應急領導小組要及時向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和市政府報告有關情況。要認真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信息發布工作。
(三)擴大應急。當突發公共事件不能有效控制,有擴大發展為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趨勢時,市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和煙台市政府,利用省、市資源參與救援和處置。
(四)應急結束。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完成,傷病員在醫療機構得到救治,善後工作已有序展開,經市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市應急領導小組可宣布醫療衛生救援應急結束。
五、應急救援保障
應按照「平戰結合、常備不懈」的原則,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組織和隊伍建設,組建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制訂各種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方案,保證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組織保障。災害事故醫療救護工作時間緊、責任大,各有關單位要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建立健全災害事故應急醫療救護組織,確保應急救護工作領導重視,組織健全,常備不懈,及時高效。
(二)信息系統保障。加快建設和完善醫療救治信息網路。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實現醫療機構與衛生行政部門之間,以及衛生行政部門與相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確保信息暢通。
(三)急救機構保障。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的需求,各級醫院要加強急診科建設,將技術過硬、責任心強的中級以上職稱的醫護人員充實到急診科。採取相應的激勵機制,穩定急診技術隊伍,努力提高隊伍素質。
衛生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依託實力較強的綜合醫院建立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醫療救治專業科室,保證在發生化學中毒和核輻射情況下實施應急醫療救治。
(四)應急救援隊伍保障。衛生部門要組建綜合性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並根據需要建立特殊專業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不斷完善急救梯隊建設,市人民醫院、市中醫醫院醫院必須具備一個梯隊,每梯隊按標准配備二個急救單元。其他有關醫療機構也要建立預備梯隊。災害事故發生時,各醫療機構根據災情需要組織有關人員,迅速趕赴現場。
(五)交通運輸保障。各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救護車輛、交通工具和通訊設備。市人民醫院至少要配備5輛能正常運轉的救護車,救護車單元配備齊全並保持完好備用狀態,接到急救信號後確保三分鍾內出發。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情況特別緊急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救援經費保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應由政府承擔的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所必需的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中發生人員傷亡的,根據規定應由有關責任單位承擔相關的醫療救治費用。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政策或本級政府的決定對醫療救治費用給予補助。
(七)物資儲備保障。衛生部門應按照要求,對醫療衛生救援所需應急葯品、醫療器械、設備、快速檢測器材和試劑、衛生防護用品等物資建立必要的儲備制度。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運,保證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要及時補充。
(八)其他保障。科技部門應制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研究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醫療衛生救援應急技術科研攻關,統一協調、解決檢測技術及葯物研發和應用中的科技問題。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做好相關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情況,向國內外發出呼籲,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六、附則
(一)教育培訓及演練
1、衛生部門要保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隊伍的穩定,嚴格管理,定期開展專業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
2、衛生部門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知識普及的組織工作,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對社會公眾進行宣傳教育;各級、各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加強對所屬人員的宣傳教育;各醫療衛生機構要做好宣傳資料的提供和培訓工作。在廣泛普及醫療衛生救援知識的基礎上,逐步組建以公安幹警、企事業單位安全員和衛生員為骨乾的群眾性救助網路,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3、醫療衛生救援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經市政府同意。
(二)責任與獎懲。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行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衛生部門對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做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預案管理。本預案由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制定和解釋。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和補充。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附件1:
市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
領導小組成員聯系表

附件2:
特重大傷亡事故醫療救援領導小組
辦公室成員及聯系方式

附件3:
特重大傷亡事故醫療救援工作專家組
成員名單及聯系方式

組 長:

② 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體系職責

衛生部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成立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國家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2.1.1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2.1.2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省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協調和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及軍隊、武警系統要參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的設置及職責,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或本系統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各市(地)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體系。各級醫療、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和出入境檢疫機構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檢驗檢疫機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有關單位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單位。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責任報告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責任報告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處置情況。

③ 怎樣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確保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一、適用范圍: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發生以下具體突發事件時,根據有關規定啟動本預案。

(一)重大傳染病疫情:

1、出現鼠疫和肺炭疽首發病例以及霍亂的爆發流行;

2、乙類、丙類傳染病爆發或多例死亡;

3、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如心因性反應、群體性急性出血熱綜合征、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急性腹瀉綜合征、急性黃疸綜合征和其他不明原因疾病);

4、新出現的傳染病;

5、各種自然災害過程中及發生後疾病的爆發流行。

(二)其他突發事件:

1、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爆發;

2、重大群體性的食物中毒事件;

3、群體性職業中毒和農葯、鼠葯或其他化學互不品引起的中毒事件;

4、重大的群體性醫院感染;

5、群體性的或出現死亡病例的免疫接種事故;

6、生物、化學、核輻射恐怖襲擊事件;

7、其他非常規性公共衛生事件。

二、應急處理的指揮機構

(一)醫院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負責對突發事件處理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二)成立臨床應急搶救小組,由臨床科室副主任醫師及以上職稱的人員組成,負責一般突發事件的搶救工作。

三、應急救治流程:

四、醫院有關部門及人員工作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門診部、醫務科、應急辦、公共衛生科、護理部、院辦、總務科、器械科、保衛科、葯劑科、感染管理辦公室及各臨床醫技科室等相關部門通力配合,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一)醫院領導職責: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防治和公共衛生管理工作,及時防範,應對突發事件的發生;組織各方面力量處理突發事件,指揮應急救援,落實應急處理責任制,控制事態的蔓延和擴大;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和科室做好突發事件傷員或病員的救治處理和指揮、協調、善後工作,及時發現、解決有關部門的問題。

(二)各職能部分及人員職責

1、門、急診、公共衛生科、應急辦負責開展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正常進行;督導緊急處理的消毒、隔離、個人防護規范到位;定期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向公眾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組織突發事件的報告、控制、調查、分析和評價工作,及時向區疾控中心報告處理進展情況,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支援;

2、醫務部負責緊急現場指揮救治工作,調配各相關臨床科室醫療救治力量迅速參與救治,開通急診綠色通道,以最快的速度和效率保證醫、技、葯的密切配合,必要時組織全院大會診,集中各專科技術優勢,保證急、危、重症患者的有效救治。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監督所報告處理進展情況,必要時請求上級部門支援;

3、護理部負責緊急調配各臨床相關科室的護理人員立即到位,並迅速投入救治工作,保證各分流科室的護理力量充足,確保醫療救治安全。

4、辦公室負責全院各職能部門與臨床科室的有效協調,確保領導的指示貫徹落實,協調各部門的人力、物力,保障臨床工作的順暢運行;負責與上級行政部門的溝通聯系。

5、器械科負責醫院的設備處於良好應急狀態,隨時能投入常態工作,確保突發事件的診斷、搶救、治療儀器和設施的正常運轉,有力配合臨床救治工作;

6、後勤服務中心負責院內後勤物資的正常充足供應,在緊急應變狀態下保證供應及時,並確保醫療垃圾的安全規范運送;確保水電安全;

7、保衛科負責全院消防、安全保衛工作,確保良好醫療秩序,防範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理過程中的保安消防漏洞,確保醫院全體醫、患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8、行政總值班負責突發事件的院內報告(門診部、公共衛生科、醫務部、護理部、辦公室、感染管理辦公室)及初步的協調工作,並負責立即通知臨床應急搶救小組成員到急診科支援。

(三)各臨床醫技科室及人員職責:

1、急診科負責全院急診救治工作,確保急、危、重症患者能及時接送人院並得到快速有效處理。負責公共衛生應急處理過程中各專科支援醫務人員的組織、調配和救治流程合理,保證各種搶救設備及各搶救物品齊備,並保持其應急狀態,確保綠色通道暢通。

(1)急診科主任職責:

①第一時間現場組織和指揮急診科及臨床應急搶救小組的醫生的醫療工

作,分組救治患者;

②制定臨時處方及搶救方案;

③重點負責危重患者的緊急搶救;

④協調各相關部門(葯劑科、醫技科、總務科、其他臨床科室);

⑤及時向醫務科、門診及院領導匯報工作情況,提出工作建設。

(2)急診科護士長職責:

①組織和協調本科及支援的護士,分組救治患者;

②協調各相關部門(葯劑科、醫技科、總務科、其他臨床科室);

③加強患者的巡查和護士的督導。

(3)急診科副主任職責:

①協助科主任搶救患者;

②重點負責分組患者的治療搶救,指導分組及支援醫生的醫療工作。

(4)急診科現場醫生職責:

①立即了解清楚患者姓名、年齡、性別、發病時間、地點、人數,作出初步診斷、應急處理,報告急診科主任和護士長,並及時報告門診部;

②普通患者治療組:副主任醫師為組長,醫生負責患者的治療、病情觀察、病歷記錄;

③危重患者治療組:副主任醫師為組長,醫生負責患者的治療、搶救、監護、病情觀察、病歷記錄。

(5)急診科現場護士職責:

①護士接診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通知的電話時需了解以下內容:事發地點、傷亡人數、起因、臨床表現,如有毒物等應囑取樣本並帶來醫院。同時立即根據首診醫生提供的情況協助報告工作;

②設一名護士專職接診、登記,內容包括:姓名、年齡、地址、聯系人員及電話、轉入院情況,並做好統計工作。同時將普通患者及危重患者引導到各治療組;

③護士分配葯組、普通治療組、搶救組、巡視(分流)組,其中搶救負責危重患者的搶救工作;

④各組合作,保證搶救過程有條不紊。

2、各臨床醫療科室負責本科室專業傷患者轉送入院時的救治力量和救治措施流程規范合理,負責在突發公共衛生應急事件處理時的緊急人員支援和緊急會診,並在需要時迅速加入急救處理隊伍中。

3、特殊專科尤其發熱門診、感染性疾病科、兒科、消化科及燒傷病區履行各自職責,嚴格按規范操作,在相關突發事件發生時隨時進入應急處理狀態,保證重點病例或群體病員的有效、及時、特殊救治。

4、各醫技科室負責檢查診斷工作,確保在緊急事件處理時,及時調配人力完成應急檢查任務,確保以最快速度協助臨床的診治。

5、葯劑科負責保障全院各臨床科室的用葯需要,確保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時提供充足特效葯品,並隨時協調解決臨床急需葯劑的緊急采購,保證救治成效。

五、報告制度:

各科室、部門和個人發現發生或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時,都應以最快的通訊方式向門診部和醫務部報告,門診部為向上級報告的第一責任部門。各科室、部門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高效的突發事件反應組織體系和動作機制:

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組織體系的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理實施方案,調動本部門人力和物資儲備迅速處理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後,醫院和有關部門按有關規定立即啟動應急處理預案,領導指揮機構和技術隊伍馬上投入動作。

(二)落實財政支持政策:

醫院定期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的相關科室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設備、設施、技術和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醫院財政預算。

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務人員,醫院給予適當的補助和保健津貼;對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處理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三)加強應急反應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醫院定期組織突發事件應急反應隊伍的技術培訓和現場演練,熟悉預案要求,加強配合默契,同時找出薄弱環節,重點加以克服和提高,建立一支反應迅速、機動靈活、裝備精良、業務過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

(四)開展宣傳教育,提高防範意識:

大力開展公共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醫務人員對突發事件的識別能力,報告意識,自我防護能力,掌握正確的報告途徑,以確保第一時間組織援救和應急處理工作。

④ 應急響應解除,按照應急管理要求,衛生監督機構還需要做哪些工作

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有效應對各種風險,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既是人民政府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能力的重要任務。我市是一個突發公共事件頻發地區,自然災害特別是山洪災害、地質災害尤為突出,煤礦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突發公共事件給我市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也嚴重影響全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樹立應急管理理念、夯實應急管理基礎、建立應急管理機制、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和緊迫。

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現階段,我國經濟迅速發展、社會大局穩定。但也勿庸諱言,當前的國際國內公共安全形勢不容樂觀,各種影響國 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因素依然存在。因此,各級各部門一定要站在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加責任感和緊迫感。

(一)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以人為本、執政為民的重要體現。人民政府的根本宗旨就是為人民服務。保障人民群眾的利益不受侵害、不受損失,是各級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突發公共事件具有發生突然、起因復雜、蔓延迅速、難以把握、危害嚴重、影響廣泛等特點,發生的概率雖然較小,但一旦發生,造成的損失和影響都是難以估量的。建立完善的預警體系和高效的應急機制,防止和避免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是各級政府管理和服務社會的重要職能。各級政府一定要進一步強化宗旨意識和責任意識,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

(二)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加強應急管理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和危機,有利於保持社會秩序穩定,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穩定的社會環境。現在,社會利益關系錯綜復雜,自然災害頻繁出現,重大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時有發生,安全生產隱患較大,資源能源緊缺,環保壓力也在加大。這些都是直接威脅著人民群 眾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不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巨大損失,破壞社會穩定,有的甚至危及國家安全,影響經濟社會發展全局。這就要求我們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切實增強憂患意識,更加重視加強應急管理工作,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實現經濟社會更好更快地發展,提供安全、穩定、和諧的環境。

(三)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全面履行政府職能的重要內容。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政府的職能全面轉向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應急管理仍然是政府工作中一個薄弱環節。各級各部門必須按照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要求,把加強應急管理工作,作為自身建設的一項緊迫任務,作為提高行政能力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切實增加公共安全意識,全面履 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採取強有力措施,推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體制建設,努力提高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⑤ 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中,醫療衛生機構的職責和權利分別有哪些

在本級政府及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統一指揮、協調系統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實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主要領導負責制、防控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成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疫情應急處置小組,根據職責分工和衛生行政部門指派,負責開展本單位及本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農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衛生機構在疾控中心的指導下,開展本地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

⑥ 政府在突發公共安全事件應急處理中負有什麼職責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突發衛生公共事件應急條例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設立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防治突發事件相關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醫療救護、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有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與人才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財政支持。 第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開展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反應處理有關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第二章 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類指導、快速反應的要求,制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十一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組成和相關部門的職責;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現場控制,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以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十二條 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補充。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好傳染病預防和其他公共衛生工作,防範突發事件的發生。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公眾開展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專門教育,增強全社會對突發事件的防範意識和應對能力。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統一的突發事件預防控制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監測與預警系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機構負責開展突發事件的日常監測,並確保監測與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監測與預警工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劃,科學分析、綜合評價監測數據。對早期發現的潛在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報告程序和時限及時報告。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保證應急設施、設備、救治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儲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葯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救治能力。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置與傳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適應的傳染病專科醫院,或者指定具備傳染病防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防治任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相關知識、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推廣最新知識和先進技術。
第三章 報告與信息發布
第十九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報告規范,建立重大、緊急疫情信息報告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的; (二)發生或者發現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三)發生傳染病菌種、毒種丟失的;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的。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條 突發事件監測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二十二條 接到報告的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生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軍隊有關部門通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接到通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應當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的醫療衛生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已經發生或者發現可能引起突發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四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舉報制度,公布統一的突發事件報告、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隱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對舉報突發事件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獎勵。 第二十五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信息。必要時,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信息。 信息發布應當及時、准確、全面。
第四章 應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初步判斷突發事件的類型,提出是否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在全國范圍內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啟動全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八條 全國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省、自治區、直轄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機構,負責突發事件的技術調查、確證、處置、控制和評價工作。 第三十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根據危害程度、流行強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及時宣布為法定傳染病;宣布為甲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預案啟動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好應急處理准備,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應急預案啟動後,突發事件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立即到達規定崗位,採取有關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監測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應當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相互配合、協作,集中力量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證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的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葯品、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證及時運送。 第三十三條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有權緊急調集人員、儲備的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必要時,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並可以依法對傳染病疫區實行封鎖。 第三十四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可以對食物和水源採取控制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突發事件現場等採取控制措施,宣傳突發事件防治知識,及時對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損害的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投葯、群體防護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 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預案的規定,採取衛生防護措施,並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有權進入突發事件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地方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第三十七條 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事件,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盡快組織力量制定相關的技術標准、規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交通工具上發現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採取應急控制措施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其負責人應當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點,並向交通工具的營運單位報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點和營運單位應當立即向交通工具營運單位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採取相應的醫學處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由交通工具停靠點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照傳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控制措施。涉及國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貨物、集裝箱、行李、郵包等需要採取傳染病應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國境衛生檢疫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因突發事件致病的人員提供醫療救護和現場救援,對就診病人必須接診治療,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記錄;對需要轉送的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病人及其病歷記錄的復印件轉送至接診的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內應當採取衛生防護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採取醫學觀察措施,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應當予以配合。 醫療機構收治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依法報告所在地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立即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調查,根據需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條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街道、鄉鎮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治,協助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報告、人員的分散隔離、公共衛生措施的落實工作,向居民、村民宣傳傳染病防治的相關知識。 第四十一條 對傳染病暴發、流行區域內流動人口,突發事件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預防工作,落實有關衛生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採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需要治療和轉診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傳染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資金,保障因突發事件致病、致殘的人員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在突發事件中需要接受隔離治療、醫學觀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要的設施、設備、葯品和醫療器械等物資的生產、供應、運輸和儲備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採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突發事件調查、控制、醫療救治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拒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行政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依法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紀律處分;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及時採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突發事件監測職責的; (四)拒絕接診病人的; (五)拒不服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調度的。 第五十一條 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 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布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醫療衛生機構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軍隊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⑦ 衛生應急救援者志願者職責

圍繞初級生命支持、氣道、脊柱創傷搬運、心肺復甦技術、外傷幾大急救技術等的應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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