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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攜帶槍支治安

發布時間: 2021-01-10 11:14:12

① 非法持有槍支屬於暴力犯罪嗎

首先糾正一個誤區,違反刑法才構成犯罪,予以刑罰處罰;僅僅違反治安專管理法不夠成犯罪,只予以屬行政處罰,更談不上罪行了。、
刑法中規定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攜帶槍支罪危及公共安全罪,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大類。但是沒有非法攜帶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罪是指違反有關規定,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要指攜帶數量大或者在公眾活動高峰期攜帶等。
對比可以發現,非法攜帶槍支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如果無法區分,就定非法持有槍支罪。這類犯罪還有私藏槍支罪等,比較復雜。
如果還有不懂或想進一步了解,請留言。

② 非法攜帶槍支怎麼定罪

刑法規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本罪侵犯的內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容國家對槍支、彈葯的管理制度。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葯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葯,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葯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葯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私藏槍支的罪名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該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根據刑法對於罪行的劃分,私藏槍支應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③ 非法持有槍支能否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有可能一般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1月16日,公安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公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針對非法持有、攜帶非軍用槍支和模擬槍作出了處罰規定。

《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私藏、持有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對於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管制器具或者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模擬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此外,對於持有模擬槍,拒不交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罰款。

單位實施第一款、第二款行為的,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有關證照。

④ 非法攜帶槍支,應該受到什麼處罰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葯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葯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准,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第六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槍支或者手榴彈的;

(二)攜帶爆炸裝置的;

(三)攜帶炸葯、發射葯、黑火葯五百克以上或者煙火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攜帶的彈葯、爆炸物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發生爆炸或者燃燒,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行為人非法攜帶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攜帶的數量達到最低數量標准,能夠主動、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論處。

⑤ 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攜帶槍支罪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糾正來一個誤區,違反刑法才構成犯自罪,予以刑罰處罰;僅僅違反治安管理法不夠成犯罪,只予以行政處罰,更談不上罪行了。、
刑法中規定了非法持有槍支罪和非法攜帶槍支罪危及公共安全罪,都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一大類。但是沒有非法攜帶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的人員,違反槍支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
非法攜帶槍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罪是指違反有關規定,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情節嚴重主要指攜帶數量大或者在公眾活動高峰期攜帶等。
對比可以發現,非法攜帶槍支在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實踐中如果無法區分,就定非法持有槍支罪。這類犯罪還有私藏槍支罪等,比較復雜。

如果還有不懂或想進一步了解,請留言。

⑥ 非法持有槍支能否適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非法持有槍支有可能一般是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攜帶槍 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如果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 支一支的、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葯為動力發射槍 彈的非軍用槍 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 支二支以上的,也構成犯罪,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罪。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或者弩、匕 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罪】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 支、彈 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 制刀具、危 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攜帶槍 支、彈 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製造、買賣、運輸槍 支、彈 葯、爆 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 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葯為動力發射槍 彈的非軍用槍 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 支二支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 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 葯為動力發射槍 彈的非軍用槍 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 支五支以上的……
第六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爆炸物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攜帶槍 支或者手 榴 彈的……

⑦ 非法持有槍支,治安拘留多少曰

根據不同的情節,恐怕不只是治安拘留的問題。
非法持有 槍 支 的,處三年以下有內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容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攜帶槍支,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⑧ 如何認定危及公共安全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認定本罪,應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看行為人是否出於故意,如果行為人為他人利用,確實不知情而非法攜帶的,就不應構成犯罪。二是應當對行為人非法攜帶上列物品的數量、危害大小等情節進行綜合分析。如果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物品數量很小,行為人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能馬上、主動交出的,也可不予追究處罰。
(二)本罪與失火罪、過失爆炸罪的界限
兩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主體亦沒有任何限制。但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行為人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失火罪、過失爆炸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行為人過失行為而導致火災或爆炸事故的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2)犯罪的地點不同。本罪要求必須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失火罪、過失爆炸罪沒有地點上的限制。(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表現為故意,是故意犯罪;而失火罪、過失爆炸罪在主觀方面表為過失,是過失犯罪。(4)對成立犯罪的要求不同。本罪是危險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只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情節嚴重即可;失火罪、過失爆炸罪要求必須出現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非法攜帶上述危險物品進人公共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並發生失火、爆炸等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屬於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即以失火罪或過失爆炸罪論處。
(三)本罪與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的界限
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在客觀方面也有相似之處。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不同。本罪表現為非法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人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則表現為違反槍支、彈葯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行為。(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槍支、彈葯,比本罪的犯罪對象范圍要窄得多。(3)既遂形態不同。本罪是危險犯,只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非法持有、私鍍槍支、彈葯的行為即構成既遂。
(四)本罪與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的界限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毋行、示威的行為。兩者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有相似之處,但區別在於,(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後者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槍支、彈葯、管制刀具、爆炸性物品、易燃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毒害性物品、腐蝕性物品;後者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范圍較前者要窄。(3)犯罪的地點不同。前者犯罪的地點必須是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後者犯罪的地點必須是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的地點。(4)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非法攜帶危險物品進人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後者則表現為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品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5)既遂形態不同。前者是危險犯,只要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險就構成既遂;後者是行為犯,行為一經實施即構成既遂。

⑨ 非法攜帶槍支並打架斗毆的法律法規!

這屬於兩種違法犯罪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非法攜帶槍支: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罪)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打架斗毆: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條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⑩ 非法持槍算治安案件嗎

1、「非法持槍罪的界定和審判」:認定是否非法持有槍支罪和判刑,都是法院合議庭的事,現在只能是根據現有資料分析定罪的可能性和可以辯護的角度和方式。

2、「家中有兩只銹跡斑斑、布滿塵土的長氣槍無彈葯,一隻是父親多年前購買,一隻是母親從外邊撿拾回來的,撿拾時父母已分居多年,現在父母已離異」:
(1)不管另一支槍的來源是你母親撿的還是如何,也不管你父母是否離異:只要被發現時這兩支槍都是你父親在持有並保存,就可以認定為是你父親非法持有。
(2)不過,銹跡斑斑、布滿塵土可以證明沒有使用過,可以爭取從輕;如果是銹跡已經使槍不能再擊發不能再使用更好。

3、「問題1:這種情況,檢察院會提起訴訟嗎?還是要公安重新調查?」:
(1)非法持有兩支氣槍:應該是已經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檢察院很可能會提起公訴。
(2)你沒有將刑事訴訟的程序弄清楚:應當是公安先立案偵查,偵查結束後移交給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只有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時,才有可能要求公安補充偵查、但不是「重新偵查」。

4、「問題2:將父親以非法持槍罪審判合理嗎?」:
(1)應當問的,不是合理不合理,而是合法不合法。
(2)我國不允許公民私人持有槍支,你父親非法持有兩支氣槍而不上交,以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應當是不違反《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5、「問題3:父親是國有單位有編制的正式員工,如果是要定罪的話,拘役、管制這種懲罰會影響到父親的工作嗎?」:
(1)拘役、管制都是被確定為刑事犯罪後處以的刑罰的一種,也就是說:如果被判處拘役或管制,仍然是有罪判決。
(2)即使不是國企、是私企員工,如果被法院判決認定有罪的,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比之下,國企執行的更嚴格一些,但具體是否一定有開除,確實和單位領導有很大關系。建議多和領導溝通。

6、「問題4:如果真的定罪,他的處罰是不是屬於這一條:「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這只是量刑時的基本參照,具體會判什麼刑罰,還要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定。

7、另外,不是被刑事拘留證明「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名應該成立」:罪名是否成立,只有法院有權認定,公安只是以涉嫌此罪立案調查、檢察院只可能是以涉嫌此罪提起公訴,具體最後認定是否有罪、是否有此罪,只有經法院審理並經合議庭合議後才能由法院以判決確定,此前只是有此罪嫌疑、不會是成立。

8、建議在有條件的情況下請當地得力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幫助,可以從槍的來源、銹住等方面爭取從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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