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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公安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10 03:14:59

A. 機場公安分局下設哪些部門及依據

機場公安分局設有哪些部門肯定根據他們自己的條例來設立

B. 什麼是機場公安

就是公安局設在機場的業務點,專門負責機場范圍內的公安秩序

C.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主要職責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准,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布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布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范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中警察總隊主要職責
負責對空中警察隊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領導空中警察隊伍的政治、勤務、訓練和經費保障工作,指導空中警察隊伍派駐單位實施屬地保障。

D. 民航公安的職能是什麼

前言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部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中國民用航空局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領導為主。承擔民航行業空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管理的政策和標准,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指導防範和處置非法干擾民航事件,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指導和監督民航安全檢查和空中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指導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和刑事偵查工作,監督管理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工作;管理直屬公安隊伍。

E. 機場公安局民警屬於公務員嗎機場公安局是國家機關還是事業單位

是國家公務員,而且機場分局的級別和市公安局區級分局的級別相同,副處到正處不等。要看那個局長的警銜,如果是ll*** ***ll 就是正處,如果ll** **ll就是副處。

F. 機場公安局待遇

機場公安局屬於專門公安機關,胸徽為民航,機場公安授銜和地方公安一樣,福利待遇很好,我覺得比地方公安強,因為不那麼煩,很不錯的。

民航公安作為一個警種和一類專門公安機關,社會各界對其認識一直存在模糊之處,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民航公安體制的改革和職能作用發揮。因此只有正本清源,對民航公安的含義和演變進行辨析,才能真正了解民航公安。

風風雨雨中,民航公安不知不覺中已經走過25年。回首走過的25年歲月,民航公安有過輝煌,有過寂寥,如今又面臨著體制改革的浴火考驗。民航公安在新時期如何重新定位?它的改革之路究竟該怎麼走?……面對這一個個的問號,作為民航公安的一員,我們有著太多的感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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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來探討一下什麼才是「民航公安」。「民航公安」這一概念語意中一般包含有以下幾個義項:
一、民航系統公安機構簡稱;
二、一個警種的名稱;
三、一警種全部成員的總稱;
四、一類專門公安機關。
對於第一個義項我們並不陌生,民航系統公安機構是在1981年4月11日根據《國務院批轉民航總局、公安部關於組建民航公安機構的請示報告》(國發〔1981〕109號),由公安部、民航總局共同組建,列入公安部編制序列,受民航總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的特殊公安機構。民航系統的公安機構既是民航的一個機構,又是公安部門的派出機關。民航總局設公安局,執行公安部業務局許可權。民航地區管理局設公安處,執行行署公安處許可權。民航省(自治區)管理局、飛行專科學校設公安分處,執行縣公安局許可權。航空站設派出所或公安特派員。民航公安幹警的編制單列。民航總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編制序列,受民航總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民航所屬各公安處、分處受所在單位黨政領導。在公安保衛業務上,受民航總局公安局和所在省、市、自治區公安廳(局)雙重領導。近年來由於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入,省一級管理局撤銷,大部分民航機場公安機關將移交地方屬地管理,原有的民航公安體制結構被打亂,一些原本屬於民航系統的公安機構由於行政隸屬關系的變更,成為非民航系統的公安機構。同時民航系統公安機構的種類和形式發生了變化,出現了諸如空中警察之類的新的民航公安機構。
空中警察是人民警察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一支專門的公安力量。2002年3月3日,根據《民航體制改革方案》(國發〔2002〕6號)精神由民航總局開始組建,其組織機構按《中國民航空中警察組建方案》的規定設置如下:在民航總局公安局設立空中警察總隊,在各航空公司分別設立支隊,再下設大隊,再下設中隊。民航空中警察隊伍的組建,為依法執行反劫機、反炸機等反恐任務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它的誕生將把民航空中安全保衛工作進一步納入法制化軌道。空警隊伍將依法行使防範和制止劫機、炸機、非法干擾安全飛行的行為,維護機上秩序,保護乘客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能。民航空中警察的組建對加強民航空防安全和反恐怖工作,對維護國家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
第二個義項中所指的警種是指根據不同的標准,警察人員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精確點說,警種就是根據公安工作中不同的業務和某些專業的特殊需要而設置的人民警察的專業類別。 民航公安作為一個警種,專指那些擔任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有關民航系統內安全保衛職責的人民警察。民航公安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負責民航系統內部以及機場的安全防範工作,維護民航系統的治安秩序,同破壞機場設施、劫持飛機等暴力犯罪作斗爭,以確保機場和航空器飛行的安全。空中警察是較為年輕的一個警種,它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對客艙實施安全檢查;依法維護空中治安秩序;防範、制止和打擊破壞民用航空器以及劫機、炸機等干擾事件;依法制止發生在機上的其他違法犯罪活動;制止其他一切有礙飛行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第三個義項是指民航公安這一警種下全體人民警察的總稱。自1981年成立民航公安以來,民航公安的隊伍構成越來越多元化,由當初單一的民航管理部門公安民警逐步演化為民航管理部門公安民警(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機關的人民警察和華北、華東、東北、廣州、西南、西北、烏魯木齊民航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所屬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民航飛行學院系統公安民警(民航飛行學院機場公安局及其所屬機場派出所的人民警察)、地方機場公安民警、空中警察等等。概括來講這一警種的成員包括民航系統內部公安機構的人民警察和地方公安機關派駐機場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
第四個義項所指的民航公安機關是國家專門公安機關之一,人民公安機關的組成部分,它是國家在民航系統內部執行公安保衛任務的專門機關。 所謂專門公安機關也稱專業公安機關,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有關部門內設立的專門從事一定范圍內公安業務的公安機關。專業公安機關既是有關部門的組成部分,又是中央公安機關的派駐機構,行使中央公安機關授予的相應職權。 目前對民航公安機關成員組成較為權威的一個界定出自《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所稱「民航公安機關」是指根據《國務院批轉民航總局、公安部關於組建民航公安機構的請示報告》(國發〔1981〕109號)成立的,由民航總局公安局派駐在民航各地區管理局、省(區、市)局、機場(航站)的公安機關;以及在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工作中接受民航總局公安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公安局的行業領導,並接受其委託的地方所屬機場的公安機關。由於空警在該文件出籠時還沒有成立,所以並沒有將空警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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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前文可知,「民航公安」這一概念的內涵是指是國家在民航系統內部履行專門職責、執行公安保衛任務的專門公安機關,它有四個重要特徵:第一,民航公安是國家專門機關;第二,民航公安是國家公安機關;第三,民航公安是國家專門公安機關;第四,民航公安是在民航系統內部履行專門職責、執行公安保衛任務的國家專門公安機關。「民航公安」這一概念的外延是指所有同時符合上述四個特徵的國家專門公安機關。
「民航公安」的外延在其25年的歷史中逐漸發生演變。1981年民航公安成立時,「民航公安」外延就是單一的民航管理部門公安機構,以後隨著民航體制改革的推進和民航系統內部公安機構的職責、功能的逐步細化,又出現了民航機場公安機關和民航管理部門公安機關的區別,但這種區別並沒有改變民航公安作為民航管理部門的一個內設機構的地位。上世紀90年代前後,由於民航體制改革的深入,一些機場的建設引入了地方和民間投資參與,本著「誰投資、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這些機場並沒有直接劃歸民航總局管理,同時一些編制上沒有劃入民航公安序列、不屬於民航系統公安機構的地方機場公安機關承擔了這一部分民用地方非民航機場的安全保衛職責。與此同時,從1995年起民航總局也開始民航體制改革的調研試點和方案制定,黨中央、國務院對民航工作一直非常關心,對民航改革十分重視。國務院2001年3月第97次和2002年1月第121次總理辦公會議分別對民航體制改革方案進行了專題研究,2002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對民航改革進行了研究,並批准了民航體制改革方案,民航總局不再是國有資產管理人,航空公司重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機場屬地化管理三項改革全面鋪開。2002年國務院領導批示同意了原國家計委就民航機場公安機構改革提出的意見,確定了機場公安機構隨機場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總局會同公安部制定《民航機場公安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按照機場公安隨機場下放的原則,除首都機場集團公司所屬機場的公安機構和西藏自治區內機場的公安機構及飛行學院所屬機場的公安機構外,現由民航總局、民航地區管理局、民航省(區、市)局管理的機場公安機構和民航省(區、市)局公安處,隨同機場一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劃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機場公安機構,由地方政府公安機構直接領導,同時接受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公安機構的行業指導、檢查、監督。一些原屬於民航系統公安機構的民航機場公安機關由於機場屬地化改革原因開始移交地方,但仍然承擔著民航系統安全保衛職責,這時「民航公安」的外延就擴大為民航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民航機場公安機關和地方機場公安機關。2002年民航總局開始組建空中警察隊伍,並已在2003年開始上崗執勤,於是空中警察也加入到「民航公安」的外延中來。
通過對「民航公安」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民航公安這一警種雖然已經有了25年歷史,但是「民航公安」這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仍然在與時俱進地演變中。這些演變是與我國改革開放的進程同步發生、互相影響的。可以預見的是,由於全國行政機構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的繼續深入,民航公安的未來充滿了太多的不可知因素,在今後數年中「民航公安」的內涵和外延仍然會發生新的演變,值得我們關注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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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安」是一個片語,在不同的語境中對這個片語的結構類型會形成不同的理解。所謂語境是指使用語言的環境,語境一方面能起到揭示話語真實含義的作用,另一方面還能夠賦予話語臨時意義以補充信息。 因此若把這個片語放到具體的語境中去考察,也許能聽出很多「言外之意」。
那麼我們不妨從現代漢語語法的角度出發,先分析一下「民航公安」這一片語的結構類型。毫無疑問,這應該是一個偏正片語。偏正片語由兩部分組成,前一部分(偏)限制或修飾後一部分(正)。兩部分之間有修飾、限制關系。 「民航」(偏)是定語,對中心語「公安」(正)起到了范圍限製作用,表明「民航公安」是民航系統的公安。我們不妨把這一語境稱作「偏正式語境」。因此從「偏正式語境」方面分析,凡是在民航系統范圍內履行專門職責和執行專門公安保衛任務的人民警察和專門公安機關,毫無疑問都是「民航公安」。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對「民航公安機關」的界定,也是誕生於這一語境中的,它較為准確全面地對「民航公安」做了註解,這也是對「民航公安」的語境的正確解讀。
但是事實上「民航公安」這個片語還存在另一種語境解讀。「民航」作為定語,對中心語「公安」除了范圍上的限制外,還有「我們民航的公安」這一有著濃厚部門利益和「本位主義」色彩的潛台詞, 要是從這種語境出發,「民航公安」更象是實質上的聯合片語。聯合片語由兩個或幾個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有並列、順承或選擇關系。 那麼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就是,要麼「民航」,要麼「公安」,涇渭分明。我們不妨把這種語境稱作「聯合式語境」。在「聯合式語境」影響下,一些人認為既然機場公安機關已經移交地方,那就和民航沒有任何關系,因此對民航行業的治安管理職責更多的考慮由新成立的「機場管理機構」等組織承擔,有意或無意忽視了機場公安機關的「民航公安」屬性。
我們不難看出,從「聯合式語境」中折射出一些人關於「民航公安」的觀念還停留在上世紀,那個時候民航實行民航總局—地區管理局—省(區、市)局三級管理體制,三級管理部門既行使行業管理職能,又行使國有資產所有者管理職能,管理高度集中,政企不分。但是2002年第4季度起,民航總局取消了國有資產管理職能,加強了安全管理、市場管理、宏觀調控、空中交通管理及對外關系職能,並調整了內設機構和人員。至2003年8月底,以調整職能、精簡機構、精簡人員為主要內容的民航七個地區管理局機構改革順利完成。撤銷民航省(區、市)局,組建省(區、市)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的工作與機場移交地方政府同步進行。以民航總局、民航七個地區管理局和26個省(區、市)監管辦為主體的民航行業行政管理體制格局已經建立。這次民航體制改革是一次帶有根本性的變革,徹底打破了長期以來形成的高度集中的民航管理體制,形成了行業內多元主體、互不隸屬、相互依存、依法調整相互關系的新體制。 我們欣喜地看到民航體制改革的這一成果的正面效應在民航事業發展中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但我們也憂慮地看到民航體改成果對「聯合式語境」的不良影響和糾正還是比較有限,民航系統上下對「偏正式語境」的發揚和普及重視不夠。
民航總局高宏峰局長也曾在一次民航系統的會議上講過:「劃歸地方政府管理的機場公安機構,由地方政府公安機構直接領導,同時接受民航總局和地區管理局公安機構的行業指導、檢查、監督。」這表示民航總局仍然接受並堅持「民航公安」的「偏正式語境」解讀,但是對「民航公安」的「聯合式語境」的不良影響,總局並沒有引起思想上的重視和有組織的清理澄清,由此引發了普遍的思想混亂,尤其是確定移交的民航機場公安機關中的民警,普遍有一種「被拋棄感」,對自己前途、對民航公安的前景感到茫然無助,嚴重影響了民航公安工作的正常開展。同時,關於民航公安改革前景和自身定位,經常能聽到相互矛盾和含糊不清無法印證的消息,更令基層無所適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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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公安是做什麼的?關於民航公安的自我定位問題,一直是民航公安體制改革繞不過去的一道坎。
民航公安是國家在民航系統設置的專門公安機關。民航系統是一個集資金密集型、技術密集型、風險密集型、人員密集型等諸多特點於一身的復雜的國家公共運輸系統,關繫到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其重要性自不必言說。民航公安由於其行業的特殊性,幾乎保障了所有的國內外航班,點多、線長、涉及面廣,國內外各類違法犯罪勢力向來沒有放棄針對民航系統的不法侵害,因此民航公安所擔負的空防安全和地、空內部安全保衛的責任十分重大。
1981年民航公安組建當初,確定了它的任務是:1、負責飛機空中的安全保衛,嚴防劫持、破壞飛機事件的發生;2、負責機場工作區域,候機室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民航戶口、生活區域的治安管理仍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3、負責專機、要害部位的安全。在機場范圍內,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來往迎送的首長、外賓的安全保衛工作;4、負責民航內部發生的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偵破和預審;5、負責對駐在機場的外國民航辦事處人員和其他外國人在機場內的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6、配合我國駐外使館做好民航駐國外辦事處內部的安全保衛工作;7、參加機場發生的緊急事件的調查處理;8、負責機場范圍內防火宣傳、監督和警衛工作的業務指導。這些職責內容中除了部分詞句之後做了文字上的修改外,一直是指導民航公安工作的圭皋。伴隨著民航公安隊伍的壯大發展,民航公安的職責也做出相應的調整。總而言之,民航公安的主要任務和職責就是負責民航系統內部以及機場的安全防範工作,維護民航系統的治安秩序,同破壞機場設施、劫持飛機等暴力犯罪作斗爭,以確保機場和航空器飛行的安全。隨著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建立健全和完善,根據《刑法》、《刑訴法》、《行政訴訟法》、《民用航空安保條例》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相關部委的部門規章和一些地方立法實踐,基本上已經解決了民航公安這一特殊警種的地位、職責和許可權等關鍵問題,執法體系基本搭建完畢,民航公安(包括地方機場公安)的執法活動,無疑是屬於法律法規的授權執法。我們欣慰地看到民航公安隊伍正在不斷地壯大,其職權的實施也得到了《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內務條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立法的有效保障。
民航公安的另一個特殊點就是民航法和公安法這兩類部門法對其都有調整規范,但是這種調整規范並沒有涵蓋民航公安工作的整個方面,而且還散見於民航法部門和公安法部門的多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立法條文里,系統性差。由於調整規范的疏漏,民航公安不得不面對著這些難以擺脫的困惑和不滿:首先在民航公安的身份上全國普遍存在差別對待的現象,理論上民航公安的行政隸屬關系不管是歸民航總局還是公安部,其下屬人民警察毫無疑問是屬於公務員序列,但目前的狀況是,除了民航行政管理部門內設的民航公安機構里的民警屬於公務員外,其他所有民航機場公安機關的民警都還沒有過渡為公務員,他們面臨著同樣的困境:機場基本上通過現代企業制度改造成合法經營、獨立核算、產權明晰的獨立企業公司法人,雖然還承擔了一部分公共管理職能,但其性質已發生質變,此時再由機場行使民航機場公安機關的上級領導機關的職責很明顯已違法,並且又走回了政企不分的老路;其次在空警上機執法問題上,目前尚沒有明確的是,空警的執法權是否還需要法律法規明確授權,他們在機上的職務行為會導致什麼樣的法律後果,他們在機上的職務活動是否屬於執法行為,他們目前這種政企不分的管理體制是否合理合法,空警會不會成為一個既不象警察又不象機組、既不象執法者又不象服務員的「四不象」警種,「空地一體化」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等等等等,諸多問題拷問著空警這個年輕的警種;第三,民航機場公安機關移交地方後,其性質、職能都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只是行政隸屬關系有所變更。這種改變徹底打亂了原有以條為主的管理體制,它究竟會給民航法部門和公安法部門帶來何種形式和程度上的改變,會不會給現有的民航公安體制帶來「合法性喪失」的後果,目前還無法做出准確全面客觀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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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同志曾經說過:「領導制度、組織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 鄧小平這里所說的就是只有以社會主義法製作保障,才能解決社會主義制度自身健康發展的問題。這句話至今仍然沒有失去它的指導意義,為我們運用社會主義法制來保障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和發展指明了方向。由此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警察的活動只有制度化、規范化並且納入法治軌道,才能保持隊伍的純潔和穩定,穩步提高自己的「三個能力」,因此人民警察的活動一定要在警察組織法的規范、調整下實施,這是依法治國的需要。
所謂警察組織法是指規定警察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性質、任務、宗旨、原則、職責許可權、機構體制、組織管理、隊伍建設的法律法規的總和。 其要點是一是要由符合法定許可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制定,二是此類法律規范性文件是調整警察組織、職權、人員內外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而民航公安處於特殊行業,本身又屬特殊類型的人民警察,更應該有全國統一的執法規范、職務規范和行為規范。
有這樣一部法律規范性文件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第一,有助於民航公安這支隊伍的穩定,第二,有助於規范民航公安的職務行為、執法活動和民警個人行為,第三,有助於推進民航公安機關的規范化、正規化建設。而目前民航公安組織法規范性文件的現狀是「散、簡、疏」,具體來講就是規范性文件的條文散見於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具體的措施性文件里,且各類條文法律地位不盡相同,不成體系,而且條文內容以政策性、原則性內容居多,相當簡略,具體執行時難以把握,同時條文內容疏漏之處不少,對民航公安的有些行為甚至根本沒有法律依據可供借鑒,很容易陷進「不作為」或「亂作為」窘境。由於民航公安的地位、職責許可權、性質、機構體制、組織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確實沒有一套較為完整的有體系的規范性法律文件來調整規范,沒有具有法律法規層次位階的組織法依據,沒有將黨和國家關於民航公安的組織法依據由政策性文件規定和措施性制度加以法律化、制度化,因此自成立以來其任務、地位和組織機構一直都隨著黨和國家的政策方針的變化而變化,難以保持政令的連貫性、隊伍的穩定性和組織機構的延續性。最具諷刺意味的是,作為國家專門公安機關的一支准武裝性質的專政力量,本應由國家財政保障的經費,最終還是要具有企業公司性質的機場或航空公司支出,本應是在行政隸屬關繫上是由政府或國家民航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的,最終成為具有企業公司性質的機場或航空公司的一個內設機構,造成管理體制事實上的政企不分,所以民航公安被民航系統外的兄弟單位看成是「企業公安」,還是有一定的道理的。
民航公安在體制改革中進退兩難,大家對民航體制改革完成後的震盪期的長度和震盪強度缺乏必要的心理准備,對自己在民航體制改革完成後的定位茫無頭緒,最終難以避免地出現民航系統頻發重大安全事故等亂象。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分析認為,在有嚴格管理程序的民航,接連出現如此眾多的事故徵候和包頭空難,不能不說是體制改革後管理上出現了漏洞。連作為局外人的媒體記者都驚呼:民航一改制,天上就掉飛機! 這種情況民航總局和總局公安局並非毫不知情,而是有苦難言。舉一個例子,總局公安局在2005年10月26—28日在廈門組織召開的全國民航公安暨空防信息統計工作會議上就專門指出,(民航公安)體制調整以來,原有管理體制被打破,不同單位之間管理體制不很統一,造成信息統計工作責任不明確,工作難以落實。 實際上目前的狀況是豈止信息統計工作受到影響,而是直接影響到民航公安的全面工作,這正是「人無遠慮,必有近憂」這句話的民航公安版的註解。
放眼全球,民航公安(警察)的組織管理通過成文的警察組織法來調整規范並非沒有先例。僅以台灣為例,我國台灣地區在民國五十九(1970)年成立「台灣航空警察所」,隸屬於當時的台灣省警務處,是台灣航空警察建制單位的創始。 民國六十七(1978)年為配合中正國際機場開航,裁撤「台灣航空警察所」,成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民國六十八年(1979年),局本部由台北松山機場遷至中正國際機場,開始在新的環境中執行任務。民國八十(1991)年遷入新建行政大樓辦公。該局設四科、四室、一勤務指揮中心、二分局及刑事警察隊、保安警察隊、證照查驗隊、安全檢查隊等四個直屬隊,同時因任務需要成立任務編組之秘書室、公共關系室與信息室,現行組織法依據為 「立法院」在民國八十五(1996)年7月17日通過的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共16條,其中第2條以列舉的方式闡明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的職責任務和許可權范圍,並特別聲明「本局執行民用航空業務時,受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之指揮監督」,明確了「內政部警政署」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對「航空警察局」的行政和業務管轄,第3到14條詳細規定了「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內設機構的種類、職責、人事編制、組織管理等方面的內容,並有實施細則作保障。這些可以作為我國民航公安體制改革的借鑒。
假如我們民航公安有這個先見之明,能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出類似的組織條例,將民航公安的地位、職責、組織機構等用法律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那民航公安體制改革就會順利的多,起碼不會出現目前這種亂象。但可惜的是,凡事壞就壞在這個「假如」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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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國民航曾經充滿信心地宣布:該年將努力完成三大體制改革任務:一是民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完成民航地區管理局機構改革和省(區、市)航空安全監管辦公室的組建。民航總局也將加快職能轉變,對內設機構進行適當調整,重新界定各部門的職能;進一步清理和減少行政審批;大力推進依法行政。二是機場管理體制改革。完成試點工作,總結經驗後全面推開。三是機場公安管理體制改革和組建空中警察部隊。民航機場公安下放地方公安管理。如果各項改革順利完成,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民航管理體制將具雛形。現在看來,最起碼在民航公安改革這一攤,我們是沒有看到曙光。雖然已經確定民航機場公安機關移交地方,但是在民航公安的體制改革方案里,民航總局公安局還是保留了西藏和首都機場的民航機場公安機關,同時一些原定移交地方的民航機場公安機關的移交工作陷於停頓,而且還不時有傳言稱總局又要全部收回民航機場公安機關,有人又提出 「空地一體化」的假想理論模型,各種不同渠道不同來源的信息既模糊又矛盾,代表了這個特定時期民航公安茫然的表情。

G. 機場公安局24小時開放的嗎

公安局都是24小時上班的,永遠都有值班人員。

H. 機場公安局機場公安人員屬於什麼編制

機場公安局屬於專門公安機關,胸徽為民航,機場公安授銜和地方公安一樣,

I. 誰能告訴我,機場公安是干什麼的啊`

就是掃馬路的!飛機路!

J. 請問民航公安到底干什麼工作看新聞,飛機上鬧事的都是屬地機場公安(非民航公安)處理,最近的劫機新聞也

空中警察屬於民航抄公安;各地機襲場公安機關屬於地方公安機關,目前,全國只有個別省份機場公安仍由民航公安局管理,其餘絕大部分省份機場公安已經屬地化,直接隸屬省公安廳或者機場所在市的公安機關,機場公安屬地化有著絕對的優勢,也是大勢所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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