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職責
《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所謂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從事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的技術機構。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其職責及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一般計量檢定機構。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有關部門建立的專業性、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是為國家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證的機構。 其職責有以下四項: (1)負責研究建立省級最高計量標准和社會公用計量標准。(2)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3)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4)承辦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計量監督工作
㈡ 計量員崗位職責是什麼
崗位職責:
負責全公司的計量工作,及時組織計量器具的檢測;
熟悉業務掌握所承擔檢定測試項目的技術理論知識,操作規程,經考核取證上崗。
編制辦理工作規劃、計劃、管理方法、制度、計量器具管理目錄,並監督貫徹實施、組織編繪計量網路圖,提報工作總結。
統一管理公司計量標准器具及工作計量器具,建立健全各種管理台賬,嚴格執行計量器具管理制度、檢定製度、流傳制度及組織計量器具周期檢定和改制工作。
正確操作,使用標准計量器具,做好維護保養,保證測試檢定的可靠性。
完善各種檢定記錄,認真填寫檢定測試報告及檢定合格證書。
保證計量檢定的原始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完整。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㈢ 計量檢定員有哪些職責
自2015年年底,國家取消職業技能證資格後,只剩下在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等技術機構中從事計量檢定活動的計量檢定人員才要求具有《計量檢定員證》。其職責要求如下:
1. 計量檢定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有關規定和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活動,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計量檢定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真實完整;
(三)正確保存、維護、使用計量基準和計量標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
(四)承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委託的與計量檢定有關的任務;
(五)保守在計量檢定活動中所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2. 計量檢定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篡改數據、報告、證書或技術檔案等資料;
(二)違反計量檢定規程開展計量檢定;
(三)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准開展計量檢定;
(四)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計量檢定員證》或《注冊計量師注冊證》。
但如果是企業內部校準的人員,就到市場化的民辦培訓機構獲取計量校準員證即可,可應付第三方審核、二方審核、體系審核等要求。有興趣參與計量校準員培訓的,可咨詢廣電質量學院。
㈣ 計量檢定人員的工作職責描述
計量檢定人員的工作職責:
(1)正確使用、維護測量標準的檢測設備;
(2)負專責計量屬檢定、 校準或者測試工作, 並保證計量檢定、校準或者測試數據的准確、真實、完整;
(3)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4)拒絕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未在有效期限內的測量標准進行計量、校準或者測試;
(5)拒絕修改計量檢定、校準或者測試原始記錄;
(6)拒絕偽造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者測試報告;
(7)拒絕其他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㈤ 計量所主要職能
主要職責是負責全市的量值統一,
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進行量值傳遞,
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它檢定、校準和檢測工作;
承擔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下達的為實施計量法提供技術保證的各項任務。
㈥ 什麼是會計計量職能
會計的職能:
反映與控制,反映與監督,反映、監督與分析、考核與版評價
會計的基本權職能:
會計的基本職能包括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兩個方面。
會計核算職能是指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確認、記錄、計算、報告等環節,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記賬、算賬、報賬,為各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的功能。
會計監督職能是指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㈦ 計量檢定人員的職責有哪些
1、 正確使用、維護測量標準的檢測設備;
2、負責計量檢定、 校準或者測試工作, 並保證計量檢定、校準或者測試數據的准確、真實、完整;
3、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4、拒絕使用未經考核合格或者未在有效期限內的測量標准進行計量、校準或者測試;
5、拒絕修改計量檢定、校準或者測試原始記錄;
6、拒絕偽造計量檢定證書、校準證書或者測試報告;
7、拒絕其他違反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
㈧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的職責是什麼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1、研究內、建立計量基準、社容會公用計量標准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准;
2、承擔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3、開展校準工作;
4、研究起草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
5、承辦有關計量監督中的技術性工作。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根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建立計量基準、社會公用計量標准或者本專業項目的計量標准;
(二)承擔授權范圍內的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三)開展校準工作;
(四)研究起草計量檢定規程、計量技術規范;
(五)承辦有關計量監督中的技術性工作。
㈨ 計量局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地方質量技術監督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質量技術監督的行政執法工作。
(二)制定和實施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協調行業和專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三)管理和指導本地區質量工作;組織貫徹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等國家重大質量政策;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負責組織、協調本地區企業申報中國名牌產品、省名牌產品的推薦審核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組織推進重大工程設備的質量監理制度;負責組織或參與重大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監管質量體系與產品質量的認證行為。
(四)管理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管理和指導質量監督檢查;負責對本地區生產企業實施產品質量監督;組織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負責防偽技術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負責生產領域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含用於運輸工具的槽罐)及日化品的質量監督。
(五)統一管理、組織協調本地區標准化工作;制定本地區標准化工作發展規劃;組織制定、發布地方標准和技術規范;指導和協調本地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標准化工作;組織實施國家標准、地方標准並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和協調《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技術壁壘協定》(WTO/TBT)的地方通報和咨詢工作。
(六)統一管理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執行國家計量制度;組織量值傳遞和溯源;組織建立和管理社會公用計量標准;推行工業計量現代化,對企業計量檢測保證能力進行考核;規范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七)起草、擬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管理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依法監管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實施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有關特種設備投訴和事故。
(八)組織依法查處違反標准化、計量、質量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組織、協調全市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九)依法監督管理質量檢驗機構、計量檢定機構、計量器具校準機構、特種設備安全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他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的事業和社會中介機構。
(十)管理和指導質量技術監督科技工作;組織實施相關專業職業資格工作;管理局直屬和派出機構;指導相關學會、協會工作。
(十一)建立和完善與企業溝通對話機制,提供高效優質服務。
(十二)承辦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㈩ 監理員的計量職責是什麼
《計量法》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所謂計量檢定機構,是指從事評定計量器具的計量性能,確定其是否合格的技術機構。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其職責及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一般計量檢定機構。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所屬的計量檢定機構和授權有關部門建立的專業性、區域性計量檢定機構,是為國家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技術保證的機構。
其職責有以下四項:
(1)負責研究建立省級最高計量標准和社會公用計量標准。(2)進行量值傳遞,執行強制檢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檢定、測試任務。
(3)起草技術規范,為實施計量監督提供技術保證。
(4)承辦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委託的有關計量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