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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建設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8 22:22:16

⑴ 城鄉建設局是干什麼的

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1、承擔保障全市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落實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規劃,參與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有關工作,編制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2、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落實住房政策,落實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落實全市住房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3、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落實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4、監管全市建築活動並規范建築市場,監督建築市場准入與清出、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落實勘察設計、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落實全市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投標監督管理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市房屋和市政工程相關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

5、負責全市城市建設。負責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對城鎮供水、節水、供熱、燃氣、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費、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1)縣建設局職責擴展閱讀:

城鄉建設局歷史沿革:

1979年3月12日,國務院發出通知,中共中央批准成立「國家城市建設總局」,直屬國務院,由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代管。

1982年5月4日,「國家城市建設總局」、「國家建築工程總局」、「國家測繪總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的部分機構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合並,成立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

1988年5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撤銷「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設立「建設部」;並把國家計委主管的基本建設方面的勘察設計、建築施工、標準定額工作及其機構劃歸「建設部」。

2008年3月15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建設部」改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管理。

⑵ 郯城縣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綜合開發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研究擬定全縣城鄉建設和建築業行業管理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系統法制建設,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受理行政案件。
(二)參與制定全縣工程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全縣年度重點工程項目計劃及各類城建項目的前期論證、工程設計審查、工程施工管理和基本建設程序管理。
(三)負責組織城鄉規劃以及各項城鄉規劃設計項目的編制、報批及實施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鄉規劃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建設用地的選址定點和建設工程的方案審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建設工程的現場放線、驗線和竣工規劃驗收。
(五)負責城市道路建設、污水處理、城市防汛、供水、排水、供熱、燃氣和城市公共客運行業管理;負責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施工、生產、經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綜合管理城市規劃區的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地下水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六)負責全縣工程建設造價和標准管理工作;組織執行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經濟定額和材料價格;組織制定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技術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並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發布;組織制定地方市政公用業、環衛園林業、城縣房地產綜合開發業的經濟指數、作業定額、費用標准等管理制度;負責全縣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管理工作。
(七)主管全縣建築業和建築市場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安裝施工、裝飾裝修、工程監理、工程資詢(包括工程造價咨詢)、建築製品生產等企業資質管理;指導全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企業養老保障金統籌管理工作;負責縣外企業進郯承包工程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國內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設機械產品的檢測和管理。
(八)主管全縣建築勘察設計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負責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
(九)主管全縣建設系統科技教育工作;負責全縣建設行業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開發、推廣、應用工作;負責建材檢測、建築節能與牆體材料改革工作;負責全縣建築工業產品登記備案工作;指導全縣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十)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推薦;負責全縣建設行業技術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⑶ 南昌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的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內研究制訂城鄉容規劃的方針、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城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參與風景名勝區規劃。負責城鄉規劃區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管理。負責全縣規劃設計、建築業(建築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測繪、市政公用事業、房地產開發;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擴初設計審查(除重點工程項目、下同)和建設工程和定額、造價、項目報建、招標投標、合同鑒證、施工許可管理;負責建設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和建築製品質量的管理;負責組織住宅小區竣工驗收。負責城鎮供水和城鄉燃氣管理工作,指導各鎮設施的管理工作。組織全縣建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和職工教育培訓工作。

⑷ 規劃建設局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
村鎮建設等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起草、制定和組織實施我縣相關地方性規章;指導各鎮建設工作。
(二)參與審核全縣城市化規劃;負責城市化進程中相關城鎮建設工作;指導村鎮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發展指標體系;負責全縣「人居環境獎」的組織評選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縣城市維護建設資金計劃和年度城市建設工程計劃及城建資金的平衡調度和監督使用。
(四)參與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參與審查城市總體規劃的修編、城市分區規劃、重要地段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建重點工程規劃方案和市區主要沿街建設方案;參與審查市區舊城改造、新區開發規劃方案;組織專家對有關建設項目進行論證,保證建設項目的科學合理。
(五)負責全縣建設工程標準定額、工程造價、工程招投標的管理。
(六)指導全縣村鎮建設工作,推進村鎮城市化進程。
(七)編制城市綜合開發、舊城改造和住宅發展計劃;負責有關城市拆遷許可管理,負責住宅小區公建配套立項、竣工綜合驗收和交接管理;指導和實施全縣住宅產業化發展工作;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做好授權范圍內縣重點工程的協調、調度工作。
(八)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建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有關重大科技項目的攻關、科技成果的評審、鑒定及指導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工業和民用建築的抗震設防工作;指導有關建設項目新技術開發、技術引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九)綜合管理全縣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研究制定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技術政策;組織編制、審批和管理標准設計。
(十)負責縣城區園林綠化管理,負責歷史文化名城、省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園林城市的審查報批工作。
(十一)綜合辦理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給排水工作。指導和管理全縣供氣、供熱行業的發展。
(十二)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⑸ 雲和縣建設局的主要職能

其主要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和風景名勝事業、測繪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訂實施細則。二、根據全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和規劃,研究制訂我縣建設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和體制改革的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管理、指導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承擔推進城市化的組織協調工作;管理城市建設檔案。
四、組織制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與計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組織制訂建設行業的地方性標准和行業規范;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准、規范、定額的實施。
五、監督管理全縣建築活動,統籌規劃全縣建築設計和施工力量的發展,按規定審核施工企業、設計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工程咨詢公司、建築製品企業、城市燃氣、供水企業的資格等級;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的咨詢管理;制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相關中介組織管理的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規范建設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建設工程招標投標。
六、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土建、安裝、裝飾等的質量監督管理;對各類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事故;負責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指導全縣城縣和村鎮建設;負責管理全縣城市供水、燃氣、熱力、公共客運交通、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管理全縣風景名勝區工作;負責城市供水節水工作;負責城市市區、環境治理;負責建設執法監察工作。
八、負責住宅與房地產業管理;負責管理全縣住宅產業化、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白蟻防治、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范房地產市場;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權劃分,管理房地產轉讓、抵押和租賃工作;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開發利用工作。
九、負責監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范的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十、制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指導科技項目攻關和新技術開發、引進、普及、推廣工作;監督下屬單位的財務、投資。
十一、制訂行業人才培養規劃,負責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建設行業職業技術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業資格制度和崗位技能鑒定製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一)負責組織雲和縣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調整、修訂和報批工作。
(二)指導全縣城市、村鎮規劃工作;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城鎮群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優化城市土地資源配置和利用的規劃管理;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的審查。
(三)負責分區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編制工作(含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城市分區規劃和重要詳細規劃的審報及其詳細規劃的審批工作。
(四)負責指導、審查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規劃工作。
(五)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包括臨時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負責規劃的違章違規處理與監察工作。
(七)負責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的初審和上報工作;負責審定規劃設計方案;審核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築的規劃設計方案,並報送縣政府批准。
(八)負責城市測繪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城市測繪規劃,提供測繪基礎資料,管理測量標志和測繪成果,負責測繪資格認證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城市規劃管理的有關文件,辦理涉及城市規劃管理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事項;指導監督規劃監察工作。
(十)指導各鄉(鎮)規劃業務,負責對各鄉(鎮)政府所在地建制鎮總體規劃進行技術鑒定。
(十一)負責全縣村鎮規劃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各鄉鎮規劃設計、村鎮開發和農村個體建築工匠的資質管理。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建設局主要負責什麼

建設局是縣(或設區)一級主管建設行業的行政部門,與住建局是一個概念,只是稱呼不同,其主要負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於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政策、規章實施辦法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指導全市建設行業行政監察工作。

(二)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研究擬定加快全市城鎮化進程的發展戰略;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的編制與實施;負責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查和市域城鎮體系的編制、報批工作;參與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對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負責市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許可證及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三)綜合管理全市建築活動;規范建築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築市場准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擬定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法規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管理全市裝飾(含室內裝飾)行業;組織協調建設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的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核發市城市規劃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四)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城市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城市照明、城市廣告及設施、城市公共客運、園林、市容環境衛生、城建監察工作以及城鎮規劃區的綠化工作;負責全市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負責市城市規劃區供水、燃氣、市政工程及設施、公共客運、園林、城建監察工作。

(五)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管理房產總量;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負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和各項配套政策的擬定並監督實施;指導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的歸集、使用、管理;負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的房地產發證、交易等工作;指導全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指導建築智能化工作;監督管理城鎮及工業與民用建築的抗震設計,規范實施抗震設計和施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一切工業建築、民用建築的工程造價、工程定額和費用標准管理。

(七)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新技術、新產品的引進,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指導行業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設行業執業資格管理。

(八)管理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指導建設企業開拓省外、國(境)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九)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及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⑺ 住建局職能職責是什麼

住建局的職能職責有:、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房地產開發、住房體系保障建設、人防管理與建築業、建材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建築、房產、人防等行業管理;推進全區重點工程項目建設,並負責區直建設檔案建檔工作。2、參與轄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竣工驗收監督等工作;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質量投訴工作。3、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管理全區建築活動;參與轄區建築市場秩序整頓規范工作;承擔轄區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的監督管理職責;承擔轄區內清理拖欠工程款職責。4、承擔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負責轄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和執法檢查;負責受理和調解本轄區內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負責建築工地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負責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工作;負責轄區建築安全數據統計上報工作;參與建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報監備案工作;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措施費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安全質量標准化工地創建工作。5、負責本轄區內新建房地產開發項目社會評審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建築企業季度統計報表收集上報工作。6、負責區政府投資工程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對工期進度、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投資控制等進行監督管理。7、貫徹執行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承擔推進建築節能職責;負責建築節能減排檢查工作;指導各類房屋牆體材料革新、散裝水泥及預拌混凝土、干混砂漿推廣工作;組織實施建築材料應用情況檢查工作。8、組織實施轄區內非市政府投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9、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區村鎮建設職責,組織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擬訂全區村鎮、牧場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10、貫徹執行建築企業資質管理相關規定,對本轄區內施工企業資質申請與市城鄉建設局共同進行現場核查。11、參與轄區內市政府投資的市政工程(道路、橋梁、廣場、供熱、供水、排水、燃氣、污水處理、垃圾處理廠及其他市政設施工程等)監管工作及其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指導、監督工作,檢查計劃的執行;負責轄區內市政工程的管理、統計、推進工作;負責與市城鄉規劃局、市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委、市交通運輸局等對口單位的業務來往工作。12、負責轄區內通村公路建設的協調推進工作。13、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轄區初級中學開展「三防」教育,負責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建設的實施與管理、人防工程使用管理、人防費用收繳等工作。14、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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