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治安調解
Ⅰ 什麼是治安調解,應當如何開展治安調節工作
什麼叫做治安調解?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本文通過治安調解的概念,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等,為你解釋了什麼叫做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Ⅱ 治安案件調解的條件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回反治安管答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Ⅲ 什麼是全案調解 什麼是治安調解 兩者有什麼區別
全院調解和治安調解來講,說他們有不同點,都是為了這些案件的處理解決決定的。
Ⅳ 什麼是治安調解
您好來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自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條例》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Ⅳ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都有哪些呢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適合調解的案件前提條件是,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因家庭、鄰里、婚姻、繼承、扶養、禮儀、財產等民間關系引起的權益爭執。對於非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適用調解。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作了明確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製造雜訊、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也可以調解處理。
(5)什麼是治安調解擴展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調解的治安案件必須屬於法定范圍。即屬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對其他治安案件不得調解處理。
Ⅵ 治安調解(民事調解)和刑事調解的區別
1、依據的法律基礎以及道德因素不一樣。
民事調解:是一種合意為核心要素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是私法糾紛領域的廷伸,是一種當事人主義。
刑事調解: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2、定罪之後的判刑力度不同。
民事調解: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協商解決的制度,如果協商不行轉為刑事案件。
刑事調解: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6)什麼是治安調解擴展閱讀:
中國的憲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具有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此外,《最高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強調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在穩定社會、化解矛盾方面的積極作用,為開展刑事和解工作提供了依據。
民事調解的流程: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