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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委員會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6 13:25:23

『壹』 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擬訂國家人口發展規劃草案,研究人口發展戰略,提出統籌解決人口問題的目標和任務建議,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實施全國人口和計劃生育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事業發展規劃,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穩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和政策規定,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促進人口和計劃生育方針政策在教育、衛生、文化、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工作中的銜接配合,會同有關部門提出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議,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規劃,負責推動地方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五)監測人口和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人口和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建議,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的信息綜合及信息化建設,參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
(六)組織實施計劃生育科學研究的總體規劃,依法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公布有關計劃生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重要信息,負責計劃生育統計、信息分析工作,研究和依法規范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制度。
(七)制定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規劃,組織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工作。
(八)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的生殖健康促進計劃,提高人口素質,協同有關部門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制定並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幹部隊伍教育培訓規劃,指導人口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網路體系建設,指導中國計劃生育協會的業務工作。
(十)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國際援助項目的實施。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貳』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本市科技發展戰略和重大
問題;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布局和優先發展領域。
(二)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研究擬訂本市科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研究提出本市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體制、科技創新機制;負責指導科研院所體制改革工作;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推進本市創新體系建設。
(四)編制基礎性、應用性和開發性科研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和實施本市重點實驗室、科學研究中心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研發基地的建設計劃;制定研發公共服務平台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科技部下放的國家科技支撐計劃項目課題、科技成果推廣、技術市場的有關管理職責;推進科技部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基地建設工作。
(五)負責科技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平衡;
與有關部門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工作,共同擬訂本市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科技企業的發展;會同有關部門推進重大科技專項和重大科技產業工程的組織實施;推動農村科技工作,指導農業重大科技產業的示範工程;負責推動現代生物與醫葯產業發展。
(六)指導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業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規劃,承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
(七)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實行政策引導,推動科普工作發展;負責本市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八)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負責歸口管理的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費」和專項經費的預算、決算和監督管理;研究建立科技投入產出績效後評估機制。
(九)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科技人才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負責管理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白玉蘭科技人才基金等基金項目並組織實施;實施科技人才培養工程;負責兩院院士的候選人推薦工作。
(十)加強國內合作,推進與長三角地區科技合作和對口科技支援等工作。
(十一)負責科技外事和國際科技合作工作;負責審批科技系統所屬人員考察、參加國際學術會議、科技合作等出國(出境)事宜;負責與外國政府、地區和科技機構、科技人員間科技合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技術出口和技術保密的審查工作;負責與港澳台有關的科技工作。
(十二)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和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科技檔案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進與科技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科技中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及相關政策,指導科技中介機構發展。
(十四)指導、協調和服務中央在滬科學研究機構的有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各區縣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綜合協調全市城鄉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規范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城鄉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城鄉建設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建立全市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國家標准、全省統一定額和行業標准;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准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准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推進全市城鎮化發展的責任。擬訂全市城鎮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統籌全市城鎮化工作;指導次中心城市的城鎮化工作。
(五)承擔規范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舊村改造工作;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全國重點鎮、省級中心鎮、市級重點鎮的建設。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起草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八)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建築節能、減排工作;擬訂城鄉建設科技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九)參與或組織審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項目的論證、規劃、選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編制城鄉建設與維護項目投資預算計劃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統籌協調。
(十)負責施工圖審查的監督管理工作;按照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負責城鄉建設管理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指導各縣(市)區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按規定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全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市房地產開發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
(十二)負責城市房屋徵收拆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編報房屋徵收拆遷年度計劃和拆遷安置房屋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質管理。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肆』 城鄉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各地城鄉建設部門大同小異,以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例,其職能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和管理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監督全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4)規劃委員會職責擴展閱讀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內設機構

辦公室:

主要職能:

1、綜合協調委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落實;

2、負責文電、重要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

3、負責起草、審核委重要文稿;

4、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宣傳、督查工作;

5、管理委機關財務、物資、房產和安全保衛等行政事務;

6、指導全市城鄉建設檔案工作。

法規計劃處:

主要職能:

1、編制全市城鄉建設行業推進依法行政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2、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

3、組織起草建設行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4、承擔委機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

5、負責委機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匯編工作;

6、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備案工作;

7、負責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證件管理的相關工作;

8、指導城鄉建設行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和法制宣傳工作。

9、組織編制全市建設事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

10、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計劃;

11、負責城鄉建設方面重大課題的研究,提出城鄉建設與發展的指導性建議,組織編制全市建設行業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12、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研究、收集、規劃指導;負責建立「城建項目庫」;

13、負責組織開展城建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年度計劃的制訂;

14、參與相關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工程設計;

15、負責城建項目招商審查和項目法人的管理工作;

16、負責市政府委託承建的市政項目前期工作;

17、參與城建重大項目工程決算的審定及審計工作;

18、參與制訂有關引進外資進行城市建設的政策措施;

19、負責城鄉建設數據統計、匯總和分析工作;

20、指導、協調、服務建設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21、負責具體聯系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單位。

財務審計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2、指導監督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部門預決算、監督直屬單位預算管理;

4、綜合管理城鄉建設行業各項資金、專項經費,管理機關行政事業經費和專項資金;

5、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

6、負責委系統單位及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建築節能與科技設計處:

主要職責:

1、擬訂全市建築節能、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2、組織實施部、省、市級建築節能示範項目;

3、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

4、組織實施行業國際、國內科技交流和技術合作項目;

5、負責建設行業科研成果的管理和推廣應用;

6、負責全市工程建設標准化管理工作,擬定有關地方技術細則,指導監督國家、行業和地方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

7、擬訂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

8、規范全市勘察設計咨詢行業市場各方主體行為;

9、指導全市勘察設計行業發展技術創新與質量管理;

10、指導和監督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

11、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抗震鑒定和加固工作;

12、指導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

13、參與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工作;

14、配合指導全市城市無障礙建設改造。

審批處:

主要職責:

1、經委領導授權,受各職能處室委託,進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對外受理委各項行政服務事項;

2、嚴格按照各職能處室確認後的許可標准和領導的批示精神進行符合性審核、許可和轉報;

3、配合各職能處室做好入駐福州市行政服務中心服務許可事項和標準的增、減、變更工作;

4、配合各職能處室處理服務事項辦結後產生的群眾投訴、在現場核查及日常監管時發現的問題;

5、及時學習並配合好各職能處室傳達的上級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會議及文件精神,以便有效開展好行政服務事項的受理工作;

6、擬訂全市房地產市場綜合開發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

7、參與擬訂全市住房建設和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

8、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主體行為,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核准;

9、指導、協調、服務建設系統企業「外引內聯」及參與國際工程承包與勞務合作項目等涉外事項。

建築業處:

主要職責:

1、擬定全市建築業改革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制定全市建築工程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建築施工許可以及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並監督實施;

3、負責全市建築業(含施工、監理、檢測、商品混泥土、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

4、指導和規范全市建築市場,規范建築施工、建築安裝、室內外裝飾裝修、建築製品、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等建築業各方主體行為;

5、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6、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7、指導和監督全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

8、指導和管理全市建設工程造價;

9、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質量安全監管處:

工作職責:

1、擬訂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政策並監督實施;

2、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房建、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

3、負責全市建築機械、起重設備和垂直運輸設備的使用和現場監督管理;

4、組織或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城市建設處:

主要職能:

1、負責全市城市道路、橋梁、路燈、戶外廣告、燈光夜景及景觀工程、市政設施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2、指導城市管線工程建設;

3、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建設;

4、參與市政建設項目的計劃制定、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審查;

5、負責市政建設項目的監督、推進和竣工備案及移交工作;

6、負責市政設施施工企業的資質或資格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業處:

主要職能:

1、擬定全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產業政策、監管措施並組織實施。

2、負責編制公用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專項(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全市燃氣、管網配套等行業建設管理工作;

4、指導規范公用事業體制改革,負責公用行業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5、負責公用行業價格調整的報批工作;

6、指導、監督公用行業的生產運行;

7、指導、監督檢查市政公用事業單位的規范服務工作;

8、負責監督全市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

9、負責市政大、中型項目的計劃制定、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

10、負責中、小型市政建設項目的協調和技術指導工作。

城市給排水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城市內河綜合整治和開發管理;

2、參與編制城市內河綜合整治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

3、監督、協調、推進城市內河整治和維護工程;

4、參與編制城市給排水設施的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指導、監督給排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5、參與編制城市污水處理工程(含管道)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維護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工程的建設;

6、負責城市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溫泉)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

鎮村建設指導處:

工作職責:

1、指導全市鎮村的建設工作,貫徹執行有關鎮村建設的政策與法規;

2、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

3、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

4、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5、組織農村通用設計圖的編制和推廣;

6、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歷史文化名鎮(村)的申報和修復工程指導工作;

7、配合推動城鄉統籌工作。

人事處:

工作職責:

1、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2、負責委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3、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人才教育培訓規劃、負責全市土建類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和繼續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城鄉建設行業職業標准和執業資格標准。

系統黨委辦公室:

工作職責:負責市直城鄉建設系統黨委的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

工作職責:負責機關黨建工作。

參考資料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_主要職責

『伍』 天津市建設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制、上報城市建設、住宅建設的中長期計劃;負責城市建設、

住宅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年度投資計劃的審批;負責組織籌措、安排、使用和管理城建資金;負責管理城市維護資金;負責建設系統綜合統計。
(二)、負責大中型工業和民用建築、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設計的審批;負責工程設計方案招標、施工圖的組織審查工作。
(三)、組織、協調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住宅建設和配套工程建設;協調指導重點工程建設;指導縣城、建制鎮、鄉鎮和村鎮建設;負責工程設計質量、工程質量、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的管理和監督。
(四)、負責編制城市供水、燃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含出租,下同)的發展規劃,擬定有關法規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城市供水、燃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的審批;指導城市排水、道路、橋梁、公路工作;負責路燈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編制建築業發展規劃;擬定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和建築市場、

勘察設計市場的法規和實施細則;負責建築市場、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市場的監察和管理;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勘察設計企業、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審批;負責境外、外省市建築企業進市施工的審批;負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與建築業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的審查;負責境外、外省市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企業進市承包工程的管理;負責工程造價的管理;負責工程招標投標、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監督。
(六)、綜合協調房地產行業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審批;組織擬定房地產業相關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綜合、組織、協調城市建設和改造的開發工作。
(七)、負責編制建材業發展規劃;擬定建材業的法規和實施細則;負責建材行業的管理;

指導建材市場工作;負責牆體材料改革;負責散裝水泥、商品混凝土和新型建材的推廣。
(八)、負責建設系統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指導建設系統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管理工作。
(九)、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組織擬定抗震防災的法規和實施細則;組織協調抗震加固工作。
(十)、組織編制建設系統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指導科研工作和科技成果的推廣;指導專業人才的培養和職工隊伍的培訓;編制建設系統信息發展規劃;綜合、協調、指導建設系統信息工作。
(十一)、組織編制建設系統外向型經濟的發展規劃;綜合、協調建設系統外事、外經、外資工作。
(十二)、協調、指導和區縣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建設系統協會、學會、研究會工作。
(十三)、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陸』 淮南市山南新區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新區總體開發建設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方案,制定實施山南新區的經濟發展和建設管理等規定。
(三)行使經濟發展和城市建設項目的市級管理權(上級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負責新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批、核准,並報市直部門備案或由市直部門派出機構行使相關職能。
(四)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新區內項目規劃、工程建設和建築市場管理,兼顧人民防空要求,欠責新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負責《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核發申報。
(五)制定新區土地總體開發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欠責新區內建設用地報批和土地儲備實施。協調土地徵收和拆遷安置工作,提出並上報土地供應的具體方案,負責《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核發申報。
(六)負責新區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報批,協同有關部門審核和審批新區內的環保設計和工程。
(七)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新區的房地產市場管理,負責辦理新區范圍內商品房銷售審核、契稅徵收等相關手續。
(八)欠責新區財政預決算、稅收及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新區內的審計監督工作。
(九)負責制定新區招商合作、投融資及產業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負責新區的人事管理工作,配合有關單位做好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新區對外經濟合作,依法辦理新區的涉外事務。
(十二)負責新區公用設施及文化、教育、科技、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的規劃,協同有關單位進行項目建設。
(十三)指導、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立在新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十四)負責籌辦准南市山南新區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督辦領導小組會議決議的落實,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項任務。
(十五)行使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

『柒』 地區發展改革委員會的職責和作用

各地規定有所不同。給你一個鄂爾多斯市發改委的職責、機構與作用,以作參考。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研究提出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辦法,協調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平衡及重點比例關系。組織制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和各主要行業的行業規劃;組織編制資源開發、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

(二)監測分析市國民經濟形勢和社會發展狀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市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經濟調節的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研究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指導和推進市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四)研究提出全市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資金投向及投資辦法;提出安排市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方案,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優化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目標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利用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

(五)規劃和安排上級撥款建設項目和市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利用外資項目、境外投資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市重大建設目,審查轉報需上級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工程項目的建設;協調有關部門實施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劃;規劃生產力布局;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查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市產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市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農牧業專項規劃和政策,協調農業發展的有關問題,制定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行業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措施,擬訂市基礎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協調解決服務發展中的有關問題;推動全市高技術產業發展,推進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重點技術和重大成套設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貫徹落實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措施,提出實施西部戰略規劃,組織實施市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負責市西部大開發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研究分析市城鎮化發展狀況,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的措施。

(八)研究提出市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戰略,組織協調對外開放工作;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的供求狀況,協調市重要商品供求的總量平衡,負責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

(九)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與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辦法和措施,協調社會事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12個職能科室和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一)辦公室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以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保密保衛、規章制度建設等行政事務;負責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二)國民經濟綜合科(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循環經濟辦公室)

研究提出市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研究分析宏觀經濟形勢;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和分析,提出調控建議。

研究提出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規劃的建設、提出國民經濟中長期發展、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建議,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銜接平衡各行業規劃和區域規劃。

提出推進市經濟體制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組織擬定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重要改革試點,參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審核工作,參與上市公司的推薦工作。

(三)固定資產投資科

監測分析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運行狀況:編制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調控辦法,檢查監督投資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實施,研究制訂市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

(四)國外資金利用科

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投向,承擔全市全口徑外債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提出市外商直接投資和境外投資的總量和方向,監測和分析利用國外資金的狀況;安排市利用外資、境外投資的重大項目;承辦外商投資企業及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進口設備免稅工作。

(五)地區發展科

組織編制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可持續發展規劃和資源開發、生產力布局規劃,引導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組織編制市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前期計劃;制訂和協調國土整治、開發、利用和保護的辦法、措施;參與編制水資源平衡和節約規劃、環境整治規劃,組織編制市資源綜合利用和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規劃、基礎測繪規劃。

(六)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科

研究市農牧業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農牧區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和農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水利等發展規劃,編制全市生態環境建設規劃。

(七)工業經濟發展科

研究制訂市工業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和措施;負責相關行業按規定需備案核準的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查備案工作及核准項目的上報工作;研究提出行業總量平衡、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調控目標及辦法措施;研究行業與一產、三產協調發展問題並提出實施意見。

(八)能源科

研究分析國(區)內外能源開發利用狀況,提出市能源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擬訂市電力、石油、天然氣、煤炭等能源建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市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措施。

(九)交通運輸科

監測和分析市交通運輸發展建設狀況,提出交通運輸等基礎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市交通運輸重大事項和問題,規劃重大項目的布局;提出專項基金和預算內投資意見。

(十)高技術產業發展科

提出市高技術產業發展規劃,管理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資金;組織實施高技術產業發展項目計劃及高技術產業項目的認定,組織可促進和帶動國民經濟素質提高的重要產業技術成套裝備的開發;提出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協調組織高技術產業的國際合作。

(十一)經濟貿易科(服務業發展科)

監測和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市重要商品市場平衡和進出口總量平衡;商有關部門編制重要商品的平衡計劃和儲備計劃;編制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監督計劃的執行;研究制訂市場總體布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提出經濟總量平衡、結構調整的政策建議。

研究擬訂市服務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中的有關問題。負責服務業形勢分析、監測、預測工作;安排上級及市支持發展服務業的引導資金;研究和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

(十二)社會發展科-

研究提出市社會發展戰略和辦法措施,編制市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提出社會事業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十三)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招商局)

研究提出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發展規劃,研究提出市實施西部大開發過程中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引進國內外資金、技術人才的建議;組織落實上級西部大開發重點項目,負責項目招商工作;承擔市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研究市對外開放、經濟協作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編制市對外開放和橫向聯合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綜合協調全市對外開放、經濟協作工作;負責全市開發區綜合管理工作。

(十四)重點項目稽查特派員辦公室

依法對上級和市出資的重大項目建設進行監督檢查,對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管理;對項目建設進度、工程質量、資金使用以及投資概算控制進行檢查。

『捌』 建設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制定的有關城鄉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建材業的法律、法規、法令及相關的戰略、產業政策、改革方案,結合本區實際制定相應措施,推動全區以上各項事業的發展。
2、負責本區的工程建設管理;負責重大工程項目建設的計劃、調度、組織、協調和監督,保證市、區重點工程項目的完成;負責綠化隔離地區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審批;對屬地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手續進行初審、備案。
3、負責本區工程建設質量、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和安全施工進行監督管理。
4、負責本區建築業的行業管理,對區屬施工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5、負責本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的監督管理,對區屬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資質審查及動態管理。
6、負責本區危舊房改造、舊村改造項目立項,對綜合開發小區內的配套項目進行審查。
7、負責本區建材產品行業管理,對區域內建材產品使用進行備案管理。
8、負責協調區有關部門,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綜合管理工作;協調解決市、區重點工程項目征地拆遷的綜合性問題。
9、負責編制本區建築業、房地產開發業、建材業發展計劃和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實施。
10、負責本區工程建設項目的綜合執法檢查。
11、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玖』 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職責調整

根據《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閩委辦〔2010〕46號)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福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榕委〔2010〕28號),設立福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處級。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執法局承擔的內河建設、管理(不含內河環境衛生日常管理)的職責劃入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四)增加負責指導戶外廣告和燈光夜景建設的職責。
(五)增加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六)將公共交通管理的職責劃給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七)將指導和管理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除溫泉外)的開發利用的職責劃給市水利局。
(八)強化統籌城鄉建設的職責,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全市城鎮化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並組織實施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擬訂全市城鄉建設科技發展規劃。
(二)擬訂全市城鄉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和應急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橋梁、路燈、供水、節水、排水、燃氣、建設檔案、內河管理、戶外廣告和城市景觀建設等行業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城市地鐵、軌道交通的建設;負責溫泉的保護和開發利用。
(三)承擔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參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和歷史文化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規范全市工程建設標准體系的責任。指導和監督工程建設標准及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五)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規范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等企事業單位資質核准與管理。
(六)承擔全市建築工程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的抗震設防。
(七)承擔推進全市建築節能和污水處理工作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污水收集和處理工作。
(八)開展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協調本市建築企業參與港澳台、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
(九)承擔統籌協調建設系統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拾』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的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轉變的職責。
1.加強本市城鄉規回劃的統籌管答理,科學規劃、合理配置城鄉空間資源,推動城鄉一體化發展。
2.加強本市城鄉規劃實施中的計劃、政策制定工作,推進城鄉規劃管理的公眾參與、動態評估,強化規劃實施的執法監督。
3.加強本市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之間的協調和銜接。
4.強化為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和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學合理的空間資源配置和規劃綜合服務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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