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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工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6 05:31:06

Ⅰ 拘留所民警的日常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由公安機關主管本行政區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如下 :
《拘留所條例》規定第九條 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拘留決定文書及時收拘被拘留人。需要異地收拘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出具相關法律文書和需要異地收拘的書面說明,並經異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後,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
第十一條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應當對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現金由拘留所登記並統一保管。檢查發現的違禁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應當移交拘留決定機關依法處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二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決定;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不應當被執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第十三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並提請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區戒毒或者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值班巡視人員應當嚴守崗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妥善處理。
拘留所應當安裝監控錄像設備,對被拘留人進行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 拘留所應當根據被拘留人的性別、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對被拘留人實行分別拘押和管理。
對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六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十七條 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准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
第十八條 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療工作。
拘留所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療的,由拘留所所長批准,並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拘留所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嚴重的,拘留所應當立即採取急救措施並通知被拘留人的親屬。
第十九條 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條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間生活必需品應當由拘留所檢查登記後轉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條 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組織被拘留人開展適當的文體活動。
拘留所應當保證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
拘留所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產勞動。
第二十二條 被拘留人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被拘留人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拘留所應當予以表揚。
第二十三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鬧、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他人財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逃跑的;
(五)嚴重違反管理的其他行為。
拘留所人民警察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應當經拘留所所長批准,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有新的違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應當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或者報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二十九條 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解除拘留,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第三十一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Ⅱ 看守所管教民警的職責

、對分管監室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監室床板、牆壁、門窗等安全設施,及時清除監室違禁物品,確保監所安全。
2、對新收押人員進行過渡管理教育;對分管在押人員每周至少進行一次體表檢查;對新調入分管監室在押人員在24小時內進行談話教育,安排座位 、睡位、吃飯排隊順序和內務衛生等事務,並在一周內跟蹤觀察,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3、安排在押人員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時段雙人值班,並每日滾動輪換;告知值班人員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對有安全危險的在押人員不得安排值班。
4、檢查監室秩序,督促在押人員遵守看守所管理規定以及一日生活制度,及時處置在押人員的異常動態。管理在押人員的休息、學習和勞動,安排在押人員收聽收看新聞廣播電視節目、看書看報和學習活動,組織在押人員開展文體活動、座談討論、撰寫心得體會。
5、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對每名在押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提出風險等級意見。
6、對在押人員進行談話,對重大安全風險的在押人員應當加強談話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員的姓名、案由、訴訟進程、思想動態和健康狀況,並對重大安全風險在押人員做到熟知。
7、對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員進行檢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對在押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在押人員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加戴械具,在押人員是否已經悔過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時提出意見。
8、掌握分管監室病員情況,發現患病人員及時通知醫生,配合醫生做好疾病預防和治療工作。
9、對在押人員坦白、檢舉的犯罪線索,按照規定製作筆錄、登記、轉遞。
10、對在押人員提出的辯護、上訴、申訴、投訴、控告、檢舉等書面材料或者口頭提出的記錄,及時登記、轉遞。
11、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所管監室在押人員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
12、定時檢查在押人員帳卡使用情況,防止在押人員帳卡被他人使用。
13、向協管民警通報監室動態和相關情況,對協管民警反饋的情況,及時妥善處理。
14、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
15、協管民警負責了解協管監室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認識重大安全風險人員,基本掌握其思想動態。
16、主管民警不在崗時,協管民警承擔其監室管理事務,並做到:在押人員被加戴械具前後,及時進行談話教育;對重大安全風險人員進行談話教育和管理;安排在押人員坐位、睡位、吃飯排隊順序、值班和內務衛生等事務;檢查監室秩序,及時處置在押人員的異常動態;了解在押人員患病情況,配合醫生做好治療工作;其他需要應急處理的事

Ⅲ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駐看守所檢察室的工作職責包括:

1、對看守所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2、對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3、對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受理在押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和申訴;

5、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向辦案單位提出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6、其他依法應當行使的監督職責。

在日常檢察工作中,檢察人員通過日常巡視和加強信息化手段的方式,及時掌握監管動態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檢察監督。

對監管機關在履職過程中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或者不規范、不完善的情形,及時糾正違法或者提出檢察建議,體現監督成效。

通過召開檢察機關與監管單位之間的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監管活動和檢察監督中存在的問題,規范雙方的工作行為,有效地促進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開展。

(3)看守所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關於加強偵查監督、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時透露。

檢察機關將探索在主城區、城鄉接合部、刑事案件高發區域公安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

近年來,隨著公安機關刑偵主體重心的下移,派出所在刑事執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加強對派出所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不僅有助於促進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更有助於人權保障。

不少地方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過程中,也在嘗試建立、健全檢察機關對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機制。實踐證明,這些探索對糾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消除監督盲區等,都產生了積極作用。

在派出所設立駐所檢察室(官)的積極意義無需置疑。不過,在推進這一改革前,我們有必要對派駐檢察室的實踐效果進行回顧和評估。

雖然派駐檢察室早已不算新生事物,但在許多地方和領域,派駐檢察室並未發揮應有的作用,甚至難言盡職盡責。

比如,有的監所檢察室對看守人員玩忽職守聽之任之,結果引發了許多惡性事故。

有的地方雖然基層腐敗多發,但派駐鄉鎮檢察室多年未發現一起案件線索,個別派駐檢察室甚至和腐敗分子沆瀣一氣。

出現上述問題,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定位不清。

不少派駐檢察室過於重視與基層執法部門的配合協調,強調監督與支持並重,沒能把監督放在核心位置。

二是責任不明。有的派駐檢察室對監督職責范圍內的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玩忽職守、貪污腐敗等現象,不願展開監督和調查。

而且並未因此承擔失職責任,有的地方甚至「干好乾壞一個樣」,完全背離了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本意。

因此,在向派出所派駐檢察室(官)時,首先必須對派駐檢察室(官)進行准確定位,明確設置的核心意圖是完善對刑事偵查活動的監督。

是加強對公安刑事偵查活動的制約,而不是「支持與配合」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也就是說,派駐檢察室(官)的工作重心是,對立案行為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對嫌犯刑訊逼供和誘供行為。

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等進行監督,而不是一般的法律宣傳,更不是配合、協助辦案。

其次,要明晰派駐檢察室(官)的責任認定,對於群眾反應強烈的嚴重問題,派駐人員若聽之任之、無所作為,就要依法追究其責任。

只有明晰機構職責,並將派駐人員的權力同樣「關進籠子」,才能發揮駐派出所檢察室「派」的權威和「駐」的優勢,使其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重要力量。

還需指出的是,目前檢察機關設置派駐檢察室的法律依據尚不夠充分,其職責等也有待法律進一步明確,這也是制約派駐檢察機構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

這些問題,值得在修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時予以關注。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京華時報:駐所檢察室,核心職責是監督

Ⅳ 如何理解看守所的職能責任

一、看守所的功能是什麼
看守所,是對違法分子和嚴重違法嫌疑分子拘押的場所。中國勞作改造機關的一種。關押處在偵辦、預審、申述、審判階段的未決犯。對案情嚴重或觸及國家機密的人犯應獨自拘押;對同案犯、男女犯、拘捕犯與拘留犯應別離拘押。在不阻礙偵辦、審判的狀況下,應安排人犯進行恰當勞作。關於判處有期徒刑在2年以下、不方便送往勞作改造管教隊履行的罪犯,也能夠交由看守所監管。這部分已決犯應與未決犯別離關押,凡有勞作能力的都要參與生產勞作。

司法機關監押沒有判刑而需求看守的案犯的場所。清末變革司法,始於各級審判、檢察官署設看守所,置所長、所官等。所長官秩,最高為總檢察廳看守所的從五品,最低為京師當地審判廳的從六品。當地檢察廳僅設所官,正九品。民國沿置,各級看守所均有所長,均委任。
(一)看守所的功能
看守所是拘押貪婪刑事拘留、拘捕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許余刑一年以下,不方便送往監獄履行的罪犯,也能夠由看守所監管。
(二)看守所是責任
看守所根據國家法律對被拘押的違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實施裝備戒備看守,保障安全;對違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進行教育;辦理違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日子和衛生;保障偵辦、申述和審判的順利進行。
二、看守所的職權有哪些
(一)對在押人員有實施看守、教育、押送、安排勞作、日子及衛生辦理、檢查帶著物品、查閱交遊函件、監督接見等權力。
(二)對在押人員違反監規的,有權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討。以圖謀行凶、逃跑、自殺等嚴重影響監所安全的在押人員有權載入械具。
(三)看守所對違法嫌疑人、實施人的法定拘押期限行將到期而案子未審理終結的,有權告訴辦案機關敏捷審結;超越法定拘押期限的,有權將狀況陳述人民檢察院。
(四)在履行職務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對違法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有刑訊逼供或其他違法行為時,有權當面制止,並直接向有關機關和檢察院陳述。

Ⅳ 看守所的職能

看守所是羈押貪污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一年以下,不便送往監獄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Ⅵ 看守所保安崗位職責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專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屬位,隨時巡視監房。
第十七條規定, 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
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凶、脫逃、自殺的人犯,經看守所所長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第十八條規定, 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採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
(一)人犯越獄的;
(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三)劫持人犯的;
(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壞的;
(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
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後,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Ⅶ 看守所的警察,職責有哪些

1、對分管監室進行安全檢查,重點檢查監室床板、牆壁、門窗等安全設施,及時清除監室違禁物品,確保監所安全。
2、對新收押人員進行過渡管理教育;對分管在押人員每周至少進行一次體表檢查;對新調入分管監室在押人員在24小時內進行談話教育,安排座位 、睡位、吃飯排隊順序和內務衛生等事務,並在一周內跟蹤觀察,作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進行處理。
3、安排在押人員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時段雙人值班,並每日滾動輪換;告知值班人員發現異常立即報告。對有安全危險的在押人員不得安排值班。
4、檢查監室秩序,督促在押人員遵守看守所管理規定以及一日生活制度,及時處置在押人員的異常動態。管理在押人員的休息、學習和勞動,安排在押人員收聽收看新聞廣播電視節目、看書看報和學習活動,組織在押人員開展文體活動、座談討論、撰寫心得體會。
5、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對每名在押人員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提出風險等級意見。
6、對在押人員進行談話,對重大安全風險的在押人員應當加強談話教育;掌握分管在押人員的姓名、案由、訴訟進程、思想動態和健康狀況,並對重大安全風險在押人員做到熟知。
7、對加戴械具的在押人員進行檢查,包括械具是否牢固,是否對在押人員造成身體傷害,在押人員身體狀況是否允許繼續加戴械具,在押人員是否已經悔過可以提前解除械具等,及時提出意見。
8、掌握分管監室病員情況,發現患病人員及時通知醫生,配合醫生做好疾病預防和治療工作。
9、對在押人員坦白、檢舉的犯罪線索,按照規定製作筆錄、登記、轉遞。
10、對在押人員提出的辯護、上訴、申訴、投訴、控告、檢舉等書面材料或者口頭提出的記錄,及時登記、轉遞。
11、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所管監室在押人員的來往信件進行檢查。
12、定時檢查在押人員帳卡使用情況,防止在押人員帳卡被他人使用。
13、向協管民警通報監室動態和相關情況,對協管民警反饋的情況,及時妥善處理。
14、其他需要處理的事項。
15、協管民警負責了解協管監室在押人員的基本情況,認識重大安全風險人員,基本掌握其思想動態。
16、主管民警不在崗時,協管民警承擔其監室管理事務,並做到:在押人員被加戴械具前後,及時進行談話教育;對重大安全風險人員進行談話教育和管理;安排在押人員坐位、睡位、吃飯排隊順序、值班和內務衛生等事務;檢查監室秩序,及時處置在押人員的異常動態;了解在押人員患病情況,配合醫生做好治療工作;其他需要應急處理的事項。

Ⅷ 看守所輔警都做什麼工作流程

目前關於輔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但多數地方法規和規章將輔警許可權和職責歸納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採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後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協助民警執法、維持公共安全,功能與配備介於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於本地市民,採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的管理已經納入公安機關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Ⅸ 看守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不知道你要問什麼問抄題。具體事宜當地咨詢律師
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八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辦理出所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四十條 對於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和轉送外地羈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辦理出所手續。

Ⅹ 看守所所長工作職責

(看守所所長工作職責、指導員工作職責、副所長工作職責)領導崗位無論看守所還是其他公安單位都會出現職務重疊,所長和教導員職責簡單說就是主持開會教育民警,傳達文件,事件拍板,指導員和正所在出現重大事故後會遭殃,例如入所人員在所內非正常死亡,就會被追究責任。
領導崗位就是對突發事件做最終話事權的人,但通常只會看到副所長,副所長就是領導崗位中的最低級(看守所所長職責就是監控入所人員是否適合入所,如果入所人員身上帶傷需要查明原因,如果原因有可疑所長會聯系相關部門處理,最後拍板決定處理方案;第二就是監控看守所內人員的情緒變化,防止發生暴亂等特發事件和逃犯事件)。
總結看守所正所、教導員、副所依權利排列但其實還涉及到局長,正所在特重大突發事件中還需要請示當地公安局局長意見。日常工作嘛就是開會,審核,給意見。
內勤工作職責-整理檔案。
值班民警工作職責-對新收人員進行核查,然後請示所長是否收入所(工序只是填下表),還負責對取保、提審、釋放、批捕轉監獄等進行核查,請示領導,在傳達。
包號幹警工作職責-對已入所人員生活管理。
以上只屬於目測結論,肯定有偏差,只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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