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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6 04:54:54

① 簡述民航應急管理的范疇及其主要職責

應急管理關繫到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涉及政府的應急職能部門,必要時需要多部門聯動並協調合作。因此,要把握以下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各級黨委、政府負責做好本區域的應急管理工作。在政府應急管理組織的協調下,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與政府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相匹配的應急體系。
3、預防為主,防救結合。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區域合作和部門合作,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快速應對機制。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社會公眾的基礎作用。
5、社會動員,全民參與。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發揮企事業單位、社區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動員企業及全社會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依靠公眾力量,形成應對突發事件的合力。同時,增強公眾的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6、依靠科學,依法規范。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7、信息公開,引導輿論。在應急管理中,要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做到信息透明、信息公開,但是,涉及國家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不僅如此,還要積極地對社會公眾的輿情進行監控,了解社會公眾的所思、所想、所願,對輿情進行正確、有效引導。
應急管理的基本任務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預防准備。應急管理的首要任務是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要通過應急管理預防行動和准備行動,建立突發事件源頭防控機制,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制、制度,有效控制突發事件的發生,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準備。
2、預測預警。及時預測突發事件的發生並向社會預警,是減少突發事件損失的最有效措施,也是應急管理的主要工作。採取傳統與科技手段相結合的辦法進行預測,將突發事件消除在萌芽狀態。一旦發現不可消除的突發事件,及時向社會預警。
3、響應控制。突發事件發生後,能夠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有效的應急救援行動,防止事件的進一步擴大和發展,是應急管理的重中之重。特別是發生在人口稠密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快速組織相關應急職能部門聯合行動,控制事件繼續擴展。
4、資源協調。應急資源是實施應急救援和事後恢復的基礎,應急管理機構應該在合理布局應急資源的前提下,建立科學的資源共享與調配機制,以有效利用可用資源,防止在應急中出現資源短缺的情況。
5、搶險救援。確保在應急救援行動中,及時、有序、科學地實施現場搶救和安全轉送人員,以降低傷亡率、減少突發事件損失是應急管理的重要任務。特別是突發事件發生的突然性,發生後的迅速擴散以及波及范圍廣、危害性大的特點,要求應急救援人員及時指揮和組織群眾採取各種措施進行自身防護,並迅速撤離危險區域或可能發生危險的區域,同時在撤離過程中積極開展公眾自救與互救工作。
6、信息管理。突發事件信息的管理既是應急響應和應急處置的源頭工作,也是避免引起公眾恐慌的重要手段。應急管理機構應當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如綜合信息應急平台,保持信息的暢通,以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
7、善後恢復。應急處置後,應急管理的重點應該放在安撫受害人員及其家屬、穩定局面、清理受災現場、盡快使系統功能恢復或者部分恢復上,並及時調查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和性質,評估危害范圍和危險程度。

② 中國民用航空局公安局的主要職責

1、起草民航安全保衛的相關法規、規章、政策、標准,編制民航安全保衛規劃,並監督執行。
2、審定民用機場、航空公司運行資質中航空保安部分內容,審核民航企事業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並監督執行。
3、監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規劃和指導建立行業空防安全管理系統(SEMS),開展對空防安全威脅因素評估,發布形勢分析報告(通報)及防範措施、指令。
4、負責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決定和發布預警等級。
5、指導處置非法干擾民航安全事件,指導制定處置劫機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培訓和演練,承擔處置劫機、炸機事件的綜合協調和日常工作。
6、指導航空運輸企業航空安全員隊伍業務建設,制定航空安全員訓練和考核辦法並監督執行。
7、指導和監督民航安檢工作,承擔民航安檢儀器設備許可證的頒發工作。
8、參與民航專機安全警衛工作,組織指導國家重大活動和會議中的民航安全警衛工作。
9、監督管理民用機場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導機場公安機關刑事偵查、民用機場治安和公共活動區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規定管理直屬公安隊伍和空中警察隊伍,按照規定程序和范圍負責其他機場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的任前備案工作。
11、指導審查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建設項目。
12、負責民用機場控制區有關通行證件、空勤人員登機證、航空安全員執照等證件發放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負責民航公安機關執法監督工作和實施民航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
1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和綜合治理工作。
15、承辦民航局和公安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空中警察總隊主要職責
負責對空中警察隊伍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領導空中警察隊伍的政治、勤務、訓練和經費保障工作,指導空中警察隊伍派駐單位實施屬地保障。

③ 民航局、航空公司、機場職責怎麼劃分

簡單來說民航局是統籌管理中國國內所有機場和航空公司 制定國家民航發展戰專略,審批各項涉及屬民航的業務管理及指導
航空公司:簡單來說就是承運人。
機場:為各航空公司提供進出港地面客運和貨運代理服務是其主要收入來源,另外就是三產。

④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的機構職責

1、辦公室(外事辦公室、港澳台事務辦公室、應急管理辦公室)
協助地區管理局領導處理日常行政事務,綜合協調、督促檢查地區管理局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機關的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行政管理、政務公開、電子政務等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的外事管理與接待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應急工作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按授權,處理轄區內涉港澳台民航事務。
2、航空安全辦公室
綜合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安全;組織調查處理轄區內的一般民用航空飛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參與轄區內重、特大運輸飛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發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發布;按規定組織轄區內安全評估工作並承辦航空安全獎懲工作;組織、指導轄區內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擔地區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規處
負責地區管理局領導法律顧問和法律事務工作;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地區管理局各項政策、規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審查;組織並監督轄區內民航行政執法;負責轄區內行政處罰的審查和執行;負責轄區內民航各類行政執法監察員的管理;指導轄區內民航企事業單位法律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改革的有關工作,審核企業、機場聯合兼並和改制上市,受理企業、機場不公平競爭的設訴;負責轄區內以地區管理局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的管理。
4、計劃統計處(節能減排辦公室)
研究提出所轄區域民用航空發展規劃,對民用機場布局和機場、航路建設規劃以及航線開辟提出建議;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新建、改擴建、遷建等項目的前期審查;負責轄區內民用機場使用政府性基金補貼項目的審核或審批及其監督工作;承辦轄區內購租航空器項目的評估工作;負責轄區內行業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及其所屬單位的固定資產投資及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利用外資等計劃項目的管理;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監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的監督管理;承擔轄區內民航行業節能減排有關管理工作。
5、財務處
負責直屬單位的資產管理、資金管理和外匯額度使用管理;監督管理轄區內國家財政專項資金使用;負責直屬單位的財務預決算管理及轄區內財務信息統計工作;負責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財務與資金管理;監督檢查直屬單位財務管理情況,負責組織管理局許可權內的民航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批;負責轄區內行政性收費的監督;協助徵收政府性基金;負責地區管理局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承擔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工作。
6、人事科教處
管理和指導地區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培訓教育、智力引進、科技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負責地區管理局機關及其派出機構的公務員招錄、考核、任用、調配等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民航科技項目,協調科技成果推廣應用工作;負責轄區內民航信息化管理以及網路與信息安全監管工作;承擔轄區內民航主體系列職稱評審相關工作,協調轄區內行業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7、運輸管理處(國防動員辦公室)
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運輸(含國際航空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參與對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收費的監督;審核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的經營許可申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航空運輸企業航線及加班、包機申請;負責轄區內航空運輸地面服務、計算機訂座系統的市場准入及其監督管理;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消費者事務,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航空運輸企業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管理轄區內民用航空國防動員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運輸航空搶險救災工作;對轄區內民用航空客貨運輸安全以及危險品航空運輸實施監督管理。
8、通用航空處
對轄區內通用航空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許可管理,辦理轄區內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登記並實施監督;組織協調轄區內重大、特殊、緊急通用航空搶險救災工作。
9、飛行標准處
負責實施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運行合格審定及補充審定並進行持續監督檢查;辦理對轄區內飛行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人員、乘務人員的資格管理。
10、外國航空公司審定和監管處
負責規定范圍內外國和我國特別行政區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的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協調其他民航地區管理局對本管理局實施運行合格審定的外航的監督檢查工作。
11、航空衛生
監督管理轄區內的民用航空衛生工作,負責轄區內民用航空人員體檢鑒定工作並審核頒發體檢合格證;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體檢單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體檢人員委任代表進行資格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負責對轄區內民用運輸機場的應急救護預案、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實施預案的審查,並實施監督檢查。
12、航務管理處
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程序、運行最低標准、低能見度運行程序等各類應急程序;承辦有關飛行程序的驗證試飛、新技術應用推廣工作;負責對轄區內航務代理工作實施監管;負責對轄區內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委任代表資格進行審查,並監督檢查其工作;按授權審查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營運人的運行控制相關文件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辦理對轄區內飛行簽派員訓練機構的合格審定事宜;負責轄區內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
13、適航維修處
審批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的航空器維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加改裝方案及特殊裝機設備運行要求;審核報批或批准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在轄區內執管航空器的適航證、特許飛行證,並實施監督管理和使用困難報告的調查處理;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維修許可證並實施監督管理,按授權負責對承修中國注冊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國外維修單位的審查;負責轄區內維修人員培訓機構的合格審定;按授權負責民用航空器初始維修大綱審查的有關工作;負責轄區內航空器維修人員的資格管理。
14、適航審定處
按授權對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機載設備、材料等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頒發民用航空產品的適航指令;辦理頒發民用航空器初始標准適航證的有關事宜;負責有關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裝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冊修理方案的工程審批工作;按授權負責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學產品的適航審定;對有關委任代表進行資格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標准計量工作。
15、機場管理處
審核報批或批准轄區內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下同)總體規劃、許可證和軍民合用機場對民用航空器開放使用的申請;對轄區內民用機場的安全運行、凈空管理、環境保護、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審核報批轄區內新建民用機場的場址選址報告;負責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專業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工程質量監督和行業驗收,對不停航施工進行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民航招投標管理(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管理除外);對轄區內航油企業市場准入規則執行情況和安全運行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消費者對轄區內機場投訴受理的監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管制人員和航行情報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航班時刻和空域容量等資源分配工作;組織協調轄區內專機、重要飛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尋救援工作;對轄區內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7、通信導航監視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設施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和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承辦轄區內民航無線電管理事項;對轄區內通信導航監視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8、航空氣象處
負責組織對轄區內航空氣象運行和安全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航空氣象設施設備行政許可管理和人員資格管理的相關工作;對轄區內航空氣象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並跟蹤執行情況。
19、公安局
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內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機場的安檢、消防、治安工作;審查轄區內民用機場、航空運輸企業的安全保衛方案和預防、處置劫、炸機或其它突發事件的預案;指導組織協調相關刑事、治安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相關安全保衛、國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導、檢查轄區內專機警衛工作;對轄區內民用機場安全保衛設施實施監督檢查;指導、監督檢查民用機場控制區內通行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按授權,對轄區內民用機場進行航空保安審計;負責地區管理局所在省(區、市)空防安全監管及地區管理局機關的內部保衛、防火和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20、黨委辦公室(機關黨委、團委辦公室)
負責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設,承擔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共青團等工作;負責地區管理局統戰工作。
21、工會辦公室
負責地區管理局及直屬單位的工會工作;指導轄區內民航工會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22、紀檢監察處
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實施黨內監督和行政監督,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申訴,調查、處理檢查、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23、離退休幹部處
組織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政治學習等活動;負責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休養和用車等服務的安排;辦理地區管理局離退休幹部的喪葬和善後處理事宜;對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統計、來信來訪等工作。

⑤ 中國民航局有哪些機構

中國民航局的機構設置包括內設機構和直屬機構,

一、內設機構包括:

1、綜合司

2、發展計劃司

3、國際司

4、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5、公安局

6、全國民航工會

7、航空安全辦公室

8、運輸司

9、飛行標准司

10、機場司

11、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12、財務司

13、人事科教司

14、政策法規司

15、直屬機關黨委

16、黨組紀檢組

17、離退休幹部局

二、直屬機構包括:

1、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

2、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

3、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

4、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

5、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

6、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

7、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

8、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9、中國民用航空局機關服務局

10、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11、中國民航報社出版社

12、民航醫學中心(民航總醫院)

13、中國民航大學

14、中國民航飛行學院

15、中國民航管理幹部學院

16、中國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17、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18、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醫學中心

19、中國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

20、中國民航局第二研究所

21、首都機場集團公司

22、中國民用航空局審計中心

23、中國民用航空局國際合作中心

(5)民航局職責擴展閱讀:

中國民航局的職責:

1、綜合管理民航行業航空安全信息,分析航空安全形勢,發布安全指令、通報,提出安全建議和措施。

2、按規定組織或參與民用航空器事故調查工作,指導民用航空器事故徵候調查工作,監督檢查安全建議落實情況。

3、指導民航行業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科技研究應用工作。

4、監督檢查民航行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准、指令以及安全工作部署的情況。

5、組織協調民航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的研究,提出民航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民航行業發展綜合政策。

6、承辦民航企業和機場聯合、兼並、重組的審批和改制、融資的審核工作,受理民航企業、機場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投訴,維護民航企業、機場和公眾合法權益。

7、參與國家經濟和社會、綜合交通、鐵路、公路、水運、特定區域、服務貿易、土地利用、環境保護、邊境區域合作等發展規劃的制定,並對城市、行業或地區發展規劃提出意見。

8、承辦局機關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任免、培訓、交流、工資、獎懲、退休、辭職、辭退等工作。組織民航地區行政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負責局管駐外機構人員的選派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民用航空局

⑥ 民航局下設地區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哪些

以前的老名稱是廣州管理局,管理中南五省.現在已經沒有廣州管理局的名稱了. 現在是民航中南管理局,管理中南六省.

⑦ 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機構職責

(一)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擬訂民航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准,推進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二)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和民用航空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四)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五)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六)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七)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航運輸服務標准及質量,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有關許可管理工作。
(八)擬訂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民航行業財稅等政策建議。按規定許可權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九)組織民航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負責民航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
(十二)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民航總局下屬七個管理局是什麼

中國民航總局下屬七個地區管理局,分別為:華北地區管理局、東北地區管理局、華東地區管理局、華南地區管理局、西南地區管理局、西北地區管理局、新疆管理。

2008年3月23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以及原建設部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並負責管理國家郵政局和新組建的中國民用航空局。

(8)民航局職責擴展閱讀:

中國民航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後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2、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准,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4、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准;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准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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