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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大標字

發布時間: 2021-01-06 03:18:44

❶ 大一中國法制史史料評析題寫多少字合適要寫哪些點

一、 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傳統法制
如e米惠da多e米ba惠零曉電曉受曉受曉曉曉多曉電曉米曉受曉聯曉受曉零曉電曉受曉米曉多曉曉曉受曉曉曉曉曉電米聯曉量米聯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從理論上講,似乎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人們都認同對其應持批判、繼承的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然而,時至今日,人們在論及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優良傳統時,仍是泛泛而論、空洞無物,而在說到其消極因素時卻生動具體,給人一種傳統法律文化「糟粕大於精華」的感覺,好像一部中國法律史除君主專制、刑罰殘酷、控制和鎮壓人民之外,沒有多少積極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除了對基本的法律資料料解和研究不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囿於先入為主的框架,還沒有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還沒有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
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在如何對待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問題上,經歷了曲折的歷程。從電零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斗爭為綱」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對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幫」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著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家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也應當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學的認識論和研究法方論仍有市場。表現在脫離歷史實際,把中國傳統法制視為現代法治的對立物,割裂二者的傳承關系,簡單地以現代法學理念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現代法學理念的地方,就不家分析地予以否定;受舊的「以論代史」研究法方的影響,不是論從史出,而是摘錄史籍中的只言片語去證明自己預設的、批判傳統法制的觀點。受這種非科學的思想法方論的影響,就很難對中國傳統法製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實事求是是治學的基本原則,也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法方。把實事求是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歷史虛無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古代法制在推進中華文明進程中的作用,認為中國傳統法制漆黑一團,都是落後的、反科學和的東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種是苛救古人,無視古今法制的概念、內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現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繪和拔高古代法制。這兩種傾向都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制史,也無法區分古代法制的精華與糟粕,達不到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在這兩種傾向中,前一種傾向是主要的,應特別注意予以克服。
以實事求是的認識論研究中國法制史,要求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的發展觀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評價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評價中國傳統法制。中國古代法制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維護和推動當時社會文明的法律保障。盡管古代法制與現代法治在許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來也存在不少消極因素,但它總體上是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和歷史進程相適應的。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為發達,並對周邊國家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應該說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學的發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在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社會在進步,法制也隨著不斷完善,後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既使當代中國的法制,也與歷史上的法制在許多方面有著傳承關系。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斷歷史,更不能以今天的進步否定古人的貢獻。而應當以科學的發展觀,對歷史上的法制產生的原因、社會作用、功過是非作出客觀的評價。其三,要用辯證的而不是絕對的觀點去研究中國法制史。對於中國古代法制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應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科學的分析。有些在我們今天看來屬於消極的部分,在當時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應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古代法律注重禮教,維護等級制度,致使法有等差,這是我們今天應該拋棄的。但是,禮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則,親屬相容隱不為罪的原則,仍有借鑒的價值,不能因其屬於禮教範疇一概否定。總之,只有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評價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學科的內容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正確地區分古代傳統法制的精華與糟粕,更好地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服務於當代法制建設。
二、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律典屬於刑事法律的范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僅名目繁多,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如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此外,歷朝還頒布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法方規。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代為例,「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臨時頒布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匯編,「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料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經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系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以明代為例。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有數十種之多,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濟、軍事、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法方規。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料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並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於少數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為料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代社會,並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並不屬於階級斗爭范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著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並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那些用於解決階級矛盾、鎮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但對於那些用於行政、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系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類型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梁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聖令》等,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詳細規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於令典性質,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於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傷業、對外貿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後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稅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為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於明清兩代頒行的「里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家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說,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揮著維護統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系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觀點由於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後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系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家分析地對後者採取貶低或否定態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並不能包羅萬象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後,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知的數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沖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里,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復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進程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展和完善,並未處於停頓狀態。因此,我們應當用發展的、動態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關於中國法制史的發展進程,學界通常是按照不同的歷史分期闡述它的發展線索。然而對於中國法制史的發展階段的斷限,因對我國古代的社會性質和法律的屬性認識不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一種見解是從階級和社會形態分析的角度上闡述的。認為法是階級和國家出現後才產生的,但對中華法系的斷限看法不一。相當多的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是奴隸制和封建製法律的泛稱,至電零世紀初期,隨著封建社會的解體,中華法系也就壽終正寢了。也有一些學者認為,中華法系歷經封建社會、近代社會乃至社會主義社會,雖有重大變化,但作為法系的外貌和沿革關系而言,依然存在。中國自有法以來,直到新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律,均屬中華法系。爭論的焦點,實際上是涉及到中華法系是死法系還是活法系、古今法系有無傳承關系的問題。對於這一爭論,包括中國有沒有經歷過奴隸社會和是否存在奴隸製法制的問題,應繼續予以探討。然而,無論按照何種標准劃分法制的發展時期,古今法制存在著傳承關系這一點卻是無疑的。
另一種是從中華文化與法律相互關系發展史的角度闡述的。認為中國古代法律起源於國家產生前的遠古時期,但對其發展階段的認識也存在差異。有的學者認為從太古終於戰國,是中國法律的創始期;秦至南北朝,可稱之發達期;隋唐至明清,可稱之確定期;清末以後,可稱之改革期。也有學者則認為,中國法律體系的形成可分為四個歷史時期,即:上古到堯、舜為黎明時期,夏、傷至戰國為光輝時期,秦漢至隋、唐、五代為發達時期,宋至近代為沿襲時期。還有的學者認為先秦、秦漢為形成期,魏晉南北朝為發展期,隋唐為成熟或定型期,宋元明清為延續期。此外,也有學者認為,宋元明清是中華法系的僵化期或衰退期。對於中國歷史的分期問題,國內外學術界歷來存在爭論。對此,應依據豐富的文獻資料和地下挖掘,對中國法制發展的歷史階段和斷限繼續進行學術探討。
對中國法制史的基本線索和規律,學界也存在一些不同看法。其中需要傷榷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有些著述認為唐代以後法律制度沒有大的發展。事實上,宋元至明清是中國古代法制走向更家成熟的時期,也是中華法系進一步完善的時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明代中後期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頒行了大量的經濟類法律,其涉及內容之廣泛,為前代所不及。隨著中央集權制的強化,行政方面的立法多方位完善。地方立法在明清兩代成績斐然,僅現見的這類單行法規就達上百種。在民族立法方面,清代頒行了許多重要的法律,達到了中國歷代王朝民族立法的高峰。即是刑事法律,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典編纂體例上,也都有創新和發展。這一歷史時期的西夏、遼、金、元、清諸朝的法律,因融入了契丹、女真、蒙古文化及其民族習慣,更體現出了中華各民族共創中華法系的特色。因此,不能只依據幾部律典而貶低唐以後法律制度的發展。
法律思想是中國法律史的重要組成部分,研究中國法制史必須與研究中國法律思想史相結合,這樣才能深刻揭示法律形成的深層原因,揭示法律思想對立法司法的影響。中國歷朝的立法和司法活動,都是在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導下制定和實施的。一些著述認為自西漢中葉「德主刑輔」成為立法、司法的指導原則之後近兩千多年中,法律思想基本處於停滯乃至僵化、衰退的狀態。這種觀點顯然是與歷史實際相悖的。在封建社會中後期法律不斷完善、歷朝頒行了上千部法律的情況下,法律思想反而一成不變,這是令人難以理解的。固然,封建社會中後期歷朝奉行的是經光方改造了的儒家法律主張,其發展變化是在儒家學說的總框架內進行的。但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狀況的不斷變化和治國實踐的需要,儒家的法律思想也在調整和發生變化。比如,形成於兩宋、盛行於明清的宋明理學,就對中國法律制度產生了重大影響;行政、經濟、民事、軍事諸方面的法律思想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明刑弼教」思想經過朱熹新的闡發,強調先刑後教,成為明初重典之治的理論支柱;明清兩代的律學不斷開拓了律學研究的領域,在應用律學、比較律學、律學史、古律輯佚和考證方面,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如明人何廣的《律解辨疑》,張楷的《律條疏議》,王肯堂的《律例箋釋》,雷夢麟的《讀律瑣言》;清人王明德的《讀律佩觿》,吳壇等的《大清律例通考》等一大批著述,都不同程度地對律學有所建樹。現存大量的判例判牘及題本奏本,也包含了極其豐富的司法思想。明清兩代在法律思想領域最重大的建樹,是確立了律例關系理論,這一理論曾長期指導了立法和司法活動。我們應當開闊視野,以發展變化的觀點研究中國法律思想與法律制度互動關系,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律史。
五、實事求是地評析中國古代司法制度
中國古代的訴訟經過漫長的歷史發展,積累了豐富的司法經驗,形成了「德主刑輔」、「明德慎刑」、便民訴訟和慎刑等司法指導原則,建立起諸如起訴與管轄制度、上訴與直訴制度、聽訴迴避制度、會審制度、錄囚制度、死刑復奏制度、審判監督制度、司法官員責任制度、民事糾紛調解制度等相當完善的司法制度,在審判中確立了區分公私罪、首犯與從犯、過失罪從輕、自首免罪或從輕、二罪俱發以重論、刑事年齡責任等一系列詳細的審判原則,這些制度和審判原則與現代司法有不可分割的傳承關系,其中許多值得我們繼承和發揚。
長期以來,司法制度研究一直是法史研究的薄弱環節。近年來,一些學者注意了這方面的研究,發表了一些有價值的著述,但與古代立法研究相比較,司法研究仍顯得滯後。家強對古代司法制度的研究,仍然是我們面臨的重要課題。
研究中國古代司法制度,同樣需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我國古代的一些司法制度不符合現代法治的精神,但在當時的條件下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若干代人的智慧的產物。我們在研究這類制度時,必須結合時代條件做出有分析的、恰當的評價。比如,人們通常把「司法與行政合一」概括為古代法制的特徵,認為這是導致司法腐敗的重要根源。誠然,在現代法制建設中,必須堅持司法獨立,反對行政干涉司法,清除歷史上「司法與行政合一」的消極影響。但在評價古代這一制度時,採取簡單否定的做法卻是不公允的。其一,這種概括並不完全符合事實,古代地方的司法與行政機構是合一的,但中央的司法機構,如唐代設有大理寺,明清兩代設有刑部、大理寺,專主司法審判和覆核,稱其為司法行政合一就欠妥當。其二,對地方官府的司法與行政合一,應就這種機制形成的原因和作用做出正確分析。就縣級機構而言。當時各縣管轄的人口有限,傷品經濟很不發達,縣官的主要職責是理訟和徵收錢糧,每縣只設幾名官員和數額有限的吏員,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國家的財力還是從老百姓的承受力,都不可能設立行政與司法、立法分立的龐大機構。其三,就古代知縣的審判許可權而論,主要受理人命重事、詐偽和姦、盜等重大案件,對刑事案件只有判處笞、杖刑的權力;對於徒罪以上案件,則只能擬出審判意見,供上級官府復審。至於流罪以上案件,決定權在中央司法機構,死刑案件還需經中央司法機構復審乃至皇帝批准。因此,我們在闡述古代「司法與行政合一」這一歷史現象時,應客觀地闡述其歷史面貌,正確評價它的歷史作用及歷史局限性,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說明這一制度的來龍去脈,以及為什麼在現代社會中不能繼續延用。
一些著述以「一任刑罰」概括古代司法審判的狀況,不家區分地把歷朝司法都描繪為君主專橫、官吏任意用法、冤獄泛濫。這種結論缺乏歷史根據。在中國歷史上,確實存在著司法腐敗的現象,也存在著某一君主在一定時期內因政治斗爭的需要濫殺官吏和臣民的問題。但縱觀一部中國司法制度史,幾乎所有的王朝都反對「一任刑罰」。從現存的歷代判例判牘看,司法審判程序是很嚴格的,絕大多數案件的審理是依法進行的。因此,對各個歷史時期的司法審判情況,應依據史料作出具體的有分析的判斷,而不能籠統地概括為「一任刑罰」,全面否定。
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司法制度,必須把立法與司法結合研究,把司法制度與判例判牘結合研究,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結合研究。民事訴訟是司法研究中最為薄弱的領域,存在的爭議也較多。現存的民事訴訟資料相對較少,且散存在歷史檔案、地方誌、古人文集、野史筆記和判例判牘中,應當家強這方面資料的搜集和整理。

❷ 大學生如何建設小康社會論文1500字

作為在校大學生應該滿腔熱根據十八大領導思想,全面建設小康積極奮斗。當代大學生是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作為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構建者,大學生應通過以下幾點,積極投身於全面建設小會浪潮中。

一、認真學習十八大精神,充分了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是:在優化結構和提高效益的基礎上,國內生產總值到2020年力爭比2000年翻兩番,綜合國力和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社會主義民主更加完善,社會主義法制更加完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政治、經濟和文化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健康素質明顯提高,形成比較完善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科技和文化創新體系、全民健身和醫療衛生體系;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生態環境得到改善,資源利用效率顯著提高,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

實現了這個目標,我們的祖國必將更加繁榮富強,人民的生活必將更加幸福美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將進一步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必將進入一個嶄新的歷史階段。這是一個振奮人心,鼓舞鬥志的奮斗目標。

二、積極加入中國共產黨,進一步提高個人思想素質和政治素質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是中國各族民利益的忠實代表,是中國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在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下,正日新月異的發展。大學生加入中國共產黨,能更好的融入黨的集體,學習黨的思想,成為構建小康社會的主力軍。

三、構建和諧校園環境,培養和諧思想觀念好的校風,是構建和諧校園的基礎和前提,是學習的有力保障。構建和諧校園需要建立和諧的師生關系,和諧的同學關系,更需要建立誠信、文明的作風。在和諧的校園環境里,大學生才能學習更全面的知識,來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而奮斗。

四、繼續保持艱苦奮斗的傳統,做到謙虛、謹慎、不驕、不躁的作風艱苦奮斗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們黨的優良品質。在大學校園里,不畏困難, 勇於創新,敢於吃苦,堅持艱苦奮斗,才是大學生應該保持的良好品質,以文化來豐富自己,以知識來體現自己的價值。

五、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教育,培養正確的思想意識用科學的思想理論武裝大學生的頭腦,使當代大學生形成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信心和責任感。在多種文化思潮激烈碰撞的時代,社會主義高校要把當代大學生培養成合格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就需要對大學生進行主流意識形態的引導,需要用科學的思想理論進行指導。

社會主義與共產主義思想無疑應作為主流意識加以宜傳,科學的馬克思主義思想應成為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發展了的馬克思主義,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歷程中,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下,也必須對大學生進行宣傳和深化教育。

六、積極參加以建設小康社會為主題的社會實踐活動,貫徹執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方針根據所學知識,通過社會實踐活動,深入社會基層,宣傳黨的理論方針,弘揚先進的文化技術,以黨的正確領導為核心,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

作為未來社會建設的主力軍,大學生的我們,應該站在發展建設的前沿,為建設小康社會做好充分的准備,肩負起民族的重任,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五點要求」努力奮斗。

(2)治安大標字擴展閱讀

正確理解

1、五位一體

黨的十八大報告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新的階段性特徵,在黨的十六大、十七大確立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的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更具明確政策導向、更加針對發展難題、更好順應人民意願的新要求。

以確保到2020年全面建成的小康社會,是發展改革成果真正惠及十幾億人口的小康社會,是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全面發展的小康社會,是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宏偉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奠定了堅實基礎的小康社會。

根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報告從以下五方面充實和完善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

2、經濟發展

主要是六點要求:

第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取得重大進展;

第二,在發展平衡性、協調性、可持續性明顯增強的基礎上實現兩個「倍增」,即國內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

第三,通過增強創新驅動發展新動力,使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大幅上升,進入創新型國家行列;

第四,通過構建現代產業發展新體系,促進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使工業化基本實現,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城鎮化質量明顯提高,農業現代化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成效顯著;

第五,通過繼續實施區域總體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各地區比較優勢,區域協調發展機制基本形成;

第六,通過培育開放型經濟發展新優勢,使對外開放水平進一步提高,國際競爭力明顯增強。

3、完善民主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加強政治建設,總的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豐富,人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進一步發揮。

更加註重發揮法治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尊嚴、權威,實現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

4、增強文化

主要是四點要求:

第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是興國之魂,決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方向,必須使之深入人心;

第二,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基本任務,必須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使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明顯提高;

第三,讓人民享有健康豐富的精神文化生活,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必須實現文化產品更加豐富,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基本建成,文化產業成為國民經濟支柱性產業;

第四,文化越來越成為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元素,要不斷增強中華文化國際影響力,必須要使中華文化走出去,邁出更大步伐。

5、提高生活水平

要做到:

第一,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總體實現,這是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普遍提高的重要標志;

第二,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創新人才培育水平明顯提高,進入人才強國和人力資源強國行列,教育現代化基本實現,這是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的基礎;

第三,就業更加充分,這是民生之本得到保障的具體體現;

第四,收入分配差距縮小,中等收入群體持續擴大,扶貧對象大幅減少,這是發展改革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的重要體現;

第五,社會保障全民覆蓋,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這是實現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病有所醫的必然要求;

第六,社會和諧穩定,這是人民安居樂業的必要前提。

6、社會建設

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取得重大進展。要在以下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一是優化國土開發格局,使主體功能區布局基本形成;

二是全面促進資源節約,初步建成資源循環利用體系;

三是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顯著減少;

四是實施重大生態修復工程,實現森林覆蓋率提高,生態系統穩定性增強,人居環境明顯改善。

報告在對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提出新要求的同時,還明確了深化各領域改革的目標。

❸ 治安大隊跟刑偵大隊一樣嗎都是抓人的嗎看到有的民警衣服秀子上標牌寫治安有的寫刑警

都可以抓人。警察都有拘役權,只要你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治安大隊注意負責社會治安和民事案件,刑偵大隊專門負責刑事案件。

❹ 電動車被坑梓治安大隊110扣了,說是超標車,登記了姓名和手機號,去了沒有合格證,說不用處理

超標車,沒聽說過,既然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手續齊全,怎麼還能扣車呢?電動車應該沒有超標這一說吧,它已經屬於綠色環保的出行工具了。

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幾種

從法條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5章45條增加到6章119條,共增加了74項條款。特別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從14項條款,增加到54項條款,共增加了40項條款。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種類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153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增加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238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共增了124種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1)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全部予以保留,並增加了大量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條例的1個條款,增加到7個條款。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謊報疫情、警情、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等。比較突出的是立法打擊足球流氓,將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納入處罰的范圍,這意味著我國已開始借鑒其他國家打擊「足球流氓」的經驗,通過立法方式確保大型體育比賽的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強行進入場內的;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對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第24條)等等。(2)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從現行條例的2個條款,增加到10個條款。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盜竊、毀損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行為;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舉辦大型群眾性文體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等等。(3)在侵犯人身權、財產權的行為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現行條例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全部予以保留,並從現行條例的2個條款,增加到10個條款。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行為;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行為;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行為,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行為;發送淫穢、侮辱、恐嚇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行為等等。(4)在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方面。治安管理處罰法刪除了現行條例第25條規定的一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如: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化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等。同時,增加了許多應受治安管理處罰行為。從現行條例的5個條款,增加到27個條款。增加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主要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行為;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行為;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行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購行為;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行為;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行為;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等等行為。(5)對嚴禁行為進行具體細化。進一步規范對「黃賭毒」的處罰。

❻ 偽造印章適用治安處罰法還是刑法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適用刑法。
根據刑版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權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
該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相關說明:
一、若偽造國家機關的印章,則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三、本罪在客觀上僅表現為偽造,即製作假的印章。
四、注意本罪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章罪的不同,關鍵是看印章的主體性質。量刑差距很大。

❼ 《治安肅正三年計劃大綱》的主要目標是誰

1936年,關東軍參謀部炮製了《治安肅正三年計劃大綱》,妄圖在3年之內消滅一切抗日力量。

這一計劃是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聯軍為主要目標,並且首先在抗聯活躍地區東邊道一帶付諸實施,總兵力有16000多人。討伐部隊與當地日偽軍警配合,輪番掃盪,使當地居民遭受了極大的災難。

❽ 請問希臘適合生活嗎暑假寒假是幾月份風大嗎治安好嗎當地人的英語標准嗎公立私立教育水平怎麼樣

不適合,寒假、暑假?你是學生嗎?風還好,治安不好,小偷小摸很多,而且經濟一塌糊塗。,失業率高。不標准,希臘語為主。不建議到希臘上學

❾ 湖北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准中賭資較大的認定

沒有賭資大小說法,只有坐莊,開設賭場,放風必須拘留和刑拘,其他的進行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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