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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責古文

發布時間: 2021-01-05 04:12:41

『壹』 寫法律對國家用處的古文

《商君書·更法篇》

『貳』 文言文中有關「法治」的句子有哪些

  1. 禮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後 ——司馬遷《史記·太史公自序》

  2.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殺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貴良吏者,貴其絕惡於未萌,使之不為非,非貴其拘之囹圄而刑殺之也——《鹽鐵論》

  3. 懲其未犯,防其未然——長孫無忌《唐律疏議》

  4. 銷惡於未萌,彌禍於未形——司馬光

  5. 大臣為小臣之表率,京官為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潔,此從來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勤修職業,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顧畏,不敢妄行——康熙《清聖祖實錄》

  6. 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庫全書·政法類·法令之屬按語》

  7. 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沈家本

  8. 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伸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梁啟超

  9. 立國於大地,不可無法也。立國於20世紀文明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障人權,亦所以過邪僻,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孫中山

  10. 法是關於人世和神世的學問,關於正義與不正義的科學---《法學階梯》

  11. 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礎,應該是對於人的價值的尊重。——陳弘毅

  12. 法律顯示了國家幾個世紀以來發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視為僅僅是數學課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13. 憲法創制者給我們的是一個羅盤,而不是一張藍圖。——波斯納

  14. 法律提供保護以對抗專斷,它給人們以一種安全感和可靠感,並使人們不致在未來處於不祥的黑暗之中。——布魯納

  15. 民眾對權利和審判的漠不關心的態度對法律來說,是一個壞兆頭。——龐德

  16. 在一個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銘是什麼?那就是「嚴格地服從,自由地批判」。——邊沁

『叄』 有關反腐倡廉的法律 最好是古代的文言文

基本只有反腐的法律,沒有什麼倡廉的法律。反腐最厲害的時代是明朝。當時《明大誥》中有相關記載。你可以查一下。

『肆』 關於法律保護的文言文

《史記·商君列傳》:
公既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且夫有高人之行者,固見非於世;有獨知之慮者,必見敖於民。愚者暗於成事,知者見於未萌。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論至德者不和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孝公曰:「善。」甘龍曰:「不然。聖人不易民而教,知者不變法而治。因民而教,不勞而成功;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龍之所言,世俗之言也。常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兩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之外也。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杜摯曰:「利不百,不變法;功不十,不易器。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衛鞅曰:「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故湯武不循古而王,夏殷不易禮而亡。反古者不可非,而循禮者不足多。」孝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之木於國都市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復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
令行於民朞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者,衛鞅曰「此皆亂化之民也」,盡遷之於邊城。其後民莫敢議令。

『伍』 「知法律」一詞用文言文怎麼說

知法律這句話可以用:知法來表達相同的意思。

『陸』 有關法律的古代名言

1、罪疑惟輕,功抄疑惟重。與其襲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大禹謨》

2、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尚書》

3、宥過無大,刑故無小。——《尚書·大禹謨》

4、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唐·歐陽詢·藝文類聚》

5、有事不避難,有罪不避刑。——《國語·晉語七》

6、有法而行私,謂之不法。——慎到

7、有法而不循法,法雖善與無法等。——沈家本

8、唯奉三尺之律,以繩四海之人。——唐·吳兢《貞觀政要》

9、為人上者釋法而行私,則人臣者援私以為公。——《管子·君臣上》

10、37、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商君書》

11、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無法儀而其事能成者無有也。《墨子·法儀》

12、天網恢恢,疏而不失。——《老子》

13、太平之世不立刑。——康有為

14、設若上無道栓,則下無守法。——葛洪《抱朴子·判子》)

15、設而不犯,犯而必誅。——曹操

16、賞厚而刑,刑重而威,必不失疏遠,不違親切。——《商君書》

『柒』 求有關法制方面的中國古文!

1.《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等者從一。若一罪先發,已經論決,餘罪後發,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2.《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流罪以下,減一等。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3.《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諸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若孫之夫、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隱;部曲、奴婢為主隱,皆勿論。其小功以下相隱,減凡人三等。但犯謀反、謀大逆、謀叛者,各依本條科斷。」來源:考試大
4.《唐律疏議·斗毆律》規定:「手足毆傷人限十日,以他物毆傷人限二十日……限內死者,各依殺人論;其在限外及雖在限內,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毆傷法」。
5.《唐律疏議·斷獄律》規定:「死罪囚,決前一日二復奏,次日又三復奏。謂奏畫已訖,應行刑者,然始下決,復奏訖畢,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者,徒一年。但犯惡逆以上罪及部曲殺主罪,行一復奏。」
6.《唐律疏議·名例律》規定:「謂告言、詈言、詛詈祖父母、父母,絞;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徒三年;供養有缺,徒二年;居父母喪,身自嫁娶、作樂、釋服從吉,徒三年;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流二千里;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7.《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諸制敕斷罪,臨時處分,不為永格者,不得引為後比。若輒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來源:考試大
明朝部分
1.《唐明律合編》:「事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較明律為重;賊、盜及有關帑項、錢糧等事,明律則又較唐律為重」。
2.《大明律》規定:「聞父母喪匿不舉哀,處杖六十,徒一年;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處杖一百;告祖父母,誣告者,處絞刑;如實有其罪處杖一百,徒三年。如告謀反、謀大逆、謀叛,及窩藏奸細、母殺父之罪,如屬實,告者無罪。」來源:考試大
3.《大明律》規定:「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斷。」其注雲:「此書言犯罪在先,頒律後事發,並依新律擬斷,益尊王之制,不得復用舊律也。」
清朝部分
1.《欽定憲法大綱》:「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萬世一系,永為尊戴。」「君上神聖尊嚴,不可侵犯。」「立法、行政、司法皆總攬於統治大權,故一言以蔽之,憲法者所以鞏固君權,兼以保護臣民者也。」
2.《修律上諭》言:「現行通商交涉事宜煩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通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來源:考試大
3.《大清法規大全·法律部》和《光緒朝東華錄》言:「折中世界各國大同之良規,兼采近世最新之學說,然三綱五常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國之大本,故凡我舊律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更,數以維天理民彝於不蔽,亦不戾乎中國數千年之禮教民情。」

『捌』 關於法律的古文

天下無數百年不弊之法,無窮極不變之法,無不除弊而能興利之法,無不易簡而能變通之法。----魏源

『玖』 急求!文言文法律諺語!!!

《韓非子》有度第六
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荊庄王並國二十六,開地三千里;庄王之氓社稷也,而荊以亡。齊桓公並國三十,啟地三千里;桓公之氓社稷也,而齊以亡。燕襄王以河為境,以薊為國,襲涿、方城,殘齊,平中山,有燕者重,無燕者輕;襄王之氓社稷也,而燕以亡。魏安厘王攻燕救趙,取地河東;攻盡陶、魏之地;加兵於齊,私平陸之都;攻韓拔管,勝於淇下;睢陽之事,荊軍老而走;蔡、召陵之事,荊軍破;兵四布於天下,威行於冠帶之國;安厘王死而魏以亡。故有荊庄、齊桓公,則荊、齊可以霸;有燕襄、魏安厘,則燕、魏可以強。今皆亡國者,其群臣官吏皆務所以亂而不務所以治也。其國亂弱矣,又皆釋國法而私其外,則是負薪而救火也,亂弱甚矣!
故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故審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則主不可欺以詐偽;審得失有權衡之稱者,以聽遠事,則主不可欺以天下之輕重。今若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若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於法。故官之失能者其國亂。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則好賞惡罰之人,釋公行,行私術,比周以相為也。忘主外交,以進其與,則其下所以為上者薄也。交眾、與多,外內朋黨,雖有大過,其蔽多矣。故忠臣危死於非罪,姦邪之臣安利於無功。忠臣之所以危死而不以其罪,則良臣伏矣;姦邪之臣安利不以功,則奸臣進矣。此亡之本也。若是,則群臣廢慶法而行私重,輕公法矣。數至能人之門,不一至主之廷;百慮私家之便,不一圖主之國。屬數雖多,非所尊君也;百官雖具,非所以任國也。然則主有人主之名,而實托於群臣之家也。故臣曰:亡國之廷無人焉。廷無人者,非朝廷之衰也;家務相益,不務厚國;大臣務相尊,而不務尊君;小臣奉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此其所以然者,由主之不上斷於法,而信下為之也。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能者不可弊,敗者不可飾,譽者不能進,非者弗能退,則君臣之間明辯而易治,故主讎法則可也。
賢者之為人臣,北面委質,無有二心。朝廷不敢辭賤,軍旅不敢辭難;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視,而上盡制之。為人臣者,譬之若手,上以修頭,下以修足;清暖寒熱,不得不救;鏌鋣傳體,不敢弗搏戚,無私賢哲之臣,無私事能之士。故民不越鄉而交,無百里之感。貴賤不相逾,愚智提衡而立,治之至也。今夫輕爵祿,易去亡,以擇其主,臣不謂廉。詐說逆法,倍主強諫,臣不謂忠。行惠施利,收下為名,臣不謂仁。離俗隱居,而以詐非上,臣不謂義。外使諸候,內耗其國,伺其危險之陂,以恐其主曰;「交非我不親,怨非我不解」。而主乃信之,以國聽之。卑主之名以顯其身,毀國之厚以利其家,臣不謂智。此數物者,險世之說也,而先王之法所簡也。先王之法曰:「臣毋或作威,毋或作利,從王之指;無或作惡,從王之路。」古者世治之民,奉公法,廢私術,專意一行,具以待任。」
夫為人主而身察百官,則日不足,力不給。且上用目,則下飾觀;上用耳,則下飾聲;上用慮,則下繁辭。先王以三者為不足,故舍己能而因法數,審賞罰。先王之所守要,故法省而不侵。獨制四海之內,聰智不得用其詐,險躁不得關其佞,姦邪無所依。遠在千里外,不敢易其辭;勢在郎中,不敢蔽善飾非;朝廷群下,直湊單微,不敢相逾越。故治不足而日有餘,上之任勢使然之。
夫人臣之侵其主也,如地形焉,即漸以往,使人主失端,東西易面而不自知。故先王立司南以端朝夕。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峻法,所以凌過游外私也;嚴刑,所以遂令懲下也。威不貳錯,制不共門。威、制共,則眾邪彰矣;法不信,則君行危矣;刑不斷,則邪不勝矣。故曰: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斷,准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辟大臣,賞善不遺匹夫。故矯上之失,詰下之邪,治亂決繆,絀羨齊非,一民之軌,莫如法。厲官威名,退淫殆,止詐偽,莫如刑。刑重,則不敢以貴易賤;法審,則上尊而不侵。上尊而不侵,則主強而守要,故先王貴之而傳之。人主釋法用私,則上下不別矣。

『拾』 急求:關於法律方面的古文諺語!!!

1) 有治人,無治法。——荀子
注:只有善於治理的人,沒有總能奏效的法律。
2) 有事不避難,有版罪不避刑。——《國權語·晉語七》
注:如果出現困難要敢於面對困難,如果犯了罪就不要逃避處罰。
3) 刑一而正百,殺一而慎萬。――桓寬(漢)《鹽鐵論·疾貪》
注:對極少數犯罪者加以懲處,可使大多數人從中吸取教訓,由此遵紀守法,行事慎重,社會便能長治久安。
4) 刑罰知其所加,則邪惡知其所畏。――諸葛亮(三國·蜀)《便宜十六策·賞罰》
注:通過懲罰使做了壞事的人知道所要被懲罰的原因。
5) 宥過無大,刑故無小。——《尚書·大禹謨》
注:一時過失,雖大也可以寬恕;明知故犯,雖小也要懲罰。
6) 欲著其罪於後世,在乎不沒其實。——歐陽修《魏梁解》
注:要想讓他的罪行臭名昭著於後代,在於不掩蓋他的罪行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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