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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戒是治安處罰嗎

發布時間: 2021-01-05 03:57:08

㈠ 我被人打了,我家人去他單位鬧他,法律上有啥影響

他人毆打你,違法,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當報警處理,對於民間糾紛,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批評、訓戒;造成輕微傷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造成輕傷二級以上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受害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加害人的責任;你家人去他人工作單位去吵鬧的,也是違法行為,同樣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1、可以調解,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毆打他人,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擾亂公共秩序,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減輕責任,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㈡ 故意傷害罪法條我想問一下,在別人不知道的情況下,打了別人,這算是故意傷害罪嗎

無論他人事先是否知情,無故擊打他人,如果未造成傷害後果的,原則上不以違法論處,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訓戒;如果造成他人輕微傷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造成輕傷二級以上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1、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㈢ 派出所的訓誡書是行政處罰嗎能告訴我關於訓誡的解釋出自哪個法律嗎

訓誡書屬於行政處罰,出自《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相關條目: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訓誡的措施,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3)訓戒是治安處罰嗎擴展閱讀

訓誡需具備的條件:

1.犯罪分子的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犯罪情節輕微而不需要判處刑罰。如果應當判處刑罰或者不構成犯罪,則不能適用。這與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情況不同。

2.雖然不需要判處刑罰,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給予適當的處理。條文規定的是可以,即對於免予刑事處罰的,也不是一律都給予其他處理,是否給予其他處理,所謂免予刑事處罰,指人民法院認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但因犯罪情節輕微而免予刑罰。它以構成犯罪為前提,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就不能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而應當宣告無罪。因此,免予刑事處罰屬於有罪判決。

㈣ 男人拿刀子去別人家論理,被對方多人一起打傷。

拿刀上門去理論,如果直接就拿刀傷人,對方為了自衛而打傷的,屬於正當防衛,無需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只是拿刀比比劃劃的,並無實質性傷害他人的舉動,對方多人將其打傷的,屬於故意傷害他人,行為違法;拿刀上門挑釁,本身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對方的責任。對於民間糾紛,公安機關可以予以批評、訓戒;造成他人輕微傷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可以調解處理;如果造成輕傷二級以上傷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造成他人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1、可以調解,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毆打他人,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

1、減輕責任,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正當防衛,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四、《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㈤ 不滿18周歲,多人打人只輕微傷咋處發

會受到警告(或訓來戒)源並承擔民事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
(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

㈥ 為了一塊宅基地糾紛,對方到我家來大吵大鬧,還砸我家的房子,導致我的母親血壓升高而亡該怎麼判

砸毀財物,應當依法賠償,視情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訓戒警告;情節較重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的,損毀財物達到1萬元以上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至於互相爭吵後,一方血壓升高導致死亡,這一結論必須有權威的醫學鑒定;另外,如果對方有謾罵羞辱言行的,對方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的比例,則必須結合具體的案情以及對方的經濟條件而定。原則上,這類案件,本方患有心臟疾病或高血壓疾患,是其舊病發作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本方仍然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一、民間糾紛可以調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故意毀壞財物:《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財物罪】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是對方謾罵羞辱造成的,對方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的比例,則必須結合具體的案情,以及對方的經濟條件。這類案件,本方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

四、關於爭吵後,因情緒劇烈波動而出現人身傷亡的情況

1、《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法》第26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鄰居爭吵過程中,用粗活謾罵或羞辱對方,致使對方因受到外界因素刺激、情緒激動並因其本身患有心臟疾病或高血壓疾病而舊病發作,應當認定為有一定的過錯,其行為侵害了對方的生命健康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事實上,本方在爭吵的過程中,必然也使用粗活與對方互罵,進而導致矛盾激化,也有一定過錯,可減輕對方的民事責任。

本案,其本身患有心臟疾病或高血壓疾患,是其舊病發作導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則上,這類案件,本方仍然應當承擔主要的責任。具體賠償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再明確。

㈦ 兒子劣待老人要承擔什麼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於子女虐待老人的行為,應根據不同情節作出不同的處理:
①如果子女對老人不盡孝心,在生活中故意刁難父母,比如不讓父母做自己喜歡的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對父母態度冷淡、怠慢等,這屬於違反道德的行為,是家庭內部矛盾,尚達不到承擔法律責任的程度。

②如果子女對老人採取凍、餓、曬、烤、罰站等形式虐待老人,但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不符合刑事立案標準的,可給予治安處罰。

③子女對老人進行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表現為採用毆打、捆綁、禁閉、侮辱謾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不給看病、不給吃飯穿衣等方式,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㈧ 家暴問題法律咨詢兒子媳婦虐待父母就不受法律保護嗎

虐待父母,天理難容!朗朗乾坤,法理昭昭!虐待老人,輕則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警告訓戒;情節較重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罰款或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受虐待的當事人不能告訴的,其他人也可以代為告訴。同時侵害人還將受到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不孝之子將被永遠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


一、《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

1、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2、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3、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將告誡書送交加害人、受害人,並通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收到告誡書的加害人、受害人進行查訪,監督加害人不再實施家庭暴力。

4、第十八條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單獨或者依託救助管理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臨時生活幫助。

5、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7、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 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三、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罪】

1、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㈨ 我兄弟動手打我,我沒還手,想寫一份下次他如果在先動手打我的話,我還手出了事情與我無關的聲明

這份聲明在法律上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法律規定,任何人在任何時候如果沒有法律的授權,都不得侵犯任何人的生命健康權。如果違反了法律規定,輕則批評教育,予以訓戒;造成輕微傷的,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造成輕傷二級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家庭糾紛,如果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宜以協商調解處理,不宜違法犯罪論處。

二、家和萬事興,兄弟同心,其利斷金,你兄弟不懂事,做哥哥的不能跟他一樣;

三、可以調解,《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 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四、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1、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 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五、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㈩ 訓誡書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麼訓結書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依據嗎

訓誡書屬於行政處罰,是對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書面處罰,其效力低於警告,訓結書不能作為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唯一依據,只能做為一種證據進行佐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條規定,已滿14歲不滿18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14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並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10)訓戒是治安處罰嗎擴展閱讀

訓誡書的製作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如下:

1、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2、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3、人民法院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訓誡書的口頭執行:

1、訓誡書的強制對象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情節較輕的人,可以在口頭上對其予以批評、教育。作為一種非刑罰的處理方法,訓誡書可以產生感化、教育效應,進而預防和減少犯罪。

2、人民法院對於情節輕微的犯罪分子,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而應予以裁判的,應當用口頭的方式進行訓誡。在口頭訓誡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嚴肅地指出犯罪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分析其危害性,並責令他努力改正,今後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講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尚屬輕微,可不給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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