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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警民社會治安

發布時間: 2021-01-04 21:07:15

『壹』 軍是軍 警是警 民是民那到底武警是軍還是警

武警部隊肩負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安居樂業的神聖使命,主要承擔執勤、處突、反恐怖、搶險救援、防衛作戰等任務。

公安人員是國家公務員,而在武警部隊中服役的是現役軍人,不屬於公務員。

公安人員的來源,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從警校直接錄入:

第二,從退伍軍人中錄用;

第三,全國每年各地都要舉行招警考試,

通過考試擇優錄用。而軍人除了到入伍時間錄用之外,還有讀軍校和特招入伍兩種。

公安幹警在違反了國家法律時,按照法律對國家公務人員犯罪進行處理;而武警官兵違反法律時,要按照軍人違法犯罪進行處理,送交軍事法庭。軍隊的職責,除了保家衛國之外,還有維護社會治安的任務,在我國而言,解放軍對外,武警部隊履行對內職責。而對於警察來說,他們的職責就是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

武警為現役部隊,歸中央軍委直屬,武警部隊幹部,必須經過戰士提拔或由應屆大學生參加武警軍校考試,入學後完成3到5年學業,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提拔為幹部。

注意公安現役部隊(即武警消防、邊防、警衛部隊)的人員可由公安人員直接調任並授予武警警銜,如崔芝昆2011年7月,被授予武警少將警銜,崔芝昆此前任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一級警監,2010年12月,任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黨委副書記、政治委員(正軍職)。另有武冬立等人也是這種情況。

(1)軍警民社會治安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立於1983年4月5日,前身是中國人民公安中央縱隊,始建於1949年8月。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是擔負國家賦予的國家內部安全保衛任務的部隊。

自2018年1月1日零時起,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黨中央、中央軍委集中統一領導,實行中央軍委-武警部隊-部隊領導指揮體制。武警部隊職能屬性不變,不列入解放軍序列 。

『貳』 長沙市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的2010年工作重點

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是今年和今後一段時期的一項重大戰略任務。我們要按照市委《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工作綱要》的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城鄉規劃、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和管理體制一體化,加快創業之都、宜居城市、幸福家園建設。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搶占後金融危機時代的發展制高點,關鍵在於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利用成本優勢發展傳統產業,利用人才智力優勢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利用地理優勢承接發達地區產業轉移。做大做強優勢產業集群。以園區為載體,以工程機械、汽車製造及零部件、食品煙草、新材料等大型企業為龍頭,培育配套中小企業群體,延長產業鏈,力爭千億產業集群零的突破。抓好園區項目儲備和土地儲備,主動承接產業轉移,促進產業集聚發展。扶持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推進以中電軟體園為核心的電子信息產業、以瀏陽生物醫葯園為核心的生物醫葯產業、以光伏太陽能為核心的新能源產業、以遠大住宅工業為核心的新材料產業、以武廣片區為核心的高鐵經濟發展。支持高新區建設創新型科技園區,推進經開區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範基地建設。大力發展現代服務業。突出壯大生產性服務業,重點發展現代金融、現代物流、電子商務、咨詢中介等產業,加強服務外包基地和芙蓉中央商務區建設。積極發展生活性服務業,引導發展便民服務和市政公用事業。加快發展現代農業。積極發展城郊型、生態型農業,穩定發展縣域經濟。突出十大農業主導產業,穩步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扶持農產品精深加工龍頭企業發展,全市農產品加工銷售收入增長18%以上。推進農業標准化生產,推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市場准入制度,加強動物疫病防控。扶持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揮供銷社、信用社的服務功能,完善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
(二)推進重大項目建設。繼續實施重大項目帶動戰略,保持投資強度。全年計劃重點項目485個,完成投資1333億元。拓展融資渠道。完善和落實鼓勵民間投資的各項政策,激活民間投資。進一步創新招商方式,優化招商環境,全年引進外資22億美元,引進市外境內資金635億元。發揮城建投、先導投等融資平台作用,啟動地方產權交易市場建設,支持企業上市融資,擴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開展農村合作金融綜合改革,創造條件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和信託產品。優化投資結構。堅持以投資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加大重大產業項目、重大基礎設施和重大民生項目建設投入,力爭產業投資佔全社會投資50%以上,工業投資增長25%以上。突出重大項目建設。完成60號令拆遷掃尾工作,以拆遷推進項目建設。加快廣汽菲亞特、比亞迪等重大項目建設,盡快形成中國汽車工業新的板塊。加快地鐵2號線、營盤路過江隧道、湘江綜合樞紐等重大工程建設,完成南北貨站遷建。
(三)推進城鄉一體化。落實強農惠農政策,促進城鄉資源優化配置,實現以城帶鄉、城鄉融合發展。加快城鄉建設互動對接。促進城鄉基礎設施同網規劃、同步建設,抓好瀏大、開元東路等干線公路改造建設,加快長瀏、長韶婁等高速公路建設,完善城鄉路網。加強城鄉結合部規劃管理,支持縣(市)城提高綜合承載能力,調整優化城鎮布局,重點扶持20個中心鎮和50個中心村的規劃建設。繼續推進農村「四大工程」建設。新增硬化通村公路1500公里;全面完成農村電網改造提質;新解決45萬農村人口安全飲水問題,集中力量用三年時間完成水庫除險保安和骨幹山塘清淤工作;新建沼氣池1萬口;加大農村固體垃圾處理力度,建成鄉鎮垃圾轉運站19個、村級垃圾收集站300個,建成鄉鎮污水處理廠12個,完成鄉鎮集鎮環境綜合整治20個。突出解決農村四對矛盾。著力解決農業比較效益相對較低和農民收入亟待提高之間的矛盾,農民就業轉移與城市就業崗位有限之間的矛盾,現代農業要求規模經營與農村土地個人承包之間的矛盾,新農村建設需要高素質農民與農村人口素質偏低之間的矛盾,加快農村人口向城鎮轉移,推動農業產業化,增加農民收入。
(四)推進區域消費中心建設。充分利用高速鐵路、高速公路、航空、水運等綜合交通優勢和周邊消費需求,創造更好的城市品質、生態環境,提高消費吸引力。擴大消費需求。提高城鄉勞動者收入水平,增強城鄉居民消費能力。落實家電、汽車下鄉及以舊換新等政策,鼓勵發展消費信貸,擴大居民消費。支持外經外貿企業出口,擴大對外出口。培育消費熱點。啟動電信、電腦、電視「三網融合」,促進信息消費。發展會展經濟,辦好重大節會。加快嶽麓山、灰湯溫泉、銅官窯等重點景區建設,打造一批旅遊精品項目,發展生態旅遊,擴大旅遊消費,將旅遊業打造成為戰略性支柱產業,實現旅遊總收入400億元以上。優化消費環境。加強五一商圈、黃興路步行街、東塘商業中心等特色商業街區建設,科學規劃建設先導區商業網點,打造商業地標和大型商業綜合體。推進農村商品交易市場、商品配送中心、「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繼續推進農貿市場提質改造。加強食品生產經營秩序整治,推進食品安全城市建設。推進徵信和信用體系建設,營造便利、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著力構建長株潭「半小時消費圈」、「3+5」城市群「一小時消費圈」、省外周邊城市「兩小時消費圈」,把長沙打造成為具有全國影響力的區域消費中心。
(五)推進現代宜居城市建設。堅持精細管理城市規劃、建設和運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注重規劃引導調控。加快城市總體規劃修編,統籌各類規劃的編制,注重要素聚合,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加強對各縣(市)的規劃指導和管理,構建城鄉一體的規劃國土管理新體制。落實色彩、綠線規劃,推進規劃進社區工作,強化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加快中心城區建設。按照「打通出口、暢通城區、聯接兩岸、提升品質」的思路,重點推進中山西路、南湖等片區建設,啟動地鐵1號線、南湖路過江隧道、福元路湘江大橋、橘子洲大橋擴建、湘府路大橋、餐廚垃圾處理中心等項目建設;進行東二環道路改造。不斷改善居住環境。擴大城市綠地規模,實施湘江兩岸亮化工程,新建社區公園20個、站廁30套,完成5條景觀街建設,加快15個困難企業小區環境綜合整治。完成城區截污口改造和排水堵點疏浚,力爭城區污水全截污、全收集、全處理。鞏固渣土、揚塵、噪音和機動車尾氣污染治理成果,城市空氣質量優良率保持90%以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城市重要節點、主要幹道往往體現城市的氣質和形象,要重點加強整治和管理。全面推行網格化管理和開放式老舊居民社區物業化服務。堅持公交優先,實施交通疏導工程三期。繼續加強違章廣告和門店招牌整治,嚴格控制新的違法違章建築產生。夯實文明創建基礎工作,抓好各項創建項目達標,推進人民滿意城市建設。
(六)推進「兩型社會」建設。堅持重點突破、全面推進,著力在關鍵領域和重點環節先行先試、取得實效。加速大河西先導區建設。完成嶽麓大道西延拓改、坪塘大道等6條道路建設,啟動洋湖大道、黃橋大道二期建設,形成核心區道路基本框架。推進濱江新城、梅溪湖、嶽麓山大學城三大片區開發,全面完成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環境整治,基本完成坪塘老工業基地退出。著力推進節能減排。全面實施環保三年行動計劃,突出工業污染、農村面源污染、城鄉垃圾治理。實施生豬標准化規模養殖,城區退出畜禽養殖業,完成500頭以上生豬規模養殖場污染治理。加強湘江流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和瀏陽河、溈水等支流水質環境治理,完善城鄉環境質量監測網路。繼續抓好重點領域、重點企業和重點建築節能節水改造,推廣綠色建築,推進節約型城市和國家節水型示範城市建設。加大重點領域改革創新。推行新增項目能耗審核制度。推進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改革,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實行市級生態公益林補償制度,擴大環境資源交易規模。推進土地綜合整治、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先征後轉」,實施耕地佔用補償制度,加大閑置用地處置力度。加強林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穩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探索實行城鄉統一的戶籍管理制度,使在城鎮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力爭完成國有企業改革。
(七)推進民生事業發展。突出抓好省市為民辦實事工程,著力解決一批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迫切的民生問題,不斷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制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辦法,完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分別新增參保16.8萬、2.5萬、4.38萬、4萬和2.3萬人。加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和紅十字會工作。推進新型農村養老保險試點,提質改造鄉鎮敬老院6所,每個城市社區建設1個居家養老服務站。堅持創業帶動就業。繼續實施創業富民工程,全面落實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等政策,鼓勵和扶持更多勞動者自主創業。完善就業信息平台,加強就業援助,健全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完成職業技能培訓13萬人次,全年新增就業崗位8.7萬個,保持「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著力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有效吸納就業。突出解決居民住房問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一步規范經濟適用房貨幣補貼發放,開展「城中村」改造試點,推進棚戶區改造,力爭完成棚戶區拆遷200萬平方米,新建(籌集)廉租房6000套。改造農村危房2000戶。住房是群眾花錢最多、關注最多的問題,住有所居是每個人的夢想,政府要千方百計幫助群眾圓夢。
(八)推進社會建設。把加強社會建設作為擴大內需的重要舉措。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引導支持企業自主研發,完成技改投入660億元,科技成果轉化率提高2個百分點,高新技術產業總產值增長25%。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繼續實施引進國際高端人才和引進儲備萬名優秀青年人才三年行動計劃,以人才結構的轉型優化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建設教育強市。繼續實施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完成職教基地建設,推動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促進各類教育協調發展,突出解決好睏難家庭子女上學問題。強化素質教育,減輕學生和教師負擔,讓孩子們快樂學習,健康成長。實施文化強市戰略。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加快青少年宮等文化站場(館)建設,推進農家書屋工程。加強歷史文化街區(巷、古鎮)、歷史文化遺存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和保護。加快文化產業發展,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文化產業總產值增長20%以上。加強健康城市建設。實施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加強重大傳染疾病預防控制,穩妥推進參合農民門診統籌補償、寧鄉基層醫療衛生綜合配套改革試點。開展全民健身運動,組團參加省第十一屆運動會。穩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質量。抓好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建設和諧長沙。健全信訪工作機制,暢通群眾訴求渠道;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軍警民聯防聯治和應急管理體系,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和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大局穩定。發揮宗教界的積極作用,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抓好重點領域生產安全,嚴防重特大事故發生。增強國家安全和全民國防意識,加強民兵預備役建設,爭創全國「雙擁模範城」五連冠。
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時,按照體現特色和發揮優勢相結合、當前發展與長遠發展相結合的要求,廣泛調查研究,深入系統分析「十二五」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重大問題,問計於民,問計於專家,集思廣益,科學編制「十二五」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為長沙科學發展、率先發展提供行動綱領。

『叄』 軍警指哪些人

詳細解抄釋
1. 軍事警報。
《晉襲書·毛穆之傳》:「 穆之 以為戍在近畿,無復軍警,不宜加節,上疏辭讓。」
2. 軍人與警察。
茅盾 《秋收》三:「離開 老通寶 的村坊約有六十多里遠的一個繁盛的市鎮上就發生了飢餓的農民和軍警的沖突。」
3.武警。
軍隊化的警察部隊,所以叫軍警。
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武警部隊根據人民解放軍的建軍思想、宗旨、原則,按照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武警部隊的特點,全面加強部隊建設。軍警是維護社會治安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武裝力量受中央軍委和國務院共同領導。

『肆』 做實黨政軍警民兵什麼的邊防工作體系健全兵團邊防工作體制機制穩定兵團什麼力

構建黨政軍警民合力強邊固防新格局,要扎實推進軍民融合發展。

要切實提高政治站位,深化對邊防建設重大意義的認識,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邊防工作的決策部署,在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中增強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自覺,肩負起守好祖國北大門的神聖使命。要加強邊防體系建設,按照黨中央決策部署,著力強化邊防主體力量、邊防後備力量、邊防群防隊伍和戍邊群眾隊伍建設,構建黨政軍警民合力強邊固防新格局。

要扎實推進軍民融合發展,以實現邊防穩固與興邊富民有機統一為目標,創新邊境地區軍地融合路徑和措施,促進指揮體系融合,共建共享基礎設施,合力推動興邊富民,形成軍地攜手發展的良好局面。要堅持黨的統一領導,建立健全強邊固防的工作運行機制,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政策制度。

(4)軍警民社會治安擴展閱讀:

黨政軍警民兵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要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沿邊沿海各級黨委要落實主體責任,抓好黨的邊海防方針政策貫徹落實,完善集中統一領導的制度機制,強化重大工作的頂層設計、總體布局、協調推進,切實將各方面各領域力量融起來、工作統起來。

2、要強化統籌協調、健全制度機制、搞好齊抓共管、推進依法治邊,進一步完善邊海防力量體系,走開軍民融合共建邊海防的路子,推動軍地聯防聯管,落實相關保障措施。

3、要統籌強邊固防和「一帶一路」建設、脫貧攻堅、興邊富民、生態保護等工作,促進邊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維護沿邊沿海地區和管轄海域安全穩定與繁榮發展。

『伍』 軍警是在哪什麼地方工作

1. 軍事警報。
《晉書·毛穆之傳》:「 穆之 以為戍在近畿,無復軍警,不宜加節,上疏辭讓。專」
2. 軍人與警察。屬
茅盾《秋收》三:「離開 老通寶 的村坊約有六十多里遠的一個繁盛的市鎮上就發生了飢餓的農民和軍警的沖突。」
3.武警。
軍隊化的警察部隊,所以叫軍警。
武警全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武警部隊根據人民解放軍的建軍思想、宗旨、原則,按照人民解放軍的條令、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結合武警部隊的特點,全面加強部隊建設。軍警是維護社會治安和處置突發事件的武裝力量受中央軍委和國務院共同領導。

『陸』 黨中央關於擁政愛民,擁軍優屬,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有哪些內容

1、宣傳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總方針,是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線的兩個基本點,也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根本內容,是開展軍民共建活動的首要任務。通過開展軍民共建活動,積極宣傳四項基本原則和黨的方針政策,使人們明確,我們所要建設的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精神文明,是社會主義改革和開放的精神文明。在軍民共建中清除「左」的影響,解放思想,引導人們推進改革,發展經濟,促進兩個文明的共同進步。
2、傳播新的道德風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做到「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從而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開展軍民共建活動的一頃重要任務,就是要傳播新的道德風尚。在開展軍民共建活動中,要通過積極地傳播新的道德風尚,不斷提高人們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平,建立新的道德規范,發展新型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要大力提倡克己奉公、助人為樂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鼓舞人們大膽改革,走勞動致富的道路。要深入進行理想教育、愛國主義教育、集體主義和遵紀守法教育,使人們樹立顧全大局、服從大局的思想,正確認識和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防止和克服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糾正損人利己、損公肥私等行為,從而達到提高整個中華民族道德素質的目的。
3、宣傳法律知識。協助地方教育青少年,維護社會治安社會秩序、社會風氣的好轉和政治上的安定團結,已經成為改革開放、建設四化的重要條件。在軍民共建中,應當廣泛進行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識,特別是教育青少年,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狠剎賭博、盜竊、封建迷信等歪風邪氣,克服一切擾亂社會秩序的不良傾向,積極維護社會治安,促進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
4、傳播科技知識。幫助群眾豐富和改善文化生活在軍民共建活動中,要把傳播科學知識,豐富和改善文化生活作為一個重要內容。可以辦文化學習班、科技訓練班,傳播科學知識,可以建圖書閱覽室、俱樂部、青年之家,組織聯歡會、知識競賽、參觀游覽等,豐富業余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佔領意識形態領域陣地。
五、創建雙擁模範城(縣)
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是我國雙擁傳統在新形勢下的一個新的發展,是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一個有效形式。這項活動先是從佳木斯市開展起來的,1989年以後,在全國各地逐步得到推廣。1990年12月7日,鄧小平同志為雙擁模範城(縣)題了詞。
1、「創建」的原則。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必須遵照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一系列指示精神,緊緊圍繞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目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重要的政治保證。在實際工作中,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以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的原則。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要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適應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使雙擁工作為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任務服務,為發展社會生產力和提高部隊戰鬥力服務。
堅持軍民一致的原則。軍民一致,是我們黨、政府和軍隊在長期革命戰爭和社會主義建設中正確處理軍民關系的基本原則。堅持軍民一致的原則,就是要用共同的政治信念、理想追求、奮斗目標,增強軍民之間的凝聚力,不斷鞏固和發展軍隊與人民群眾血肉相連的親密關系。
堅持協商解決問題的原則。軍民之間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有時也會產生一些矛盾。在處理軍民矛盾和糾紛的過程中,軍地雙方都要以大局為重,從團結的願望出發,經過主動的協商妥善解決,在新的基礎上達到新的團結。
堅持把工作重點放在基層的原則。創建雙擁模範城(縣)活動,是一項群眾性的社會實踐活動,需要動員和組織廣大軍民積極參與。要從各單位、各行業的具體情況出發,從創建擁軍優屬模範街道、鄉鎮、企業、學校抓起,從創建擁政愛民模範連隊、艦艇、飛行中隊及其他基層單位抓起,使基層的雙擁工作真正做到「組織健全、政策落實、活動經常、關系融洽」。
2、「創建」的主要內容。開展全民國防教育,加強軍政軍民團結。要根據國際國內形勢變化,結合黨和國家的中心任務,常抓不懈。地方主要是搞好愛國擁軍教育,宣傳強大的國防是國家安全和民族尊嚴及利益的保障;宣傳人民軍隊在黨的領導下英勇奮斗的歷史和光榮傳統,在維護國家穩定與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部隊主要是結合擁政愛民的實踐,宣傳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職責;宣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人民群眾是建設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的力量源泉。通過宣傳教育,使廣大軍民牢固樹立軍隊與人民相互依存、不可分離,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相互促進、統籌兼顧的思想。
軍地相互支援,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部隊戰鬥力的提高。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關心、支持部隊建設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積極幫助部隊解決各種實際問 題,支持配合部隊完成戰備訓練、施工、農副業生產等各項任務。協助部隊做好乾部、戰士及其親屬的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各種實際困難。駐軍部隊要愛人民、學人民、為人民,在搞好自身建設的同時,努力為國家和當地的經濟建設多做貢獻。積極參加重點工程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奮勇參加搶險救災,做好扶貧幫困工作。認真落實軍委義務勞動的規定,為社會、為人民多辦實事。
進一步開展軍民共建活動,鞏固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文化陣地。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是新時期雙加工作的一個新發展,已經成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軍民共建中,要深入進行黨的基本路線教育,使廣大軍民更加堅信黨的領 導,堅定社會主義信念。開展軍民共學雷鋒、樹新風活動,幫助廣大軍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開展讀好書、唱好歌、演好戲等健康有益的軍民聯誼活動,豐富精神生活,陶冶思想情操。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搞好軍警民治安聯防,優化社會環境。
做好優撫安置工作,固長城,穩軍心。城鄉基層組織和機關、團體以及企事業單位,要認真落實《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和其它有關政策法規,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幫助優撫對象排憂解難。關心、支持優撫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發展。;搞好轉業幹部的培訓和安置,盡力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妥善安置退伍義務兵,重視開發和使用軍地兩用人才;按期安置軍隊寓退休幹部,搞好管理和服務。
互相尊重、主動協商,及時解決軍政軍民關系出現的問題。部隊要尊重地方黨委和政府,自覺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法規;遇有重大活動和執行重要任務,要及時向地方政府通報;領導機關要經常振人到地方徵求意見,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地方工作涉及駐軍的事項,應事先徵求意見,對駐軍的意見和批評,應通過組織提出,求得內部解決。在處理軍民矛盾中,雙方都要嚴於律己,多為對方著想。遇有重大軍民糾紛,軍地雙方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採取果斷措施,迅速加以處理,並及時做好善後工作。
3、「創建」的基本標准。國防教育堅持經常,雙擁觀念深入人心。以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為重要內容的國防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列入宣傳、教育、文化、新聞、廣播、影視、出版等部門的工作計劃,每年有部署,經常有檢查。有相應的教材和設施,有適應本地區、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教育制度和數育方法。通過宣傳教育,形成人人關心雙擁工
作、愛護軍政軍民團結的良好局面。
組織機構健全,軍地齊抓共管。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覆蓋社會各個層次的雙擁組織領導機構體系。以軍地主要領導牽頭、軍地各有關職能部門參加的雙擁服務網路,各類雙擁服務組織活動經常。軍政領導機關形成合力,各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規章制度完善,雙擁活動扎實有效。雙擁工作的各項地方性政策規定逐步健全,各項雙擁工作制度完善,走上規范化的軌道。雙擁活動每年有總體安排,半年有具體計劃,節日有聯誼走訪,平時有互幫互學,各項活動主題鮮明,內容實在,形式活潑,廣大軍民積極參與。
軍民共建富有成效,社會風氣良好。以部隊駐地為中心的聯片共建成績突出,形成建一點、帶一片,建一片、帶一方的共建格局。軍民共學雷鋒、樹新風活動持之以恆,增強了各民族團結、弘揚了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軍警民治安聯防堅持經常,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優撫政策落實,安置工作成績明顯。國家的各項優撫政策落實,優撫對象的生活、治病、住房以及生產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各項優撫優待措施得到全面兌現;軍隊轉業幹部和退伍義務兵得到妥善安置,人盡其才。開發使用兩用人才成效明顯,徵兵工作成績突出,兵員質量達到國家要求。軍隊離退休幹部得到按期安置。優撫安置工作跨入先進行列;軍政軍民互相尊重,關系融洽。軍政軍民之間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支持,親如一家,無大的矛盾和糾紛,無大的歷史遺留問題。部隊「視人民如父母」,把駐地當故鄉一樣熱愛;地方把軍人當親人,像關心經濟建設一樣關心部隊建設,軍政軍民之間真正做到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

『柒』 常用的社會治安管理條例與規定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發布日期】2005-08-28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新華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八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一節 調 查

第二節 決 定

第三節 執 行

第五章 執法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

『捌』 如何做好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

努力做好新形勢下雙擁工作,是做好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的堅實基礎。

要緊緊圍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謀劃雙擁工作。根本是不斷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力度,重點是著眼推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是全面從嚴治黨治軍,錘煉一支政治上強、能力上強、作風上強、心力上強的「四強」幹部隊伍。
要緊緊圍繞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開展雙擁工作。始終把維護社會穩定擺在頭等位置、當成重大責任,形成反恐維穩強大合力。充分發揮軍警民聯防的特色和優勢,健全軍地一體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完善軍警民聯防聯控機制。以南疆為重點,依託軍地各自優勢和自治區「訪惠聚」平台,大辦惠民生、聚民心的好事實事,不斷鞏固軍政軍民團結和民族團結。
要緊緊圍繞實現強軍夢推進雙擁工作。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瞄準絲綢之路經濟帶核心區建設,整合軍地資源、凝聚軍地力量,合力推動新疆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以穩疆興疆安疆為己任,增強憂患意識、擔當意識,合力應對當前復雜形勢和嚴峻挑戰,堅決維護新疆安全穩定。
要緊緊圍繞推進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戰略拓展雙擁工作。牢固樹立軍地「一盤棋」思想,努力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融合深度發展格局。積極搞好軍地協調和需求對接,實現軍地協調發展、平衡發展、兼容發展。
要緊緊圍繞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深化雙擁工作。堅持問題導向,順應軍民期盼,以更加扎實有力的舉措,主動架好軍地融合的「連心橋」,當好部隊建設的「保障部」,辦好雙擁工作的「暖心事」。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於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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