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責邊界
㈠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務的分類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 公安機關職責
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 110的職責范圍
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㈡ 邊防武警的職責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邊防部隊的主要任務:
一是沿邊沿海地區邊防管理專;
二是邊境沿海地區屬、海上治安管理及漁船民管理;
三是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的邊防檢查和監護;
四是毗鄰香港、澳門邊境一線的巡邏警戒,北部灣海上邊界巡邏監管;
五是涉外邊防合作;
六是防範、打擊沿邊沿海地區各種違法犯罪,管轄在海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管轄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發生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案、偷越國(邊)境案和破壞界碑、界樁案,以及在邊境管理區和沿海地區查獲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㈢ 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人民警察包括以下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緊急需要,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優先使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場地和建築物,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二十條
人民警察必須做到:
(一)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二)模範遵守社會公德;
(三)禮貌待人,文明執勤;
(四)尊重人民群眾的風俗習慣。
㈣ 警察的職責究竟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4)警察職責邊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一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加強人民警察的隊伍建設,從嚴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准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第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㈤ 警察職責/守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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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 轉自鐵血社區 http://bbs.tiexue.net/ ]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
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 轉自鐵血社區 http://bbs.tiexue.net/ ]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㈥ 警察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專職責: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㈦ 基層民警的職責
答:人民警察的任務和主要職責可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一章總則和第二章職權。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人民警察的主要職責:(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2)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3)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4)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5)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6)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7)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8)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9)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漢字秩序;對被判處管制、抱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 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10)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11)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㈧ 中國警察的職責都包括什麼
(一)公安機關的警察:
1.治安警察。預防、發現和制止違法犯罪;維護公共場所的治安秩序;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處理一般違法案件等。
2.戶籍警察。管理戶口,包括戶口登記、戶口遷移、有關身份證的管理問題等。
3. 刑事犯罪偵查警察。主要任務就是偵查刑事案件。
4. 交通警察。指揮交通;預防、處理違章和交通事故;管理車輛和駕駛人員。
5.巡邏警察。這個警種有的地方和交通警察合並的,叫交巡隊,巡警設置的目標是「一警多能,一警多用」,所以巡警的任務范圍十分廣泛。巡邏警察執行任務的形式就是巡邏(另外,防暴警察屬於這個警種,有的地區稱為「巡警防暴警」)。
6.外事警察。接觸的通常是指出入境事務的警察。通常是這公民辦出境通行證、因私護照(因公不是在此)並進行管理等。
7.經濟犯罪偵查警察(獨立警種)。主要任務就是偵查經濟案件。
8.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專業警察。監察互聯網,打擊網路犯罪。
9.禁毒警察(獨立警種)。負責涉毒犯罪的偵查。
10.警務督察。監督警察內部紀律的特殊警察,有著「管警察的警察」和「警中警」的稱呼~~
11.監所警察。就是看守所(不是監獄!!)的管理警察。
12.科技警察。公安部門內專門負責技術研發的人員,由於我國體制的特殊性,這部分人也稱為警察,但是其正式稱呼前要冠以「專業技術」一詞。
13.公安法醫。有一部分從事司法醫學勘驗工作的法醫是公安部門的編制內成員,是有警銜的,也算是警察。
公安部門還有邊防、消防和警衛三個警種實行軍事化管理,他們就是我們所謂的「武警安全部隊」。
(二)司法機關的警察:
監獄、勞教機關的獄警、管教幹部。
(三)國家安全機關的警察:
比較特殊和神秘的一類警察,負責情報和反間諜工作……
(四)接受公安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警察:
1.接受公安部和鐵道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就是鐵路警察。
2.接受公安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警察:
航運警察(負責水路運輸管理)。這是一個很多人都不知道的警種喔~~
3.接受公安部和中國民航總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民航空中警察(負責民航飛行安全維護和處突)。
4.接受公安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警察:
林業警察(是林業公安,不是森林武警)。
5.接受公安部和海關總署雙重領導的警察:
緝私警察。
二.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武裝警察:
武警總部是接受國務院和中央軍委雙重領導的:
(一)武警總部直接領導的武警:
武警內務部隊(包括機動部隊和特戰部隊)。
(二)接受武警總部和另一個部門雙重領導的武警:
1.接受武警總部和交通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交通部隊。
2.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林業局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森林部隊。
3.接受武警總部和國家黃金工業總公司-國家黃金工業管理局(原冶金工業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黃金部隊。
4.接受武警總部和水利部雙重領導的武警:
武警水電部隊。
三.接受其他部門領導的警察:
法院和檢察院的司法警察(法警):
參與司法執行、司法調查,維護司法機關秩序等……
以上各類警察中,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安五部門的非兵役制人員,和民航、航運、林業、緝私警察屬於公務員,鐵路警察目前參照公務員待遇。消防、邊防、警衛、武警總部直接管理的部隊、武警總部和其他部門共同領導的部隊則屬於現役軍人。
㈨ 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解釋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9)警察職責邊界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的性質是,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認識公安機關的性質是確定公安機關職能、任務、職權等問題的重要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體現在公安機關的一切公安實踐之中,體現在全體公安民警執行公安任務、行使公安職權的行為之中。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這是公安機關的階級屬性,也是它的根本屬性,因為它表明了公安機關的階級本質,是公安機關性質的核心內容和本質特徵。
在任何一個社會中,警察機關都是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統治階級維護統治的暴力工具,國家的性質決定警察機關的性質。我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就決定了公安機關只能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
㈩ 人民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十一)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