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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的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4 01:54:48

⑴ 森林公安局歸公安局管還是林業局

森林公安局歸公安局管,森林公安屬於公安局,是公安的一種。

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簡稱國家林業局公安局或國家森林公安局)是國家林業局11個內設機構之一,掛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列為公安部十六局,正司局級,受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黨政工作以國家林業局領導為主,公安業務工作以公安部領導為主。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1)森林公安的職責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⑵ 如何發揮森林公安職能,助推我省生態文明建設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這是我們黨首次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把生態建設上升到文明的高度,是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社會發展規律和人類文明趨勢認識的不斷深化.建設生態文明,不僅對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且對於維護全球生態安全、推動人類文明和可持續發展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森林公安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更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本文就森林公安與生態文明的各自情況,森林公安如何更好地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及生態文明建設對森林公安事業發展的影響等幾個方面全面闡述森林公安與生態文明的關系.
一、森林公安概述
作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我們首先應該很好地了解自己,做到「知已」才能更好地發揮自身的作用,為黨的各項事業做出最大的貢獻.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武裝性質的執法力量,肩負著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政治和治安穩定,保障林業改革和生產建設的重任.建國60年來,全國森林公安機關在防範和打擊涉林違法犯罪、保護
生態環境、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守衛林區一方平安中發揮了突出的作用,為國家生態文明、現代林業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森林公安和主要職責就是依法查處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保衛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分析掌握轄區社會治安動態,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基本情況,作為執法力量,森林公安是與生態文明建設關系最親密的執法部門,森林公安的工作可以說就是為生態文明建設服務,作為一名森林公安民警,不僅要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及公安職業技能,同時還需要掌握林業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相關知識,這就決定了森林公安與生態文明密不可分的關系.
生態文明建設不同於過去傳統意義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態文明,而是克服工業文明弊端,探索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以及科學發展道路的過程.在經濟領域,經濟活動要走「綠色化」、無害化道路,積極推進生態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在社會領域,要樹立正確的發展觀和生態觀,把建設生態文明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積極倡導以生態文明意識為主導的社會潮流.在文化領域,要樹立生態文化意識,摒棄人類自我為中心思想,按照尊重自然,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要求,提高人們對生態文化的認同,增強人們對自然生態環境行為的自律.同時注重生態道德教育,廣泛動員群眾參與多種形式的生態道德實踐活動,使人們自覺的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和義務.
建設生態文明意義非常重大,建設生態文明,樹立生態文明觀念,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建設生態文明也能夠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質基礎,同時我們也應
看到,建設生態文明任重道遠,牢固樹立生態文明觀念,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的題中應有之義.
三、森林公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
森林公安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其作用是非常巨大的.首先,森林公安作為武裝性質的執法力量,是保衛生態文明建設成果的主力軍,森林公安的首要職責就是保護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安全,所以也就自然而然的成為保衛生態文明建設物質成果的主要力量.其次,森林公安也是生態文明建設的主要建設力量之一,森林公安在工作中宣傳各種法律法規知識,同時也間接地宣傳了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意義,也就是說,森林公安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精神文明方面起著極其重大的作用,而且森林公安隊伍本身也是一般不乎視的生態文明建設大軍.第三,森林公安也可以成為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監督者,在森林公安保衛、建設生態文明的同時,也可以首先發現各地、各部門生態文明建設的誤區,可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以使生態文明建設健康有序地開展進行.總之森林公安是與生態文明建設關系最為密切的執法力量,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作用是極其巨大的.
四、生態文明建設對森林公安工作的影響
森林公安作為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力量,自身工作面臨著執法觀念滯後,人員素質不高,工作方式單一等諸多方面的挑戰.為了更加適應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森林公安必須從加強森林公
安民警生態文明意識的教育、貫徹科技強警和人才強警戰略,提升森林公安的綜合執法水平,推動森林公安工作模式的整體轉變等多個方面不斷促進森林公安工作的優化.由此可見,生態文明建設對森林公安的隊伍建設、人材培養等各方面的影響是極其深遠的.
黨的十七大把建設生態文明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的目標的一項新要求,使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體系涵蓋了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5個方面,更加充實、科學和完整.生態文明是生態建設的新目標,建設生態文明必須以良好的生態環境為基礎,以發達的生態產業為支撐,以繁榮的生態文化為載體.森林公安是生態建設的保護者和建設者,是協調人與自然和諧的關鍵和紐帶,必將在建設生態文明的歷史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森林公安全體更應該凝心聚力,居安思危,恪盡職守,不辱使命,努力把森林公安各項工作提升到一個新的水平,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林業產業發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做出更大的貢獻.

⑶ 森林公安局 派出所民警職責特點對任職者的要求

公安隊伍抄正規化建設的涵義

《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公安工作的決定》中明確指出;「要根據公安機關的性質、任務和工作特點,依據《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在公安機關的組織機構、勤務機制、管理方式、教育訓練、監督制約、警務保障等方面實現標准化、程序化、法制化和科學化,使公安機關指揮暢通,內務規范、工作高效、保障有力。」這就是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的內涵。
1、加強制度體系的正規化建設。制度是規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礎,沒有一個完整的嚴密的制度體系標准無從實行,管理難以規范。加強規章制度正規化建設的核心,就是要盡快建立於國家公務員制度相銜接,於《人民警察法》相配套,體現公安機關特點的公安民警管理制度。加快制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明確各級公安機關機構設置和職責,明確科學的人員分類管理辦法,設置公安民警職務序列,確定科學合理的公安民警能力素質標准和錄用考克獎懲紀律標准,以及警官的任職晉升標准等。通過制度體系的正規化建設,達到中央決定關於理順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工作的領導和指揮關系,確保國家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和警令暢通的要求

⑷ 森林公安局單位怎麼樣權利大嗎

森林公安屬於公安機關的一個警種,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森林公安局,受國家林業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森林公安「因林而建,依林而興」。根據我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森林公安主要承擔著五方面職責:
一是立案偵查涉林(包括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林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
二是立案查處管轄范圍內的治安案件,也就是維護轄區治安秩序穩定。
三是根據林業部門授權,立案查處有關林業行政案件。
四是負責森林防火工作。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局與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是全國森林公安統帥部和全國森林防火參謀部。從各地看,全國有一半的省區森林公安機構與森林防火部門也是合署辦公。即使機構分設的地方,比如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河南等省區的森林公安機關,同樣承擔著森林火災案件查處、打擊野外非法用火等職責。
五是東北、內蒙古等大面積國有林區森林公安機關還負責轄區內的全部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⑸ 撲救森林火災是森林公安的法定職責嗎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始建於1948年,最早在東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主要職責是:
1、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發布森林火災信息;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協調和監督查處特大森林案件;聯系林業檢察院、法院。
2、擬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規、制度、標准,並監督執行。
3、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
4、編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落實,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裝備、基礎設施建設,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落實情況,承擔警用裝備和森林防火專用物資的申請、購置、調拔工作。
5、指導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衛工作,分析、掌握本區社會治安動態。
6、組織、指導全國森林公安機關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執法工作。
7、協調組織打擊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的統一行動和專項斗爭及專項治理,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林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8、指導全國森林公安隊伍建設,承擔掌握森林公安機構設置、警力配備、警銜審批、領導幹部協管、立功授獎工作;組織、指導森林公安教育培訓、警務督察、宣傳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9、制定並實施全國特大森林火災的撲救預案,承擔國務院交辦的撲救特大森林火災的組織協調工作。
10、承擔林火監測和火災預測、預報工作,掌握全國火情動態,發布火災信息。
11、指導全國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工作及專業隊伍建設,實施森林消防監督,指導、協調航空護林工作,承擔與周邊國家森林防火協定的履約工作。
12、指導、協調武警森林部隊森林防火、撲火業務工作。
13、領導森林火災預報監測信息中心。
14、承擔國家林業局檢察院法院工作辦公室的工作。
15、歸口管理東北航空護林中心、西南航空護林總站、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協管長春森林公安培訓中心。
16、承辦國家林業局、公安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⑹ 森林公安是做什麼的待遇如何

森林公安(警種)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森林公安】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

發展歷史

1948年,隨著東北、內蒙古地區的解放,國家就在當時的林業局成立了林業公安機構。隨著解放戰爭的進行,國民黨政權開始節節敗退,一些匪、特、反、壞分子把莽莽林海視為避風港,紛紛潛逃到廣袤的林區,林區社會治安面臨嚴峻形勢。誕生不久的林業公安民警肩負起了防特、清匪、防盜、防火、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光榮使命。

1979年1月15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保護森林、制止濫砍濫伐的布告》「建立林區派出所,保護森林,維護林區社會治安。」1979年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試行)》。各省、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林區設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備森林警察,加強治安,保護森林。

1980年12月1日,林業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出了《關於在重點林區建立與健全林業公安、檢察、法院組織機構的通知》建國以來,國家雖然根據林區的特點,先後在重點林區建立了公安保衛機構,未建立林業公安局的 ,要把林業公安、檢察、法院三機關同時建立起來。林業公安局、林區檢察院和森林法院行使縣級公檢法機關職權。在自然保護區和上述林區重點國營林場、水運處、森鐵處,可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林業公安派出所。在自然保護區,已建有林業公安局、處的仍保留。

1984年5月3日,經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下發了《關於林業公安體制問題的通知》(勞人編[1984]70號)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國家公安機關序列;林業部設立林業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各級地方林業公安機關列入地方公安機關序列,實行林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雙重領導。林業部公安局列為公安部第十六局,1984年11月林業部公安局正式成立。

2005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於解決森林公安及林業檢法編制和經費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5〕42號)。將森林公安編制統一納入政法專項編制序列,將森林公安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森林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按照本著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的原則逐步完成。

具體待遇

目前,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實行國家公務員的工資制度,並享受國家規定的警銜津貼和其他津貼、補貼以及保險福利待遇。

獎勵機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森林公安機關根據自身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森林公安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警察個人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
(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
(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
(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
(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
(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
(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
(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
(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
(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
(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
(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
(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⑺ 森林公安的職業發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森林公安機關根據自身的工作性質、任務和特點,組織機構設置和職務序列,森林公安人民警察依法實行警銜制度。人民警察個人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特殊貢獻的,給予獎勵,獎勵分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對受獎勵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提前晉升警銜,並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人民警察警銜設下列五等十三級:
(一)總警監、副總警監;(二)警監:一級、二級、三級;(三)警督:一級、二級、三級;(四)警司:一級、二級、三級;(五)警員:一級、二級。
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
(一)部級正職:總警監;(二)部級副職:副總警監;(三)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四)廳(局)級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五)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六)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警督;(七)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八)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九)科員(警長)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十)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⑻ 森林警察的職責是什麼

(一)林業行政處罰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林業局:授權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案件。
1、第三十九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十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並處盜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買賣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買賣的證件,文件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買賣證件、文件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批准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第四十三條規定: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進行開墾、採石、采砂、采土、采種、采脂和其他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拒不補種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支付。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他森林公安機構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以其歸屬的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森林公安機關查處上述四類林業行政處罰案件,必須持有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或授權,以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珍稀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案件。
(二)刑事偵查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森林法》、《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國家林業局林安字[2000]156號、新林安字(2002)125號文件之規定,森林公安機關對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犯罪活動以及破壞林區社會治安的犯罪活動履行刑事偵查權。
(三)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森林治安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四)其它職權:
1、根據《人民警察法》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6條依法享有當場盤問、檢查權;留置權;使用武器、警械權;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其他強制措施權;優先乘坐交通工具權、技術偵察權等。
2、根據博州公通[1999]16號文件精神,承擔各林場以及偏遠山區、林區(主要是艾比湖附近區域、甘家湖荒漠次生林保護區及闊克巴斯套區域等)的治安管理任務,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⑼ 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類,具體如下: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3)非法佔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條);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5)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6)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11)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12)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1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5)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16)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17)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18)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19)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20)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21)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2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條)。
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刑事執法職權:
森林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違法人員有盤查權、留置權等,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落實執法權的單位)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執法中依法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並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處理的,依法行政處理。

⑽ 森林公安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省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工作。指導森林經營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導和監督營林生產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劃,組織擬訂相關省級技術標准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國有林場(國有苗圃)、森林公園及林業工作站、集體林場的建設和管理;組織指導林木種子種苗的管理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三)負責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省森林資源管理,組織編制全省森林採伐限額方案,經省政府報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毛竹)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對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審批或審核報批。按規定許可權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核准或審核報批工作。

(四)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資源的保護、合理開發利用、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和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林區內野生植物、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省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濕地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指導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在國家和省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

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有關工作。

(五)指導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在省公安廳的組織、指導下,協助開展狩獵組織和狩獵槍支及其彈葯的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全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外來林業有害生物入侵的防範工作,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和火災撲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省林業標准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的有關工作。

(六)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參與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提出省級財政林業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預算建議,參與監督管理省級林業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劃。

(七)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八)組織、指導全省林業產業發展工作。制定全省林業產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林業特色基地、龍頭企業和森林旅遊的發展,做好休閑觀光林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行業協會建設,做好林業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扶持服務工作。

(九)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教育、宣傳工作;協調林業系統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森林公安是國家林業部門和公安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保護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生態安全、維護林區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

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和林業、公安部門的領導下,森林公安機關和廣大森林公安民警牢記「以警為榮,以林為業」和「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理念,忠實履行法律職責,有力地打擊了各類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為生態建設和林業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

森林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既是國家林業局的職能機構也是公安部的業務部門(公安部十六局)。始建於1948年,最早在東北。到2005年底,除了上海市以外,全國大陸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共建有森林公安機構6700多個,擁有近6萬名警力。森林公安已經成為一支遍布全國林區、山區及林業、生態建設與保護緊密相連的專業執法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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