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堅守職責 » 治安管理的主體和客體

治安管理的主體和客體

發布時間: 2021-01-03 19:56:58

❶ 如何算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行為的危害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包括四個方面要件:行為客體、行為客觀方面、行為主體、行為主觀方面。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是指我國治安管理法律規范所保護的,而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客體所侵犯的社會關系的范圍的不同,可分為三個層次,即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其中,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共同侵害的客體。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①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同類客體是社會的公共秩序;
②妨害公共安全行為,同類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
③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同類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
④侵犯公私財產行為,同類客體是合法的公私財產權利;
⑤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同類客體是社會的管理秩序。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方面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總是以客觀外在的形式表現出來,這種形式就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在客觀方面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方法以及特定條件。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
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自然人。單位只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某些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而受處罰。
自然人作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承擔法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法定責任年齡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2)具有責任能力
責任能力是指能夠辨認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從而應當對自己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和資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第14條和第15條規定了責任能力的三種特殊情況:
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責任能力在兩種情況下視為喪失:其一,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為;其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的責任能力。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是部分生理機能喪失的人,並沒有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由於生理缺陷,使其辨認事物、接受教育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都受到影響和限制。因此,其責任能力是減弱甚至喪失。對其處罰時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醉酒人的責任能力。醉酒的人在喝酒前,可以意識到飲酒後會出現麻痹神經、無法控制自己行為的後果,從而有可能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醉酒的人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因不履行職責而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業務人員代表本單位而實施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方面
指違反治安管理的主體對其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持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主要由故意構成。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故意,需要同時具備兩種因素:
①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②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過失,具有兩個特徵:一是過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是造成物質性危害結果;二是過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

❷ 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主要內容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公安機關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全國人大已於199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後者是行政機關對於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進行處罰的依據。正確認識和處理這兩部法律之間的關系是順利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前提條件。
之所以要研究二者的關系,是因為這兩部法律的適用范圍存在著竟合。《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了該法的適用范圍:「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適用本法。」可以看出,一切行政處罰都要以該法為依據。同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定,對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毫無疑問,治安處罰是行政處罰的一種,這樣就出現一個問題,公安機關處罰一個違法行為時,應該適用哪一部法律?尤其是當二者的規定不一致時,這一問題必須解決。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為兩年,《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時效為6個月,公安機關應當以誰為准。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之間的關系大體有三種,第一種是一般法與基本法的關系,即《行政處罰法》是行政處罰的基本法,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般法,如果持這種觀點,按照基本法高於一般法的原則,就能得出《行政處罰法》優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結論。第二種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治安管理處罰法》是特別法,《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會優於《行政處罰法》。第三種就是新法與舊法的關系,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其結論也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優於《行政處罰法》。這兩部法律屬於同一位階,因此不存在上位法與下位法的關系。
在缺乏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兩部法律之間的關系經常會引起爭議,從不同的標准出發會得出不同的結論。好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這一條明確規定了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與《行政處罰法》應當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也許有人會認為,這一條僅適用於處罰程序,會不會在實體方面《行政處罰法》優於《治安管理處罰法》呢?這種情況是不可能出現的,因為《行政處罰法》基本上是一部程序法,沒有規定哪些行為是違法行為,應受何種處罰,而是把這一問題留給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去解決。《行政處罰法》僅在處罰的設定權方面作了實體性的規定,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涉及到治安處罰的設定權問題,《行政處罰法》也沒有分配處罰的實施權,而是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第15條),因此,在處罰設定權和實施權方面,二者也不會存在矛盾的。
但是,不能僅以一種標准來判斷二者的關系。公安機關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用「有思考的服從」來選擇最佳的法律適用途徑[1]。若僅從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來看,1986年全國人大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是特別法,1996年的《行政處罰法》是一般法,若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規則,則得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優於《行政處罰法》的結論,這樣顯然是不適當的。我們就應看到,《行政處罰法》較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更加註重法律的正當程序,注重對執法對象的權利保障,此時就應確立起治安處罰也應遵循《行政處罰法》一般程序要求。此時,應當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得出《行政處罰法》優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結論。
一部法律屬特別法或者一般法是相對而言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相對於《行政處罰法》是特別法,但是,對於其他一些法律,它又可能是一般法,這正如人的身份一樣,不是固定不變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這一條規定就是說,如果有的法律「更特別」,則適用其規定,這里的法律僅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法律,如,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也屬於危害社會治安管理的行為,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已作了特別規定,就不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是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有不同規定的,則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規則,優先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因為在不同效力等級的法律規范之間,不存在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關系
《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基本關系比較簡單。二者的共同目的都是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者制裁的對象都是對社會具有危害性的行為。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的制裁,即制裁對象為一般違法行為,而《刑法》的適用對象為構成犯罪的危害性行為。正是由於這一根本性的區別,二者又在制裁措施、適用主體、適用程序等方面也產生一系列顯著的區別。
盡管如此,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還會產生一系列的交叉和銜接的問題。
首先,一般而言,一個違法行為如果達到犯罪程度就承擔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就承擔行政處罰責任,不會同時承擔兩種責任。但有些行為既具有行政違法性又具有刑事違法性,因此,在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還要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追究行政責任。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新增了一種處罰措施,即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第十條),如果獲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法經營或憑借許可證從事違法活動構成犯罪時,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吊銷其許可證。例如,旅館經營者在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後,在旅館中組織、強迫他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在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時,公安機關還應當吊銷其許可證。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兩罰」現象,是由於《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懲戒措施功能不同,刑罰的性質有自由刑、財產刑、生命刑等,但缺乏對犯罪行為人行為能力的限制和剝奪措施,而治安處罰措施有聲譽罰、財產罰、能力罰和自由罰四種,其中的能力罰正好可以彌補刑罰的不足,因此,在特定的情況下,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同時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其次,盡管有些違法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但是,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刑法第37條之規定,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並不意味著免除一切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依然可以《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再次,有些違法案件中,如聚眾打架斗毆,既存在犯罪,又存在治安違法行為,就涉及到刑事訴訟程序和治安處罰程序的交叉,這時就應遵循「刑事優先」原則,先處理刑事案件,後處理行政案件,這是因為一方面犯罪問題危害性嚴重,制裁更為嚴厲,應當及時追究,另一方面,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最終法律效力,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不得與法院認定的事實相矛盾,「刑事優先」可以避免發生矛盾。
最後,有些違法行為開始被認定為治安違法行為,後由被認定為犯罪行為,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給予行政拘留,後又需要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拘留的日期應當折抵為相應的刑期,如果公安機關已經給予罰款,後又需要判處罰金的,罰款應當折抵為相應的罰金。但是,如果開始被認定為犯罪行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罰金,後又被認定為治安違法行為,就不能用簡單的折抵方法了事,盡管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刑事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宣告無罪[2],並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三、治安管理處罰與處罰法定原則
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活動的基本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的各種行政行為都必須依法作出,這一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中表現為處罰法定原則。該原則強調「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三條)。
然而,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制定過程中,出現了一個爭議,就是要不要確立治安管理處罰法定原則。持肯定態度的觀點認為,公安機關實施治安處罰,必須遵守處罰法定原則,沒有法律依據就不得處罰,這是法制建設的必然要求。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認為,總體上要求處罰法定並不錯誤,但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實施而言,形形色色的違法行為層出不窮,盡管這次修改將違法行為從過去的70種一下子擴大到340中,但這並不能將以後出現的違法行為全部囊括進來,立法者的預見是有限的,法律的修改又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如果要求公安機關實施治安處罰遵守處罰法定原則,則會使許多新出現的危害治安管理的行為得不到制裁,不利於實現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3]。
最後,《治安管理處罰法》迴避了這一問題,刪除了原草案中的「法律沒有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不予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了治安處罰的基本原則,其中的第一款很有意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我們都知道,從憲法到各個部門法都明文要求國家機關的行為必須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可是這一款卻僅僅要求「以事實為根據」,而缺少「以法律為准繩」,這決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有意為之。
立法者可以迴避這一問題,但執法者無法迴避。如果出現新型的危害治安管理的行為,而《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文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如何應對,這個問題現在已經出現。例如,有一對夫妻經常在自己家赤身裸體,但又不關上窗簾,對面樓上居民可以清楚地看見。住在對面樓上的一個孩子就問他母親,為什麼叔叔阿姨不穿衣服,母親很尷尬。為了保護自己孩子的身心健康,這位母親就勸說他們穿上衣服,但這對夫妻置之不理。這位母親無奈之下撥打110,要求警察干預。警察以與法無據為由拒絕了。這個案子中的公安機關就處於進退兩難的境地。因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4條僅規定對於「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者予以治安處罰,本案中的行為人是在自己家中裸露身體,不符合法定的處罰條件。但是,公安機關如果不予處罰,這位母親有可能以行政不作為為由提起行政訴訟。
筆者主張,公安機關實施治安處罰必須遵守處罰法定原則。因為治安處罰是一種深刻影響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行政執法手段,遵守處罰法定原則,有利於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次,有利於控制公安機關的執法行為,防範其濫用職權,違法行政。再次,這是憲法確立的法治原則的要求,盡管《治安管理處罰法》是《行政處罰法》的特別法,不受《行政處罰法》的限制,但是它不能不受憲法的約束,否則,憲政秩序將會盪然無存。最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各種違法行為作了明確的列舉,並沒有「其他應受處罰的行為」之類的兜底條款。
那麼,對於出現新型問題又該如何處理呢?這類問題其實在刑法修改中同樣出現過。大量新型犯罪的出現不應當成為排斥罪刑法定原則的理由,正如有的學者指出:「在法律的建構層面,要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管理秩序,打擊不斷出現的愈演愈烈的行政犯罪行為,在法治國家恪守罪刑法定原則的前提下,首先當推修訂刑法典的方法。」[4]對付新型治安違法行為也是如此,主要靠及時修改法律,同時還可以在制定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時補充《治安管理處罰法》,那種認為凍結處罰法定原則就能一勞永逸的主張不僅是不實際的,而且是極其危險的。
四、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我們知道,犯罪構成是刑法中的重要內容,一個行為只有同時具備法定的主體、主觀、客觀和客體四個方面的要件才能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時同樣需要首先確認一個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因此,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中也要研究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未明文規定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那麼,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到底有哪些要件呢?能否照搬刑法中的犯罪構成要件?
表面上看,治安管理處罰與刑罰大同小異,似乎其構成要件也可以照搬過來。其實不然,二者之間存在質的差異,刑罰是對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行為的制裁,這種行為危害性極大,因此制裁也相當嚴厲,最嚴厲的可以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因此必須慎之又慎,為此,《刑法》規定了嚴格的構成要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但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頻繁發生,數量巨大,治安處罰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活動強調效率。效率與公正是天然矛盾的一對范疇,為了提高治安處罰的效率效率,就不能照搬刑法中犯罪構成的要件,程序也要相對簡單,因此,治安管理處罰由公安機關一家單獨實施,不像刑罰那樣,由公檢法三家通過相互分工相互監督的程序實施。
筆者認為,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的構成要件在主體、客體、客觀三個方面是相同的,最大區別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不以主觀過錯為構成要件。
就主體要件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要求違法行為人具備承擔行政責任的能力,為此,《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條從年齡和精神狀態兩個方面作了限制,不滿14周歲的人和精神病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就客體而言,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必然侵犯受法律保護的社會關系,即具有社會危害性,對於不具備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就沒有處罰的必要。就客觀要件而言,治安管理違法行為必須具備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並且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僅有主觀惡意而未實施任何行為,則不可能構成違法。
關鍵問題是,主觀過錯是否是治安管理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對此,理論界存在不同認識,有人認為,治安管理違法行為應當像犯罪行為那樣,必須具備主觀上的過錯[5],有人則認為不需要主觀要件[6]。筆者同意後者,因為治安管理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相比,是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加之行政活動注重效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視為構成違法,具備了處罰條件。如果一定要求行政機關搞清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就會加大公安機關的負擔,降低行政效率。例如,汽車闖了紅燈就構成違法,交警無需去考察其主觀狀態就可處罰。
當然,並不是說,主觀狀態就沒有意義。公安機關在決定是否予以處罰、從輕、從重處罰時必須考慮主觀狀態,方可作出合理的處罰。也就是說,主觀狀態僅是處罰是否合理的一個因素,如果公安機關對故意違法和過失違法作出相同的處罰,就不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則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個別違法行為明文要求主觀要件的,則必須依法確認其主觀狀態,例如,第29條規定「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第60條規定「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這里的「故意」、「明知」就是法律特別對主觀要件加以規定,如果行為人不具備這一要件,其行為就不構成違法。
五、治安管理行政處罰的證明標准
公安機關要做出一個正確的治安管理處罰,就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的原則」。然而,違法事實發生在公安機關介入之前,在時間上是不可重現的,公安機關要查明違法事實,其唯一的途徑就是應用證據來證明事實的真相。因此,證據是公安機關作出正確處罰的前提條件。
《治安管理處罰法》在第四章處罰程序中設定較為完整的證據規則,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第79條),對違法行為人的傳喚與詢問規則(第82、83、84條),對證人的詢問規則(第85條)、、對場所、物品與人身的檢查規則(第87、88條),物證的扣押與保管規則(第89條),鑒定規則(第90條)。
但是,有些證據規則仍屬空白。盡管《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明確規定治安處罰的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會成為一個問題,治安處罰的舉證責任毫無疑問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公安機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就不得作出處罰,當事人沒有責任證明自己有無違法行為。突出的問題是證明標准,即公安機關的證據達到何種程度才能確定違法行為的存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五條規定: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可以看出,《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證明標准,這對實施該法的公安機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例如,在一次打架事件中,當事人、受害人和證人的陳述相互矛盾,公安機關該如何定案。
理論界一般認為,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證明標准[7]。對此筆者有不同意見,第一,治安處罰在先,行政訴訟在後,用行政訴訟法的證明標准作為治安處罰的標準是本末倒置,假如受處罰人不提起行政訴訟,是不是說公安機關就不考慮證明標准了?顯然,公安機關依照一定的證明標准作出一個治安處罰,既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又是為了公正地對待當事人,保護其合法權益,而不是僅僅為了在行政訴訟中勝訴。因此我們應按照治安處罰的客觀要求來尋找其證明的標准,而不應從行政訴訟的證明標准來反推治安處罰的標准。應當是行政處罰的標准決定著行政訴訟的標准,而不是相反。如果治安處罰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就應當根據這一特殊要求來審理治安行政案件,而不能以行政訴訟的一般規則來衡量治安處罰,否則就是削足適履。
第二,現有行政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行政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沒有規定行政訴訟的證明標准,這一問題有待於在行政訴訟法的修改中解決,因此,在實踐中公安機關也沒辦法適用行政訴訟的證明標准,主張適用行政訴訟證明標準的觀點無異於給公安機關畫餅充飢。
確立治安處罰的證明標准應當從治安處罰自身的特點出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條規定了治安處罰的四種措施: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這四種處罰措施由輕及重,對受處罰人的權利和自由影響不同,不宜確定同樣的證明標准。如果適用同一證明標准,這個標准過寬,則對當事人不利,象行政拘留是一種非常嚴厲的處罰措施,比刑罰中的管制要嚴厲,等同於刑法中的拘役,但是拘役要經過公檢法三個環節實施的嚴格的刑事訴訟程序,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一家決定,如果證明標准過寬,可能導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有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目的。如果證明標准過嚴,則不符合行政活動注重效率的要求,對某些輕微的處罰措施,如警告,規定嚴格的證明標准,會加重公安機關的負擔,降低其效率,最終也會違背公共利益的需要。
基於以上分析,筆者主張治安行政處罰實行分層次的的證明標准。如果要作出警告或罰款這種較為輕微的處罰措施,可以實行一個較低的證明標准,即明顯優勢的證明標准——如果公安機關所收集的能夠證明當事人有違法行為的證據明顯地優於那些能夠證明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證據,就可以確定違法行為存在,盡管此時兩種證據之間存在矛盾,公安機關也可以定案。如果要作出拘留或吊銷許可證這些較重的處罰措施,就應當實行一個較高的證明標准,即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准,這本是刑事訴訟理論中的證明標准,這一標准要求案件主要事實均應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而且證據之間沒有矛盾,不能存在合理的疑點,否則就應推定不存在違法行為,因為一方面由於時效的限制,公安機關也不能久拖不決,另一方面公安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果公安機關沒有獲得達到證明標準的證據,就不能認定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行為。由此可以還看出,治安處罰證據與行政訴訟證據的又一個不同之處,在行政訴訟中,法院僅是對證據審查判斷,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但在治安處罰中,公安機關既承擔舉證責任,又承擔證據的審查判斷責任,判斷證據是否真實、合法、證明力的大小,在這一點上,所有行政處罰都是一樣的。

❸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

「張三去殺了王二麻子一刀,王二麻子掛了。」這個是屬於犯罪了。如果內說是去打了王二麻子一拳,容王二麻子受輕微傷了,這才是治安案件。
這其中客體是王二麻子的人生安全,客觀要件便是張三去打的王麻子一拳。主體是張三,主觀要件是張山因老婆被搶故意報復王二麻子。

~~~~~~~~~~~~
我是回答你那個問題的。

❹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的客體與對象的區別

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序進行投訴,通過法律來解決

❺ 我國治安管理的發展趨勢

治安管理的特點

❻ 治安管理 群眾性的特點

治安管理的特點(群眾性特點包括在內)

• 社會性

所謂治安管理的社會性,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客體主要是社會化的人,而對人的管理又分為個體管理和特定對象的整體管理,管理的目的是使人們遵守社會規范。二是治安管理的任務內容有廣泛的社會性。三是治安管理的效益有著強烈的社會性。

• 相關性

相關性即治安管理工作與社會其他領域某些方面存在互相關聯、共同變化的關系。治安管理成效的高低,治安問題的增多或減少,違法犯罪的上升和下降,治安管理手段的先進和落後,治安管理工作的發展趨勢等等,都要受到社會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 區域性

區域性特點是指不同的行政區域在人口密度、人口素質、職業結構、生活方式、居住條件、地理位置、地理環境、生產布局、商業分布、交通運輸、民風民俗等方面的差異。由於治安管理是按行政區域來實施的,這就使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區域性。

• 系統性

• 治安管理是一個開放系統,是社會管理整體中的一個要素。

• 治安管理工作自身是一個組織系統。

• 治安管理中任何一項工作都可視為一個獨立的系統。

• 群眾性

治安管理具有很強的群眾性,從整體來說,群眾是治安管理的客體,又是治安管理的主體。

• 群眾中蘊藏著參加治安管理的願望和要求。

• 群眾性治安組織是治安管理主體構成的一部分。

• 治安管理效能很大程度取決於群眾的支持各幫助。

• 法治性

治安管理的法治性是指治安管理活動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

• 治安管理的職權是國家賦予並以法律規定和確認的。

• 治安管理活動的實質是執法即對法律、法規鐵貫徹、執行和運用。

• 治安管理的主體也要用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行為。

• 治安管理的執法活動必須受黨、政府和人民發行人民群眾的監督。

❼ 治安管理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治安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維護社區治安秩序 維護社區治安秩序,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的重要保證,是治安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和經常性的任務,它體現了治安管理職能的本質要求。維護社區治安秩序的基本內容, 是做好各項日常業務工作,包括公共復雜場所(地區) 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危險物品管理、消防監督、道路交通管理等。

(二)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 預防、發現和控制違法犯罪活動,是治安管理的重要的、長期的任務。違法犯罪活動特別是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直接危害國家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公共利益,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社區安定,是影響社會治安秩序的主要因素。

(三)輔助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 處置治安事件 查處治安案件、治安事故,處置治安事件,是治安管理日常的艱巨的任務,它對於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減少、挽回損失和防止進一步危害,都有著重要意義。

(四)為民排危解難 為人民服務,幫助群眾排危解難,是物業保安的管理職能決定的。治安管理工作與人民群眾的接觸最多,聯系最密切,是黨和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橋梁和紐帶。做好為民排危解難的工作,可以奠定治安管理的廣泛的群眾基礎。

拓展資料

治安管理的特點:

(1)區域性

區域性是指社區治安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的治安活動。社區是地域性的社會,具有一定的邊界和范圍。社區構成的要素包括地域、人口、生態、結構和社會心理等,不同的社區有不同的地理位置、地理環境、人口密度、人口素質、職業結構、生活方式和社會心理,因此,不同社區的治安工作的內容和重點是不同的。

(2)法律性

是指社區治安活動是在一定的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活動。社區治安管理活動是以社區治安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的,有關社區治安的一系列法律。

法規明確規定了社區治安管理機構和部門的職責和權力,規定了社區治安的職能、任務、手段和作用,規定了社區治安管理的職責范圍、管理對象 、管理方式,規定了治安處罰的程序、種類和條件,還規定了人民群眾在社會治安中的權力和義務以及行為規范。

(3)綜合性

綜合性是指社區治安的領導力量、治理手段和方法具有綜合性。社區治安的綜合性要求在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公安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的保衛部門以及群眾自治組織的力量結合起來,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綜合發揮打擊、預防、教育、管理、建設和改造等六項措施的作用,實現社區治安的綜治理。

(4)群眾性

群眾性是指社區治安工作對社區群眾的依賴,離不開社區群眾的積極參與。群眾既是社區治安的客體,又是社區治安的主體。群眾自治組織是社區治安主體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動、組織、依靠群眾參與社區治安建設,是搞好社區治安工作的「法寶」。

❽ 簡述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體。

2.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客觀要件。

3.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體。

4.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主觀要件。

❾ 我國治安管理的特點

治安管理的特點

• 社會性

所謂治安管理的社會性,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治安管理工作的客體主要是社會化的人,而對人的管理又分為個體管理和特定對象的整體管理,管理的目的是使人們遵守社會規范。二是治安管理的任務內容有廣泛的社會性。三是治安管理的效益有著強烈的社會性。

• 相關性

相關性即治安管理工作與社會其他領域某些方面存在互相關聯、共同變化的關系。治安管理成效的高低,治安問題的增多或減少,違法犯罪的上升和下降,治安管理手段的先進和落後,治安管理工作的發展趨勢等等,都要受到社會諸因素的制約和影響。

• 區域性

區域性特點是指不同的行政區域在人口密度、人口素質、職業結構、生活方式、居住條件、地理位置、地理環境、生產布局、商業分布、交通運輸、民風民俗等方面的差異。由於治安管理是按行政區域來實施的,這就使治安管理工作具有很強的區域性。

• 系統性

• 治安管理是一個開放系統,是社會管理整體中的一個要素。

• 治安管理工作自身是一個組織系統。

• 治安管理中任何一項工作都可視為一個獨立的系統。

• 群眾性

治安管理具有很強的群眾性,從整體來說,群眾是治安管理的客體,又是治安管理的主體。

• 群眾中蘊藏著參加治安管理的願望和要求。

• 群眾性治安組織是治安管理主體構成的一部分。

• 治安管理效能很大程度取決於群眾的支持各幫助。

• 法治性

治安管理的法治性是指治安管理活動是一種行政執法活動。

• 治安管理的職權是國家賦予並以法律規定和確認的。

• 治安管理活動的實質是執法即對法律、法規鐵貫徹、執行和運用。

• 治安管理的主體也要用法律、法規約束自己的行為。

• 治安管理的執法活動必須受黨、政府和人民發行人民群眾的監督。

❿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體、客體與手段是什麼

公共安全管理的主體包括:政府、企業、單位和個人;
公共安全管理的客體:生命、健康、財產,安全;

在常規時期,公共安全的管理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在非常時期,可以採取軍事手段;
影響公共安全的因素包括:政治因素、社會因素、自然因素、經濟因素和文化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公共事件應對法》的制定和實施成為應急管理法治化的標志。目前我國公共安全管理尚缺少《緊急狀態法》、《反恐怖主義法》、《大規模群體事件處理》相關法律法規。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