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職責
⑴ 不動產登記局的工作職責
根據《中央來編辦關於整合源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4號)和《中央編辦關於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人員編制有關問題的批復》(中央編辦復字【2014】36號),在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加掛不動產登記局牌子,承擔指導監督全國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海域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包括:擬訂全國地籍管理和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關法律法規、規則辦法、標准規范,會同林業、海洋等部門登記發證,指導監督不動產登記工作,負責各類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提出解決不動產權屬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開展土地權利制度研究,負責定期組織全國性土地調查和變更調查,指導地方地籍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土地遙感監測工作,以及承辦國土資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⑵ 不動產登記是干什麼的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於市場經濟。
不動產登記標識不得用於商業活動或者私人行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在登記服務大廳、登記窗口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標識標牌。標識也可用於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證件、崗位牌、胸章以及內部辦公、文書報告、宣傳材料等。
(2)不動產登記職責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的作用:
1、規范房屋登記行為。
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確立房屋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房屋登記工作的具體標准,明確房屋登記機構應當嚴格遵守的登記程序和履行的職責,保證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實踐中能夠准確地進行房屋登記。
2、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
通過《不動產登記辦法》的實施,保證公示的房屋權利狀況等房屋登記記載事項的准確性和有效性,有利於維護當事人之間房屋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權法》專節規定登記制度、賦予登記以公信力,目的就是保護交易安全。同時,保護交易安全,也就意味著對善意第三人權益的保護。
3、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不動產登記辦法》應當從方便權利人進行登記和切實保障其權利出發來設計房屋登記程序。
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法定公示手段,《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這確立了登記的權利推定規則,凡是記載於登記簿的權利人即被推定享有該項權利。
因此,在我國房地產市場發展迅速、房地產交易法律關系和權屬變化復雜的情況下,登記法律制度的完善對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參考資料:網路:不動產登記
⑶ 不動產登記的職責
登記機關的職責是指登記機關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依法享有的職權與應履行的義務。關於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職責,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德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登記機關除有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備的權利之外,對當事人申請登記的內容只有消極的登記義務。
中國物權法既沒有去試圖界定什麼是實質審查,什麼是形式審查,更沒有去回答物權法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去進行實質審查還是形式審查,而是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針對中國不動產登記的實際情況,對不動產機關應當履行的職責作出原則性規定。該法第12條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當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具體來說,物權法要求中國的登記機構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3. 如實、及時進行登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保證登記機關更好地履行登記職責,物權法在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的基礎上,又對其禁止從事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准,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中國不動產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須具備以下要件:
(1)存在登記錯誤。所謂登記錯誤是指除了登記申請人弄虛作假,登記機關盡到了審查職責之外的情況,都屬於登記錯誤。
(2)存在損害事實。所謂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權法保護的權利和利益遭受某種不利益的影響。損害事實的存在是侵權賠償責任構成的前提,「無損害即無賠償」。
(3)損害事實與登記錯誤之間有因果關系。
4.登記機關賠償范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范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主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等。
⑷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職責包括哪些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必要材料。
2、詢問申請人有關登記事項。
3、如實、及時進行登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為保證登記機關更好地履行登記職責,物權法在規定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的基礎上,又對其禁止從事的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准,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4、登記機關賠償范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范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主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等。
(4)不動產登記職責擴展閱讀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申請登記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前,全體申請人提出撤回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應當將登記申請書以及相關材料退還申請人。
第十四條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第十五條不動產登記機構受理不動產登記申請後,還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查驗:
(一)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以及授權委託書與申請主體是否一致;
(二)權屬來源材料或者登記原因文件與申請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權籍調查成果是否完備,權屬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積是否准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是否齊全。
⑸ 不動產登記到底是什麼意思
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作為物權公示手段,不動產登記本質上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而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於2015年3月1日落地實施。 2016年1月21日, 中國國土資源部日前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等各種不動產權利的登記都做出了更為細致的規定。
(5)不動產登記職責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了八種登記類型,第一種即是首次登記。 首次登記作為一種登記類型,是《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首創。《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動產首次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第一次登記。未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的,不得辦理不動產其他類型登記,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條例》出台之前,不動產登記分散在多個部門,存在著土地總登記、土地初始登記和房屋初始登記、設定登記等多種名稱。因此,為統一不動產登記,便於權利人辦理不動產登記,《條例》將這一類登記統一規定為首次登記。
⑹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職責包括哪些
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職責包括:
1、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2、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當事人。
3、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1、登記機關法律責任概述。登記機關的法律責任,是指登記機關因登記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2、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指歸責的一般規則,是據以確定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准,也是貫穿於侵權行為法之中,對各個侵權行為規則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3、登記機關賠償范圍及其追償。登記機關賠償責任的范圍應根據當事人因登記錯誤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包括主權利受損害的賠償、利息及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費用,如申請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費用,進行訴訟的費用等。
(6)不動產登記職責擴展閱讀
不動產登記的流程
1、發商辦理初始登記是自己辦理房產證的必要前提條件。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內,將其需要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2、管理部門領取並填寫《房屋(地)所有權登記申請表》。
3、測繪圖(表)。
由於測繪表是登記部門確定房產證上標注面積的重要依據,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一。可以到開發商指定的房屋面積計量站申請並領取測繪表,或者帶身份證直接到開發商處領取,也可以向登記部門申請對房屋面積進行測繪。
4、領取相關文件。
在前面詢問相關部門時,一定要明確需要領取哪些必要的申請文件,一次齊全。這些文件包括購房合同、房屋結算單、大房產證復印件等。填寫好的申請表需要請開發商審核並蓋章。
5、納公共維修基金、契稅。
6、交申請材料。
7、照規定時間領取房產證。
⑺ 不動產登記機構及工作人員有何職責和法律責任
第一,《條例》明確強調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當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為了維護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權威性,避免登記錯誤,《條例》對於偽造、變造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行為,規定了收繳、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並可依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刑事責任。
第三,對於不動產登記信息共享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和個人,《條例》也明確了其保密義務。如果其違反國家規定,泄露不動產登記資料或者登記信息,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⑻ 不動產登記工作是什麼人事職稱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並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
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
(8)不動產登記職責擴展閱讀:
登記程序: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一)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四)權利人姓名、名稱或者自然狀況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登記的;
(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申請注銷登記的;
(六)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