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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障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3 02:46:08

① 有沒有法律案件的事例急!!!

【案情】2007年11月20日凌晨,王某駕駛摩托車途經南通市204國道某路段時摔倒受傷,摩托車損壞。交警部門勘察現場後,發現路中有一大石塊。次日,王某父親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對事故調查取證。交警部門未對事故原因作出認定。事發後,王某所在單位一次性給付王某工傷待遇53000元。2009年4月王某訴至法院,稱自己被途經車輛掉落路面的石塊絆倒,要求對該路段負有管理和維護職責的南通市市政設施管理處賠償其損失114602元。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焦點】交警部門並未對事故原因作出認定,僅憑現有證據能否認定原告系被路中間的石塊絆倒受傷?如果原告系被石塊絆倒,市政設施管理處是否具有清除掉落路上的石塊的清障職責?管理處在石塊清理上是否存在過錯?是否應對原告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評析】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養職責的案件。與一般因道路維修、養護瑕疵而導致損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問題。不屬於道路本身的石塊致人損害,能否因此追究道路管理部門的責任。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市政設施管理處對原告的損害不負侵權責任,主要理由是: 1、從現有證據看,不能確定王某摔倒受傷系被石塊絆倒。 原告僅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交警部門關於發生事故的事實證明,以及其本人的陳述。由於原告方書面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停止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導致相關部門未能出具權威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樣就不能排除其他事故原因,也不能對掉落石塊的車輛進行排查,因而不能確定事故原因和最終責任方。由於直接證據的缺乏,並不能得出原告確系因碰撞該掉落石塊所致的結論。 2、原告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由於事發原因不明,原告在事故中所負的責任難以作出明確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事發時間雖然是半夜,但該路段有路燈照明,原告作為機動車駕駛員應認真觀察路面,即便原告是被該石塊絆倒,其自身也負有疏於觀察的責任。 3、路政管理部門並沒有明確的道路清障責任。 我國對公路管理部門的道路管理和養護職責是有相關規定的,如我國《公路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國務院《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災能力。對於如何理解道路管理和養護職責,《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條例》中都予以明確了,立法的首要目的在於「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特別是在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規定》也提到:「路政管理,……是為了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附屬設施的行政管理。」可見,道路管理部門對道路的管理養護是著眼於保護路產路權,通俗地說也就是道路「本身」。 目前,城市道路的管理主要由有關路政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法律依據主要包括《公路法》、《公路管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這些法規中對道路障礙都有所涉及。比如《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可以看出,這些規定僅僅是賦予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門對於違法設置道路障礙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同時賦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該行為的即時強制執行權,並且這些執法權之間也存在交叉。但是,從法律規定上看,對於清除道路障礙的職責歸屬並沒有明確。 對於《公路法》中規定的公路管理機構要確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這一點也應基於上述「道路本身」來理解。結合2008年實施的交通部《公路技術狀況評定標准》,對於保持公路的良好技術狀態,設定了平整度、路面損壞、車轍深度、抗滑性能等分項指標,用以衡量公路技術狀況。從這些指標的設定來看,保證公路的安全、平整、通暢,也都是從道路本身的狀況而言。 4、本案中的被告市政設施管理處不負有道路清障職責。 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組織建設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負有養護和維修職責。本案中被告南通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屬於南通市建設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受建設局委託負責市區主次幹道、橋梁、雨污水管網、泵站等市政設施的管養工作。2007年,南通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在《關於南通市市政設施管理處宗旨與業務范圍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批復》中,明確被告的業務范圍為市政設施管理、維修、養護、施工,瀝青料加工、供應;排入城市排水設施量和水質量監測。該路段有路燈照明。因此,被告對事發路段是具有管理、維修、養護職責的。 至於其是否具有道路清障職責,首先其是受南通市建設局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事業單位,職責范圍只能在建設局委託范圍內。審理中,南通市建設局也出具證明,說明委託范圍內並沒有明確的道路清障職責。其次,由於我國立法並沒有明確地規定道路管理部門有道路清障職責,那麼顯然也不能將這一職責強加於受委託從事道路管養服務的市政設施管理處。因此,我們認為,市政設施管理處在此沒有道路清障職責。 5、本案不適用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本案中原告起訴的基本依據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以及最高院《人損解釋》第十六條: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築的構築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原告據此認為,由於被告沒有及時清除石塊,沒有盡到管理責任,導致自己被路面上的石塊絆倒受傷,因此應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本案並不適用這兩條。首先,由於不能認定市政設施管理處有道路清障的職責,因此路面石塊致使王某摔倒不能歸責於管理瑕疵,被告不存在侵權行為;其次,由於事故是在半夜發生的,原告未能證明該石塊已在事故路段掉落了相當時間以至於相關職能部門應該發現而未發現,從而無從判斷相關職能部門對該石塊清理是否存在過錯。 綜上,由於本案事故原因未能查明,因此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不能確定;被告市政設施管理處對道路清障不負有職責,對未清除石塊也沒有過錯;原告的損害後果已經通過其他途徑得到救濟。因此,基於以上考慮,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駁回。 【短評】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養職責的案件。與一般因道路維修、養護瑕疵而導致損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問題。我國立法將保證道路暢通、安全的職責同時賦予道路管理部門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由於目前我國在道路管理職責上的交叉,對道路清障職責歸屬缺乏明確規定,這也造成了認定上的困難。由於本案中原告要求交警部門停止事故調查,導致事故責任主體無法確定,從而進一步凸顯出立法不明引發的司法救濟困難。假設本案中原告無法得到工傷補償,其損害有可能無法得到救濟。因此,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急需明確道路管理部門和交通安全管理部門的職責劃分,以有效保障公民權益。

② 從哪些方面加強路政、清障安全管理工作

1、全面負責路政大隊工作,安排、組織實施檢查大隊路政治超管理工作,完成上級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路政治超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各項管理規定;

3、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本大隊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與工作目標;

4、負責本大隊路政治超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組織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活動;

5、負責制定本大隊路政人員的教育、培訓計劃及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對路政大隊人員的考核工作;

6、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的路政巡查、案件查處、路產恢復、道路清障、緊急救援、建築控制區管理等工作;

7、負責按規定許可權對路政許可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上報,並提出意見;

8、負責本大隊的路政治超經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款的管理;

9、負責參與轄區內新建、改建高速公路路產的驗收工作;

10、負責本處與其他治超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

11、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路政大隊教導員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路政治超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協助大隊長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在分管領導的領導下,負責路政大隊黨工團等工作,做好全隊人員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提升政治思想素質和對外素質;

3、參與大隊各項重大管理工作的研究和對策;

4、負責路政隊伍紀律檢查、執法監督、行風建設、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

5、監督檢查大隊各項工作,總結推廣先進工作經驗;

6、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綜合辦公室職責

1、在大隊長和教導員的領導下,負責行政、黨政職責范圍內的日常事務工作,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2、做好大隊內部及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工作;

3、組織大隊年度工作目標的制定及檢查考核工作;

4、負責大隊各項會議及各項活動的組織安排及材料准備工作;

5、負責大隊各項決議、指令等貫徹落實及督辦;

6、負責大隊的公文處理工作;

7、負責大隊的人員培訓及對外宣傳工作;

8、負責大隊的印鑒管理及檔案管理工作;

9、負責大隊的接待工作;

10、負責大隊的裝備管理工作;

11、負責大隊的人事勞資工作;

12、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合辦公室主任職責

1、負責綜合辦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起草路政管理工作目標、工作計劃;

3、按規定組織制定路政裝備計劃,並按程序組織實施;

4、負責審核、批辦文書處理工作;

5、負責會議組織、活動安排和後勤保障工作;

6、負責組織日常接待和對外協調工作;

7、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公室幹事職責

1、自覺遵守路政工作紀律及有關規章制度;

2、負責各類文件、會議資料的起草和公文的處理等日常文秘工作;

3、負責各種會議的會議記錄及信息管理工作;

4、組織全隊人員的各類學習培訓及宣傳工作;

5、負責承辦各種會議的會務工作;

6、負責承辦後勤保障工作;

7、負責路政裝備管理工作;

8、負責承辦日常接待和對外協調工作;

9、負責路政大隊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保管等檔案管理工作;

10、負責受理、反饋舉報投訴信息;

11、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辦公室職責

1、負責組織路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2、負責組織各類路政許可申請審批資料的初審及現場勘驗工作;

3、負責大隊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

4、負責各項業務數據信息的收集匯總、上報處理工作;

5、負責票證管理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業務辦公室主任職責

1、負責業務辦公室日常業務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路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3、負責組織路政許可申請的現場勘驗工作;

4、負責大隊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

5、負責票證管理工作;

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隊長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及各項管理規定;

2、帶領本中隊人員做好路政巡查工作,並負責填寫巡邏登記表,確保轄區道路安全暢通;

3、負責並參與道路清障、搶險、救援以及路政簡易案件的查處工作;

4、在路政大隊長及教導員的領導下,負責宣傳實施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通知、指示;

5、組織本中隊路政員及時清理沿線建築控制區違章建築、違章廣告、違章種植及違章佔用;

6、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及信息傳遞反饋工作;

7、帶領中隊路政人員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

8、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路政巡查人員職責

1、熟悉掌握並嚴格執行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各項管理規定;

2、宣傳有關高速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增強沿線群眾愛路、護路意識,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3、在中隊長的帶領下實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清障、緊急救援、疏導交通、處理突發路政案件和交通事故;

4、負責路政案件的調查、取證,製作、送達法律文書;

5、參與特殊情況下的交通管制,施工養護期間的道路保通等工作;

6、負責路政案件的當場查處工作,依法制止、清除各類違章、違法行為,並做詳細記錄;

7、做好日常巡邏記錄,隨時掌握並反饋轄區內路產路況信息;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各項任務。

治超辦公室職責

1、在大隊長和教導員的領導下,負責治超職責范圍內的日常事務工作,當好領導參謀助手;

2、全面掌握轄區內治超點工作情況,處理日常工作事務,做好上傳下達,轉發上級部門下發的治超指令、通知、通報等文件,向大隊領導報送治超相關資料;

3、負責監督檢查治超管理的各項制度落實情況;

4、負責轄區內治超工作的有關數據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實、分析、匯總、報送、反饋、歸檔工作;

5、抓好轄區內治超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治超點正常運行;

6、負責抓好轄區內治超隊伍建設,加強對治超人員業務培訓和遵章守紀教育,督促各點堅持列隊上崗,做到規范檢測,文明執法;

7、定期做好轄區內治超點的日常考核工作,督促做好規范化管理工作,促進治超管理工作上水平;

8、加強應急管理,組織指揮所屬各點各類應急預案的啟動工作,快速處置公共突發事件;

9、負責轄區內治超點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安全管理情況,杜絕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10、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點職責

1、負責檢測點日常檢測工作有序開展;

2、負責檢測點值班工作的安排及人員管理;

3、負責檢測點治超信息的上報、匯總歸檔;

4、負責組織對檢測點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在職責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

5、負責抓好治超設施設備的維修維護工作,確保治超點正常運行;

6、加強應急管理,快速處置公共突發事件;

7、負責治超點的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安全管理情況,杜絕各類責任事故的發生;

8、負責檢測點治超人員的考核工作;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治超點負責人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治超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及各項管理規定;

2、在大隊的領導下,負責檢測點全面管理工作;

3、負責檢測點的日常檢測工作有序開展;

4、負責檢測點人員的日常考核;

5、負責審核檢測點上報、下發的文件和報表;

6、負責組織對檢測點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取證,在職責范圍內作出處理決定;

7、負責配合上級治超辦受理舉報和投訴信息;

8、認真完成值班任務和領導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治超點帶班班長職責

1、負責當班期間檢測工作的正常開展;

2、對治超現場突發事件給予協調解決,特殊情況應逐級上報;

3、協助、督促治超人員認真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4、負責當班期間治超人員的管理,遇重大問題及時匯報值班領導;

5、負責當班期間與收費、交警等部門的協調工作;

6、做好交接班、信息上報工作;

7、負責當班期間檢測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

8、負責當班期間檢測區域的環境衛生;

9、認真完成值班任務和領導安排的其它日常工作。

超限檢測員職責

1、按照程序做好超限車輛的檢測工作;

2、做好超限車輛登記及資料整理工作;

3、積極參加各種活動,認真學習治超業務知識;

4、負責超限檢測設備、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5、負責對司乘人員進行治超宣傳和咨詢工作;

6、遇到重大、突發及緊急情況及時上報;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路政大隊路政清障員職責

1、熟悉掌握並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各項管理規定;

2、負責實施道路清障工作,按規定收取清障費,並做好詳細記錄;

3、參與事故現場的救援工作;

4、負責清障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

5、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票證管理員職責

1、負責組織路政案件的查處工作;

2、負責組織路政許可申請的現場勘驗工作;

3、負責大隊法律文書的管理工作;

4、負責各種票證的管理工作;

5、具體辦理票證的領用、發放工作;

6、負責建立和規范票證使用台帳,做好收集歸檔等工作;

7、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③ 請問高速公路清障歸交警管還是路政管

道路清障是交管部門(交警)的職責。發生調整公路發生交通事故後,由交警高速公路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其物資由他們的專門清理隊負責處理,其費用由車主承擔。

④ 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是否負有清除路障的職責求解

近年來,隨著道路和車輛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不斷上升,在這些交通事故中,大部分是由於人為的違章行為造成的,但有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成除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外,往往還夾雜著道路上有諸如石塊、土堆、柴草等影響行人正常通行的路障因素,在此情況下,受害人往往以道路交通管理機關未認真履行確保道路暢通的職責造成他人損害為由,將道路交通管理機關起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各地法院在審理同類案件時作出的判決大相徑庭,有的法院認為,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未及時清理路障,未盡到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安全的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審判機關往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的有關規定判令公路交通管理機關單獨或與交通事故的責任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有的法院則認為,由於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沒有清障的法定義務,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律師點評: 依據相關規定,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負有清除路面障礙的法定職責,理由如下: 一、依據《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負有清除路面障礙的法定職責 在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勝訴的案件中,法院的判決所持觀點基本相同,即由於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沒有清除路障的法定義務,清除路障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不承擔民事責任,其依據是國發[1986]94號文《國務院關於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即「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標志、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置與管理等」。 上述觀點由於沒有正確理解「路障」的真實含義,因此其結論是錯誤的。 法律並未給「路障」一下個定義,按照《新華字典》的解釋,「路障」是指「在道路上設置的障礙物」。路障應包括三種情形:一是為交通安全或管制安裝的障礙,如減速路拱、釘刺帶等;二是為其他目的設立的障礙,如佔用道路施工、違章搭建等;三是雜物障礙,如石塊、泥土、果皮、斷樹枝等雜物。在公路上安裝第一種障礙,目的是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或實施交通管制,只能由公安交通部門來實施;對第二種障礙,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均有權管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挖掘道路、佔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對第三種障礙,公路上的各種雜物應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清除,依據是《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第3.1.4條的規定。根據《公路法》第35條的授權,交通部制定了《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J073-96),其第3.1.4條規定:「各種路面應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以保持路面和環境的清潔。」據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負有清除路面上的石塊、泥土、果皮等雜物的法定職責,《通知》中「公安機關負責路障管理」的規定不應包括清除路面上的石塊、泥土、果皮等雜物,而僅僅是是指前面所述的第一種障礙與第二種障礙,否則,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就不需要「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了。 二、從《公路法》相關規定來看,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負有清除雜物的法定職責 我國《公路法》第35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第43條規定:「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公路的保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保護工作,並努力採用科學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技術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務設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這兩個條款規定了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法定職責和義務。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在其管理職責中應及時對其管理的公路進行巡視,提供符合公路規范標準的通行路況及環境,保證公路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以保障上路車輛高速、安全、暢通行駛。從邏輯上來講,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保證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應當包括清除路障在內,否則不可能使「公路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與「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三、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清除雜物有時間和次數的限制 清除雜物是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職責,但這並不意味著公路交通管理部門的這個職責是無限度的。《公路養護技術規范》(JTJ073-96),其第3.1.4條規定:「各種路面應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以保持路面和環境的清潔。」對該條款如何理解,交通部交公便字[2001]66號關於對江蘇省交通廳《關於請求明確〈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有關條款含義的緊急請示》答復:「《公路養護技術規范》第3.1.4條規定『各種路面應定期清掃,及時清除雜物,以保持路面和環境的清潔。』該條款是對公路日常養護工作的總體要求,其具體含義是:公路養護單位,要對公路進行定期清掃,定期清掃時的作業標準是清除雜物,做到路面清潔。定期清掃的頻率應根據各地關於公路小修保養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另外,該條規定中的『及時』並不等於『隨時』,《公路養護技術規范》沒有也不可能要求公路養護單位對路面雜物做到隨時清除。因此,如果公路養護單位按照規定的頻率或有關工作要求做到了定期清掃,即不能認為其『疏於養護』。」個別省市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對清掃頻率作了規定,例如,天津市公路管理局1998年養字第51號《天津市公路小修養護管理考核辦法》第2項第4條規定:「一類保潔路段保潔周期為一天,每日清掃一次。」因此,公路交通管理部門如果能夠證明其在發生交通事故前依法做到了定時清掃、及時清除雜物的義務,履行了法定職責,就不應對路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承擔責任。否則,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及其未履行法定職責在此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作者:王葆兵

⑤ 路政的主要職責

交通部頒布的《路政管理規定》第五條概括了中國路政的職責:
(一)宣傳、回貫徹執行公答路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五)維持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的主要職能

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精神,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9]18號)和《中央編辦關於交通運輸部有關職責和機構編制調整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3號)規定,交通運輸部主要職能如下:
(一)管理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並按有關規定管理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機關黨的工作。
(二)負責推進綜合交通運輸體系建設,統籌規劃鐵路、公路、水路、民航以及郵政行業發展,建立與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相適應的制度體制機制,優化交通運輸主要通道和重要樞紐節點布局,促進各種交通運輸方式融合。
(三)負責組織擬定綜合交通運輸發展戰略和政策,組織編制綜合交通運輸規劃,擬訂鐵路、公路、水路發展戰略、政策和規劃,指導綜合交通運輸樞紐規劃和管理;國家鐵路局參與研究鐵路規劃,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擬定民航、郵政行業規劃,交通運輸部負責銜接平衡。參與擬訂物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訂有關政策和標准並監督實施。
(四)負責組織起草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草案,統籌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相關法律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制定部門規章。鐵路、民航、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分別由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起草並提請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審議後,由交通運輸部上報或發布。負責綜合交通運輸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地方交通運輸體制改革。
(五)負責擬定綜合交通運輸標准,協調銜接各種交通運輸方式標准。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標准擬訂工作。
(六)承擔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責任。組織制定道路、水路運輸有關政策、准入制度、技術標准和運營規范並監督實施。擬訂綜合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標准並監督實施,承擔協調與銜接工作。指導城鄉客運及有關設施規劃、運營管理工作的職責,指導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擬訂經營性機動車營運安全標准,指導營運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參與機動車報廢政策、標准制定工作。負責汽車出入境運輸、國際和國境河流運輸及航道有關管理工作。
(七)承擔水上交通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檢驗、登記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航海保障、救助打撈、通信導航、船舶與港口設施保安及危險品運輸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船員管理和防抗海盜有關工作。負責中央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關水上設施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依法組織或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國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組織、協調、指揮重大海上人命搜救、重大海上溢油、船舶污染事故和重要通航水域清障等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監管工作。
(八)負責提出鐵路、公路、水路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國務院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國家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參與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有關政策擬訂工作。承擔公路、水路國家重點基本建設項目的績效監督和管理工作。擬訂公路、水路有關規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財政、土地、價格等政策建議。
(九)承擔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監管責任。擬訂公路、水路工程建設相關政策、制度和技術標准並監督實施。擬訂公路、水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政策、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公路、水路重點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承擔有關重要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按規定負責港口規劃和岸線使用管理工作。
(十)指導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客貨運輸,負責國家公路網運行監測和應急處置協調工作,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十一)指導交通運輸信息化建設,承擔綜合交通運輸統計工作,監測分析交通運輸運行情況,發布有關信息。指導公路、水路行業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工作。
(十二)統籌協調交通運輸國際合作與交流有關事項。負責公路、水路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 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
(十三)指導航運、海事、港口公安工作,管理交通直屬公安隊伍。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⑦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內設機構職能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水利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作為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設在水利部。根據《水利部機關各司局職能配置、內設處室和人員編制規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內設8個處,各處主要職責如下:
(一)綜合處
1、協助辦領導對各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防辦行政及日常事務,對防汛抗旱重大問題進行調研。
2、組織擬訂防汛抗旱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3、歸口管理水庫防洪綜合業務工作。
4、負責綜合性重要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組織防汛抗旱宣傳,負責《中國防汛抗旱》雜志管理工作。
5、組織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現代化建設和各級防辦能力建設,負責防汛抗旱專項培訓工作。
6、承擔水利部反恐辦的日常工作,承辦水利部扶貧領導小組、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7、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防汛一處
1、歸口管理全國防汛和山洪災害防禦的綜合業務工作,組織擬訂有關防汛工作的規程規范、技術標准等並監督實施,參與全國和流域的防洪規劃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長江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長江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3、組織編制長江防禦洪水方案和長江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和監督長江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4、掌握長江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長江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5、承辦國務院三峽庫區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三峽水庫管理聯系會議和水利部血防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防汛二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黃河、太湖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黃河、太湖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防洪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2、組織指導蓄滯洪區、洪泛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歸口管理全國江河湖泊清障和防禦台風綜合業務工作;參與黃河、太湖流域(片)防洪規劃工作。
3、組織編制黃河、太湖防禦洪水方案和黃河、太湖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4、組織指導和監督黃河、太湖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5、掌握黃河、太湖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黃河、太湖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防汛三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防洪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2、歸口管理全國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等綜合業務工作;參與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防洪規劃工作。
3、組織編制淮河、松花江、遼河防禦洪水方案和淮河、松花江、遼河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4、組織指導和監督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5、掌握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淮河、松花江、遼河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防汛四處
1、歸口管理城市防洪綜合業務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海河、珠江流域(片)的防汛工作,負責海河、珠江流域(片)河道、湖泊、堤防、閘壩、蓄滯洪區、水庫、城市防洪等與防汛有關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防洪管理。
3、組織編制海河、珠江防禦洪水方案和海河、珠江及其重要大型水庫的洪水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4、組織指導和監督海河、珠江流域(片)及其水利、水電工程的防洪調度。
5、掌握海河、珠江流域(片)的汛情、工情和災情,提出防汛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海河、珠江流域(片)抗洪搶險和救災工作。
6、參與海河、珠江流域(片)防洪規劃工作;承辦水利部援藏工作領導小組的有關工作。
7、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六)抗旱一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國農村、農業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乾旱地區抗旱預案的制定與實施。
2、組織擬訂有關抗旱工作的規程規范、技術標准等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抗旱規劃工作。
3、組織指導全國乾旱影響評價工作,歸口管理全國抗旱綜合業務工作。
4、掌握、分析全國旱情、災情,提出抗旱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落實抗旱救災措施。
5、負責全國抗旱服務組織的行業管理。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抗旱二處
1、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全國城市和生態抗旱工作,組織指導全國重點乾旱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的制定與實施。
2、組織編制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大型水庫的抗旱水量應急調度方案並監督實施。
3、組織指導國家跨流域、跨省區的應急調水。
4、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國江河湖泊和水利、水電工程的抗旱應急調度。
5、掌握、分析全國重點城市、重點生態乾旱監測區旱情、災情,提出抗旱決策部署和調度意見,指導、監督、落實城市和生態抗旱措施。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八)減災處
1、掌握、匯總、核實、分析全國水旱災情,與有關防總成員單位會商分析水旱災情,提出災情發布意見。
2、負責管理中央特大防汛抗旱經費和中央水利防洪建設資金的綜合業務工作,組織編制汛前應急資金計劃。
3、組織指導全國防汛物資的儲備與管理,負責中央防汛物資的管理。
4、負責防汛機動搶險隊和防汛專用車的行業管理,負責防汛抗旱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工作。
5、承擔水利部抗震辦的日常工作,承辦中國減災委、國家地震局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6、承辦辦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路政的職能有哪些

路政的具體職責:

1.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2.實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

5.審批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築事宜;

6.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得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得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查處得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得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8)清障職責擴展閱讀:

路政的歷史

1、殷商時期的路政

殷商時,稱道路為「行」。商王太戊命費侯中衙為「車正」,管理道路事宜。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篇》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這是路政管理法之始。

2、西周與東周時期的路政

西周早起出現了「道」字,到中後期出現了「路」字。

周人認為道路的優劣可以反映國家的興衰。如《詩經 小雅》中記載「叔叔周道,鞠為茂草」,被認為預示西周衰亡;《國語 周語》記載了單襄子曾因陳國的司空不重視道路的修建養護和管理,向周王預言陳國滅亡。

西周設司空,負責道路修建管理,並建立司空視塗的制度。西周還規定「立鄙食以守路」,有專人維護管理野外道路。

戰國時,各諸侯國沿襲西周制度,由司空負責路政管理。

3、秦漢時期的路政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中國,修築馳道,「東窮燕、齊,南極吳、楚」。重要道路的修治由皇帝下詔,地方路政沿襲戰國時制度,由郡守、縣令負責。

秦律規定:私移道路標志處「耐」刑;棄灰於路處以「黥」刑。

兩漢時,大司空負責全國路政管理工作,管理體制沿襲秦制。修治維護道路成為地方官吏的重要政務之一。

4、魏晉南北朝時期沿襲了前代的管理方式,北魏對通往中山的「直道」非常重視,建立了每次「南北征巡」均需維修道路的制度。

5、隋統一全國後,恢復漢魏舊制。據《隨書 百官制》記載:路政管理由尚書省工部主管,地方由州刺史及縣令負責。

5、唐承隋制,太宗下詔要求」率土之內,道路無壅」。代宗下詔,明確規定要求地方巡視道路,管好道路。並重申,不得在官路上耕種及砍伐樹木,路樹缺損要及時補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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