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治安處罰過可以做協警嗎
⑴ 受過治安處罰還能當協警嗎
朋友,非常榮幸的告訴你···可以。
朋友報協警的時候是因為那邊有條件限制,內條件上說要交無犯容罪證明是吧??其實所謂的無犯罪證明是看你有沒有被法院起訴過,如果沒有,那在無犯罪證明上就沒有問題,實話告訴你,只要你沒有坐過牢一點問題都沒有。
⑵ 當輔警的要求
當輔警的主要要求:
(1)輔警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聘時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35周歲;其中,勤務輔警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文職輔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應當獲得崗位需要的專業資質或者專業技能。
(2)同時,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涉嫌違法犯罪尚未查清的;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的;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3)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開除公職或者辭退的;曾因違反公安機關管理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本人或直系親屬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或從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均不得招聘為輔警。
(2)有治安處罰過可以做協警嗎擴展閱讀:
當輔警的其他條件:
(1)具有強大的心理素質,不能擁有一顆玻璃心。輔警這個行業,不是看起來的那麼容易,作為一名優秀的輔警心理素質絕對要達到一種心靜如水的境界。
要抗住生活的壓力:畢竟輔警的工資有限,一個月就那些固定的工資,所以壓力確實不小;
要抗住工作的壓力:輔警的工作很繁忙,不僅是上班執勤,各種大事小情都需要輔警的力量,需要又快又好的完成,所以真的壓力很大;
要抗住家庭的壓力:既然工作繁忙,就一定沒有什麼時間常回家看看,陪家人的時間少之又少,不免會遭到數落,其實他們何嘗不想早點回家,常回家看看,但是因為工作性質特殊,所以必須要讓家人理解。
(2)要樂於奉獻,把老百姓當成家人
作為一名輔警,說起樂於奉獻,除了自己誰都不服。輔警的工資比清潔工少一倍,但也是在打掃著城市的安全污穢;輔警的工資比老師少三倍,也在無私的奉獻著自己的青春;輔警的工資比醫生少五倍,也在拚命的搶險救人。
⑶ 警輔分幾級
警輔分四個層級。
1、警輔,全稱警務輔助人員,是一種彌補警力不足而創立的新型職業,全國首先在蘇州試點警輔。警輔不同於交警和輔警,是公安局交管局依法聘用人員,可以協助交警執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2、警輔人員的制服相對於協警和輔警更符合正式警察的制服,但不同點在於,警輔與協警及輔警一樣,沒有獨立的執法權。
3、輔警全稱警務輔助人員,輔警大多數合同制聘用,與當地公安局直簽,還有一部分勞務派遣,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招聘輔警採用筆試、面試、體測等方式進行公開考試招聘。
4、輔警與人民警察著裝一致,在警號上以FJ開頭,而警輔則是和公安局交管局簽訂合同,警輔是事業編制,輔警是合同工。
(3)有治安處罰過可以做協警嗎擴展閱讀
警輔可以理解為警察助理,而輔警可以理解為保安,前者有執法能力而後者沒有,不過共同點在於警輔和輔警都非正式警察,所以沒有獨立的執法權,更不是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沒有盤查、處罰、採取強制措施等權力。蘇州市是全國首創警輔制度的地點。
警輔職責范圍主要是:在交警的指導下,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參與治安卡口堵控,勸阻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搶救受傷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宣傳以及其他交通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及時報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況和其他重要情況;接受群眾求助等。
⑷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以當輔警嗎
《意見》明確,警務輔助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機關採回取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答、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各地要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情況,科學配置並合理控制警務輔助人員規模。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會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批準的用人計劃單獨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警務輔助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明確受過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有較為嚴重的個人不良信用記錄等人員,不得從事警務輔助工作。
⑸ 賓館訪客記錄可以在公安局查到嗎
可以查到的。
賓館的住宿系統是和公安局系統聯網的,公安局必要的時候可以在公安局系統查到個人的住房記錄。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規定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
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後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
(5)有治安處罰過可以做協警嗎擴展閱讀:
在公安人員辦理案件時,因情況需要,可以通過技術手段來查看個人隱私信息,其中就包括賓館住房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 年2 月28 日施行)第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 年2 月22 日施行) 第十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查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