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事件處理期限
⑴ 治安案件追訴期有多長
六個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治安事件處理期限擴展閱讀:
違反治安管理情形: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⑵ 普通治安事件派出所處理時間超過八個月怎麼辦
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一般在30日結案。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回 公安機關辦理治答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⑶ 一個治安案件的處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一個治安案件的處理期限為30日。
法律依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規專定:
第九十九條公安屬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3)治安事件處理期限擴展閱讀:
相關法規: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⑷ 普通治安事件派出所處理時間超過八個月,怎麼辦
派出所處來理治安案件一源般在30日結案。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⑸ 治安事件辦案有時間限制嗎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
治安管理處內罰法
第九十九條 公安容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⑹ 治安事件公安處理時間是多少天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⑺ 派出所處理打架治安案件多久結案
如果輕微傷都夠不上,派出所一般就不會做治安案件處理,是作為民事案件在調解處理了,這個並非派出所的法定職責了,可調解,也可不調解,你自己可以起訴到法院去。
⑻ 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需要多長時間
派出所處理治安案件需要三十日左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8)治安事件處理期限擴展閱讀: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受害人有權知道處理結果。
⑼ 一般治安類案件,到派出所報警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據此,如果一般的治安案件,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報案,超過期限即使查到行為人,也不能再給予行為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