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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礦長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2 08:35:18

⑴ 如果你是礦長,應對你所在煤礦負有哪些安全職責

礦長安全生產責任制

礦長是煤礦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礦長必須掌握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礦長在工作中要盡職盡責,切實搞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組織本煤礦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保證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
第2條 按有關規定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保證煤礦生產、管理過程中所配備的各類特種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必須設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建立瓦斯治理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治理資金。
第3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嚴格按規定進行考核。
第4條 組織建立、健全煤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人員入井檢身和出入井清點制度等,並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對各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落實。
第5條 建立、健全符合實際情況的各崗位工種操作規程,並做好宣傳貫徹、教育工作,確保各崗位工種按章作業。
第6條 保證煤礦的安全生產投入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並按照安全生產投入計劃,保證相關的資金及時到位、使用適當。
第7條 負責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8條 積極推廣安全生產新技術,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不斷提高煤礦技術水平和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9條 礦長是煤礦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每日對礦井瓦斯檢查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10條 切實保證煤礦生產過程中人、財、物等資源需求。
第11條 每月至少應主持召開一次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示、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存在的重大問題和安全隱患、制定解決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研究煤礦安全生產中的重大決策。
第12條 經常深入煤礦生產現場,發生瓦斯、煤塵、水災等災害事故及出現「十種」險情時必須組織立即停產、撤人;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13條 在本企業積極開展煤礦安全質量標准化工作,切實提高本企業的管理水平。
第14條 負責建立可靠的「三條」生命線,負責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15條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得安排未培訓的人員上崗作業。
第16條 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自覺接受監督
第17條 負責批准不能保證採煤工作面形成兩個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殘留煤柱開採的安全措施。
第18條 負責批准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
第19條 負責批准「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
第20條 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現場的勞動保護工作,按規定安排對相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第21條 確保煤礦依法生產,不得超層越界開采、不得擅自提高開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產。
第22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礦長要立即組織指揮搶救,按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第23條 外出期間必須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
二、責任追究
第24條 未依照有關規定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礦長給予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第25條 未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礦長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礦長撤職處分或罰款處罰。
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的主要負責人。
第26條 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撤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
第27條 未及時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的,給予礦長記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未採取措施進行治理的,給予礦長記大過直至撤職的處分。
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礦長撤職直至開除的處分。
第2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礦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29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30條 煤礦未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勞動保護、健康檢查等工作,按照有關法律進行處罰,對礦長給予降級或撤職的處分。
第31條 煤礦超層越界開采、擅自提高開采上限、超核定能力生產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2條 煤礦未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或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技術規范,礦長應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33條 煤礦未按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有關規定建立瓦斯治理機構和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4條 煤礦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第35條 違反相關法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安排不適宜上崗的人員從事相關崗位的工作時,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6條 未組織編制年度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或未組織實施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7條 未對每日瓦斯報表、安全監控系統報表等進行審閱、簽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8條 不能夠充分保證煤礦安全、生產所需的人、財、物等資源,影響到安全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39條 未按規定主持召開煤礦安全辦公會議,貫徹上級的安全生產指標、分析安全生產中(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頂板管理)的重大問題和隱患、制定解決的措施、檢查上一次辦公會議確定的重點工作的落實情況的,礦長對導致的後果負直接責任。
第40條 未經常深入現場,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的,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1條 未安排對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或安排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礦長應負主要責任。
第42條 煤礦企業未建立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礦長負主要責任。
第43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開采三角煤、殘留煤柱安全措施進行開采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4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水淹區域下採掘工程設計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5條 按照礦長批準的「帶水壓開采」安全措施進行採掘時,形成重大安全隱患或發生事故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完畢以後,未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未根據事故調查處理決定落實對煤礦相關責任人處罰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7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安全審查中,礦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8條 未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如實報告煤礦的安全生產工作,或故意報告虛假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49條 在副礦長負直接責任的事故中,礦長負領導責任。
第50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1條 外出期間未明確專人代行礦長職權,造成管理空崗的,礦長負直接責任。
第52條 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應根據情節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⑵ 礦山七項職責是什麼

一是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抓住易引發十類事故的關鍵環節,嚴防透水、火版災及大面權積冒頂等事故發生;強力推進「頭頂庫」、采空區和露天礦高陡邊坡的專項整治;強化對長期停產停建礦山的監管;加強對重點地區的整頓攻堅;強化汛期安全監管。
二是大力推進安全風險等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大力推進風險管控機制建設;強化重大隱患排查治理。
三是持續推進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持續推動落實安全監管責任;推動企業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並且使用日事清的計劃管理功能,記錄所有安全問題,強化追責機制。
四是持續加強規范化建設。大力推進安全標准化建設;切實強化安全監管執法
五是持續推進源頭管控制度建設。持續加強礦山開采最小規模准入制度;嚴格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抓實淘汰落後和推廣先進工藝工作。
六是持續推進企業管理制度建設。強化技術管理和教育培訓。
七是切實加強隊伍建設。繼續深化「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嚴格落實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強化業務知識學習和培訓,切實提升安全監管能力。

⑶ 誰有礦山各崗位職責,還有規章制度

以下內容我也是轉載的,不合需要,別見怪哈!
《礦山規章制度》
目錄
礦長責任制………………………………………………………………1
安全礦長責任制…………………………………………………………2
生產礦長責任制…………………………………………………………3
工程師責任制……………………………………………………………4
爆破員責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員責任制…………………………………………………6
安全員責任制……………………………………………………………7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8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9
聯保互保職責…………………………………………………………..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隱患整改制度……………………………………………………..12

礦長責任制

一、礦長是礦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礦山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三、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全面抓好礦山安全、技術生產,確保無重大事故發生。
五、檢查督促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及時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和日月產量。
六、對礦山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進行檢查和採取整改措施,並做好跟蹤、檢查、督促工作。
七、對發生重傷以上事故要及時組織調查處理,並督促上報。
八、負責落實礦井災害預防措施和處理計劃。經常深入第一線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確保工作場所,生產設備和安全衛生設施處於安全良好狀態。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督促檢查各職能崗位安全生產工作。
十、切實抓好員工安全教育培訓。確保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及時嚴肅查處「三違」。

安全礦長責任制

一、積極主動配合抓好全礦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礦生產、人事、安全保衛工作(包括炸葯庫房的安全保衛)。
三、經常性地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負責安排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跟班下井,並排表公布。
五、對跟班下井人員的差勤、制度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記錄、考核。
六、發生事故,應第一個趕到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處。

生產礦長責任制

一、協助總經理,配合礦長抓好全礦生產工作。
二、主管全礦生產紀律、質檢、安全、設備、後勤工作。
三、加強對設備、後勤工作管理,做好採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應工作,確保生產、生活正常運轉。
四、協調生產、安全管理人員與一線生產人員(外包工)之間的關系和當地的工農關系,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和外部環境。
五、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質完成生產計劃。
六、配合總經理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生產崗位工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七、認真做好設備檢修記錄和整改記錄。
八、發現事故,應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報告協助查處。

工程師責任制

一、全面負責本礦的開采技術和產品質量。
二、積極收集整理地質礦床資料,控制采場的邊界,指導坑采人員采礦,確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礦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組織測量人員做好測量工作,嚴格按照技術要求放好中心線、腰線、標高線。
四、根據地質的要求搞好采場管理工作,及時提供採掘施工圖,確保生產安全順利進行,並切實做好礦藏資料的保密工作。
五、認真做好監選工作,及時掌握原礦、精礦、尾礦的情況,對跑槽、跑銅現象提出監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據地質情況,提出安全生產措施,抓好安全生產。

安全員責任制

一、服從公司領導,服從主管安排,當好助手。
二、組織全礦人員學習《礦山安全法》,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三、全面掌握全礦不安全因素,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排除。
四、堅持生產服從安全的原則,嚴格按操作規程辦事,杜絕盲目生產,杜絕違章作業。對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隱患,有權責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五、定期開展大檢查,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當班能整改的責令當班整改,當班不能整改的,簽發隱患整改通知單,並予以監督。

爆破員責任制

一、必須對領用的爆破器材負責,不得轉借,轉送他人或遺失,不準濫用,剩餘爆破器材要如數退庫,不得亂放或帶回工棚、宿舍、家中、嚴防丟失、被盜的事故發生。
二、嚴格按照爆破設計要求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三、有權拒絕違章作業,對違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定的要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四、爆破作業結束後,對現場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盲炮要及時處理,作業現場不能留存殘余的爆破器材和險情。

民爆物品管理員責任制

一、協助礦長,分管礦長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條例要求,層層落實,縱向到底,橫向到邊。
二、組織制訂礦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計劃,不斷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會議、參與安全生產檢查和事故的調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對民爆物品進行管理檢查。
五、發現問題,及時下達安全整改通知書,並督促整改到位。

壓風工責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覺悟和責任感,自覺遵守勞動紀律。
二、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壓風工技術操作規程,及時送風、停風,服務井下正常生產。
三、努力學習操作技術,積極參加操作技術培訓,提高技術水平。
四、認真保養機械,適時加油加水。保持機械清潔衛生。
五、交班時,嚴格辦理好交接班手續。

風鑽工責任制

一、風鑽工必須在有關部門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的前提下。才能上崗作業。
二、必須了解作業地點的技術要求,堅持正規作業,不違章,按工程設計施工。
三、保證作業面空氣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證機械正常運轉。
五、作業前要檢查作業面的各種情況。發現有問題要及是處理才能開工。
六、下班後要向班長或調度員,安全員匯報作業情況。

采出礦工責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種准備和帶好應急燈等防護物品。
二、裝車前要灑水,嚴禁乾式作業,同時要處理好浮石。
三、向礦車裝碴時,要推穩,嚴禁傷人。
四、推車時注意來往行人,車過彎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過風門時,車速要慢,並要發出信號,運輸巷道無照明時,車前要掛照明燈。
五、裝碴時如在碴堆上發現殘炸葯、雷管,應撿出來放在安全的地方。發現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從班長和安全員的管理領導,遵守安全生產的紀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員必須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並嚴禁站在井架邊,嚴禁進入卷揚房,嚴禁嬉笑打鬧,大聲喧嘩,干擾信號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員必須聽從信號工的指揮,不準自行打點信號乘罐,不準強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規定和乘罐規定者,信號工有權監督制止。
三、罐籠每次載人限量6人,載物最大重量不得超過3噸,嚴禁超載。
四、出入罐籠必須待罐停穩,信號工發出停罐鈴,打開罐籠和井口安全門之後,罐內外人員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號發出後,嚴禁再次出入罐籠,罐籠在井筒中意外停止運行時,未經信號工與卷揚工聯系好嚴禁從罐籠中鑽出。
五、乘罐人員應手扶把手,面向罐門,身體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時,應避開交接班和人員集中乘罐時間,禁止將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籠升降超長材料、大型設備或爆破材料前,信號工必須與卷揚工和運送目的地的信號工聯系好,說明材料名稱品種、數量、起止地點和用罐時間等情況,禁止用罐籠同時升降人員,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一、熟悉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
二、掌握礦山性質,生產特點及安全生產規定。
三、准確了解安全操作規程,消防知識。
四、熟悉安全生產設施的性能,生產工藝流程。
五、吸取其他礦山發生的事故及經驗教訓。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各礦井必須具有專班人員進行每周的全面檢查和安全大檢查工作(如卷揚工,線路,井巷等),並有記錄。
二、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檢查,每天檢查本礦的安全情況。
三、對安全檢查出來的隱患,必須落實責任人進行整改、上報和銷案。

交接班制度

一、嚴格遵守礦紀礦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服從工作分配、調動和指揮。
二、堅持按時交接班,按規定標准穿戴齊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三、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記錄。做到記錄不填寫完不交班,設備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齊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隱患不處理妥當不交班。
四、做好各項記錄並向接班人說明運行工況。
五、對本班內發現問題不及時處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員說明情況而發生事故負責。

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一、當班人員要有高度責任感,工作負責,認真細致,對影響安全生產因素的每一細節都要認真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並登記日誌。
二、當班負責人對發現的隱患要迅速查清隱患的性質、程度,當即採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同時准確上報隱患情況。
三、發現隱患,要迅速整改到位。一時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訂整改方案。指定負責人限期整改完畢,並及時上報整改結果。
四、在隱患整改的同時,要迅速查清造成隱患發生的原因,根據情節處理相關責任人。
五、隱患整改後,要認真進行總結。記錄隱患發生的原因、隱患情況,總結經驗、吸取教訓,以防止類似情況的發生。

聯保互保職責

一、互相督促: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動和每天班前、班後會,熟記有關安全規定,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防範意識。
二、互相監督:嚴格執行《職工安全准則》、《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崗位標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項安全制度。
三、互相檢查:正確使用並愛護機器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保持工作地點的文明生產,提醒對方安全注意事項,隨時糾正對方違章、違紀現象,保證雙方無違章、無事故。

勞動管理制度

為維護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運轉,增強全員戰鬥力,提高公司經濟效益,特製訂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員工要牢固樹立為一線生產工作人員熱情服務的觀念,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一線管理人員實行輪流跟班制,與采選和采礦工人同步跟進。後援管理人員作息時間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間不得離崗、串崗。
二、因事因病需要請假者,須履行請假報批和銷假手續。一線管理人員請假須報總經理審批,後援管理人員請假須報董事長審批。所有請假人員應將請假條或醫院證明交董事長辦公司備案,並如期履行銷假手續。
三、未經董事長或總經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將無關人員帶到礦區、選廠。
四、工作期間一律不準飲酒,不準斗毆,不準賭博或進行棋牌娛樂活動,不準帶小孩上班,不準工作時間睡覺,不準看書報。
五、違規處罰:
1.凡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計達五次者予以辭退。
2.病假超過五天,扣發當月獎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過三天者,扣發當月獎金。
4.無故礦工者,一天扣30元,累計達三天者,予以辭退。
5.工作期間飲酒者,第一次罰款50元,第二次辭退。
6.在工地打架斗毆者,第一次罰款30元,累計達三次者,勸退。
7.工作期間賭博或進行棋牌娛樂活動的,第一次罰款50元,累計達三次者辭退。
8.因違規違章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9.帶小孩上班或看書報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離崗、串崗者,一次罰款30元,超過三次者,辭退。

上崗作業「八不準」

一、不準私自脫崗、離崗、串崗。
二、不準在班前、班中飲酒及現場打盹、睡覺、打鬧及干與工作無關的事。
三、不準非崗位人員觸動或開關機電設備、儀器、儀表和各種閥門。
四、不準在機電設備運行中進行清掃及隔機傳送工具。
五、不準私自帶火種進入易燃易爆區,並嚴禁在易燃易爆區抽煙。
六、不準桶架超載(限載6人)。
七、不準賭博、打架斗毆。
八、不準在井下生產場地不帶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⑷ 煤礦機電礦長職責文章

1、在礦長的領導下,負責機電運輸管理工作。
2、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負內責機電運輸設備容的安全管理,掌握主要機電運輸設備的安全運轉情況及事故隱患,督促有關單位採取措施,保證設備安全運轉。
3、參與審定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組織審定機電安全技術措施;組織編制礦井機電設備的購置、改造、大修中長期計劃和長遠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審核各種機電報表。
4、按《煤礦安全規程》和其他安全文件要求,組織機電工程設計、大型機電安裝工程施工、機電安全措施的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參與水平延深設計、采區設計、機電設備的技術改造等,提出機電安全方面的審查意見。
5、及時調查、分析,發現礦井機電方面存在的技術問題,提出、落實解決方案。組織召開機電專題會議。
6、指導分管部門、區隊編制實施機電技術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員工的技術、技能水平。
7、負責機電、運輸安全方面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的推廣應用,不斷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提高效益。
8、參與各類機電運輸事故的追查處理,審查、上報機電運輸事故報告。

⑸ 煤礦安全礦長職責是什麼

一、礦長

(一)、職責范圍

1.受執行董事委託,全面負責煤礦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省、市關於煤礦行業的政策和規定,守法經營。執行股東會的各項決定。

3.負責組織制訂煤礦機構設置、人員定編、崗位職責、工作許可權、薪酬標准及考核辦法,執行勞務用工制度,招聘相關人員,建立一個既有激勵又有約束統一、高效的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系統。

4.全面負責煤礦的安全生產,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堅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管理、技術裝備和培訓並重」的原則,嚴格執行「三大規程」(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確保生產安全。

5.負責組織煤礦以安全責任制為中心的規章制度建設;安全生產標准體系建設;安全文化和安全技術教育體系建設;應急和救災救援體系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6.領導指揮各分管副礦長、總工程師抓好設計、生產、技術、質量標准化、機電、基建等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7.負責組織制訂煤礦各項規章、制度、規范、標准,建立一個嚴格有序的企業規章制度系統。

8.負責組織制訂煤礦年度生產經營方針、目標、實施措施和考核辦法,建立一個經營目標保證系統。

9.負責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業務知識的培訓,組織制訂員工培訓計劃,定期進行培訓和考核,全面提高員工隊伍的綜合素質。

10.負責企業文化和礦區環境建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培育企業精神,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活條件和礦區環境,創建和諧、文明、綠色可持續發展的企業。

11.負責煤礦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堅持 「一支筆」批錢,嚴格財經紀律,搞好增收節支和開源節流工作,保證股東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12.負責組織制訂營銷策略,統一領導煤礦營銷工作,積極開拓市場。

13.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委會、生產會,不定期組織召開礦務會議、礦長辦公會等會議,研究決策安全生產等企業經營管理重大問題。定期參加安全、生產等例會,了解情況、部署工作、傳達上級精神,協凋解決問題。

⑹ 非煤礦山礦長的職責是什麼

所謂煤礦五職礦長指的是:總經理、總工程師、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 安全礦長屬於副處級,因此稱之為安全副礦長。

⑺ 煤礦上死了兩個人,怎麼追究礦長職責

不懂的別瞎說。
舉報是到當地的煤監局或者安監局,公安局不受理,因為你是工亡事故,不是刑事案件。
常規的,就地免職,五年內再不能當礦長。罰款上年度年薪的一半。
至於是否坐牢,要出這個事情他在裡面的直接責任如何,出事後有無瞞報破壞現場等等行為,這個要看情節,事故調查中,看看是否觸犯刑法,如果嚴重,也是可能坐牢的,具體刑法條文上和司法解釋都有界定。

⑻ 東辛採油廠礦長什麼級別,有多大權利,職責范圍,每個礦分多少個隊

礦長是科級。主管本礦的生產一類的。每個礦有多少個基層隊,那得根據本礦的編制來分了,一般會有採油隊,地質,特車,測試,維修隊等等吧,每個礦的人數也不是固定的!!

⑼ 機電礦長的職責是什麼

管理全礦機電設備,機電運輸能夠正常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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