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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治安管理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1-02 08:35:17

Ⅰ 旅館業治安管理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Ⅱ 旅店內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及職責 誰有哦

安全檢查制度 1、 全面負責旅館的安全檢查工作,保障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廣大旅專 客的安全。 2、屬 積極宣傳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 定》,檢查落實情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認真做好治保工作。 3、 認真檢查旅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遵紀守法、提 高警惕、保守機密,注意發現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4、 認真檢查防火、防盜、防搶、防事故及「四防」工作的落實情 況,做到以防為主,消除隱患,防患於未然。 5、 對重點部位重點檢查,做到人人重視安全工作,層層把關。 6、 對已經發生的事故保持冷靜,注意保護現場,及時向領導及公 安機關報告。

Ⅲ 有關旅館的治安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九條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根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

(3)旅館治安管理措施擴展閱讀:

案例:淮安一酒店未依規登記入住人信息受罰

幾個朋友一起喝酒,其中一人王某喝高了,去酒店休息。半夜,王某發現自己手機找不著了,非要找手機,一直鬧騰到警察過來。結果卻是,警方於8月6日責令酒店限期整改還處以罰款。

7月10日凌晨,王某和幾個朋友一起喝酒,不知不覺喝高了。已經很晚了,朋友們一合計,在附近找家酒店給王某住下。酒店前台要求登記入住人身份證,幾個朋友翻了翻包,都沒帶身份證。

前台便說,報一個人的身份證號碼登記一下也行。王某的一個朋友楊某便用了自己的身份證號碼登記,開了間房讓王某自己進去休息,他則出去送其他人回家了。

王某暈暈乎乎進了房間,發現自己的手機找不著了,便打電話給前台,要求服務員幫忙找手機。可是服務員也找不著他的手機,王某又要求前台報警,服務員覺得這人喝醉了話多,便應付著搭話。

這時候,楊某送完朋友們回來,正好看到王某在前台鬧騰。大家都勸王某等天亮了再找,王某不聽,還非要自己出門找。可能鬧騰的動靜有點大了,有人報警說王某酒後鬧事。

清江浦公安分局白鷺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往酒店,查詢王某的身份信息後發現,酒店只是登記了楊某的身份證號碼,而住店的並非楊某本人。這下,找手機的事先別管了,酒店未按規定登記王某的身份信息便讓其入住,是要被處罰的。

根據《江蘇省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特種行業經營活動,服務對象為個人的,應當嚴格查驗其身份證件,如實登記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以及服務時間等信息,8月6日,警方對該酒店作出責令限期整改並罰款2000元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酒店前台服務員處以罰款200元的處罰。

Ⅳ 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的北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規定

市和區、縣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旅遊、衛生、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為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全出口不少於兩個;利用地下空間開辦旅館的,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五)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六)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七)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八)客房內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4平方米。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區、縣公安機關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方點陣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區、縣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區、縣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並等原因改變旅館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有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六)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及時制止。
(八)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30日。
(九)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十)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支、彈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的。
(三)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經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偽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從事旅館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下列措施予以取締,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情況。
(三)進入無證經營的旅館進行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與無證經營行為有關的資料。
(五)查封、扣押與從事無證經營活動相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 違反本規定,旅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
(三)不依照本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違反本規定,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的。
(四)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台、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守的。
(五)不建立會客登記制度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少於30日的。
(七)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為不及時制止的。 本規定自2007年2月1日起實施。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發布,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的《北京市實施〈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細則》同時廢止。

Ⅳ 急求旅館各項管理制度

應達到的標准和要求:

1、制訂健全的衛生管理制度。

2、床上用品按床位數3倍配置。

3、房內有自然通風道或機械通風裝置,保證空氣質量符合國家標准。

4、設專用消毒間,面積不少於總面積的5%,配備消毒液,牆面、地面貼瓷磚、地磚,設公共用具清池,消毒櫃、消毒桶,保潔櫃的規格大小與公共用具的總 數量相配套,茶具清洗池應專用。

5、公用茶具、毛巾、浴盆、拖鞋每客用後應消毒,茶具消毒應符合餐具消毒要求。

6、客房沒有洗浴設施的旅店,應有公共浴室,每床應配備有不同標記的臉盆和腳盆。

7、被套、枕套(巾)、床單等床上用品應一客一換,長住客床上用品更換間隔不超過一周。

8、所有從業人員須經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後上崗。

Ⅵ 有關旅館的治安管理條例

現在不叫《治安管理條例》了,叫《治安管理處罰法》。與旅館業有關的就回下面兩條:

第五十六答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Ⅶ 賓館治安管理制度

你自己參照下面內容自行增減,以適合你賓館使用。!!!!第一條 老店所屬員工的管理,悉依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工作時間上午8:30——13:00 下午16:30——9:00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一)上班時間三分鍾後至十五分鍾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鍾後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准予補假者不在此限。(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鍾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鍾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各主管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必嚴密考核。第三條 休假員工,由所屬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員工因故延長休假時間時,必須呈請部門主管補准,不然均以曠工論,酒店規定之假日工資照給,曠工以一充三。第四條 員工請事假(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病,病假期內給予半數工資。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給半。(四)直系親屬得請給喪假二日假期內工資給半。(五)女性產假五十日假期內工資給四分之一。(六)全月不請假不遲到不早退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七)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八)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於事後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准。(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公傷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滿十日給予相當一日工資一半,超過期間工資不予給付,公傷所需費用由酒店給付。(十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十一)因私事必須外出經部門主管核准後方可離崗,在十分鍾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十二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酒店可拒付薪水)。(十三)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1年以上未滿3年者7日。3年以上未滿5年者10日。5年以上未滿10年者14日。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五條 工資(一)員工工資均按月給制支給(按月三十日計)每月十號定為發薪水日。(二)員工工作滿一年者薪水按月薪的百分之十上漲,員工如一年被申誡達五次,記過達三次或記大過一次都不予以漲薪水。員工功與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第六條 僱用及解僱。僱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在試用期間內工資按僱用崗位低薪給付。僱用員工,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並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僱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對於新雇員工體檢費用由酒店統一給付,如工作未滿一年者此費用由個人承擔(自行離開或被酒店解僱)。員工辭雇或解僱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酒店主管,並向酒店主管人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酒店可以拒付薪水。
第七條 獎懲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獎金100——200(一)全年請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獎金200——400(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獎金500——2000(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四)對於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罰金10——100(一)在酒店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罰金50——400(一)在酒店內斗毆者。(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罰金100——2000(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製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八)捏名誣控同事者。(九)疏於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第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除,被開除者不給予薪水。(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五)竊取公物者。(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第九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酒店檢舉,情節嚴重者應向司法機關舉報,並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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