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程序規定停止執行
⑴ 治安拘留後才發現被處罰人患有精神病的怎麼做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所收押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人。拘留所在收拘後,發回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答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收拘時或者收拘後,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建議停止執行拘留通知書,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
(二)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癒的。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並通知拘留所。
⑵ 拘留證開出後發現因病不能執行的該如何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被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拘留所執專行。被拘留人患有嚴重疾病屬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不予收拘,並出具不予收拘通知書,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一) 不滿16周歲或者已滿70周歲的;
(二)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四) 被拘留審查的人患有嚴重疾病的;
(五) 不宜適用拘留審查的其他情形。
(2)治安程序規定停止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有礙偵查的情況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聞訊後有可能逃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可能互相串通,訂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證及還未採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對沒有在4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無法通知的情況包括:被拘留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無家屬或工作單位的;等等。
⑶ 《中華人民和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盜竊處罰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3)治安程序規定停止執行擴展閱讀:
量刑標准: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參考資料:網路—盜竊罪
⑷ 治安拘留從拘留所釋放出來後沒有給監外執行判決書 ,以後會執行嗎
1、拘留期滿,一般情況下拘留所會按時解除拘留,發放解除拘留證回明書,直接放人。
答2、如果存在社區戒毒、強制戒毒、強制教育矯正措施的,拘留所必須將被拘留人移交給辦案單位。
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公安部令第126號)第六十四條 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停止執行拘留的,或者拘留決定機關決定對其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拘留所應當核實其身份,查驗有關法律文書,發給解除拘留證明書,按時解除拘留。
第六十五條 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應當向辦案單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決定驅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執行驅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決定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決定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的;
(四)依法被決定採取強制性教育矯治措施的。
移交時,拘留所民警應當核實被拘留人身份,查驗辦案單位工作人員的證件以及有關法律文書或者公函。辦案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在被拘留人基本情況登記表上註明被拘留人出所時間、原因、去向並簽名後,拘留所移交被拘留人。
移交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進行。
⑸ 民事司法拘留不能超過60歲嗎
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會暫時中止,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時候,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強制執行。司法拘留適用的條件很嚴格,是對惡意不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適用。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⑹ 警察執法不公 去什麼部門申訴
我來回答,公安機關督察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20號
《公安機關督察條例》已於1997年6月4日國務院第57
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總理 李 鵬
1997年6月20日
第一條為了完善公安機關監督機制,保障公安機關及
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
條例。
第二條公安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公安機關的督察工
作,負責對公安部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
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
公安部部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負責
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
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
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公安部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的督察
機構建立由專職人員組成的警務督察隊。
第三條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長由同級公安機關領
導成員副職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構的督察
長、副督察長在任免前,必須徵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意見
。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
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
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處置的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偵查、調查、處
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
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志的情
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
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
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
公安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公安機
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公安機關
或者下級公安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
第七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
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
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八條督察機構對檢舉和控告應當認真核查,根據檢
舉人、控告人和被檢舉人、被控告人雙方的陳述,或者檢
舉人、控告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規定程序處理。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公安
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
執行;對本級公安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公安機關作出的
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公安機
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
察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
用標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志
;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
、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
帶離現場。
第十一條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紀律
需要採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措施的,由督察機構作出決
定,報本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督察機構認為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需要給予行政處分
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的,督察機構可以提出建議,移
送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督察機構在督察工作中發現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督察機
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報
告查處情況;下級公安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公
安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十三條督察人員在督察工作中,必須實事求是,嚴
格依法辦事,接受監督。
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忠於職守,清正廉潔,不徇私情,
嚴守紀律;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和法律專業知識、公安
業務知識;
(三)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經歷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
力;
(四)經過專門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督察人員執行督察任務,應當佩帶督察標志
或者出示督察證件。
督察標志和督察證件的式樣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
《人民日報》[1997. 6. 27五版] 30915希望對你有幫助!
⑺ 治安拘留十五天,因有病拘留所沒收,病好後還需要去執行嗎
可以不執抄行。
根據行政拘襲留所條例及細則規定:1、查驗送拘人員所持的法律文書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和屬於收拘范圍。無法律文書或者法律文書印章不清、記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拘留所應當拒絕接收。
2、被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人依法被恢復執行的,憑拘留決定機關的恢復執行行政拘留決定書收拘。
⑻ 為什麼有些印章下面有一串數字,而有的卻沒有呢
有數字的使用的是新型防偽印章(金屬章面,內置電子晶元)。沒數字的是老式印章(紅膠印章)。
現在大部分地區的公章上都加了仿偽碼,這是全國統一管制的,不是哪個單位的特性。
鋼章也就是新型防偽章要刻名字和一長串數字,紅章即老式印章只需要單位名稱就可以了。
新型防偽章基本上不改變規定的公章圖文模式,但在不到2mm寬的章圈上刻制該章的地址、電話、注冊工商局,甚至用章人的代碼等信息,並使其隨同印鑒顯現出不可分割的可視文字,供受件人通過電話或網路查詢系統當面核對真偽。
(8)治安程序規定停止執行擴展閱讀:
印鑒的證卡和計算機管理
印章製成後配備一個證卡,證卡上儲備有印章的全部圖文信息,如公章的名稱、審批單位,法人名稱,單位地址、電話、傳真以及供自動比對的印鑒、密碼等。
使用加蓋有公章的有價證券時,必須同時使用與公章匹配的證卡(公章的"身份證")並輸入密碼,供金融部門用計算機核對後,方能進行業務活動。也可不用證卡,只把印鑒存儲到有關業務部門的計算機印鑒資料庫中管理,並可在局部地區或全國聯網。
印鑒計算機自動識別系統及相應的軟體已有多家公司研製並推向市場。雲南印章公司推出印章防偽網路化管理體系,從印章的審批到製作、識別、查詢全部用計算機管理,如建成網路,既可本地,也可異地電話語音查詢、接受報失。
參考資料:防偽-網路
⑼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之後還會執行么按照咱們中國的實際情況。
會執行的。
根據,《暫緩規定》第十條的規定:
暫緩執行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因特殊事由,可以適當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日期從執行法院作出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暫緩執行的決定由上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從執行法院收到暫緩執行決定之日起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不服行政拘留決定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如果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不合理,行政拘留不能停止執行。如果經過復議,證明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拘留決定是錯誤的,並且作出了撤銷行政拘留的決定,申請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9)治安程序規定停止執行擴展閱讀:
根據《暫緩規定》第二條規定:
暫緩執行由執行法院或上級法院作出決定,並由該級法院的執行局製作暫緩執行決定書。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它不存在復議和上訴的問題。
暫緩執行的效力表現在二個方面:
1、對執行程序產生的效力;
2、對參與執行程序的人的效力。
執行程序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中,即應暫時停止執行工作執行人員在未決定恢復執行程序之前,不得進行執行活動;
任何一方當事人以及其他參加執行程序的人,不得改變暫緩執行前的財產狀況和事實狀況,如權利人不得自行採取行動向被執行人追索債務,被執行人不得自行使用和處分己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協助執行人不得推卸協助執行的義務。
⑽ 治安拘留有幾種情況 撤銷行政拘留 暫緩行政拘留 停止執行行政拘留 還有什麼嗎 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嗎
在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暫緩執行,以後是否要繼續執行,取決於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結果,如果原行政處罰被撤銷,自然不用再執行,如果沒有撤銷,維持了原處罰決定,就依然要對被處罰人進行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之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後,如果正當出省、出境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請,是否批准,由主管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