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企業秩序治安處罰公安局
A. 如果有人來公司鬧事,我在法律上可以告他什麼
如果是對個人造成了不好的影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跑的話,則該行為構成侵犯名譽權的民事親權行為;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則該行為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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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立案標准:
1、行為人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
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必須是以聚眾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眾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B. 到單位鬧事屬不屬於擾亂辦公秩序罪
對於擾亂企業秩序,如果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但如果內擾亂企業秩序的行為,屬於《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公民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C. 抬病人到公安機關擾亂辦公秩序如何處理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
D. 哪些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有:
1、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2、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3、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秩序的;
4、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6、謊報險情,製造混亂的;
7、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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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12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E. 治安管理處罰法擾亂單位秩序怎樣定義情節較重
造成嚴重後果才算情節較重,估計你那是政治任務,不怨公安機關
F. 因擾亂單位秩序處罰法是多少條
因擾亂單位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處警回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答;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G. 治安法影響生產秩序罪名的成立標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規定:行為人有擾亂單位秩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破壞選舉秩序等行為的,屬於違法行為,公安機關可以視情予以治安處罰。至於本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公安部沒有統一的規定,要求各地公安廳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符合當地的具體規定。
法條鏈接:江蘇省公安廳《關於正確界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情節的指導意見(試行)》 蘇公廳[2006]394號
二、具體情節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較重」:
1、擾亂單位秩序:
(1)在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哄搶文件資料、檔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不聽勸阻的;
(2)在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糾纏、圍攻、辱罵或者毆可他人,不聽勸阻的;
(3)在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採用喊口號、撒材料、展示標語條幅、靜坐等方式,不聽勸阻的;
(4)在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圍堵單位出入通道,阻硭人員出入,不聽勸阻的;
(5)在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占據單位工作場所,不聽勸阻,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6)故意將老弱病殘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留在單位,不聽勸阻的;
(7)採用自sa、自殘等危險方法擾亂單位秩序的;
(8)擾亂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三條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秩序的;
(9)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
2、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1)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製造混亂的;
(2)以威脅等手段阻礙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職責的;
(3)採用自殺、自殘等危險方法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4)採用喊口號、撒材料、展示標語條幅、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不聽勸阻的;
(5)在道路上進行飈車的;
(6)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7)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3、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亂或者影響正常運行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陌,不聽勸阻,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司乘人員,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亂或者影響正常運行的;
(3)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城市主幹道、城市軌道交通非法攔截、強登、扒乘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2)非法攔截黨和國家領導人、外賓乘坐的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3)私自設卡,強行收費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5)積極參與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活動的。
5、破壞選舉秩序:
(1)撕毀選舉公告、選票,毀壞票箱或者其他選舉設備的;
(2)偽造選民證、選票、選民或者候選人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的;
(3)捏造事實、散布謠言破壞選舉秩序的;
(4)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干擾他人選舉的;
(5)積極參與聚眾破壞選舉秩序的。
H. 擾亂單位秩序是如何界定的
1、擾亂單位秩序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秩序,具體是指機關、團體的工作秩序,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秩序。侵犯的對象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2、擾亂單位秩序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擾亂,是指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進行干擾和破壞,從而影響其工作正常進行。擾亂行為既有暴力性質的,也有非暴力的。暴力性質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
(1)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砸辦公用具、物品、門窗等物,毀壞文件材料等。②糾纏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工、教師、科研人員等。非暴力的擾亂行為具體表現為: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起鬨、鬧事、辱罵。
(2)擅自封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出入通道。
(3)占據辦公室、實驗室、教室、生產車間以及其他工作場所。
擾亂行為必須造成一定的社會後果,即"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的",如有的被辭退的違紀職工拒絕接受企業的正確處理,無理糾纏,致使企業不能正常生產;有的病人或者其家屬借醫療事故在醫院大吵大鬧,不聽勸阻,致使醫院的醫療工作受到影響。
構成本行為的前提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即未造成停產停業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等其他情形。如果行為人的擾亂行為經有關人員勸阻後,停止擾亂行為,沒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則可不予處罰。
3、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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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方法
本行為表現為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影響工作、生、營業、醫療、教學、科研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行為人往往企圖通過實施這種 行為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施加壓力,製造事端,以實現自己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泄不滿情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項之規定,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下以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一般是指多次擾亂單位秩序或者造成較 大影響、較嚴重後果的情形。對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擾亂單位秩序行為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主要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