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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輪職責

發布時間: 2021-01-01 17:19:22

㈠ 國企港內拖輪上的水手都做什麼工作

就是在船舶靠離泊的時候帶拖纜。平時清洗、保養拖輪。4個月一個合同期。
回答完畢。

㈡ 拖船有什麼功能

拖船是為其他船提供動力,由於它的體積小、動力大,操縱靈活,故主要內用於內河航運或近海交通容擁擠或狹窄地方拖拉其他船,以快速工作、避免事故。我們經常見到一艘力大無比的拖船拖著一長列駁船鳴笛緩緩駛過江面。它一次可以拖運數量極大的物資。拖船船體中有一半以上的空間被發動機佔用,所以,平均動力超過任何其他種類的船隻。拖船從頭到尾成一曲線,不僅好看,更具功能。高船首是用來把遠洋巨輪推進或推出泊位的。長而扁平的後甲板可使拖索收放自如。厚重而深的船體可增強穩定性。除了在內河或港灣內拖帶遠洋巨輪外,在外海協助建造離岸輸油裝置,援救遇難船隻,橫渡海面把廢船拖往拆船廠等也是拖船的職責范籌。

㈢ 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船舶引航是指引領船舶航行、靠泊、離泊、移泊的活動(以下簡稱引航);
(二)引航區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內河和港口為引航劃定的區域;
(三)引航機構是指專業提供引航服務的法人;
為規范船舶引航活動,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適應水上運輸和港口生產的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內河和港口從事船舶引航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四)引航員是指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在某一引航機構從事引航工作的人員;
(五)船舶是指任何用於水面、近水面和水下航行或者移動的船、艇、筏、移動式海上平台,包括國內外商船、軍用船舶、公務船舶、工程船舶和漁船等。
第四條
交通部主管全面引航工作。
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引航行政管理工作。交通部設置的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負責長江干線引航行政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引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交通部的引航管理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國家引航政策和規章,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劃定、調整並對外公布引航區;
(三)負責批准引航機構的設置;
(四)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引航收費標准和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引航業務管理和指導;
(六)負責引航員培訓、考試和發證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的引航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籌建引航機構;
(三)負責監督管理引航收費;
(四)負責引航業務監督和協調。
第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的引航管理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引航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對引航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引航員培訓、考試和發證工作。
第八條
國家鼓勵採取先進技術和科學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平,鼓勵引航新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提高引航安全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 引航機構
第十條依據下列原則設置引航機構:
(一)有為外國籍船舶和必須申請引航的中國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且年引領舶舶在600艘次以上的需要,或者在引航區內未設立引航機構的;
(二)引航區內有三名以上持有有效引航員適任證書的引航員。
第十一條引航機構的設置方案和引航具體范圍,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根據引航業務發展需要商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直轄市除外)審核後,報交通部批准。
第十二條引航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訂引航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制訂引航方案和引航調度計劃;
(三)接受引航申請,提供引航服務;
(四)負責引航費的計收和財務管理工作;
(五)負責引航員的聘用、培訓、晉升、獎懲等各項日常管理工作;
(六)參與涉及引航的港口、航道等工程項目研究工作;
(七)按國家規定負責引航信息統計工作。
第十三條引航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從具有豐富引航經驗和良好管理能力的引航員中選撥。
第十四條引航機構應當不斷提高引航工作服務質量和水平,對引航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
第三章 引航員
第十五條從事引航的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引航員適任證書。
引航員應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引航服務,服從引航機構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領引航員適任證書: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20周歲、未滿60周歲;
(三)身體健康;
(四)具備大專以上航海或者船舶駕駛專業學歷並完成規定的專業培訓;
(五)無重大船舶交通責任事故記錄和嚴重違反船舶及船員管理的違章記錄。
第十七條引航員分助理引航員、三級引航員、二級引航員、一級引航員和高級引航員。
處於各等級見習期的,為見習引航員。
助理引航員不能獨立引領船舶,見習引航員不能獨立引領見習等級或者該見習等級以上等級的船舶。
第十八條引航員應當經過規定的培訓、考試,取得培訓合格證和引航員適任證書。
引航員考試發證的有關規定,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任何人不得偽造、變造、塗改、買賣、租借、轉讓、冒用引航員適任證書。
第二十條各等級引航員引領船舶的范圍,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引航區的航道、通航環境、船舶的尺度和操縱特性、特定類型船舶的安全要求,商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制定,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一條引航機構應當為引航員提供下列條件:
(一)接受專業培訓、特殊培訓和提高等級培訓等各種培訓;
(二)合理的休息時間;
(三)高於港航系統船舶駕駛人員平均水平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引航員應當尊重被引船舶的船長和船員,按規定著裝和佩帶標志。
高級引航員應當主持或者積極參與制定引航方案。三級以上引航員應當指導助理引航員或者見習引航員引領船舶。
第二十三條船舶接受引航服務,不解除被引船舶的船長駕駛和管理船舶的責任。
第四章 引航申請與實施
第二十四條申請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相應的引航機構提出引航申請。船舶不得直接聘請引航員或者非引航員登船引航。船舶進、出港或移泊的引航申請和變更,應當按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引航機構提出。
第二十五條申請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引航機構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資料:
(一)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
(二)船舶的種類、總長度、寬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主機及側推器的種類、功率和航速;
(三)裝載貨物種類、數量;
(四)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
(五)在內河干線航行的船隊,還應當提供拖帶的方式和隊型;
(六)其它需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引航機構在接到船舶引航申請後,應當及時安排持有有效證書的引航員,並將引航方案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引航機構應當滿足船舶提出的正當引航要求,及時為船舶提供引航服務,不得無故拒絕或者拖延。
對特殊引航作業船舶的引航,引航機構應當制訂引航方案,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引航機構應當根據船舶狀況和通航條件,制定合理的拖輪使用方法。被引航船舶應當根據引航機構提供的拖輪使用方法的要求安排拖輪或者委託引航機構安排拖輪,並承擔相應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引航員登船後,應當向被引船舶的船長介紹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當向引航員介紹本船的操縱性能以及其他與引航業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一次連續的引航中,同時有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引航員在船時,引航機構必須指定其中一人為本次引航的責任引航員。
第三十一條引航員上船引領時,被引船舶應當在其主桅懸掛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領時懸掛引航旗。
第三十二條引航員應當謹慎引航,按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及時報告被引船舶動態。
引航員發現海損事故、污染事故或違章行為時,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三條引航員在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有權拒絕、暫停或者終止引航,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一)惡劣的氣象、海況;
(二)被引船舶不適航;
(三)沒有足夠的水深;
(四)被引船舶的引航梯和照明不符合安全規定;
(五)引航員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引領船舶;
(六)其它不適於引航的原因。
引航員在作出上述決定之前,應當明確地告知被引船舶的船長,並對被引船舶當時的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將船舶引領至安全和不妨礙其他船舶正常航行、停泊或者作業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在引航過程中被引船舶發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引航員應當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損失;
(二)盡快向引航機構和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三)接受、配合或者協助調查水上交通事故。
引航機構應當在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向海事管理機構遞交水上交通事故報告書。
第三十五條使用拖輪引航,拖輪應當服從引航員的指揮,並保持與引航員通訊聯系良好。引航員應當注意拖輪的安全。
第三十六條船舶接受引航服務,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的規定,為引航員提供方便、安全的登離船設備,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引航員安全登離船舶;
(二)為引航員提供工作便利,並配合引航員實施引航;
(三)回答引航員有關引航的疑問,除有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外,應當採納引航員的引航指令;
(四)在離開駕駛台時,指定代職駕駛員並告知引航員,並盡快返回;
(五)船長發現引航員的引航指令可能對船舶安全構成威脅時,可以要求引航員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時還可要求引航機構更換引航員,並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引航員應當將被引船舶從規定的引航起始地點引抵規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員離船時應當向船長或者接替的引航員交接清楚,在雙方確認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離船。
第三十八條因惡劣的天氣或者海況,引航員不能離開船舶時,船長應當作出合理的等待,或者將船舶駛抵能使引航員安全離開船舶的地點,並負責支付因此造成的相關費用,但事先應當徵得海事管理機構的同意。
第三十九條引航機構、船舶、拖輪,均應當配備必要的通信設備或者器材,以便及時與引航員保持聯系。
第四十條港口企業對被引船舶靠、離泊,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泊位的靠泊等級必須符合被靠船舶相應等級,泊位防護設施完好;
(二)確保泊位有足夠的水深,水下無障礙物;
(三)泊位有效長度應當至少為被引船舶總長的120%;被引船舶總長度小於100米的,泊位長度應大於被引船舶總長的20米;
(四)被引船舶靠離泊半小時前,應當按照引航員的要求將有礙船舶靠離泊的裝卸機械、貨物和其他設施移至安全處所並清理就緒;
(五)指泊員在被引船舶靠離泊半小時前應當到達現場,與引航員保持密切聯系,並按規定正確顯示泊位信號,備妥碰墊物;
(六)被引船舶夜間靠離泊,碼頭應當具備足夠的照明;
(七)泊位靠泊條件臨時發生變化,必須立即告知引航員。
第四十一條新建碼頭使用前,碼頭所屬單位應當及時向引航機構提供泊位噸級、系泊能力、泊位水深、主航道水深圖等與船舶安全靠、離有關的資料。
對已投入使用的碼頭應當按引航機構的要求提供泊位水深、主航道及專用航道水深圖等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引航結束時船長和引航員應當填寫引航簽證單。被引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支付引航費。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設置引航機構的,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或者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並對擅自設置的引航機構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引航機構不選派適任的引航員或者拒絕或者拖延引航、不指定責任引航員的,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責令引航機構糾正其違法行為,並對引航機構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港口企業不按規定配合和保障被引船舶靠離泊的、不按規定向引航機構提供相關資料的,由市級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門或者長江航務管理部門責令港口企業糾正其違法行為,並處以警告或者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關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由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執法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㈣ 危化品碼頭強制用拖輪是有無規定

正常情況下沒有直接的許可權,但是可以具體執行運管處的相關職責。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屬》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㈤ 拖輪各個職位船員職責

海員按航線通常劃分為甲、乙、丙、丁類。
甲類海員可環繞全世界航行,又稱為國際海員;
乙類海員可沿近海區域如東南亞地區航行,為區域類海員;
丙類海員可在沿海航區航行;
丁類海員可沿近岸航區航行

㈥ 拖輪管理安調員的職責

1、拖輪來調度
① 根據生產經營計劃,合源理安排拖輪作業。
② 掌握全港生產動態,對拖輪需求情況做到心中有數。
③ 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調動拖輪進行搶險救助。
2、日常事務
① 負責處理生產作業中出現的問題,協調與用戶的業務關系。
② 負責調度室關於拖輪事務的對外聯絡,協調與各方面的工作關系。
③ 負責收、記氣象海況預報,及時向拖輪通報。
④ 負責安排拖輪停修、上油、上水、停靠泊位等事宜。
⑤ 負責接收用戶對拖輪服務質量的投訴

㈦ 拖船指的是什麼

拖船是為其他船提供動力,由於它的體積小、動力大,操縱靈活,故主要用內於內河航容運或近海交通擁擠或狹窄地方拖拉其他船,以快速工作、避免事故。我們經常見到一艘力大無比的拖船拖著一長列駁船鳴笛緩緩駛過江面。它一次可以拖運數量極大的物資。拖船船體中有一半以上的空間被發動機佔用,所以,平均動力超過任何其他種類的船隻。拖船從頭到尾成一曲線,不僅好看,更具功能。高船首是用來把遠洋巨輪推進或推出泊位的。長而扁平的後甲板可使拖索收放自如。厚重而深的船體可增強穩定性。除了在內河或港灣內拖帶遠洋巨輪外,在外海協助建造離岸輸油裝置,援救遇難船隻,橫渡海面把廢船拖往拆船廠等也是拖船的職責范籌。

㈧ 何為船舶聯檢,由哪些口岸單位進行檢查,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好似上海中外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國外運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位於上海的專業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1、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作為中國最大的船舶代理公司之一,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憑借其母公司在中國貨運代理行業的領先地位以及與國內外著名航運公司的良好合作關系,為客戶提供銜接緊密,涉及面廣,方案周全的船舶代理服務。利用先進的信息系統和規范的操作流程來保證各項代理服務的順利實施。通過與國內外客戶的業務交流,中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以誠信聞名於航運界。同時,公司通過遍及國內江海港口的71個分支機構和數個海外代表處,以其強大的代理網路為船公司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而上海中外運船務代理有限公司則是基於上海開展船務代理業務,服務於通過長江口錨地進入上海港口的船隻。

根據國際航運的習慣做法,船務代理業務范圍主要包括有四個方面即:船舶進出港業務、貨運業務、供應業務和其它服務性業務。
1.船舶進出港業務:包括申報海關和辦理相關的聯檢手續,安排拖輪引航、船舶靠泊、檢驗、修理、掃艙、洗臉、熏艙。辦理海上救助、海事處理以及買賣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續等。
2.貨運業務:包括安排貨物裝卸、貨艙檢驗、理貨、交接中轉、儲運、理賠。代船公司承攬貨載、簽發提單、計收運費、代付各種款項和費用。同港方簽訂滯期、速遣協議和結算。代貨主租船訂艙和繕制貨物運輸單證等。
3.供應業務:包括辦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應。代購、轉送船用備件和物料等。
4.其它服務性業務:包括辦理船員調換、遣返、出入境手續、就醫、參觀游覽、船員家屬探望、船員信件轉遞以及船公司或船長臨時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等。
雖然整個實習過程並不長,但是在過程中我也通過觀察和部分的操作收獲了一些船務計劃相關的知識,現整理如下:

單船作業卡,其中包含以下文件::
1.與船長,客戶之間的往來e-mail 2.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3. 由托運人出具 船舶載運外貿散裝液態危險貨物進港預報告表
4. 船舶排污申報表(船名,國籍,ETA BURSE ETD 排污量)
5. 船舶申報表(到海關)呼號 航次 船名 國籍 ETA ETD
6. ESTIMATE PORT DISBURSEMENT (PORT CHARGES, AGENCY COST, OTHERS. PILOTAGE引航費 TUGGAGE拖輪使用費 MOORING解纜系纜費 SUNDRIES其他)
7. 船舶出口裝貨聯系單
8. 海運出口托運單
9. CARGO MANIFEST
10. DESPATCH AGREEMENT 速遣協議
11. LINER B/L 排船提單(由港務局排船入港出港)

在船務計劃操作中與船長及船務委託人之間的來往email中包含了很多縮寫,其中我在過去不熟悉的有:
RPM radio prestique message DERATTING 除鼠證 PROVISION 補給F/2.0M A/4.6M M/3.3M 前吃水 後吃水 中吃水 air draft:28m 水上高度RGDS regards master船長INTINEARY 動態 ASF as follows CC to BERTH碼頭
Surveyors 檢驗 TUGHIRE拖輪使用費 FYI for your information HP馬力 BOW THRUSTER 撤退TIDAL(tide al)潮水
APPLICATION FOR TONNAGE DUES CERTIFICATE 噸位申請書
REPORT OF ENTRY FOR INCOMING SHIP 船舶進港申報單
GENERAL DECLARATION總申報單
CREW LIST 船員名單
CREW 』 S EFFECTS DECLARATION船員物品申報單
SHIP』S STORES DECLARATION 船用物品申報單
MARINTIME DECLARATION OF HEALTH健康申明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航海健康申報證
CARGO DECLARATION貨物申報單
NOTICE OF REDINESS 備妥通知書
船務代理相關:
船務代理含義:代表委託方負責船舶進出港口的操作,在港期間的管理和維護。
船務代理涉及業務:
1.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
2.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
3.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
4.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與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
5.代收運費,代辦結算
6.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業務
港口代理業務:
1抵港前:明確委託關系,了解來港船舶性質,任務,租約及有關貨物買賣合同條款,運輸契約等。向有關口岸查驗單位辦理船舶進港。檢驗檢疫申報手續(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船舶報告概況單,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載貨清單,O B/L STOWAGE PLAN,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單,船舶費用分攤表,船舶速遣協議書)
2船舶在錨地:
1)與船長聯系,了解錨位,抵港實際吃水,船上存油存水情況,通知靠泊計劃,錨地檢疫時間,引水員上船時間,同時向委託方發到泊電報。
2)將下錨時間,錨位通知海事局和港務局調度
3)將噸稅申請書,總申報書,船員(旅客)名單,船員物品清單,船舶物品清單,航海健康申報單,進出口載貨清單分別向海關,邊防,海事局,檢驗檢疫部門辦理進口申報系統。
4)保持與船上的聯系
5)協助掌握船舶在港修理,加油加水,檢修主機,船員等情況
6)進港計劃確定後,立即通知船長做進港准備,引水員上船,起錨作業時間。
7)港方要求看貨的安排
3船舶在港作業期間工作:
1.船舶從錨地靠碼頭,外勤登船,核實靠泊時間、拖輪使用時間、引水員上下船時間,告知船長作業安排和預計離港時間
2.協助船長填寫申請表
3.噸稅申報單
4.向船長索取進口貨物單證(進口貨物倉單、裝箱單、提單副本、船舶積載圖、危險品貨物清單、大件尺碼單、復制傳送到有關單位
5.將出口貨物載貨清單、危險品准裝單、大件尺碼單=出口貨物積載圖
6.ROD
7.核對吊桿數和負荷量,了解備機時間
8.請船長簽署各項已產生費用單據,記錄船長交辦事宜
9.接受海事報告,連同航海日誌摘抄與舉證材料,24小時內交海事局備案
10. 協助檢疫
11. 安排修船與船檢
12. 期租船還船事宜安排
13. 作業進度(作業動態報告)
14. 裝卸現場的協調
15. 裝卸時間記錄
16. 理貨,其中件雜貨與集裝箱貨強制理貨,散貨則非強制
17. 有關電報與信箋交船長

㈨ 海運中裝貨港和卸貨港船舶代理人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國際船舶代理人的定義
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法律設立的中國企業法人,接受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經營下列業務: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聯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裝卸;代簽提單、運輸合同,代辦接受訂艙業務;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承攬貨物、組織貨載,辦理貨物、集裝箱的托運和中轉;代收運費,代辦結算;組織客源,辦理有關海上旅客運輸業務;其他相關業務。
航運代理人是指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者或承租人或貨主從事運輸服務的人,提供的服務包括:
(1) 談判和完成船舶的買賣;
(2) 談判和監督船舶的租賃;
(3) 在適當的和相關財務的事務方面,收取運費或租金;
(4) 安排報關和貨物單證以及安排運送貨物;
(5) 取得、處理單證,履行關於發送貨物所有活動;
(6) 組織船舶的到達和離開安排;
(7) 安排船舶在港的供應。
作用:
1. 橋梁作用
船舶代理人可以在委託人、貨方和口岸機構等之間傳遞信息,起到橋梁作用。
如在船舶到港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經營人或船舶承租人等將船舶到港裝卸貨物的情況和預計船期等信息告知船舶代理人;船舶代理人根據船方提供的信息和口岸的管理規定,將相關信息向轉告海關、邊防、檢驗檢疫和海事局、港口裝卸公司、理貨公司、船舶供應公司等口岸各有關單位;而船方和各相關單位都可以根據船舶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做好船舶抵港前的准備工作。船舶在港期間。船舶代理人及時將船舶在港的動態,如船舶進港、靠泊、移泊、裝卸、修理等情況,告知委託人;在船舶離港後,船舶代理人及時告知委託方船舶離港的情況;使委託方及時掌握船舶動態等信息。
2. 協調作用
在船舶運輸的各項工作中,或者當發生爭議時船舶代理人可以協助船方、港方、貨方等各方妥善解決問題,起到協調作用。
3. 專業服務作用
船舶代理人能夠及時、准確、高效地完成委辦事項,起到專業服務的作用。
國際船舶代理人的本職工作是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資源,為委託人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辦理船舶、集裝箱以及貨物的報關手續,代收運費和代辦結算,組織貨源等。國際船舶代理人熟悉相關法律和港口慣例,通過代辦船舶在港事宜,為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
4. 降低成本作用
在完成委託辦事項的過程中,船舶代理人能夠合理安排各項工作,減少委託人不必要的支出,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
根據委託方的不同,不定期船運輸代理人可分為以下幾種。
(1) 船東代理人
船東代理人受船東的委託,為船東代辦與在港船舶有關的諸如清關、檢驗檢疫、安排拖輪、引航員及裝卸貨物等業務。此時,租約中通常規定船東有權在裝卸港口指派代理人。
(2) 船舶經營人代理人
根據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由船舶出租人在裝卸港口指派代理人,該代理人受船舶經營人的委託,為船舶經營人代辦與在港船舶的有關業務。
(3) 租船人提名代理人
根據航次租船合同的規定,船舶承租人有權提名代理人,而船舶出租人(船東或船舶經營人)必須委託由租船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為自己所屬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並支付代理費及港口的各種費用。此時,代理人除了要保護委託方(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的利益外,還要兼顧租船人的利益。
(4) 保護代理人
當根據租約的規定,在船舶代理人由租船人提名的情況下,船東或船舶經營人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已經委託的由租船人提名的代理人作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託一個代理人來監督租船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該代理人即為保護代理人,或稱為監護代理人。這種情況多發生在航次租船合同的時候。
(5) 船務管理代理人
船務管理代理人為船舶代辦諸如補充燃物料、修船、船員服務等業務。是否委託船務管理代理人,船東視當時情況和需要而定,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定期租船合同的時候。
在有船務管理代理人的情況下,各方委辦業務比較明確,即租船人委辦事項主要是安排船舶進出港手續、安排泊位和貨物裝卸等業務,而船東委辦的事項如船員換班/遣返、物料供應、船長借支等業務。如果租船人和船東委託同一個代理人(其中的船東可以按第二委託方處理),則代理人對船舶在港期間的委辦業務要明確區分,分別完成租船人和船東委託的代理任務並分開結算。
(6) 不定期船總代理人
總代理人是特別代理人的對稱,其代理權范圍包括代理事項的全部。不定期船總代理人的業務很廣,如代表不定期船船東來安排貨源、支付費用、選擇、指定再代理人並向再代理人發出有關指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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