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職責
『壹』 宗教的職能有哪些
其實,在回答這個問題前,必須要知道什麼是宗教,宗教是怎麼產生的,才能知道回宗教所謂的「職答能」,或其意義。
人人都不可避免的是,人心中都有宗教性。即使有人嘴上不承認,那也沒關系。所謂的物質和自然是填補不了人內心的「空」。
當人的宗教性(天然對神的崇拜)帶著這種「空」去自然界尋找答案時,就產生了宗教。當然這個答案也不是最起初的。
因為會產生一系列問題,比如人的「宗教性」哪裡來?有規律的自然界怎麼能使人生發出對神的崇拜或造出一個神來崇拜。等等這些都要往上追溯。
這樣追溯就會產生一個起點。
那麼宗教的職能或意義,它本質是填滿人內心的「空」,使人找到終極意義。至於做善事,那都是外面的。也是某些不願意承認自己「空」的人的一些調調而已。因為「善」的標准,沒有同一答案。
您說呢?
『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宗教事務局的機構職責
(1)研究宗教理論來和國內外源宗教現狀,負責宗教動態和信息的匯總、分析,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政策建議。 (2)起草宗教事務工作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和政策措施並推動落實,負責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
(3)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4)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5)指導地方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6)負責組織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7)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叄』 宗教院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感謝神!
根據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宗教院校應當履行的職責有:
1.加強宗教人才隊內伍建設,做好宗教教職人員容教育培養工作;
2.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3.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法治教育和宗教教育;
4.對在校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建立學生檔案。
願神祝福你!
『肆』 宗教院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宗教院校應當履行宗教有信仰的自由,也有不信仰的自由這樣的職責。
『伍』 宗教院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到院校應當履行哪些職責?宗教院校應當理順哪些職責?宗教院校的宗教門派有很多履行職責,也很全
『陸』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承擔有關民族宗教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具體起草工作。(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議。
(三)對有關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四)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系中的重大事項,維護社會穩定。
(六)協助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全省民族宗教工作隊伍和有關人員的培訓工作。
(七)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八)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和協調經濟發達地區與民族地區的對口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的扶貧工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九)研究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等社會事業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應事務。
(十)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系和諧。
(十一)指導各地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事務的重大事件,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二)推動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十三)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辦好宗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四)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支持和幫助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友好活動並辦理有關事宜。
(十五)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傳統五大宗教以外的外來宗教、新興宗教的管理事務,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建議。
(十六)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
(十七)指導各地政府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性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柒』 關於宗教的法律有哪些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宗教事務條例》
(7)宗教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中人民共和國憲法》總綱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五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各民族自 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組織和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 或者單行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內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團結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建設民族自治地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 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
教育各民族的幹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宗教事務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
第四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維護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製造矛盾與沖突,不得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
第五條 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外經濟、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動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條件。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第二章 宗教團體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注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參考資料:網路-宗教事務條例
『捌』 宗教局屬於什麼單位
宗教局即民宗局,屬於民族宗教事務管理機構,政府工作部門。
職能:負責民族版、宗教工作的職權能部門。
主要職責是:宣傳貫徹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規,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發揮民族宗教界人士參政議政的積極性;發展民族經濟、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處理和調節各類民族矛盾;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做好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保衛工作。
(8)宗教工作職責擴展閱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文秘、檔案、信訪、綜合治理、計劃生育工作和機關人事、勞動工資、國有資歷產和財務的管理,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員和宗教團體來芷學習、參觀、考察事宜。
(二)民族事務股
負責組織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各項權益和處理民族關系方面的有關事務,負責民族成份的識別和更改,參與調解各類民族糾紛。
(三)宗教事務股
負責貫徹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宗教組織的「三自」政策,規范引導宗教活動;依法監管縣內各宗教活動場所,負責各類寺觀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及其負責人的年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