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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0-12-31 13:24:10

Ⅰ 旅館業治安管理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Ⅱ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是法規還是規章

行政法規。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立法法施行前(即2000年前),行政法規按其發布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一種是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即是國務院法制辦所說的「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Ⅲ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的辦法內容

(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夥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並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准開業。經批准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並、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後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第五條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客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報送住宿登記表。第七條旅館應當設置旅客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櫃,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對旅客寄存的財物,要建立登記、領取和交接制度。第八條旅館對旅客遺留的物品,應當妥為保管,設法歸還原主或揭示招領;經招領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按拾遺物品處理。對違禁物品和可疑物品,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第九條旅館工作人員發現違法犯罪分子,行跡可疑的人員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罪犯,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不得知情不報或隱瞞包庇。第十條在旅館內開辦舞廳、音樂茶座等娛樂、服務場所的,除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管理。第十一條嚴禁旅客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第十二條旅館內,嚴禁賣淫、嫖宿、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第十三條旅館內,不得酗酒滋事、大聲喧嘩,影響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床位。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治安管理的職責是,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協助旅館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業務知識的培訓,依法懲辦侵犯旅館和旅客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證件,嚴格依法辦事,要文明禮貌待人,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協助。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開辦旅館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未經登記,私自開業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六條旅館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以酌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館負責人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其所經營的旅館已成為犯罪活動場所的,公安機關除依法追究其責任外,對該旅館還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一、十二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條款的規定,處罰有關人員;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辦理。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並報公安部備案。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棧業暫行管理規則》同時廢止。

Ⅳ 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您好,來 主要有五項國家級法律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條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Ⅳ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

旅館業治安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住宿登記制度、全天24小時值班制度、財務保管制度、報告制度(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等。主要法律依據是《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5)陝西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公安部發布的《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經營接待旅客住宿,列入《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公安機關是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具體工作由其治安職能部門負責。鐵路系統在鐵路站、段、廠(場)內開設旅館的治安工作,由鐵路公安機關負責管理。

第四條開辦旅館,應由主管部門批准,經當地縣(市)、區公安機關進行安全檢查,合格者發給《安全許可證》,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方准營業。

第五條開設旅館,應與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廠區、庫房保持安全距離。

第六條旅館建築物,必須堅固安全,符合有關建築標准,並應有安全、消防等設備,其出入口、通道應便於人員疏散和通過。季節性、臨時性旅館,包括接待遊客住宿的帳篷、板制房以及單位臨時接待旅客住宿的房舍,應具有保證旅客安全的條件和設備。在居民住宅樓內或院內開設的旅館,其出入口、通道及安全設施必須單設,不得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安全。

第七條旅館應制定旅客須知,建立門廳驗證、會客登記、值班值宿等制度,實行安全崗位責任制,切實做好防特、防盜、防火以及防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工作。

第八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時,應由專職接待人員查驗其身份證件,認真填寫旅客住宿登記簿。未經公安機關指定的旅館,不準接待無證件的旅客住宿。旅館應定期將旅客住宿登記簿送往當地公安派出所查驗。《旅客住宿登記簿》由公安機關統一印製。使用後的登記簿須保留一年以上,經當地公安機關同意後方可處理。

第九條旅館安排旅客住宿,應指定房間和床位。旅館具備加床條件准備臨時加床的,必須事先徵得公安機關同意。

第十條租用旅館客房設立辦事機構和經營單位,應有主管部門的批准證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租用的房間應與客房劃開,有條件的應單開通道、出入口,租用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對旅館從業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管理業務知識的教育和培訓。對安全管理或預防、發現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培訓、表彰所需費用由旅館業提取,具體辦法由當地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商定,報請當地政府批准執行。

第十二條旅館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機關應依據《管理辦法》有關罰則處理。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Ⅵ 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開通授權許可什麼意思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的權利。且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這一職能足以替代年檢年審。

具體規定詳見下列通知中第五條第(一)項關於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文號: 浙公通字[2006]5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於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旅館業的開業許可
(一)旅館業開辦應具備的條件
1.房屋建築、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營業場所,房屋建築質量及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出入口。
2.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其中二星級以上旅館或者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必須另外設有專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櫃(箱),各樓層通道須裝有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應達到以上硬體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儲物衣櫃實行雙鎖管理,並在休息包廂(間)的公共通道安裝錄像監管設備。
3.具備單獨的旅客房間。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館應當具備此條件。
4.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電腦、掃描儀、信息傳輸線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錄入操作業務的前台登記、管理人員。對原先已獲得公安機關批准,但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設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屬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7.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申請經營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派民警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審驗,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於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宿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可以接待顧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類洗浴場所。開辦宿夜浴室,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填:宿夜浴室)。對原先已經開辦但未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宿夜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申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超過時限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營業。繼續營業的,將依照《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開設於賓館、飯店、渡假村等旅館單位內的宿夜浴室,由該旅館單位直接經營的,應按照要求落實相關防盜、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驗合格後,可以直接在原證的經營范圍上加註'宿夜浴室'(需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重新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屬於轉讓或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應另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宿夜浴室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員;
(2)凌晨2時至清晨7時進入洗浴場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員。
三、關於住宿登記
(一)登記憑證
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同胞可憑《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二)登記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館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並在1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必須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台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內容。
(三)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
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件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四)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到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單獨一人到旅館要求住宿的,旅館可先安排住宿,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於對旅館的管理檢查
(一)對旅館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對旅館的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並對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作書面記錄,檢查記錄由執行檢查的民警和旅館負責人或安全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民警對旅館住宿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需要抽取少量客房進行核對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同意。核對工作可以由民警進行,也可以由旅館工作人員進行。民警負責核對時,一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並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來意,盡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館工作人員負責核對時,民警應當隨同監督。進行核對身份時,民警不得隨意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二)對旅客房間的檢查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的檢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間已成為實施違法活動、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藏匿違禁物品的場所,公安民警需要進入房間抓獲違法嫌疑人、收集違法活動證據、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對客房內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辦案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五、其他
(一)關於年審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實施年審制度。對旅館業經營者有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二)關於培訓
新《細則》實施後,各地要全面組織旅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浴室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認真細致地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旅館業信息系統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遵章守法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Ⅶ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可以不用年審,哪部法律或法規有明確的回答,請告知詳細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進行定期檢驗必須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應當發給相應的證明文件。但現實中,對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審,並沒有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支持。根據我國立法法規定精神,法無明文規定不違法、不處罰,同樣,行政機關法無明文規定不得亂作為。
我的理解: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賦予了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檢查的權利。且檢查時,行政機關可以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許可人報送有關材料。這一職能足以替代年檢年審。

具體規定詳見下列通知中第五條第(一)項關於年審的規定。

浙江省公安廳關於貫徹執行《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若干問題的通知
發布部門: 浙江省公安廳 發布文號: 浙公通字[2006]55號
各市、縣(市、區)公安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新修訂的《浙江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已於2月1日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細則》,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旅館業的開業許可
(一)旅館業開辦應具備的條件
1.房屋建築、消防設備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固定、合法的營業場所,房屋建築質量及消防安全必須依法通過有關單位或部門的驗收。利用人防工程開辦的旅館必須具備良好的通風、照明設備和兩個以上出入口。
2.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旅館客房的門、窗必須符合防盜要求,並設有符合防盜要求的物品保管櫃(箱)。其中二星級以上旅館或者客房數在50間以上的旅館必須另外設有專供旅客存放行李物品的寄存室和存放大宗現金或貴重物品的保險櫃(箱),各樓層通道須裝有安全監控設備;提供休息宿夜的浴室除了應達到以上硬體條件外,還應當對洗浴人員儲物衣櫃實行雙鎖管理,並在休息包廂(間)的公共通道安裝錄像監管設備。
3.具備單獨的旅客房間。宿夜浴室以外的其他旅館應當具備此條件。
4.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條件。有符合系統安裝要求的電腦、掃描儀、信息傳輸線路,以及熟悉掌握信息錄入操作業務的前台登記、管理人員。對原先已獲得公安機關批准,但未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旅館,原則上在2006年9月1日前完成系統安裝工作。
(二)申請開辦旅館應當提供的材料
1.開設旅館業的申請報告;
2.工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及聯系方式。擬任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為外國人的,還需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及復印件;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營業場所屬租賃的,還應當提供租賃協議;
5.消防部門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證明文件;
6.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建築竣工驗收合格的證明文件;
7.旅館客房數量、床位數量,以及樓宇和技防設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區、經營場所平面示意圖;
8.公安機關認為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三)審批程序
申請經營旅館業,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派民警對相關情況進行實地審驗,並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要求的,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二、關於接待旅客住宿浴室的管理
接待旅客住宿的浴室(簡稱'宿夜浴室'),是指通宵營業,可以接待顧客住宿及通宵休息的各類洗浴場所。開辦宿夜浴室,應當向公安機關申請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證中'經營范圍'填:宿夜浴室)。對原先已經開辦但未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宿夜浴室,必須在2006年6月1日前向公安機關申領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超過時限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通宵營業。繼續營業的,將依照《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處罰。
開設於賓館、飯店、渡假村等旅館單位內的宿夜浴室,由該旅館單位直接經營的,應按照要求落實相關防盜、監控等安全防範設施,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經公安機關審驗合格後,可以直接在原證的經營范圍上加註'宿夜浴室'(需加蓋特種行業治安管理專用章)或重新換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屬於轉讓或由他人承包經營的,應另行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宿夜浴室應當按照《細則》的有關規定,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並將登記信息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明確表示要宿夜休息的洗浴人員;
(2)凌晨2時至清晨7時進入洗浴場所或仍在洗浴、休息的人員。
三、關於住宿登記
(一)登記憑證
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同胞可憑《護照》、《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
(二)登記內容
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館工作人員在查驗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並在1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必須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台資料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境外人員住宿,還應當登記國籍或地區、入境時間、入境口岸、簽證或簽注的有效期、入境事由等內容。
(三)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
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件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四)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信息登記
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到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如單獨一人到旅館要求住宿的,旅館可先安排住宿,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核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關於對旅館的管理檢查
(一)對旅館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民警依照《細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在對旅館的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範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應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證件,並對相關監督檢查工作作書面記錄,檢查記錄由執行檢查的民警和旅館負責人或安全工作負責人共同簽字。民警對旅館住宿登記制度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時,對需要抽取少量客房進行核對的,應當經縣級公安機關同意。核對工作可以由民警進行,也可以由旅館工作人員進行。民警負責核對時,一般應由旅館工作人員陪同,並向旅客出示工作證件,說明來意,盡量取得旅客的配合;由旅館工作人員負責核對時,民警應當隨同監督。進行核對身份時,民警不得隨意進入客房進行檢查。
(二)對旅客房間的檢查
《細則》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所稱的檢查是指旅客住宿的房間已成為實施違法活動、隱藏違法嫌疑人或藏匿違禁物品的場所,公安民警需要進入房間抓獲違法嫌疑人、收集違法活動證據、查處相關違法活動而組織實施的檢查。檢查證明文件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辦理的《檢查證》。
公安民警需要對客房內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抓捕及搜查的,按照刑事辦案的有關規定出具相關法律文書。
五、其他
(一)關於年審
依據《行政許可法》第 六十二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不再對旅館《特種行業許可》實施年審制度。對旅館業經營者有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處罰。
(二)關於培訓
新《細則》實施後,各地要全面組織旅館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特別是要加強對通宵經營浴室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認真細致地宣傳新《細則》中的新規定,講解旅館業信息系統操作使用方法、身份證真偽鑒別等業務知識,切實提高從業人員遵章守法的意識和發現控制違法犯罪人員及行為的能力。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廳。

浙江省公安廳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Ⅷ 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主要有五項國家級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條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Ⅸ 河北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哪年實施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的解釋,立法法施行前(即2000年前),行政法規按其發布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一種是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即是國務院法制辦所說的「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主管部門發布的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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