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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崗位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30 12:30:27

❶ 法院辦公室主任職責是什麼

協助領導安排好各項工作。

1:協助局領導做好行政工作安排、各種會議安排、檢查局領導指示和會議決議辦理情況及審核局重要文件,協助局長了解行業和局機關有關全局性的情況和問題,組織處理待解決的重大問題和工作,根據局長指示,協助局領導檢查和協調各科室工作,了解和研究國內外城市客運管理經驗,做好情況通報和信息交流工作,對上級及其他單位重要函件,提出處理意見。

2:組織處理局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辦公室副主任崗位職責崗位負責人,全面協助主任工作,參加起草局工作計劃、總結,通知及其它公文,負責局機關的工青婦工作,負責局機關的人事、財務、固定資產管理和信訪工作。

3:負責有關會議決議的政務事項的督查、督辦工作,負責會同有關科室組織安排局重要會議和大型活動,協助主任做好辦公室人員思想政治工作,加強作風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質量,負責局人員考核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負責會議室及院領導的開水供應工作,負責經辦公室批準的各種會場的布置及清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負責列印手續齊全的文件和有關材料,做到准確、清晰整潔,及時,嚴格把握公文格式。負責保管和維護列印設備及其附件,負責保管列印所用的各種消耗材料,以及為其工作配發的各種工具。

5:受理對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監察對象不服行政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管轄范圍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監督檢查本局工作人員廉政勤政狀況,本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黨群工作部崗位職責崗。

❷ 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警衛法庭,維護審判秩序;(二)值庭時負責傳帶證人、鑒定人,傳遞證據材料;(三)送達法律文書;(四)執行傳喚、拘傳、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參與對判決、裁定的財產查封、扣押、凍結或沒收活動;(七)執行死刑;(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❸ 人民法院財務人員工作范圍

法院財務來人員一般分為源會計和出納兩個崗位。
出納只負責現金的收支,開具相關收支票據。如收取訴訟費、給單位員工報銷差旅費等。
會計負責審核票據,製作會計憑證並登記賬簿(一般都通過會計電算化軟體完成)。
有的地方,政府實施統一的會計核算。製作會計憑證和登記賬簿的工作可能由會計核算中心完成。

❹ 書記員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書記員的工作職責:

1、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和審判活動的監督工作;

2、協助檢察員(助理檢察員)製作各類法律文書,並負責各類文書的記錄、復印、校對、送達等日常性事務;

3、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案卷的裝訂和其他有關事項工作;

4、配合檢察員(助理檢察員)出庭抗訴記錄工作。

(4)法院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在中國,各級人民法院的書記員由本院院長任免,主要擔任審判庭的記錄工作、並辦理有關審判的輔助性事項,如開庭的准備工作,保管證據、整理卷宗、處理文書工作,司法統計工作,接待來訪、處理來信工作,協助審判人員進行調查以及對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等。書記員也是人民檢察院的輔助人員之一,由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任免,其職責與法院書記員相似。

❺ 法院里的庭長有什麼職責

庭長的職責:

一、庭長在院長、分管院長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庭工作,以身作則,嚴格管理,帶領全庭同志完成本庭各項任務。

二、依法辦案,嚴把案件質量,嚴守案件審限,檢查、督促本庭人員不辦人情案、關系案,保證不出假案,力爭不辦錯案。

三、帶領全庭人員貫徹落實崗位責任制及各項規章制度。

四、組織好本庭政治、業務學習,不斷總結審判工作中的經驗、教訓,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性意見。

五、副庭長協助庭長履行上述職責,搞好本庭工作。

(5)法院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法庭審判工作的流程

1、起訴——刑事自訴案件——民商事案件。

2、審查立案——刑事自訴案件普通程序七日簡易程序三日內審查完畢,內容為有無管轄權、被告人、訴訟請求及自訴犯罪事實是否明確,主要證據是否齊備。

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動員其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民商事案件原告與本案是否有直接利害關系,被告是否明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是否明確,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在七日內裁定不受理。

3、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十五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自訴人———民商事案件符合起訴條件的,七日內立案受理,並通知當事人。

4、庭前准備——刑事自訴案件]送達訴狀或反訴狀副本給被告人、自訴人;指導當事人舉證,告知其可以委託辯護人等———民商事案件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指導當事人舉證,進行庭前證據交換,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調查取證。

根據當事人申請依法採取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證據保全等強制措施等;組織庭前調解,決定開庭審理的,依法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移送評查—— 歸檔)。

5、開庭審理——刑事自訴案件]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法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民商事案件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法庭組成人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事人最後陳述、法庭調解;合議庭評議。

6、宣判——刑事自訴案件當庭宣判的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民商事案件當庭宣判的十日內送達判決書,逾期未領取視為送達,定期宣判的立即送達判決書;離婚案件宣判時應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生效前不得另行結婚。

7、上訴——刑事自訴案件當事人不服裁判,可在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或收到裁定書後五日內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民商事案件當事人不服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或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

8、移送評查

9、歸檔

❻ 法官的具體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五條法官的職責:

(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二)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群眾監督。

(6)法院崗位職責擴展閱讀

法官的條件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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