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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瀆職侵權局職責

發布時間: 2020-12-30 05:39:31

① 甘肅省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省檢察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管理秘書事務;處理檢察信息,編發內部刊物;處理機要文電;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系工作;負責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正常運行和機關日常值班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地、州、市黨委負責全省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
政治部下設幹部處、宣傳教育處、警務處(對外稱法警總隊)。
(一)幹部處
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市、州黨委負責對市、州、分院領導班子以及後備幹部的考核、配備、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導;承辦全省檢察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以及檢察機關津貼補貼工作;負責辦理全省檢察機關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政治工作數據統計工作;負責省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以及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省院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二)宣教處
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教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新聞發布和對外宣傳工作;負責《檢察日報》甘肅記者站工作;負責規劃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教育培訓基地建設及師資隊伍建設;負責制定全省檢察機關中長期教育培訓發展規劃;負責指導全省基層檢察院建設;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爭先創優活動;承辦全省檢察系統表彰獎勵工作。
(三)警務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負責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措施;負責辦理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銜和警用裝備;負責協調跨區域的重大警務活動;負責管理省院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三、偵查監督
負責對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批捕檢察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掌握和綜合分析社會治安動態情況,指導全省檢察機關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開展國家安全檢察工作;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負責對鐵路檢察的聯絡工作。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審查批捕工作的實施意見。
四、公訴辦公室
對外代表省院公訴部門,統一對高檢院公訴廳、死刑復核辦、同級公安、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業務單位和部門行使聯系、溝通和協調的職責;負責全省公訴部門工作的宏觀指導、綜合調研;負責抓全省公訴案件質量,組織對全省公訴工作的考評、專項檢查;負責全省公訴幹部培訓以及優秀公訴人、優秀觀摩庭評選等崗位練兵活動的開展;負責省院受理案件的管理工作,省院公訴部門內部的工作協調分配。
五、公訴一處
分管蘭州、蘭鐵、武威、金昌、張掖、酒泉、嘉峪關、礦區的檢察系統相關刑事案件。負責對上述地區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由省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承辦由省院管轄的刑事抗訴、上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負責對個案的指導工作;負責辦理公訴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六、公訴二處
分管白銀、定西、天水、隴南、林區、平涼、慶陽、臨夏、甘南檢察系統的相關刑事案件。負責對上述地區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由省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負責辦理由省院管轄的刑事抗訴、上訴案件,出庭履行職務;負責對個案的指導工作;負責辦理公訴辦公室交辦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七、反貪污賄賂局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負責重大、特大貪污賄賂案件的偵查協作;研究分析全省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貪污賄賂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反貪污賄賂局下設偵查一處、偵查二處、綜合處。
(一)偵查一、二處
負責省院直接受理的廳(局)級貪污賄賂案件、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和檢察長決定辦理的案件偵查工作;負責對市州分院大要案件的指導、協辦工作;需省院配合的省內及省外協辦案件的偵查工作;負責偵查人才庫中確立的偵查專業人員在大要案、復雜、疑難案件偵查中開展指導、案件質量把關等工作;負責對全省各級院反貪部門辦案人員提高偵查技能的幫助指導;負責對各地辦案質量進行檢查指導。
(二)綜合處
負責對全省反貪工作的綜合指導;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反貪賄賂統計報表、信息分析、大要案備查、案件線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反貪賄賂工作情況綜合、組織編發有關內部刊物,經驗總結,起草綜合性文件工作。負責全省偵查一體化和全省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潛逃追逃工作。負責全省反貪部門偵查人才庫建庫的相關工作;負責貪污賄賂案件質量考評、檔案管理工作、保密檢查。
八、反瀆職侵權局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九、監所檢察處
負責對執行機關刑罰的活動,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的指導;負責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貪污賄賂、侵權瀆職等案件的立案偵查以及被監管改造人員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訴工作的指導和督辦;承辦由省院管轄的發生在監管改造場所的抗訴工作;負責受理被監管改造人員的控告、申訴工作;查辦服刑罪犯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及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復查駁回、仍有錯誤可能的申訴的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監所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民事行政檢察處
負責對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省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一、控告申訴檢察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審查對分、州、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案件的申訴;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線索進行初查;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情況。研究制定落實高檢察院控告、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二、職務犯罪預防處
負責對全省各級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省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預防對策;開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負責對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三、檢察技術處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刑事偵查技術和檢察信息技術工作的指導;參與管轄案件的現場勘驗,對搜取的痕跡、物證進行檢驗鑒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報送的疑難案件的技術性證據進行審查、復核、復驗;負責全省檢察機關技術人員鑒定資格的審查;協同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研究制定落實高檢院檢察技術工作的實施意見。
十四、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委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全省檢察機關的法律政策研究和調研工作。承擔檢察機關執法中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研究;組織、協調開展檢察理論和專題調研;研究提出立法解釋、司法解釋的建議;參與有關立法活動,提出立法建議和修改意見;負責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和專家咨詢委員會日常工作;研究擬定對下級檢察機關請示的有關執行法律、政策問題的批復意見。起草向高檢院請示的有關執行法律、政策問題的報告;編輯檢察刊物、《甘肅檢察年鑒》、選編《檢察業務資料》。
十五、監察處(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省檢察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執行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六、計劃財務裝備處
負責對全省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對最高人民檢察院及省財政部門補助全省檢察系統的辦案、裝備基本建設經費及偵查技術設施進行分配和管理;負責全省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工具、通訊裝備、武器彈葯、服裝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省院機關各項業務、基本建設、事業單位經費的申請、核算及各種車輛、裝備器材、物資的統一購置、分配;負責省院機關房地產管理、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以及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省院機關環境秩序管理、安全衛生、計劃生育、愛國衛生、交通安全、本區域治安綜合治理及街道辦事處的聯絡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
負責省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組織工作;負責省院機關黨員的政治理論學習及思想、組織、作風紀律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教育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及統戰工作。

②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能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決策的貫徹實施,組織安排機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負責文件起草、秘書事務、檢察信息、機要文電等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系工作;負責領導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日常值班及保衛工作;負責檢察統計、檔案管理、傳真通訊、保密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二)政治部
協同地方黨委加強全省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工作,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協同省委主管部門和地級黨委負責市(州)檢察院領導班子的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的考察工作,辦理有關任免手續;承辦全省檢察系統機構編制工作及檢察機關工作人員的職稱、工資津貼和獎勵工作,組織實施檢察機關有關幹部管理規定;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的管理、培訓、考核工作;負責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宣傳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宣傳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和師資隊伍建設及檢察官培訓中心的工作;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幹部人事管理工作。政治部是省檢察院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辦事機構,主管全省檢察機關的目標管理工作。政治部內設幹部處、宣傳處、教育培訓處、警務處、檢察官訓練局。
(三)偵查監督處
指導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承辦應當由省檢察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對下級檢察院批准逮捕或決定逮捕的重大刑事案件實行備案審查;指導下級檢察院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審查批捕業務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規定。
(四)公訴一、二、三處
指導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直接受理偵查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負責全省檢察機關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省檢察院審查起訴、抗訴和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對省檢察院抗訴及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起訴檢察業務規范化建設的有關規定。
(五)反貪污賄賂局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省內跨地區的重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反貪污賄賂局內設偵查處、指揮中心辦公室、綜合指導處。
(六)反瀆職侵權局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以及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參與省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立案偵查全省性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地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七)監所檢察處
指導、監督全省刑罰執行機關的執行刑罰、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工作,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及超期羈押進行監督;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監所檢察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八)民事行政檢察處
指導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對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本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不服省級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的民事、經濟、行政申訴案件進行審查,對確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對省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省檢察院抗訴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辦理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細則、規定。
(九)控告申訴檢察處(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控告、申訴、舉報和刑事賠償工作;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全省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和刑事賠償工作情況;辦理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控告、舉報、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細則、規定。
(十)職務犯罪預防處
指導全省各級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研究分析全省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預防措施和對策;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指導下級檢察機關在檢察環節中的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細則、規定。
(十一)檢察技術處
指導全省檢察技術工作;負責省檢察院管轄內案件的法醫、文檢、痕檢、司法會計檢驗、理化檢驗和視聽技術等門類的技術取證、檢驗鑒定和文證審查工作;負責下級檢察院送檢疑難案件的復核、重新鑒定工作,組織會檢重大疑難案件;協助有關部門培訓技術人員,開展普及檢察技術知識培訓工作;組織開展檢察技術科研活動,承辦科研事項及科研經費申請,組織開展檢察信息建設和技術服務;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檢察技術工作計劃,制定全省檢察機關檢察技術工作建設規劃。
(十二)法律政策研究室(檢察委員會辦公室)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對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及檢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領導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承擔執法大檢查的具體工作;根據檢察委員會指令,對法律、政策問題進行調查研究;負責省檢察院行文涉及法律問題的核稿工作;起草省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請示有關執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問題的報告;收集、研究檢察機關辦理的典型疑難案例,向院領導提供指導辦案的材料;承辦本院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的關於法律、政策問題規范性文件的具體工作;承辦檢察委員會、專家咨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編輯刊物,收集、整理法律、檢察業務資料,管理機關圖書資料;承辦省檢察官協會的日常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有關法律政策研究的規定。
(十三)紀檢組、監察處
指導全省檢察機關的監察工作;檢查全省檢察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和規定中存在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違紀案件;受理檢察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
(十四)計劃財務裝備處
指導全省檢察系統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組織實施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財務裝備中長期發展規劃;對省計劃、財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補助全省各級檢察院的辦案、裝備及基本建設經費進行分配和管理;指導全省檢察系統的檢察技術裝備、交通通訊裝備、武器彈葯、服裝的統籌計劃和管理工作;負責院機關和事業單位基本建設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機動車輛和調配使用、後勤服務工作規劃和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
(十五)機關黨委
負責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對黨員、幹部進行監督;領導本院工、青、婦等群眾組織及統戰工作。設置機關黨委辦公室。
(十六)離退休幹部處
負責院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七)案件管理辦公室
統一負責案件受理、流轉;統一負責辦案流程監控;統一負責扣押、凍結款物的監管;統一負責以省檢察院名義制發的案件文書的監管;統一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查;統一負責業務統計、分析;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宏觀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管理全省檢察機關統一的案件辦理、審批、管理、監督、統計、查詢於一體的案件管理信息系統;負責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

③ 監察、紀檢、審計的區別

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區別:

審計機關是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進行財務收支、財經法紀、建設項目進行的經濟監督。

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審計機關的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本級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國家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接受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7)、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8)、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10)、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13)、對社會審計機構的業務質量,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進行監督;

(14)、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5)、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審計機關還負責對縣級以下的黨政領導幹部、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監察機關的職責:

(1)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2)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3)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4)受理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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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反瀆職侵權部門的職責是什麼

反瀆職侵權部門作為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能機構,通過依法懲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這一司法強制手段,實現檢察機關對司法權和行政執法權的法律監督,促進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它的職責是通過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偵查工作並結合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以有效地控制瀆職侵權犯罪。 一、反瀆職侵權部門立案偵查的案件范圍 反瀆職侵權部門負責立案偵查以下人員的瀆職侵權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1)在中國共產黨的各級機關(鄉鎮以上)中從事黨務的人員;(2)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人大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在各級審判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正在履行職務期間的人民陪審員;(5)在各級檢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6)在各級軍事指揮機關、管理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軍官和正在執行公務期間的士兵;(7)在各級政協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政協常設機構、辦事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8)在依法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性事業單位、行政性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9)受國家機關聘任或委託,在國家機關或其他非國家機關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刑事訴訟法》、《刑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范圍包括: 1.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刑訊逼供、破壞選舉等犯罪案件。 2.刑法分則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四)》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等犯罪案件。 3.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反瀆職侵權部門的偵查辦案程序 (一)立案 1.受案。檢察機關舉報中心對於依法接受的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經審查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瀆職侵權案件,移送反瀆職侵權部門;反瀆職侵權部門發現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及時受理。 2.初查。反瀆職侵權部門對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線索進行審查後,認為需要初查的,經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對案件線索進行初查。 3.立案。反瀆職侵權部門對發現的材料和控告、舉報、報案、自首等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報請檢察長批准,重大、復雜或疑難案件,經檢察長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批准,展開立案偵查。 (二)偵查 在偵查期間,反瀆職侵權部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採取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調取、扣押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查詢、凍結存款、匯款,辨認,鑒定,作出通緝決定等偵查措施,運用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反瀆職侵權部門對於偵查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應否對其追究刑事責任的,提出偵查終結報告,作出移送審查起訴、移送審查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處理意見。 三、瀆職侵權犯罪預防 反瀆職侵權部門結合辦案,發現瀆職侵權犯罪得逞的體制、機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瀆職侵權犯罪的發生原因、特點和形成規律,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瀆職侵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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