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員的職責
1. 動火監護人具有哪些職責
1、監火的主要職責是在熱作業前(後)確保熱作業區遠離易燃易爆物料,從而預防火災的發生。
2、在整個熱作業過程中持續監督熱作業點的火源,近而杜絕可能引發的火災或可能引發火災的火花的產生。
3、監火的職能是始終應確保其自身,熱作人員以及其它作業區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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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火員懂得如何確定可能對動火作業帶來危險的變化、如何使用消防、應急設備、氣體檢測數據的含義、正確使用通訊設備、具有較強的應急反應意識並懂得在危險情況發生時如何報警。
監火員做為施工安全的一道強有力保障,並降低事故幾率,即使發生不可控事故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做出反應把危害和人員傷亡降到最低。
監火員屬於監護員的再次細分,其廣義的被稱為專職的、有明確工作范圍和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員,雖然從定義上大致與傳統的施工安全員類似卻又不經相同;
不同的是監護員是專職的針對一定工作內容的專項安全管理,主要通過對不同施工范圍、環境、風險級別要求進行的細分,專業的監護員大致分為以下幾種:監火員、BA(呼吸器)監護、CSE(受限空間)監護、登高監護等。
2. 動火監護人的職責
監護人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由公司安全、消防部門負責),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其職責是: 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了解動火區域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監護人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消防設施到位情況,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3.監護人要配戴明顯的標志,並配備專用安全檢測儀器,堅守崗位。 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並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5.監護人必須攜帶動火票
3.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哪些
(一)保護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人擔負有維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回保護他們的姓答名權、榮譽權的責任,同時,還擔負有排除來自於各方面的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實施侵害的義務。(二)管理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監護人於監護職責范圍內管理好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財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的財產權益。(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同時,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此外,未成年人參加訴訟活動,也應由其監護人代理。在家庭保護中,代理是必不可少的,監護人除具備法定情事外,不得終止代理。(四)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賠請求權。